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第医疗纠纷的概念和特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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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医疗纠纷的概念和特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不同类型的纠纷决定着不同的处理方式,也决定着当事的医院及医生是否承担责任和如何承担责任。

由这一特征可知:

明确医疗纠纷的种类是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的。

第二节医疗纠纷的种类

依导致纠纷的不同原因为标准,可以将医疗纠纷分为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两种。

一、医源性纠纷

医源性纠纷,是指主要由于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纠纷。

医源性纠纷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神是由医疗过失而引起的纠纷,另一种是由具他原因而引起的医源性纠纷。

(一)医疗过失纠纷

医疗过失。

通常指医生或护士在诊疗服务中有过错或失误,并由此造成病员不同程度的机体损伤。

此类纠纷具体情况相当复杂,主要包括:

1.手术方面的医疗过失纠纷

此类纠纷在整个医疗纠纷中所占比重较大,造成过失的原因也多种多样。

比如,某医生为一肾结石病人做取石手术。

术前没有认真准备。

也没有仔细查看X线报告单,盲目地将病人送上手术台。

医生凭着印象切开了右侧肾盂,结果没有发现结石、于是问病人哪边有结石,病入不知道;

又问助手,助手也记不清,只好重新查看病历和X线报告单,见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左肾盂结石”的诊断。

还有一例:

某医院接收一子宫疾病患者就诊后,既未作尿的妊娠试验,也未进行X线检查及听听胎心等,便轻率地诊断为子宫肿瘤,并盲目地施行手术。

切开子宫后才发现是妊娠,结果造成当时的流产和以后永久不育的严重后果。

上述案例说明,手术医疗过失的主要匣因是医生责任心不强,不做必要的化验和检查。

采取“打开看”的轻率态度,以致造成了不良后果,产生纠纷。

除上述原因外,还可能由于考虑不周,未排除手术禁忌证而导致不良后果,如为严重糖尿病患者作外科手术,造成术后刀口久不愈合、感染学;

或者准备工作不充分,如血源准备不足,待手术中发生变化急需输血却找不到同型血,导致血液循环衰竭而死亡;

或者由于知识、经验不足而误认器官,造成病灶未除又添新病甚至是严重新病的不良后果。

如在胃的大部切除术中,误将回肠认成空肠而与胃残部相吻合,造成患者术后的“倾倒综合矿;

女性输卵管结扎术误扎输尿管;

下肢静脉曲张,大隐静脉切除术,误扎股动脉;

或者由干粗心而将手术器物遗留患者体内等等,这些都是手术中较为常见的过失,也是最典型的责任事故。

2.用药方面的医疗过失纠纷

用药是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治疗的主要手段,因使用药物过失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后果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是最常见的。

情况也是多种多样的。

归纳起来大致有:

①用药原则方面的过失。

此类过失多是由于医务人员医学基础差,医疗技术水平低。

违背用药原则或禁忌证,不但没医好病反倒加速了病症的恶化。

如前列腺癌病人错用雄激素治疗,导致尿闭恶果,高血压患者错给麻黄碱、肾上腺素及血管强收缩剂,导致脑皿管破裂而死亡;

有血栓形成或有栓塞性血管病倾向的患者,错用止血药,造成心脑等重要脏器栓塞而死亡等等。

②用药剂量上的过失。

主要用药剂量过大,时间过长,使患者发生药物毒性反应、中毒死亡或发生其他中毒后遗症等,也包括药量不足,不能达到医疗效果,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

如一4个月幼儿患支气管炎,医生将2毫升氨茶碱注射液一次肌肉注射,造成患儿心赃功能紊乱致死;

某医生为一习惯性感冒的患者长期注射庆大霉素,引起肾功能障碍,导致了血尿;

一类风湿关节炎患者,长期口服肾上腺皮质激素,症状缓解后,医生没按常规逐渐减药缓③用错药物的过失。

即错误地将毒药慢停药,而是立即停药,1周后突发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的危象等等。

