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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72号令,2017年);

7、《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

9、《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

10、《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陕国土资发〔2015〕13号);

11、《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陕国土资发〔2016〕44号);

1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

1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

1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2-2009);

15、《陕西省县乡级规划调整完善技术要点》;

16、《蒲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17、《蒲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8、《蒲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成果;

19、《椿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蒲城县城镇周边基本农田举证划定成果及全域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2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相关政策、文件。

四、规划调整完善的范围

规划范围为椿林镇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包括椿林村、万兴村、平峨村、保南洼村、护难村、岳兴村、汉村、白家塬村、敬母寺村、五中村、八一村、保南村、兴林村、山前洼村、山西村、石道村16个村。

土地总面积9557.09公顷。

五、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年:

2005年;

规划期限:

2006-2020年;

规划目标年:

2020年;

规划调整完善基期年:

2014年。

第二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镇域概况

一、地理位置

椿林镇位于县城东10公里处,距离孙镇“重泉古城”8公里。

西禹高速,省道106、西包线、西延线横穿东西,县边渭蒲高速椿黎路南北纵穿,交通十分便利。

东与孙镇相邻,西、北与尧山镇接壤,南与城关街道办相连。

二、自然条件

椿林镇地处抽黄、石羊灌区,水资源条件好,适宜发展高效农业。

地势北高南低,海拔374.0–456.3米,地貌有低山、丘陵、山前洪积扇裙,黄土台塬。

属北暖温带大陆性季风型气候,年平均气温12.5℃。

年平均降水量547.2mm,≥10℃积温4456.1℃,间隔天数205天。

主要气象灾害有干旱、连阴雨、冰雹、干热风和霜冻。

全乡土壤分为3个土类,4个亚类。

主要以土娄土、黄墡土、淤土三大土壤为主。

三、社会经济概况

全镇按照南部酥梨、中部甜桃、北部杂果的发展总体格局有序发展,主要农作物小麦、玉米等,种植面积5万余亩,亩产500公斤左右,水果以酥梨、甜桃、葡萄为主,酥梨面积2.2万亩,亩产3500公斤;

甜桃面积5000余亩。

同时,以平峨黑猪养殖,山前洼、贾王庄肉牛养殖,岳兴村、敬母寺、护难村生猪养殖,山西村肉羊养殖为主的养殖业蓬勃发展。

境内二黄支渠、斗渠总长达100多公里,石羊干渠、斗渠总长52公里,机井总数达183眼,水站3个,农业灌溉面积达85%以上。

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2014年,全镇土地总面积9557.09公顷,其中农用地8329.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7.16%;

建设用地961.27公顷,占10.06%;

其他土地266.03公顷,占2.78%。

一、农用地

农用地中,耕地6521.76公顷,占农用地的78.29%;

园地1273.76公顷,占15.29%;

林地93.95公顷,占1.13%;

牧草地2.23公顷,占0.03%;

其他农用地438.09公顷,占5.26%。

二、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783.00公顷,占建设用地的81.45%;

其中,城镇用地1.73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0.22%;

农村居民点用地677.43公顷,占86.52%;

采矿用地103.84公顷,占13.26%。

交通水利用地134.82公顷,占建设用地的14.03%。

其他建设用地43.45公顷,占建设用地的4.52%。

三、其他土地

其他土地中,自然保留地266.03公顷。

第三章规划调整完善目标

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到2020年,全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394.60公顷;

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在6147.11公顷以上。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到2020年,全镇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919.45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754.03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109.31公顷以内。

2015-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31.30公顷以内,2015-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30.90公顷。

第三节节约集约用地目标

到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6平方米以内。

第四节土地整治目标

2015-2020年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81.16公顷。

第五节其他农用地保护目标

到2020年,全镇园地不少于1266.70公顷,林地稳定在90.84公顷,牧草地不少于2.00公顷。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一节农用地

由2014年的8329.79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8402.2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重由2014年的87.16%调整到2020年的87.92%。

规划期内,农用地净增加72.50公顷。

一、耕地

由2014年的6521.76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6613.02公顷,占农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78.29%调整到2020年的78.70%。

规划期内,耕地净增加91.26公顷。

二、园地

由2014年的1273.76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1275.64公顷,占农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15.29%调整到2020年的15.18%。

规划期内,园地净增加1.88公顷。

三、林地

由2014年的93.95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93.19公顷,占农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1.13%调整到2020年的1.11%。

规划期内,林地净减少0.76公顷。

四、牧草地

2014年牧草地面积2.23公顷调,占农用地比重0.03%,到2020年牧草地面积、占农用地比重均未发生变化。

五、其他农用地

由2014年的438.09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418.21公顷,占农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5.26%调整到2020年的4.98%。

