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冲刺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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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冲刺复习资料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一、法的形式和分类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协定
国家之间
法的分类:
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法的内容、效力、制定程序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法的内容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法的空间、时间、对人效力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二.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分类标准
分类
说明
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3类)
义务性规范
关键词“必须”、“应当”
禁止性规范
关键词“不能做”“不准做”
授权性规范
关键词“可能做”
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2类)
强制性规范
一般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
任意性规定
是指允许当事人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三、法律关系
1.
(1)法律关系的主体(重点):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等。
(2)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重点):
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等。
其中:
①物,不包括阳光、空气、军火、自然灾害等。
②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包括荣誉称号、嘉奖表彰、体育比赛的名次等)
3.法律事实
(1)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情况。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直接原因。
(2)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大类:
①按法律行为的外在表现情况,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按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不管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②法律事件分为:
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自然现象——绝对事件,不以人的因素引起。
包括:
地震等。
社会现象——相对事件,人的行为引起,但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包括:
战争、会计政策变更等。
四、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仲裁
(1)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注意】如果是附着于人身的婚姻、继承、收养、监护、抚养纠纷;劳动(合同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是不能仲裁的。
(2)仲裁的基本原则:
①协议仲裁:
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②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3)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4)仲裁协议:
①仲裁协议应当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②仲裁协议的内容:
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有仲裁事项;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意】最初订立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③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决定的,由法院裁定。
【注意】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5)仲裁的程序与裁决:
①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
有仲裁协议;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②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③仲裁庭可以由3名裁决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注意仲裁员的指定和选择)
④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
【注意】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⑤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注意】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⑥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行政复议
(1)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整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复议的申请:
①申请时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②行政复议的机关:
第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二,海关、金融、国税等垂直领导的机关由一级主管部门;
第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四,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作出原具体行为的机关。
③申请方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注意】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行政复议决定:
①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即行政机关)承担。
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③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④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作出机关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
(1)诉讼的适用范围:
略
(2)审判制度:
①合议制度:
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②两审终审制度: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诉讼管辖:
①级别管辖
②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第一,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第二,保险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第三,侵权行为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第四,票据纠纷引起的为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
专属管辖:
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二年。
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②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为1年;
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失,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③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第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案例】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半年交一次房租。
2006年1月1日乙未交给甲房租,诉讼时效期间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延付、拒付租金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为2006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
假设06年4月1日当地发生地震,5月1日地震消除。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因此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00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2006年8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此从8月1日起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6年1月1日~2007年1月31日。
2006年6月15日发生地震,7月15日地震停止。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存在,因此从7月1日起暂停计时,7月15日恢复计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6年1月1日~2007年1月15日。
第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如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上述纠纷,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五.法律责任的种类
违反经济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
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
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概述:
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会计人员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3.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5.会计法律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
略
二、会计核算:
1.会计年度:
公历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2.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1)会计凭证:
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①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③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