或非药物当作治疗用药给病人服用。

多由于护土或药剂人员不遵守核对制度造成。

如某药剂师将处方中的外文药名山道年(Santoninum)误看作士的宁(Strychninum),将大于治疗量3倍的士的宁交给患者一次口眼,导致患者呼吸肌痉挛窒息而死。

又如某护士将清洗马桶用的亚硝酸钠误作氯化钠给病人灌肠,造成病人心脑急性供氧障碍,呼吸中枢麻痹,未及抢救即窒息死亡。

④药物过敏反应方面的过失。

比如肌肉注射青霉素必须做皮肤过敏试验,如果因未做皮试便注射而发生过敏死亡,就属于典型的过失。

3.护理方面的医疗过失纠纷

护理方面的过失常见的有护士责任心淡薄,不严格执行核对、交接班、巡视病房等规章制度。

例如某妇产科医院由于交接班不细。

遗忘对暖气旁新生儿的护理,发生一新生儿被暖气烤干的恶性医疗事故。

事故发生后,家长大闹医院,殴打护理人员,砸坏仪器设各。

抒砸中,劝架人又碰了另一新生儿,致使该新生儿颅骨塌陷,形成了一场错综复杂的的医疗纠纷。

又如某护土夜班时擅离岗位去会朋友,没有按时巡视病房,致使一患者坠床,引起内出血死亡。

此外,由于核对不细而打错针、发错药的过失更为常见。

如果是交叉性的,该给甲的给了乙,而该给乙的又给了甲,那就可能同时造成两人的伤、残、亡,这在实贱中也确曾发生过。

4.诊断方面的医疗过失纠纷

正确的治疗首先取决于正确的诊断,误诊和错诊势必发生错误的洽疗,轻则延误洽疗时机,重则造成死亡或伤残。

但应当注意的是,误诊或错诊并不一定就构成医疗事故,限于各方面的客观因素,如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特殊而又少见的疾病难于适时明确诊断;

或因当时医疗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的限制等等,都可能造成误诊或错诊,这些就不能笼统地认定为诊断过失。

诊断方面的过失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况;

①错抄病理报告单。

如某病理科对切检的乳腺组织标本进行病理检测,结果是良性大导管乳头状瘤,却将“瘤”字误写成“癌”,临床医师按误写的病理报告,施行乳腺癌根治手术,造成患者体形的严重破坏和肢体功能上的一定障碍。

最终酿成一起纠纷。

②把恶性肿瘤误诊为良性肿瘤,贻误病情,失击早期治疗的时机。

例如某医院病理科将直肠癌误诊为痔疮,患者治疗3个月不见好转,又去另一家医院检查,才确诊为直肠癌,但此时癌细胞已开始转移,失去了早期根治的时机。

患者为此要求卫生局认定为医疗事故,赔偿损失3万元,引发一起久拖不决的纠纷。

除上述情形外,将标本张冠李戴交叉误投误检,绪果导致医师根据错误报告做出错误的诊断,并且由于同时牵涉两人,后果多较严重,也是常见的纠纷原困。

5.输血方面的医疗过失纠纷

这类过失常见的有:

①由于验血送血等环节疏忽。

给受体(患者)输入了血型不合的血。

比如某医院在抢救一名因高空坠落脾脏破裂的患者时,抢救及时,手术成功,但在输血时,血库没有患者所需的A型血,而在拟用O型血代替时,又误送了B型血,结果由于血型不合引起严重的输血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而造成一起医疗纠纷。

②输入有污染的血。

造成血液污染的情况很多,但归纳起来无非三个方面,一是在采血过程中,如采血器械或存放血液的器皿本身有污染;

二是在采血后,如对所采血液放置、保管不当或在运输、贮存中污染;

三是在轴血过程中,按规定,输血器械应至少24小时或输4个单位血以后进行更换,没有及时更换的就可能使血液受污染。

由于污染的原因不同,如何确定责任者也就不同,不能因为输入有污染的血就由直接输血的医院承担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污染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失的,一般先由接诊医院承担赂偿责任,再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向造成血液污染的责任者追偿。

