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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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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民民〔2009〕17号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社会组织工作的通知

区直及相关单位、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各区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归口登记和规范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社会组织工作的通知》(粤民民〔2009〕13号)的精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社会组织工作,请遵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

通过对社会组织清理整顿,着力解决当前我区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提升我区社会组织的自身能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实现社会组织归口登记,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完善诚信自律机制,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为建立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以及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职能转移、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做好前期摸查工作。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尚未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在社会上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特别是对外挂牌、私刻印章、发展会员的非法组织。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规范管理、发挥作用方面

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2.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情况;

3.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情况;

4.涉外活动的情况,包括组团出国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受境外资助捐赠,加入国际民间组织等情况。

(二)自身建设与能力方面

1.领导班子团结干事情况;

2.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学历情况;

3.是否具备承担政府职能转移等能力的情况;

4.国家工作人员兼职的情况,是否符合报批手续;

5.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含目前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节余或欠债;2008年收入、2008年支出;

6.办公场所面积情况。

(三)遵纪守法方面

1.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受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情况;

2.是否存在超业务范围经营活动的情况;

3.是否存在乱评比、乱表彰的情况。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及具体安排

清理整顿工作由登记管理机关牵头,政府各主管单位负责,分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具体分为社会组织自查自纠、业务主管单位清理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整顿处理、总结验收四个阶段,时间从2009年4月20日至2009年5月20日。

具体安排:

(一)社会组织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4月20日至2009年4月25日)

各社会组织对照清理整顿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于4月25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清理整顿报告(一式两份)、社会组织清理整顿报告表(见附件);行业协会的清理整顿报告及清理整顿报告表于4月25日前直接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同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

(二)业务主管单位清理审查阶段(2009年4月26日至2009年5月5日)

1.业务主管单位对本部门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组织近年来依法办会、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等情况,提出对社会组织实施整改、合并、注销或撤销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2.业务主管的单位督促已经本部门批准或颁发执业许可证,但未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限期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各业务主管单位于2009年5月5日前将社会组织清理整顿报告、社会组织清理整顿报告表、审查意见,以及取得本部门批准或已颁发执业许可证,尚未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情况连同本部门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一并送登记管理机关。

行业协会直接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的清理整顿有关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三)登记管理机关整顿处理阶段(2009年5月6日至2009年5月15日)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或建议进行复核,并依法依规对需清理整顿的社会组织进行如下处理:

1.对取得有关部门同意设立批文或执业许可证的社会组织,在清理整顿期间申请办理登记的,按规定办理登记;对已经督促办理登记但在2009年5月6日前仍不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社会组织,责令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2.对名存实亡或存在严重问题的社会组织,包括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社会团体连续三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业务主管单位已终止办学资格,但半年内未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

3.对自律机制不健全、理(董)事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发挥作用不明显,财务管理状况混乱等情形的社会组织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注销。

4.对发挥作用弱小,同区域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社会组织予以合并或帮扶。

5.对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中任职的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对不符合任(兼)职规定的,要限期退出社会组织。

6.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四)总结阶段(2009年5月16日至2009年5月20日)登记管理机关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民政局。

五、清理整顿的相关要求

(一)各社会组织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填写好相关表格到业务主管单位加具意见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结合实际,为社会组织填写审查意见。

(二)已进行2008年年度检查,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为“年检合格”的区级社会组织,可直接将社会组织清理整顿报告表(见附件)报我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不必再进行自查自纠和清理审核阶段的工作。

(三)4月30日前仍未参加2008年年度检查的区级社会组织,应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自查和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与年检报告书一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四)请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负责督促落实本辖区的社会组织的清理整顿工作。

民政局民间组织办将各镇、街社会组织名单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至社会事务办。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社会组织工作的通知

 

主题词:

民政民间组织清理整顿△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办公室2009年4月14日印发

附件:

广东省民政厅文件

粤民民〔2009〕13号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社会组织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归口登记和规范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社会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

通过对社会组织清理整顿,着力解决当前我省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提升我省社会组织的自身能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实现社会组织归口登记,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完善诚信自律机制,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为建立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以及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职能转移、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做好前期摸查工作。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尚未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在社会上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特别是对外挂牌、私刻印章、发展会员的非法组织。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规范管理、发挥作用方面

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2.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情况;

3.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情况;

4.涉外活动的情况,包括组团出国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受境外资助捐赠,加入国际民间组织等情况。

(二)自身建设与能力方面

1.领导班子团结干事情况;

2.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学历情况;

3.是否具备承担政府职能转移等能力的情况;

4.国家工作人员兼职的情况,是否符合报批手续;

5.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含目前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节余或欠债;2008年收入、2008年支出;

6.办公场所面积情况。

(三)遵纪守法方面

1.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受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情况;

2.是否存在超业务范围经营活动的情况;

3.是否存在乱评比、乱表彰的情况。

四、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及具体安排

清理整顿工作由登记管理机关牵头,政府各主管单位负责,分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具体分为社会组织自查自纠、业务主管单位清理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整顿处理、总结验收四个阶段,时间从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

(一)社会组织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20日)

各社会组织对照清理整顿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于2009年4月20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清理整顿报告(一式两份)、社会组织清理整顿报告表(见附件)。

为确保成效,各社会组织要召开理(董)事会进行部署,指定专人负责。

行业协会的清理整顿报告及清理整顿报告表于2009年4月20日前直接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同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

(二)业务主管单位清理审查阶段(2009年4月21日至2009年5月5日)

1.对本部门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组织近年来依法办会、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等情况,提出正常、对社会组织实施整改、合并、注销或撤销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行业协会报送的材料。

2.督促已经本部门批准或颁发执业许可证,但未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限期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各业务主管单位于2009年5月5日前将社会组织清理整顿报告、社会组织清理整顿报告表、审查意见,以及取得本部门批准或已颁发执业许可证,尚未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情况连同本部门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一并送登记管理机关。

行业协会直接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的清理整顿有关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三)登记管理机关整顿处理阶段(2009年5月6日至2009年5月20日)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或建议进行复核,并依法依规对需清理整顿的社会组织进行如下处理:

1.对取得有关部门同意设立批文或执业许可证的社会组织,在清理整顿期间申请办理登记的,按规定办理登记;对已经督促办理登记但在2009年5月6日前仍不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社会组织,责令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2.对名存实亡或存在严重问题的社会组织,包括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社会团体连续三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业务主管单位已终止办学资格,但半年内未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

3.对自律机制不健全、理(董)事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发挥作用不明显,财务管理状况混乱等情形的社会组织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注销。

4.对发挥作用弱小,同区域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社会组织予以合并或帮扶。

5.对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中任职的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对不符合任(兼)职规定的,要限期退出社会组织。

6.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5月21日至2009年5月31日)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09年5月25日前报省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省厅将组织到有关市进行检查验收。

五、清理整顿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对社会组织实施清理整顿是落实《意见》作出的工作部署,有利于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入口登记工作,有利于全面掌握社会组织依法办会、发挥作用的情况,有利于规范和改进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整顿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清理整顿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清理整顿社会组织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繁杂艰巨的任务。

各地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制定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案,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安排好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步骤,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

(三)加强协调,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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