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监督技能竞赛题库判断题答案公共部分和公共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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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40.《中小学校教学卫生基本标准》规定,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

小学不低于1.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12平方米。

14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1990年由国务院发布的。

错批准

142.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包括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

错为组织协调

143.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是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进行监督。

错经常性卫生监督

144.寄宿制中小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错寄宿制中小学校必须设卫生室

145.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清洁的饮用水。

错符合卫生标准

146.《中小学校教学卫生基本标准》规定,教室照明配备9盏40瓦荧光灯,灯管宜垂直于黑板布置,教室照明应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

147.学校对全体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错残疾、体弱

148.教室室内照度测量应选择室内光线最好的课桌面测量,测得的数值为室内照度。

错差

149.当中小学出现疫情需按相关规范报告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出处《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

151.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分管校长(领导)是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爆发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错主要负责人

152.《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5例以上患病学生,并有发热等相似症状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错24小时

153.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劳保待遇。

错保健

154.学校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

可以独立开展学校教学环境监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工作。

155.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公共区域应设置方便学生洗手的水龙头,原则上每个水龙头服务学生人数不超过50人。

156.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未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对该校进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处罚,处罚条款是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57.学校采用分质供水,需索取净水设备的卫生许可批件而不需办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错

158.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应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159.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不需查验预防接种证。

160.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一个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161.健康教育可以不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

162.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163.中小学卫生室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164.《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条件》适用于中小学、大中专院校,是国家对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错

165.学校不适宜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166.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167.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参加。

168.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69.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出具书面决定。

170.国家赔偿的标准中包含间接损失。

171.听证主持人可就听证内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73.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74.可吸入颗粒物是指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176.广义的卫生行政救济包括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卫生行政赔偿。

17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千分之三加处罚款。

178.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书面申请。

182.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向赔偿请求人收取有关费用,但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198.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99.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200.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20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

20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他人无权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0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205.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不能以口头形式申请。

206.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事项的法定机构。

207.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重新调查取证。

208.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211.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12.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地方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213.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15.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

216.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217.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18.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19.查封、扣押的期间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221.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222.某理发师患乙肝,经治疗,肝功能恢复正常,六个月观察无恶化,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所以目前仍不能从事理发工作。

22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时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做好防护。

224.某游泳池水经监测,发现总大肠菌群和池水浑浊度两项指标超标,经警告仍不改进,继续营业,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卫生监督机构拟对该场馆处以1000元罚款。

225.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即可供水。

22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2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29.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他人不可以代为提起诉讼。

230.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诉讼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231.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1名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232.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37.构成卫生违法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要有主观上的故意。

240.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可能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采取封闭场所、封存有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241.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公共浴池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要求。

242.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43.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的监督检查。

244.健康相关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由产品实际生产企业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申请。

245.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15日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246.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

247.卫生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员应当场口头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62.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相关信息不被泄露,不得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263.某省会市人大制定的法规中授权本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对不履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裁决的拆迁户实施强行拆除。

264.行政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但法院认为停止执行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法院裁定不予停止执行。

265.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解除对财产的查封,赔偿损失。

266.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本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67.卫生监督员李某在对辖区内餐饮企业审核的过程中故意超越职权,让原本不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在审核过程中通过,致使辖区内食品安全环境遭受重大损害,危害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李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268.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70.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五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271.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7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27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278.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279.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80.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28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285.某省人大欲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对某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86.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87.某省人大欲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属于地方性事务作出规定,但没有上位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和扣押财务的行政强制措施。

28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289.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90.某地发生一起火灾,消防人员接到报警后,火速赶往火灾现场扑救,消防车在途中由于行车过快,不幸将一骑自行车人创成重伤。

受害人有权向消防部门提起国家赔偿。

292.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94.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9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96.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301.对公共浴池消毒可以用含0.1%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500毫升/升的消毒溶液喷洒浴池四周和底部,作用15~20分钟后,用清水冲洗。

303.先立案,后调查取证是基本原则,所以在立案前不能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304.着装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不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07.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08.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侵权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09.行政处罚应当由被处罚人所在地具有相应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实施。

310.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311.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控制的行为。

3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对申请期限有规定的从法律的规定。

313.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权益的,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315.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316.所有行政许可的实施结果都应当公开。

317.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不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318.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卫生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在僵范围内有效,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对该行政许可再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319.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

320.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一律不停止执行。

321.《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322.没收财产属于申戒罚。

32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324.听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2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32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327.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都必须告知当事人事由、理由及依据。

328.公共卫生执法人员应当场执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30.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38.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可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339.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中的乙型肝炎患者不得从事理发、美容、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40.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清洗消毒单位不办理卫生许可证,其清洗消毒人员也不需每年健康检查。

34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355.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且其近亲属尚未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356.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告知或者多次分别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57.当发生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卫生行政部门可立即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362.各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36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均由卫生部负责审批颁发。

364.某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疾控中心的体检报告发出《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

3368.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撤消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审批决定。

373.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应当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374.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7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处理每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必经程序。

376.在我国公共卫生执法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37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高于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378.公共卫生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范围内均具法律效力。

379.公共卫生执法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380.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卫生监督员,可不办理解聘手续。

381.通风换气不是保证公共场所空气卫生质量的重要措施。

38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不但适用范围不同,也是标准技术水平高低的分级。

383.维持人工游泳池水透明度,最有效的方法是循环过滤。

 

385.控制公共场所常见空气污染物的主要方法有通风换气和空气净化处理。

386.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卫生监督专案进行调查时,其特点是成立专门的临时性办案组织(专案组)进行调查。

387.卫生监督工作中与媒体沟通的技巧为对于记者提出的社会敏感问题,要一律回避。

388.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89.外国人也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390.行政诉讼中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参于诉讼。

39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可以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392.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93.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94.《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95.行政机关可以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396.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97.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计算方法为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404.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万元。

405.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逾期缴纳罚款需要加处罚款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根据复议结果决定是否缴纳加收的罚款。

406.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07.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408.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09.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申请行政复议。

410.对个人独资企业罚款800元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411.按有关规定,某某卫生局与代收罚款机构协议,将罚款总额的30%返回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执法办案经费。

412.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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