规划期内,其他农用地净减少19.88公顷。

第二节建设用地

由2014年的961.27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918.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重由2014年的10.06%调整到2020年的9.62%。

规划期内,建设用地净减少42.28公顷。

一、城乡建设用地

由2014年的783.00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753.96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81.45%调整到2020年的82.04%。

规划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净减少29.04公顷。

(一)城镇用地

由2014年的1.73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33.49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0.22%调整到2020年的4.44%。

规划期内,城镇用地净增加31.76公顷。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

由2014年的677.43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654.42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86.52%调整到2020年的86.80%。

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用地净减少23.01公顷。

(三)采矿用地

由2014年的103.84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66.05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13.26%调整到2020年的8.76%。

规划期内,采矿用地净减少37.79公顷。

二、交通水利用地

由2014年的134.82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121.58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14.03%调整到2020年的13.23%。

规划期内,交通水利用地净减少13.24公顷。

三、其他建设用地

由2014年的43.45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43.45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4.52%调整到2020年的4.73%。

规划期内,其他建设用地面积未发生变化。

第三节其他土地

由2014年的266.03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235.8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重由2014年的2.78%调整到2020年的2.47%。

规划期内,其他土地净减少30.22公顷。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情况见附表1)

第五章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

一、耕地布局优化

坚持从维护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严格控制耕地面积减少;

充分发挥椿林镇农业生产的有利条件和产业特色,在有效保护现有耕地、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稳步对现状耕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后的耕地保有量必须满足上级规划下达的指标。

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努力实现耕地数量与质量双赢。

到2020年,全镇耕地面积不少于6613.02公顷,耕地在全镇16个村均有分布,其中面积较大的村庄主要有山西村、石道村、敬母寺村等村。

二、基本农田布局优化

在现有基本农田布局基础上,将高等别耕地、集中和连片耕地、已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优质耕地,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作为“绿心”、“绿带”保留的耕地调入基本农田;

将低等别、质量较差、污染严重、以及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严重的不适宜农作的基本农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核减调出。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基本农田布局调整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了充分对接,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完全一致。

全镇调入基本农田15.31公顷,主要分布在护难村;

核减调出基本农田598.53公顷,主要分布在八一村、石道村、兴林村等村。

规划期内,全镇划定基本农田6153.97公顷,在全镇16个村均有分布,其中面积较大的村庄主要有护难村、山西村、敬母寺村等村。

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椿林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面积为6455.63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67.55%,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6153.97公顷,占保护红线范围的95.33%。

永久基本农田主要布局在护难村、山西村、敬母寺村等村。

第二节建设用地布局

一、城镇用地布局

(一)城镇用地布局优化

根据椿林镇的特色资源、区位条件,结合《蒲城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一核、一环、一区”的发展格局,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保障重点项目和重点地区合理用地,建立功能明确、布局合理、富有弹性的镇域和镇区的总体布局结构,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深度挖潜存量建设用地,增强建设用地空间集聚和规划管控能力。

规划对椿林镇区功能予以强化,形成具有特色的产业、商业中心,居住生活服务中心,带动城镇空间的整体化特色发展。

规划期内,全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33.49公顷以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31.28公顷。

(二)城镇扩展边界划定

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外,将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现状城镇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城镇扩展边界范围,沿行政界线、路、河流、山体、绿化带等有明显隔离作用的标志物为范围界线划定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椿林镇划定城镇扩展边界72.68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0.76%。

扩展边界内全部为允许建设区。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一)农村居民点布局优化

依据社会发展发展方向,经济社会环境和人口规模、增长和流动趋势,全面优化村庄规划布局。

按照“建设中心村、改造空心村、合并零星村、培育特色村、搬迁偏远村”的思路,深化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乡综合协调发展。

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逐步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

规划期内,全镇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654.42公顷。

(二)农村居民点扩展边界划定

为改变农村居民点零散布局,引导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农村居民点布局由分散走向集中,优化农村居民点用地结构,使其形成紧凑性村镇空间格局,在现状农村居民点用地分布的基础上,结合其未来发展方向和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安排,划定椿林镇农村居民点扩展边界884.62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9.26%。

扩展边界内允许建设区812.33公顷,有条件建设区72.29公顷。

三、基础设施用地布局

规划期内,以加快街道内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区域发展环境;

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一)交通用地

规划期间,椿林镇交通干道将不断完善,促进与周边地区的便捷联系,同时加快交通服务水平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加强乡村和镇区之间的交通联系;

支持“村村通”县乡公路建设用地,提高农村公路通达深度和通畅程度,为农村通达客运班车和农村货物运输提供基础保证,形成农村便捷的客运运输网络。

规划期内,安排交通项目8个,分别为G108韦庄至蒲城段公路工程项目、渭蒲轻轨建设项目等,新增用地面积169.4公顷。

(二)水利设施用地

依据现有水资源分布现状,构建互通互联的河网水系,对现有河道进行疏浚拓宽,完善行洪排污功能。

同时,以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为重点,加大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及生态环境工程的建设力度。

