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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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Word下载.docx

第七条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依法自主选拔学生,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基本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良好的科学和人文素养、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过硬的专业实践技能、突出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学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伦理和学术道德,鼓励和保护学术探索和科学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条学校为国家与地区,特别是成都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创新、政治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持及知识贡献。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和规范管理流程;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实行校务公开,鼓励师生员工参与和监督学校各类管理制度的制订与执行,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立足实际,体现特色,合理定位,研究制定和实施学校各项事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处理好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四条学校由四川省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以成都市人民政府为主,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六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决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机构设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依据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二)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学校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学校党委、行政日常重要工作事项,党政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协调工作的会议。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规则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由校党委常委成员、校长、副校长组成。

第二十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按照校长职权及有关规定制定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

校长应通过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学校行政管理和教学科研中的主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成都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查处违纪行为,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设立监察机构发挥效能监察、廉政监察职能,负责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监督检查;

设立审计机构发挥审计监督职能,负责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查证、鉴证和评价。

监察、审计机构按照监察、审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

中国共产党成都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与行政监察机构合署办公。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或由全体委员直接投票产生,并有2/3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体系建设;

研究决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项;

制定学校授予学位工作细则,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

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

审议并决定学科设置与评估标准、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等相关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聘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规定,遵循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论证和审定学校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对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学校有关本科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指导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建设,考核评估本科教学水平,及其他相关职责。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校外行业专家组成。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的议事咨询机构。

理事会由校内外著名专家、政府相关部门代表、重要资助者、著名校友、社会贤达等组成,负责为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等提供咨询。

理事会协同校方筹措办学资金,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是学校与社会联系与合作的纽带与桥梁。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处(部、所)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即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

学校工会是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召开,代表合一。

第二十八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

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分别由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学校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鼓励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议事机构、协调机构或其他临时机构,完成规定事项或工作任务后即行撤销。

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向校区派出代表,授权其就校区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各机构可向校区派出延伸机构,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所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制定和修订章程需报学校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送有关登记机关备案或核准;

机构负责人由学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和独立研究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学科属性设置学院,并且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院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设立、变更、撤销学院的内部机构。

(三)制定和执行学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监督学院教职工履行聘任合同,对学院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

(五)教育、管理和服务学生。

(六)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学院党组织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依照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共同领导、民主集中、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院的分支机构,是教授治学在学院的重要组成形式,教授委员会行使学术权力,是学院有关学术评价、学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教学指导、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相关事项的决策、咨询机构。

一般有教授或者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院教授委员会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和讨论学院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对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财务工作、津贴分配、规章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员工人数低于50人的学院可直接召开全体教职员工大会。

第三十九条研究机构是学校研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依托所在学科的院系管理。

各级重点研究机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由学校和院系共同予以支持,并且接受学校监督。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者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以设置直属学校的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

校属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的负责人由校长任命或者聘任

第四十一条附属医院是学校医学教育和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机构。

按程序审批后享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学校设置医学教育工作委员会,在学校领导下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附属医院及其他医学教育机构的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

附属医院接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业务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学校图书馆系统通过优化馆藏为学术活动、决策咨询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为知识学习、学术思想交流提供开放式空间,激发探索与创造。

第四十三条学校组织学院、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现代教学管理服务系统,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四条学校完善科研管理体制,建立科研质量评估体系和科研绩效考评体系,强化科研经费管理与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教职员工是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

学校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校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充分信任和依靠广大教师办学,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加强教师培训,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职业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提高的机会;

(九)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恪守《高等学校职业道德规范》;

(四)爱校荣校,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励或者处理的依据。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统一、规范的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实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待遇增长机制。

第五十四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离退休教职员工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学校的宝贵财富。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员工生活,尽力发挥离退休教职员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十七条学校应为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学校特聘高层次人才、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挂派锻炼等教职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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