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泉州商会章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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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会员企业参与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
(五)协助会员单位举办和参加各种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搞活商品流通。
(六)组织“泉商讲坛”,开展专业培训,聘请有关领导、知名专家、教授讲课。
办好商会内部刊物和《上海泉商网》,不断提高会员政治理论思想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为会员提供经济、商贸信息,法律、健康咨询等服务。
(八)组织商务考察,学习兄弟商会经验,互利双赢,促进企业发展。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由泉州籍以及曾在泉州学习、工作、生活过的人士在上海投资,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个人会员是指泉州籍以及曾在泉州学习、工作、生活过的人士在上海从事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工商业从业者、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等。
团体会员是指泉州籍人士在沪成立的其它商会等社会团体。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热心商会工作。
(三)有加入本会意愿,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商会秘书长审核,会长或执行会长批准,即成为商会会员。
(三)由商会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取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接收本会的维权帮助。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和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信息。
(三)不组织、不参加违反国家的政策法规,有损本会形象的活动,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利益。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的会费于每届会员大会召开前缴纳。
凡不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或拖欠会费达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即视为退会。
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的单位会员,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商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名誉会长、执行会长、会长。
(三)选举或罢免商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四)审议聘请高级顾问、顾问、荣誉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决定商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经会长办公会决定后,三分之二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组成。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会成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补选秘书长、执行会长、会长,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名誉会长;
决定聘任各荣誉职位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在会长办公会决定后,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确定需要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
(四)决定会员除名或劝其退会。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确定补选秘书长和增补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名誉会长(待下次理事会确认)。
(六)领导商会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每二月召开一次,也可按实际需要随时召开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是执行、落实、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有关决议,研究本会重大事项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理事会会长、执行会长各一人,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三)社会活动能力较强,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能力,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三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执行会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召集或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授权主持商会工作,处理日常重要事务。
(三)由会长授权,代表商会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
第二十六条商会设秘书处,并可根据商会发展需要设立其他内设机构。
商会秘书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负责商会日常工作。
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人选由秘书长推荐,报会长或执行会长批准。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或执行会长审核后,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实行聘任。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或执行会长审定后实行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首届会长离任后,自然成为创会会长。
商会可聘请荣誉会长、特邀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
荣誉会长从德高望重的商界知名人士中产生;
特邀名誉会长从本市以外有影响的商界人士中产生;
高级顾问、顾问从关心泉州各项事业发展、热心支持本商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中产生。
荣誉会长、特邀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候选人应由理事会成员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由会长聘请。
荣誉会长、特邀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出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享有与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同等的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商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
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及其
工作;
(二)监督和审核经费的收支情况;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名誉
会长、执行会长、会长执行商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损害本会利益且拒不纠正的,则提请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罢免相关人员。
(四)拟定、修改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
(五)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
监事会成员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
一旦形成决议,监事会成员有共同遵照执行的义务。
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职责。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和财务法规。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一般日常开支由秘书长核定,报会长或执行会长审批,重大项目开支由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会长签批。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商会可依法终止,其程序应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
商会秘书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之后生效实施。
本章程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