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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泰政规[2014]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层建筑与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之间的日照影响分析。

拟建低层、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对受其影响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按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进行控制,但拟建低层、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已建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住宅建筑、老年人(残疾人)住宅、宿舍、中小学教室、托(幼)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医(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

第五条 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

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原则上最大不超过150米的范围(见图示一)。

当涉及的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

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至南侧高层建筑的范围,原则上最大不超过15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见图示二),有日照影响要求的被遮挡场地参照执行。

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均应整体纳入并叠加计算。

第六条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标准为:

(一)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每套主朝向的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均应满足日照标准。

因建筑自身设计需要、平面凹凸造成日照不足的,每套户型须满足《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的要求。

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托(幼)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寝室、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室外地面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四)中小学教室,医院、休(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疗养室,老年人(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七条 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深化)致使建筑位置、高度、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八条 日照分析单位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泰州市市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的要求(见附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委托的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分析资料,出具准确、规范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满足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1日起执行。

原《泰州市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泰规发[2012]71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规划局办公室2015年98日印发

附件:

泰州市市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一、日照分析方法

被遮挡建筑按日照基准面一般采用多点区域分析法或多点沿线分析法进行日照分析,特殊情况下应增加窗户分析、立面分析等方法。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

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窗台不作日照要求。

居住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一般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三)。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阳台(构造柱、拦板墙体等)落地的,以阳台主朝向的拦板面为日照基准面。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四)。

(五)连续长度超过8米,且总长超过相应建筑边长二分之一的阳台为日照基准面。

(七)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室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上述确定为日照基准面的,均以满窗(封窗)累计计算日照时间。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部门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四、窗台、阳台计算高度的确定

不论窗户或阳台的窗台实际高度如何,窗台计算高度均采用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0米。

五、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所有模型应采用统一的平面和高程基准,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外墙轮廓线建立模型;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需分析自身遮挡或对其他建筑造成遮挡,也应建模;构成遮挡的地形、建筑附属物应建模;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窗应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

在建模时可进行综合或简化,当屋顶、外墙、构筑物及建筑附属物形体较为复杂时,可为简单的几何包络体(见图示六)。

六、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

日照分析的计算起止时间2001年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或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原则上计算点为泰州,纬度为北纬32度27分、经度为东经119度55分,窗户采样点间距宜取0.3m-0.6m、建筑采样点间距宜取0.6m-1.0m、场地采样点间距宜取1.0m-5.0m,采样时间间隔1分钟。

日照累计计算时间分为有效日照时间和其他日照时间,其中,有效日照时间须符合本规定所涉及的条款要求。

同时,有效日照时间最多按2个最大时间段数累计计算,每个时段都不得低于连续30分钟。

七、日照分析资料依据

(一)设计单位提供的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能反映现状的有关数据(必要时应进行实测);

(三)已确定纳入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的资料。

八、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名称、地点、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

2、拟建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日照分析计算范围以及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地坪标高);

4、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5、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6、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7、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二)日照分析结论

对被遮挡建筑列表说明各项日照分析结果,其中现状建筑还应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比较分析。

(三)附图(表)

1、日照分析计算范围图(包括遮挡与被遮挡范围);

2、日照分析计算图(包括建筑、层数、高度、地坪标高、间距及退让尺寸等);

3、作为建模依据的建筑方案图或施工图;

4、对于采用窗户分析法的,应列出分析表格。

(四)签字盖章

日照分析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

 

图示一、被遮挡建筑(客体)的范围示意图

 

图示二、遮挡建筑(主体)的范围示意图

 

图示三、窗台日照基准面示意图

 

 

图示四、阳台日照基准面示意图

  

    

 

图示五:

屋顶局部简化示意图

附属物简化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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