对受害的患者而言,则既可向医院求偿,又可向污染责任者求偿,也可同时向两者求偿。

③输入有传染病源的血液。

血液中含有传染病源,通常是由于采血者的原因,如工作疏忽,没有在体检中检出献血员经血传染病携带情况,或接受血头血霸的贿赂,明知献血者可能存在问题而不经体检即采血等等。

6.麻醉方面的医疗过失纠纷

这方面的医疗过失主要表现在:

①局部麻醉时麻醉药物误入血管引起全身中毒反应。

比如某医院为一摔伤患者做左臂截肢手术,麻醉师在进行深部穿刺注射时,未做回吸动作,使麻醉药物进入血管,虽然抢救及时、得力,避免了死亡,但造成中枢神经反射失调,生活不能自理。

家属要求医院负担患者后半生生活费用,医院无力负担因而导致一场旷日持久的纠纷。

②误注药物。

例如,某医院为一患者作胃大部切除木,麻醉师误将酒精当作麻醉药注入患者椎管内,造成永久性运动功能和感觉功能的障碍;

某医院将硬膜外麻醉药物误注入蛛网膜下腔,造成病人脊髓麻醉而形成“植物人”的严重后果。

再如将盐水或葡萄糖液当作麻醉药注入椎管内,达不到麻醉效果等。

一般而言,前者属于责任事故,而后者则属于医疗差错。

③药量过大,麻醉过深,造成不可逆性的损害。

如某医院为一子官全切除术患者用乙醚开放点滴麻醉,手术仅2小时就用了5瓶乙醚,麻醉已进入手术期仍不断滴药,手术未完就造成麻醉药剂量过大而死亡。

此外,全麻手术后患者未复苏便过早拔管,常会引起呕吐物吸入气管而致的窒息死亡或肺炎等。

7.医院管理方面的过失纠纷

主要表现在;

①后勤管理松弛。

如某医院在一次作手术时突然断电,本来医院为保证手术顺利进行,为手术室装了两条线路,一条断了电,立即把另一条接上即可。

但本案中由于电工擅自离岗,没能立即合闸。

1小时后找到电工时,患者已死在手术台上。

再如某医院食堂管理不严,造成患者大范围食物中毒等等。

②机械执行先交费、再治病的制度,背离救死抉伤精神。

例如某医院接到一位急性肠梗阻患者,急待外科手术洽疗,但因患者生活确实困难,一时拿不出住院费和手术费,医院管理人员却坚持要先交款后入院手术,患者在医院门口极度痛苦地呻吟,家属又求借无门,就这么眼睁睁地看着患者死在医院里。

结果悲愤交集的家属失去理智,砸了医院的门窗和一些仪器设备,打伤了住院处的当班人员和前来劝阻的院长。

由一种不太难治的病例引发了一场复杂的医疗纠纷。

8.化验方面的医疗过失纠纷

化验检查是临床医师对患者采取治疗手段的客观依据,也是患者病情是否转归的标志,是现代医疗过程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但有个别的化验人员轻视化验工作,不安心化验工作,化验中不负责任,从而导致事故,引发医疗纠纷。

化验方面的过失常见的有:

①工作疏忽误填报告单,张冠李戴,不经核对就发出报告。

造成对两人交叉错治的不良后果。

比如某医院外科给甲乙二人做术前常规化验,甲有慢性肝炎病史,医师在进行临床检查时发现肝大,考虑肝功能尚未恢复,暂不宜千术。

同时给乙开出了复查肝功能的化验单,结果化验人员将血搞错,报告甲肝功能正常而施行手术治疗,因甲本来肝功能就有问题,凝血机制又差,术中出血较多,术后又大量伤口渗血,再加上手术对患者的刺激和损伤,造成血液循环衰竭而死亡。

