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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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七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使用某种作案手段,虽未窃得财物,但已构成盗窃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一定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包括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赌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聚众赌博或抽头聚赌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国家或个人财物、损坏门窗或桌椅者;
损坏图书、仪器等教学设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破坏校园文明环境,破坏校园花草树木及其他公共设施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凡酗酒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餐馆、饭厅、课堂、宿舍、会场或其它公共场所有哄闹、砸瓶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不听劝告或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者,给予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或使用明火,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窝藏赃物、隐匿证据、凶器或包庇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对各类严重违纪事件的调查过程中,提供伪证、欺骗组织,致使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凡因作伪证使调查陷入误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按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违反校规,擅自经商,不接受劝阻,或在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八)泄露机密,伪造证件、印章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妨碍他人通讯自由,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达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达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再次作弊或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违纪、作弊和严重作弊性质的界定,见《江南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二)受处分后又犯同类错误或受处分一年内又犯错误;
(三)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对违纪后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经审核属实者,可从轻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做出违纪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做出违纪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院(系)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
察看期满者,学校视其表现,及时作出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毕业班学生视其在校时间也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留校察看期少于六个月,由受处分学生的工作单位或其居住地的组织代为考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组织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的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处分的决定,实行分层次管理并按程序报批。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院(系)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经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院(系)发文。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含延长留校察看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和院(系)提出初步意见,其中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含延长留校察看期)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均由学校发文,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二)给予犯有本条例第七至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学生处分,须经校学生处、保卫处审核并有复议权;
其中给予研究生处分,须经校研究生部、保卫处审核并有复议权;
(三)犯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须经校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有复议权;
其中给予研究生处分,须经校研究生部、教务处审核并有复议权;
(四)经有关部门审核复议后,与院(系)意见仍不一致时,由主管校长裁定。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六)处分的决定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应与学生本人见面并签字,允许受处分的学生申辩、申诉。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当事人对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违纪处分不停止执行;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及其他各类在校学生。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