规划期内,安排水利项目3个,分别为渭南市东雷二期抽黄灌溉区蒲城灌溉系统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水利建设项目、袁家坡供水干管建设及农村饮水巩固提升项目、蒲城县供水工程袁家坡东干管改造,新增用地面积12.05公顷。

(三)其他基础设施用地

规划期内,安排其他基础设施用地项目15个,分别为蒲城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蒲城县光伏扶贫建设项目等,新增用地面积269.8公顷。

第三节生态保护用地布局

一、生态保护用地布局优化

保障生态功能保护区,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格局,构筑形成生态保护屏障;

维护生态环境自然演替,合理布置工业与居住用地,控制城镇村的无序蔓延,塑造良好的城乡发展形态,将椿林镇建成一个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洁净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镇。

规划期间实行梯度保护,重点保护泰陵,增强生态中心节点和生态保护带的生态功能,优化生态用地空间格局。

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统筹协调生态屏障用地与生产、生活用地,突出生态保育功能,维护国土开发利用秩序,充分衔接相关规划,结合椿林镇实际,将具有维持区域自然环境、生态安全等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全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2.08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0.02%,主要是唐代帝王陵园泰陵等。

第四节土地整治布局

结合本镇土地利用状况,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本镇土地适宜性条件,确定对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和荒草地开发补充耕地122.30公顷。

主要布局在石道村、五中村、山前洼村等。

第六章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区域分布

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集中在护难村、岳兴村、山西村等村。

该区属于质量及生产能力高、生产条件好、集中连片的耕地、园地集中分布区。

本区土地面积6455.63公顷,占全镇土地面积的67.55%。

其中基本农田面积6153.97公顷,占全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95.33%。

二、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二)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三)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除外),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

加大基本农田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区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五)区内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其他类型的农用地,但仍依照本区管制规则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二节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主要分布在石道村、八一村、岳兴村等村。

本区土地面积1809.07公顷,占全镇土地面积的18.93%。

(一)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二)严格控制区内的耕地转变用途,经批准的建设占用区内耕地,必须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三)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条件下,允许区内土地适度进行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四)鼓励对区内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综合整治,重点整治空心村和闲置房屋,增加区内的有效耕地面积;

区内现有其他零星农用地应该优先调整为耕地。

第三节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主要包括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

区域面积65.36公顷,占全镇土地面积的0.68%。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并与经批准的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城镇建设用地区限制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城镇建设不得超出分区范围。

(二)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三)城镇建设区内的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生态维护。

占用该区域内农用地进行建设,要符合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节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主要包括现状农村居民点用地和规划农村居民点用地。

区域面积884.62公顷,占全镇土地面积的9.26%。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

(二)村镇建设必须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三)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四)区内部分已划入撤并村的村庄,或已纳入土地整治规划的,规划期内鼓励和引导该类村庄撤并,待条件成熟后,应依照土地整治规划选择部分村庄用地逐步整理、复垦为农用地。

第五节独立工矿区

独立工矿区包括现状独立建设用地及规划新增的独立建设用地项目所在范围,主要分布在白家塬村、椿林村、平峨村等村。

区域面积7.32公顷,占全镇土地面积的0.08%。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划,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

(二)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三)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四)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六节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主要包括唐代帝王陵园泰陵。

区域面积2.08公顷,占全镇土地面积的0.02%。

(一)区内土地利用活动必须服从保护需要,严格服从各类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二)各类保护区严格禁止与保护区功能不相一致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停止。

鼓励依法在区内实验区进行有序的生态建设活动。

第七节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主要分布在石道村、山西村、汉村等村。

区域面积93.28公顷,占全镇土地面积的0.98%。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护林、水源涵养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用地,加强有林地的管理,严禁乱砍乱伐,毁林开荒。

(二)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三)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四)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八节牧业用地区

牧业用地区主要分布在汉村、护难村、万兴村等村。

区域面积2.24公顷,占全镇土地面积的0.02%。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牧业生产,以及直接为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牧业设施。

(二)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按其适宜性调整为牧草地或其他类型的牧业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三)未经批准,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开垦、采矿、挖沙、取土等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

第七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一节允许建设区

一、区域范围

主要集中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和规划期保留的中心村、新型农村社区、基层村等。

区域面积885.02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9.26%。

(一)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二)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三)区内土地开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充分挖掘城镇内部存量土地。

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项目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标准定额严格控制用地规模。

(四)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节有条件建设区

主要分布在中心镇和敬母寺村、兴林村、椿林村等中心村周边。

区域面积72.29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8.17%。

(一)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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