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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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
考试大纲
第一章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一、考试目标
理解教育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渊源、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等教育法的基本原理,能够辨别和分析相关教育法律现象和问题。
二、考试内容
1、法与教育法的含义
2、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3、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
(1)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联系:
本质相同;指导思想相同,属性相同或经济基础相同;任务相似。
另外,教育政策对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起指导作用,而教育法是实现教育政策的重要形式。
(2)教育法和教育政策的区别:
制定主体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稳定程度不同。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2)遵循教育发展的规律;
(3)体现人的全面发展。
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原则。
5、教育法渊源和体系
6、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关系
7、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
(1)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3)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8、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含义
9、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1)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联系:
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区别:
主体不同;来源不同。
(3)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
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三、考试题型
1、辨析题,如:
(1)教育法没有阶级性
(2)教育政策比教育法律调整范围要广
(3)教育权和受教育权都应该平等
2、论述题,如:
(1)教育法的作用?
(2)教育政策与教育法的关系?
(3)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第二章我国教育基本制度
一、考试目标
理解教育制度、教育基本制度和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的相互关系,对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的相关知识有一个基本的了解,领会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的主要内容并学会分析相关问题。
二、考试内容
1、职业教育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2、成人教育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3、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含义、种类
4、高考与自考的相关规定
5、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6、学业证书制度
7、学位制度
8、教育督导制度的范围和方式
9、教育评估的类型
三、考试题型
1、辨析题,如
(1)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是实践性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水平考试
(3)文凭一般是指毕业证书,不包括肄业证书
2、论述题,如:
(1)你认为我国的高考制度应该如何改革?
(2)谈谈你对我国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看法。
3、案例分析题,如:
(1)某专科学校学生王某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请人代考,结果该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被宣布无效,而且被处以停考2年的处罚。
你认为这种处罚是否合理?
为什么?
第三章高等学校
一、考试目标
理解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了解高等学校设立的原则、条件和程序,理解高等学校法定的的权利和义务,学会分析和处理高等学校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二、考试内容
1、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
2、设立高等学校的原则
(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
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教育。
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设置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4、设立高等学校的程序
5、高等学校的权利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高等教育法》第32条至第38条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规定:
招生权;专业设置权;教学权;对外交往权;校内人事权;财产权。
6、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措施
(1)分化政府角色;
(2)确立、完善高等学校法人制度;
(3)建立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的中介机构。
4、高等学校的义务
《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高等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三、考试题型
1、辨析题,如:
(1)公立高等学校和私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平等
(2)公立高等学校不能营利。
(3)学校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2、论述题,如:
(1)高等学校应该如何行驶自己的权利?
(2)应该如何依法治校?
(3)高等学校应该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
3、案例分析题,如:
(1)2004年高考录取工作中,一名广西的考生家长李先生反映,他的孩子不久前被国内一所著名大学录取,但附加条件是必须交10万元,否则领不到录取通知书。
李先生拒绝后,发现该考生真的被退档了。
经过几番周折,孩子被录取后,李家被要求将10万元存入该大学下属的某公司账户。
你认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又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四章高校教师
一、考试目标
理解高校教师的身份和地位,掌握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对高校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度有比较详细的了解,能够辨别和分析相关问题。
二、考试内容
1、高校教师的身份
2、高校教师的社会地位
3、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4、高校教师的法定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管理学生权;(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培训权。
5、高校教师的法定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育教学的义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思想教育的义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
6、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
7、教师和高校教师资格条件
(1)身份条件——必须是中国公民;
(2)思想条件——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学历条件——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4)能力条件——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8、教师资格的撤销与丧失
9、高校教师的任职条件
10、高校教师聘任制度
三、考试题型
1、辨析题,如:
(1)高校教师是公务员
(2)获取报酬待遇权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
(3)进修培训既是教师的权利又是教师的义务
(4)教师资格证终身有效
2、论述题,如:
(1)高校教师应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2)高校教师应该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
3、案例分析题,如:
(1)韩国教育部2002年6月出台了《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教师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学生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
体罚的情形包括:
不听老师的反复训诫和指导、无端孤立同学、学习态度不端正、超过学校规定的罚分等。
体罚的场所:
要避开其他同学,要在有其他老师在场,要说清理由。
体罚的工具:
对小学生和初中生可以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高中生的木棍可以达到直径1.5厘米、长度不超过60厘米。
体罚的部位:
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位。
体罚的数量:
初中和高中学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
你认为我国教师有无体罚学生的权利?
体罚为什么在我国屡禁不止?
第五章高校学生
一、考试目标
了解高校学生在教育过程和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能够对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或现象进行辨析。
另外,对学籍管理有个基本的了解并能分析相关问题。
二、考试内容
1、学生的法律概念
2、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3、受教育权利的含义及三种理论
4、受教育权利的内容
义务教育方面,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其一,就学权利平等。
其二,教育条件平等。
其三,教育效果平等。
义务教育以上的各级各类教育方面。
义务教育以上的各级各类教育所体现的教育平等,主要不是就学权利、教育条件和教育效果的平等,而是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如高等教育,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扩大就学范围;竞争机会均等;成功机会均等。
5、学生的基本权利
根据《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高校学生的特殊权利:
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组织社团权。
7、对贫困大学生的法律保护和特别帮助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2)奖学金制度;
(3)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
(4)设立助学金。
8、学生的基本义务
根据《教育法》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9、高校学生的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范围
11、高校学生注册与转专业、转学、休学、退学的规定
12、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