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专题讲座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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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专题讲座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领导专题讲座:

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为:

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研究借鉴国际社会保障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在改革中发展,在探索中前进,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其中,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核心。

同时,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一些突出问题,应当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并且借鉴有关国际经验,促进我国社会保障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

一、社会保障概述

(一)社会保障的起源与发展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其他各种原因面临生活困难或生存风险的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基本的、经济的保障制度以及相关措施。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601年,为了救济因圈地运动而失地无业的贫民,英国颁布了《济贫法》。

1834年,英国出台了《济贫法修正案》,主要解决英国近代工业化过程中对穷人的救济问题。

1883年,德国颁布了《疾病保险法》,这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创立。

1884年,德国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

1889年,德国又颁布了《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

上述法律的出台,在近代德国初步建立了主要为有正常工资收入的产业工人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为现代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开创了先河,并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欧美工业化国家相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于1909年通过了第一个有关老年养老金的法案。

在20世纪30年代初,为了解决经济大萧条所导致的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美国开始推行罗斯福新政,于1935年颁布《社会保障法》,奠定了美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标志着美国开始全面探索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形成社会保险以及社会福利制度体系,其中包括老年人、遗属和残障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老年人和残障健康保险、儿童健康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援助、收入补充保障以及家庭临时紧急救济等。

1941年,英国成立“社会保险与相关服务部际协调委员会”,经济学家威廉姆·贝弗里奇担任主席。

1942年,该委员会完成《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提出了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主张由国家为每个公民提供九个方面的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全方位的医疗和康复服务以及国民救助。

英国政府接受了该报告的主要观点和建议,并于1944年发布社会保险白皮书,制定了《国民保险法》、《国家卫生服务法》、《家庭津贴法》、《国民救助法》等一系列法律。

1948年,英国宣布在世界上第一个建成了福利国家。

《贝弗里奇报告》和英国创建的福利国家模式,对欧洲其他国家产生极大的影响,瑞典、芬兰、挪威等国纷纷效仿英国来建设福利国家。

贝弗里奇因而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

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这是在国际组织中首次使用“社会保障”一词。

国际劳工组织将“社会保障”定义为:

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公共措施,以保护其成员免受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造成的停薪或收入大幅度减少的经济损失及社会贫困,并对其社会成员提供医疗照顾和对有子女的家庭提供津贴。

因此,国际劳工组织将社会保障划分为九项:

养老金、伤残津贴、遗属津贴、失业津贴、医疗照顾、疾病津贴、工伤津贴、生育津贴、家庭补贴。

根据2011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世界社会保障报告》,在全世界范围内,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但只有少数国家建立了门类齐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障仅局限于少数几个保障项目。

全世界只有1/3的国家(占世界人口的28%)建立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涵盖国际劳工组织第102号公约所包含的各类社会保障分支项目。

据估计,全世界只有20%的劳动年龄人口(及其家庭)真正被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实际享受到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

(二)国际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类型

目前,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大致可划分为三种主要类型:

1.福利国家模式。

国家实行普惠型的全民福利保障,国民可以依法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福利化的保障待遇,保障项目十分广泛,包括医疗、伤残、生育、失业、养老、遗属、家庭、住房、教育等各类津补贴。

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

典型代表是英国和瑞典。

2.社会保险模式。

国家实行以社会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各项社会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个人缴费(工伤等保险完全由雇主缴费),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承担托底责任,在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方面承担主要责任。

典型代表是德国、美国和日本。

3.个人账户储蓄保障模式。

国家强制从业人员依法设立个人账户,由个人或雇主与雇员双方依法缴费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由此积累的个人账户储蓄资金可以依法用于医疗、养老、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的保障支出。

此外,政府还采取其他形式的保障措施。

典型代表是新加坡和智利。

(三)国际社会保障发展的主要趋势

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趋势来看,主要表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转变:

1.从单一模式向混合模式转变。

在社会保障发展过程中,许多国家纷纷由单一的社会保障模式向混合模式转变。

英国和澳大利亚,以国家保障为基本制度,将公共附加养老金转变为储蓄积累式的企业年金。

原来实行养老保险社会共济模式的阿根廷、秘鲁等南美国家,引进个人账户储蓄积累模式。

而实行储蓄积累模式的智利,政府对因积累过少而待遇水平太低的老年人给予最低养老金,实际带有国家保障的性质。

印度在养老保障方面实行企业职工公积金计划、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划和企业职工储蓄保险计划等养老保险制度,在医疗保障方面实行国民免费医疗制度、政府雇员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商业医疗保险等。