而乙因肝功能双相不正常,却被动员回家保肝洽疗,1个月后才再次住院手术洽疗,延误了手术时机。

后经复查才发现是化验室搞错,但不良后果已无法挽回。

②配制的化验试剂不符合标准,不能检测出正确的化验结果。

如某医院肝炎门诊为住院病入做肝功能化验,有将近一半的人不正常,使临床的其他治疗不能进行,要先行保肝治疗,造成压床现象,影响了病床的周转。

后临床经治医师怀疑化验有问题,让病员再到其他医院做肝功能复检,结果95%以上实际正常。

经调查,原来是化验员将试剂的浓度配错,致使化验失真。

患者了解情况后,有十余人向医院提出了赔偿请求,引发了一起群体性的医疗纠纷。

除上述情形外,化验中常见的过失还有:

未实际化验而凭感觉直接填写报告单,导致临床医师错诊、错治;

随意简化操作程序,使化验结果误差较大,导致医师误诊,工作不负责任,使化验标本丢失等等。

上迷医源性纠纷中的各种医疗过失纠纷。

多数构成医疗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起码也构成医疗差错,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医院都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直接责任者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医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医源性纠纷的另一种情况是由医方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纠纷。

通常有如下情形:

1.因服务态度粗暴恶劣引起的纠纷

有些医务人员在诊疗眼务过程中,态度冷漠,解答问题语言生硬,有的甚至出言下逊、恶语伤人、粗暴蛮横,使病人及家属失去了对其的尊敬和信赖,如果恰逢医疗中有意外事件发生,就难免使早已气愤的家属对医疗意外产生误解,认为那是因为医务人员不负责任,甚至可能误认为是有意拿病人出气,从而导致更强烈的愤怒或不满,促使其做出过激行为,如毁坏医院设施,殴打医务人员等。

2.医务人员故意挑拨或语言不当引起的纠纷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各个医疗机构的条件、设备和医务人员的个人技术永平备不相同,加之疾病的发生和发展都有一个过程。

因此,不同的医院和医生对同一种病症的认识和诊断治疗效果就必然会有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当某些疾病在发病初期典型症状不,明显,或者表现出的症状与其他疾病相类似时,这种差异会更明显。

此时,如果病人从一个医院转到另一个医院或者改变经治医生,后来的经治医生如挑拔是非或说话不注意,就会种下医疗纠纷的祸根。

实践中,有极个别的医务人员为了取得私利或发泄私愤,有意在患者和医院及医生之间挑拨是非,制造矛盾。

如有的出于个人目的和私利,故意向患者或家属传递不该传递的信息,甚至添油加醋,歪曲事实真相,曲意逢迎患方的不合理需要;

有的为了泄私愤图报复,抬高自己压低别人,对别人的失误小题大做,大肆渲染,甚至无中生有,唯恐人们不知。

或在自己与患方之间有某种特殊关系,或对所在医院有某种不满,或对有关医生有某种恩怨时,常易发生此类情况。

例如,有一68岁女性患者因慢性哮喘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肺水肿、两肺继发感染、合并泌尿系感染等多种疾病而住院,在住院期间经多种治疗无效死亡。

这本是该患者疾病发展本身规律决定的自然死亡,但由予该医院的某医生对医院曾给过他的一次处分不满,同时又借工作之便与患者的女儿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所以对患者死后发生的纠纷有意制造矛盾,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推波助澜,从而使矛盾激化,发展到家属打伤病房医师和出面劝解的医院干部,到医务科威胁工作人员,并抢走病历和死亡讨论记录,结果将一起正常死亡事件激化成一场复杂的医疗纠纷。

最后由司法机关介入,将起主要作用的两名肇事家属判处有期徒刑,将推波助澜、有意扩大矛盾的某医生以流氓(奸污妇女)行为处以劳动教养,才将事态彻底平息。

在实践中,也有医务人员在病人及其家周面前说话不注竞,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尤其是在病床前、手术台上、诊疗室以及抢救过程中,当着病人及家属的面,或埋怨初诊医院或医生,或对初诊医院或医生因技术经验不足或认识不一致等而实施的不同诊治方法不分场合、对象地发议论。

比如,在某医院拟用高压氧仓抢救一名煤气中毒患者时,一护士脱口说了一句“哎呀1高压氧舱坏了!

