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八)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和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九)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仪器、检验项目等;
(十)卫生管理的组织、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文件;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书。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备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资格证明;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六)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七)卫生管理的组织、制度;
(八)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书。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餐饮、食堂经营的,应当具备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五)加工、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六)加工、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各操作加工功能间布局平面图;
(七)清洗、消毒和冷藏等设施设备清单;
(八)卫生管理的组织、制度;
(九)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书。
第十六条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同一地址的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只能申领1张卫生许可证。
第四章受理与审查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主体资格、申请事项合法性、申请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补正的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继续要求补正;
(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
(二)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法规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3年内再次提出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内容的审查包括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于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申领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应达到总分的60%以上。
第五章发放与变更
第二十五条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
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卫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二十六条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
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七条卫生许可证使用卫生部统一规定的式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
苏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AAYYYY号。
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江苏省行政区域代码见附件2);
AA指生产经营方式代码:
生产加工为01、食品经营为02、餐饮服务为03、集体食堂为04、食品添加剂生产为05、保健食品生产为06、新资源食品生产为07;
YYYY指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卫生许可证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许可范围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见附件3)分别填写。
生产经营方式按餐饮服务(包括集体食堂)、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经营(含贮存、批发或零售)等类别填写。
第三十一条卫生许可证期满后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本办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三)生产加工企业需提供产品的外标签、说明书;
(四)原卫生许可证核准项目未作改变的说明(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项目)或改变后相关资料;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未作改变说明或改变后相关资料;
(六)食品、餐具等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测、抽检以及自检情况;
(七)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八)卫生许可证原件;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书。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应予办理延续手续,延续后的卫生许可证编号与原证保持一致,有效期为四年。
不符合要求的或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不予延续,并作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一)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经营场所的;
(二)改变原生产经营地址的;
(三)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四)逾期提出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的。
第三十二条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于遗失或损毁后3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补发卫生许可证的申请;
(三)登载有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或已损毁的卫生许可证原件(残损部分);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和许可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分别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不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提交: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变更卫生许可项目的书面申请;
3、卫生许可证原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地址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增加许可范围的应提交:
2、变更卫生许可项目的申请;
4、新增加许可项目的相关材料(产品配方、工艺流程、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设计样稿和涉及新项目的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生产设备、设施等)。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办理变更手续和增补许可项目,并注明变更原因。
变更和增补许可项目后的卫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与原卫生许可证一样。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变更,并作出不予变更决定书。
第三十四条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卫生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受委托生产加工单位不得再次委托其他单位。
第三十五条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单位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异地委托食品生产加工的,由受委托方生产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性监督检查。
委托方的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共同参与。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受理、审批发放、查询和公布信息系统,定期公告取得、吊销、撤销或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四十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证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加强发放卫生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的归档工作。
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许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对有关工作人员,依情节和后果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作出卫生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擅自增加许可项目、伪造、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卫生许可证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卫生许可证的撤销、注销应当按《行政许可法》和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根据《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法规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未有规定的,依据相应的上位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施行。
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苏卫法监〔2002〕46号)、《关于统一使用食品卫生许可项目规范用语的通知》(苏卫防〔1999〕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受理编号:
()号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江苏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分为:
餐饮服务(包括集体食堂)、食品生产加工(分装)、经营(贮存、批发或零售);
四、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
五、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六、申请单位填写完毕,送交指定的卫生监督所;
七、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八、申请表封面右上角受理编号申请单位不填写。
申请单位
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人(代理人)
电话
申报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号(新申请不填)
本次申请属于
(在□内打√)
□新申请(□食品经营□餐饮、食堂□生产加工)
□延续(换证)□补办□变更
请按下列要求,将有关材料附后:
1、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需按《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要求提交材料;
2、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需按《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要求提交材料;
3、申请从事餐饮、食堂的,需按《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要求提交材料;
4、申请延续(换证)的,需按《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要求提交材料;
5、申请补办卫生许可证的,需按《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要求提交材料;
6、申请卫生许可变更的,需按《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要求提交材料。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如有不实之处或侵权行为,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业主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书(样式)
本单位或业主(单位或业主名称)是食品生产经营者。
作为食品卫生责任主体,我(们)深知,食品卫生与否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切实保证食品卫生,特在此向社会公开承诺:
1、保证本次申请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保证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依法生产经营,不涂改、转让、出借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延续申请。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卫生负责,承担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
3、保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掌握与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对食品卫生重要意义的认识。
4、保证具有与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经过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从业人员,保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身体健康,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5、保证具备持续保障食品卫生的环境条件。
6、保证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不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7、保证建立原料(食品)购进索证、检查验收、记录制度。
不购进、不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原(辅)料或食品。
8、保证当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造成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时,能及时召回已经生产经营的食品。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签字、公章)
附件2、江苏省行政区域代码
320000 江苏省
320100 南京市
320101 市辖区
320102 玄武区
320103 白下区
320104 秦淮区
320105 建邺区
320106 鼓楼区
320107 下关区
320111 浦口区
320113 栖霞区
320114 雨花台区
320115 江宁区
320116 六合区
320124 溧水县
320125 高淳县
320200 无锡市
320201 市辖区
320202 崇安区
320203 南长区
320204 北塘区
320205 锡山区
320206 惠山区
320211 滨湖区
320281 江阴市
320282 宜兴市
320300 徐州市
320301 市辖区
320302 鼓楼区
320303 云龙区
320304 九里区
320305 贾汪区
320311 泉山区
320321 丰 县
320322 沛 县
320323 铜山县
320324 睢宁县
320381 新沂市
320382 邳州市
320400 常州市
320401 市辖区
320402 天宁区
320404 钟楼区
320405 戚墅堰区
320411 新北区
320412 武进区
320481 溧阳市
320482 金坛市
320500 苏州市
320501 市辖区
320502 沧浪区
320503 平江区
320504 金阊区
320505 虎丘区
320506 吴中区
320507 相城区
320581 常熟市
320582 张家港市
320583 昆山市
320584 吴江市
320585 太仓市
320600 南通市
320601 市辖区
320602 崇川区
320611 港闸区
320621 海安县
320623 如东县
320681 启东市
320682 如皋市
320683 通州市
320684 海门市
320700 连云港市
320701 市辖区
320703 连云区
320705 新浦区
320706 海州区
320721 赣榆县
320722 东海县
320723 灌云县
320724 灌南县
320800 淮安市
320801 市辖区
320802 清河区
320803 楚州区
320804 淮阴区
320811 清浦区
320826 涟水县
320829 洪泽县
320830 盱眙县
320831 金湖县
320900 盐城市
320901 市辖区
320902 亭湖区
320903 盐都区
320921 响水县
320922 滨海县
320923 阜宁县
320924 射阳县
320925 建湖县
320981 东台市
320982 大丰市
321000 扬州市
321001 市辖区
321002 广陵区
321003 邗江区
321011 郊 区
321023 宝应县
321081 仪征市
321084 高邮市
321088 江都市
321100 镇江市
321101 市辖区
321102 京口区
321111 润州区
321112 丹徒区
321181 丹阳市
321182 扬中市
321183 句容市
321200 泰州市
321201 市辖区
321202 海陵区
321203 高港区
321281 兴化市
321282 靖江市
321283 泰兴市
321284 姜堰市
321300 宿迁市
321301 市辖区
321302 宿城区
321311 宿豫区
321322 沭阳县
321323 泗阳县
321324 泗洪县
附件3、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