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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刊)

茂名市人民政府主办2016年03月20日出版

目录

【市政府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茂府〔2016〕6号)1

关于印发《茂名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府〔2016〕8号)8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函〔2016〕31号)51

【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从严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61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临时救助

实施细则》的通知

茂府〔2016〕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茂名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十一届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民政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日

茂名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及《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

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管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

1.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中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家庭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等因素确定,实行分类救助。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巨额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医疗救助金)、社会帮扶资金后,自付必需支出超过2万元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一次性发放临时救助金,人均救助标准为救助地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个月的总和;

自付必需支出超过6万元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一次性发放临时救助金,人均救助标准为救助地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个月的总和;

自付必需支出超过10万元的临时困难家庭,可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临时救助金。

(二)因火灾造成现住房产全部烧毁或烧毁面积达80%以上需重建方可居住,导致无房可住,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获得补偿、赔偿总金额低于2万元的临时困难家庭,可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临时救助金。

(三)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一次性发放临时救助金,人均救助标准为救助地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个月的总和。

(四)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一次性救助,人均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救助地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个月的总和,不高于救助地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个月的总和;

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可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临时救助金。

(五)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视困难程度,一次性发放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救助地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个月的总和,不高于救助地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个月的总和且最高金额不超过0.5万元,或采取发放衣物、食物等方式予以救助。

对个人对象的救助金额不高于救助地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个月总和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应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可以由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备案。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救助对象困难类型、救助标准进一步合理细化,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第八条 以下情况适用一般程序:

(一)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第九条 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

(一)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凡认为符合本细则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申请人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可委托代理人)可在当地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地户籍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委托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收入状况及保险、理赔、受助情况证明材料;

(四)困难原因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单位出具的疾病诊断、意外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

(五)重大经济支出证明材料(含发票原件及支出清单,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红色公章);

(六)其他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的,向当地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同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

同一申请中涉及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困难类型的,受理单位可视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在叠加(合并)各个单项最高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为3天。

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

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情形之一的,按一般程序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含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和救助金额等),由所在地区(县级市)民政主管部门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第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九条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

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实施先行救助。

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1年的公示。

第十七条 救助方式以发放临时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发放实物为辅。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或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批准以发放临时救助金方式的救助申请,应当于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

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申请;

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向其转介。

第十八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管委会应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财政对我市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支持,重点向救助任务重、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

第十九条我市各级人民政府临时救助资金(不包括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各级财政应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可采取盘活社会救助资金存量的方式,用于临时救助支出。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支出。

第二十条临时救助资金由资金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可以将临时救助中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鼓励、支持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

第二十二条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

第二十四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救助,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负责追回之前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水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府〔2016〕8号

现将《茂名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2016年3月4日

茂名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10

(一)指导思想10

(二)主要原则10

(三)编制依据11

(四)工作目标11

(五)主要指标11

二、防治任务与主攻方向12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12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16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19

(四)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21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26

(六)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28

三、保障措施29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29

(二)强化科技支撑31

(三)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33

(四)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33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深入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按期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保障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茂名,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水十条》的各项要求,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

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

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

坚持全面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绿色生态美丽家园。

(二)主要原则。

1.质量主线、清单落地。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为主线,确定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近岸海域等水体质量改善目标、进程,确保各类水体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

各项任务措施要紧紧围绕质量改善目标,精准治理。

各水体及其质量改善目标清单务求落地、明确、可考核、能监督,落实到断面(点位)、河段,以表、图、专栏等方式展开,不能以区域范围内总体状况代替。

2.问题导向、系统治理。

以水环境问题为导向,强调针对性、差异性、可操作性,明确需在“十三五”期间解决的重点问题。

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统筹工程措施与管理措施,多措并举,提高治理实效。

3.任务落实、深化细化。

因地制宜,细化各项任务措施的目标要求、建设内容、任务量和实施安排,将水污染防治目标逐级分解,将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企业和下一级人民政府。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地方政府责任。

4.上下结合、部门联动。

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下位方案应贯彻落实上位要求,工作方案有关任务要与上级任务牵头部门衔接。

加强部门配合,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工作方案相关内容,方案编制牵头部门发挥好统筹集成作用。

5.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坚持“开门”编方案的原则,收集、梳理公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充分听取公众和社会意见,向社会公布方案编制与实施进展情况,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引导群众自觉参与水污染防治行动。

(三)编制依据。

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2.《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5〕131号)

3.省政府与茂名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责任书》

4.《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环办函〔2015〕1232号)

5.《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粤环办函〔2015〕269号)

6.《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

7.《加快推进粤东西北地区新一轮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粤建城〔2015〕242号)

8.《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粤环〔2013〕13号)

9.《小东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5-2020年)》(粤环〔2015〕60号)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划、计划及《水十条》配套文件

(四)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地下水质量维持稳定,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好循环,经济繁荣、水体清澈、生态平衡、人水和谐新格局初步形成,为全市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安全优质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五)主要指标。

到2020年,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基本得到保障;

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5.7%;

基本消除地表水劣于V类水体,主要流域和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

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或有所改善。

到2030年,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进一步提升,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各区、县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高标准稳定达标,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得到保障。

二、防治任务与主攻方向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

全面排查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缔全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参与,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实施清洁化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2016年6月底前,各区、县级市列出《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项目清单》及《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项目汇总表》。

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

以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为抓手,打造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和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

强化广东省茂名石化工业区、高州金山经济开发区和电白、信宜、化州等产业转移工业园,以及茂南石化工业园、茂南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化州市民营科技、化州市杨梅等工业聚集区污染集中治理,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2016年3月底前,完成对以上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的排查工作,明确各企业废水预处理、集聚区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是否达到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要列出清单并提出整改计划。

2017年底前,所有工业聚集区应按规定全面实现污水集中治理,自建污水处理厂的应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直至完成整改。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参与)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优化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切实提高运行负荷。

重点推进茂名市河西污水处理工程、化州广业环保有限公司、茂南区污水处理工程、金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水东湾新城污水处理工程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及小东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小东江流域内城镇于2020年底前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5%以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国资委等参与)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敏感区域(供排水通道沿岸、高州水库、罗坑水库、名湖水库、鹤地水库集雨区、近岸海域汇水区等)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于2017年底前达到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到2017年,各区、县级市中心镇,敏感区域及小东江流域内对水质影响较大的建制镇应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到2020年,敏感区域及小东江流域内建制镇应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全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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