”实际上,高压氧仓完全正常,是该护士初次参加抢救病人,因过分紧张而操作不当才没有立即启动。

但这句话已被家属听到,并且该患者又确因中毒太深,脑组织长时间极度缺氧而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就抓住这句话要求医院承担赌偿责任,医院的医生、有关领导及院外专家百般解释,家属不但不相信,反倒认为那是“要推卸责任,是“官官相护”。

纠纷一直持续2年多,最后还是以医院做出让步才告结束。

容易导致纠纷的这类议论还有“这手术是哪个医院做的,现在让我怎么矫正?

、“怎么不早转院,现在晚了!

”,“初诊医院诊断错了!

”,“怎么能用这药?

”,“坏啦!

XX仪器失灵了!

”等等。

患者或家属听了这些有意无意的议论,极易产生怀疑和误解,这种情况下,如果患者及时恢复了健康,当然也就一了百了;

如果发生了本不该承担责任的医疗意外事件,就很可能造成医疗纠纷。

3.违反制度开假诊断书引起的纠纷

诊断证明书是医生代表医疗机构出具的一补书面证明,它不仅是对病人所患疾病的性质及其对工作、生活影响程度的证明,而且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成为司法机关认定某种事实的证据。

有这样一个案例;

一医师接受朋友的邀请赴宴,喝酒中,朋友说自己因打架正与人打官司,请医师给他开一张“重伤”的诊断证明,医师很爽快地当场兑现。

几天后,另一个朋友也请他开一张“重伤”诊断证明,医师叉爽快地开了。

但巧的是求该医师开证明的两个人恰好就是打架的双方,她们几乎同时向法院出具了被对方打成“重伤”的诊断证明,两张证明出自同一医师之手,是该医师作了伪证。

这一伪证行为干拢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理所当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该医师被判处拘役3个月的刑罚。

还有的医师收受非法利益,为使病人达到长期“病休”以便既不失去公职又可从事其他职业捞钱;

或讹诈他人打击陷害无辜者等不法目的,而将伤情或病情实轻而伪作“重”。

或者因病人与自己的亲友存在“积怨”,在为病人作诊断证明时,便无视伤、病的真实情况,而将重伤重病伪作“轻”。

这种不真实的诊断证明书有时也会给医疗机构带来不应有的纠纷。

二、非医源性纠纷

非医源性纠纷一般是由于病人或其家属及所在单位缺乏医学常识,或对医院的规章制度不熟悉,理解不准确引起的,也有的纯属是病人及其家属无理取闹造成的。

(一)因患方缺乏医学知识而引起的纠纷

医生对疾病的诊治兼顾临床症状和病变的形成及发展变化规律,从现象和本质两个方面去研究病变机制,以便找出最佳的治疗方案。

即便如此,由于人的个体差异,病变表现得不完全一致,药物对病变控制的疗效差异等等,总难免出现意外的情况。

这并不是医生的失误所致。

但由于患方只凭浮浅的一点常识,在并不懂病变复杂性和人体差异性等疾病本质问题的情况下,便固执地认为医疗上的意外事件是医疗事故,并到处控告申诉。

例如,有一名29岁的壮年男性病人,因急性阑尾炎入院,经检查确诊后施行阑尾切除手术。

麻醉前,经试验病员对普鲁卡因过敏,所以决定采用利多卡因硬膜外麻醉。

麻醉按常规操作,药物剂量也严格按标准使用。

实施麻醉20分钟后,病人开始头痛,接着抽搐,采取措施后病情仍在恶化,继而心跳、呼吸停止。

经全力抢教,心脏复跳,自主呼吸也恢复了,但每分钟仅4~6次。

这样维持了3天,这期间自主呼吸曾有好转,但第3天傍晚病情又趋恶化,第4天上午呼吸、心跳再次停止,经全力抢敕无效死亡。

病人家属认为,病人正当壮年,阑尾炎又不是不治之症,根本不致于死亡,其死亡完全是医务人员的失误造成的,应定为医疗事故,赔偿损失。

经技术鉴定,该病人并不是因为麻醉药过敏反应导致死亡,最大可能是毒性反应引起心跳骤停,虽经抢救复苏,但由于心脏停跳长达15分钟,造成严重的脑缺氧,形成脑疝,致心跳再停而死亡。