如今,已经很难用单一模式界定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国普遍向多层次、多支柱的混合模式发展。

2.从政府无限责任向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转变。

一些国家把完全现收现付改为储蓄积累制或部分积累制,将积累的资金进行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

许多国家建立了企业年金、储蓄性保险,也需要进行市场化投资。

这就为社会保障领域引入市场机制打开了空间。

对社会保障积累资金,有的国家实行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和委托投资运营,如新加坡;有的国家则建立专门的私营管理投资机构,如智利等南美国家的养老金管理公司;还有的国家则依托已有的市场机构,如美国的401K年金计划。

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扩大了社会保障的筹资渠道,政府从无限责任转为承担有限责任。

3.从消极保障向积极保障转变。

一些国家调整社会保障政策导向,将原来消极的保障转变为积极的保障方式。

如控制失业救济金水平,把更多的资金投向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稳定就业岗位,提高失业者的再就业能力,把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功能前移,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

在工伤保险方面,许多国家在保证受害者经济补偿的同时,增加用于工伤预防的资金,以降低事故发生率和减少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积极向受害者提供职业康复服务,使他们早日重返就业岗位,从而形成了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

一些老龄化国家,通过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龄等措施,延长就业和缴费年限,强化了养老保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4.从分散管理向统一管理转变。

许多国家社会保障都是在行业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早期往往存在着多头管理和经办、相互攀比待遇、重复保障、管理成本高等弊病,政府尝试将分割管理的体制逐步整合为统一的管理体系。

澳大利亚把分散的社保机构组建成全国联网的服务联盟。

2007年德国议会通过议案,成立统一的医疗卫生基金和法定医保机构联合会,将原来253个行业医保机构分散管理改为统一管理。

政府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体系,向公民提供公平的社会保障服务。

二、我国社会保障发展形势的基本判断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自1984年开始逐步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三十年来,通过不断改革与创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迅速发展,在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建立起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人数最多、保障项目基本齐备的国家,形成非常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能力日益增强,成为一个社保大国,取得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正在逐步走向人人依法公平享有社会保障的新时代。

(一)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军人保险、住房保障、社会慈善、商业人身保险等,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为核心。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综合性法律,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社会保险法》、《劳动法》、《收养法》、《职业病防治法》、《军人保险法》为基本法律,以《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廉租住房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等相关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已经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覆盖范围迅速扩大,参保人数迅速增长

2013年末,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3.22亿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98亿人,两者合计达到8.2亿人,比2008年的2.2亿人增长2.7倍,总体覆盖率达到80%。

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5.68亿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为8.02亿人,三项合计超过13亿人,我国已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1.98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64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3亿人。

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均连年显著增长。

(三)社保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社保制度的物质基础更加坚实

2013年,全国五项社会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合)基金收入合计3.83万亿元,支出合计3.09万亿元,分别比2008年增长1.66倍和1.99倍,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增长率超过基金收入增长率。

其中: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25万亿元,支出1.85万亿元,累计结存2.83万亿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052亿元,支出1348亿元,累计结存3006亿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8248亿元,支出6801亿元,统筹基金累计结存5794亿元,职工个人账户累计结存3323亿元;新农合基金收入2973亿元,支出2909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289亿元,支出532亿元,累计结存3686亿元;工伤保险基金收入615亿元,支出482亿元,累计结存996亿元;生育保险基金收入368亿元,支出283亿元,累计结存515亿元。

全国各项社会保险当期收入均大于支出。

除以上社会保险基金之外,我国于2000年开始创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是为应对未来老龄化高峰的挑战而建立的国家战略储备基金。

2013年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总额1.19万亿元。

基金自成立以来的年平均投资收益率在8%以上,远超过通货膨胀率,实现保值增值,基金实力不断增强。

(四)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2013年,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已提高到1856元。

今年,我国连续第10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预计人均养老金水平将超过2000元。

此外,全国有1.41亿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居民领取养老金,人均每月领取养老金水平为82元。

在医疗保险方面,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在80%以上,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在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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