麻醉药(利多卡因)的毒性反应是事前难以预料豹意外,并且目前尚难避免。

在病人从诊断到手术再到抢救的整个过程中,医院方面没有任何过失,因此死亡实属医疗意外,不是事故,医院对病人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责任。

但病人家属对“毒性反应”这一医学知识不能理解,有关专家多次解释,卫生局领导也反复做工作,家属就是不服,坚持“病人身体强壮,闸尾炎又是常见病,没有诊疗失误不能死”一理不放,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案经初鉴和复议两次鉴定,区法院和中级法院两审诉讼,终因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医院方面有过失,而定为医疗意外,医院不负赔偿责任。

本例就是病人家属不懂“毒性反应”方面的医学知识而导致的纠纷。

这是非医源性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

(二)因患方有意嫁祸医方而引起的纠纷

这类纠纷有各种各佯的具体起因。

有的病人嫁祸医院的目的是骗取钱财。

例如某患者在乡卫生院行输卵管结扎术后持续腹痛。

再次就诊,经透视检查发现腹腔内有异物,迸手术取出铁丝一段。

其丈夫咬定是手术中的遗留物,以此到处告状。

为平息纠纷,当地政府给了患方3000元补助。

第二次手术后病人仍然腹痛,乡政府又责成卫生院陪同病人到外地治疗,经检查诊断为术后肠粘连。

病人丈夫遂强行要求做松解术并要求乡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

卫生院不仅免除了病人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还再一次补助了2000元。

肠粘违松解术后病人仍诉腹痛,经第三次手术,从腹内又取出铁丝、钢珠等异物。

这些异物皆非医用,更是手术现场所根本没有,显然不是手术遗留物。

后来经公安部门调查证实,病入腹腔内两次出现的异物都是其丈夫乘人不备故意从刀口塞入的,目的就是讹诈钱财。

有的嫁祸医院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公伤抚恤。

例如某男性病人,45岁。

中午来医院就诊,自述3小时前在车间工作时受伤,头晕、恶心,无其他不适,经检查,脑部未见异常。

医生对症处理后,嘱其回家休息,如有变化随时复诊。

下午6时,家属将病人用急救车送到医院,病人已经死亡。

家属及单位均认为是耽误了病情,才造成死亡。

家属强调病人因公受伤死亡,家中有3个子女需要抚养,提出一系列要求。

单位也要求医院承担责任,以减轻单位负担。

医院坚决不同意,建议尸检。

经法医检验,证实病人是服速可眠中毒死亡,死者脑部根本无伤,自称头部受伤是假,目的就是骗取公伤以狭得抚恤。

除上述较常见的嫁祸医院原因外,还有些个别情况。

例如,一女因与他人通奸,而在其丈夫住院陪护期间乘机投毒,丈夫死亡后却说医院误诊误治,要医院承担责任。

这是以掩盖和逃避刑事犯罪为目的而嫁祸医院。

另外,也有地痞无赖式的恣意生事无理取闹的,以及在公伤、交通事故中为了让医院分担部分损失而嫁祸医院的。

第三节医疗事故与非事故

一、医疗事故的认定

根据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在上一节医疗纠纷的种类中,我们说医方和患方可能由于所处地位不同,认识问题的基础和角度不同,因而对同一不良后果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通常是医方认为不是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患方则认为是医疗事故,应当赔偿。

那么如何统一呢?

这就涉及到医疗事故的认定问题,具体言之,就是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上述规定即是认定医疗事故的法定依据。

(一)造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

所谓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在我国,根据国家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可分为四类:

第一、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地方病及特种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技术人员),第二、药剂人员(包括中药、西药技术人员);

第三、护理人员(包拾护师、护士、护理员);

第四、其他技求人员(包括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等技术人员)。

属于上述四类医务人员之一,在从事医疗活动中造成病员严重不良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私自开业非法行医人员。

在诊疗护理病员过程中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就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

例如,陈某,男,20岁,高中毕业。

在本县中医院办的中医针灸班学习1年后,在夫获准取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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