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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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Word下载.docx

(一)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

按照《汕头市残联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听力语言康复救助实施意见》(汕残联〔2018〕15号,今后如有新的文件按新的文件执行,下同)有关规定和标准,为未享受国家、省项目救助的17周岁以下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的患者,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市残联按每例2万元给予补助(自付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费用补助);

对符合国家、省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1-6岁残疾儿童,按中央、省政策执行。

2.肢体残疾矫治:

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不少于16000元/人,其中矫治手术补助10000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补助6000元/人(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

按照《汕头市残联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民政局关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救助实施意见》(汕残联〔2017〕27号)有关规定和标准,为各类残疾儿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

(三)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

(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不少于72小时,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

次(限3年1次)。

(2)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及助视器等使用培训、认知学习、社会适应以及生活技能等训练,每年不少于10个月,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

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

(3)为全盲儿童提供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不少于120小时,补助标准不少于3000元/人·

次(限5年1次)。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

为接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助,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公办机构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非公办机构增加到11个月),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

(1)全日制康复训练:

每个工作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8小时(含午休时间),每个工作日接受单训不少于0.5小时,补助标准为:

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服务以国家或省项目补助为基础,市、区(县)专项经费作补充。

公办康复机构(指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或组织举办的公益一类康复机构)1200元/人·

月,其他公办康复机构(指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公益二类、三类康复机构)2000元/人·

月;

非公办康复机构属听力、言语、肢体残疾的2400元/人·

月,属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的2800元/人·

月。

(2)非全日制康复训练:

3岁以下或接受普通幼儿教育、普通小学教育的受助人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家庭指导或集体教学等,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4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

或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或每周开展不少于3小时且康复效果与上述模式相当的集体教学。

补助标准为:

公办康复机构600元/人·

月,非公办康复机构1000元/人·

非全日制康复训练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市、区(县)要根据本地情况,逐步提高公办康复机构的康复救助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

3.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

4.康复训练补助费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食宿(包括定点康复机构为全日制受助对象提供的免费午餐服务)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

第四章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第九条各级残联组织要积极协调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和发现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第十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1.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以下统称代理人)代为申请。

必要时,由救助申请地区(县)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2.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附后),并提供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残疾人证或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

1.区(县)残联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

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

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监护人或其代理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诉,市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由区(县)残联和民政、扶贫、财政等部门共同核准后优先提供康复救助,定点康复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预收费);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符合本办法康复救助对象条件要求、并按有关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的,可申请康复救助。

(三)救助。

1.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

救助申请地区(县)残联原则上应安排残疾儿童在汕头市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于确实需要申请异地康复的,经拟接受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可转介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并由救助申请地区(县)残联为其办理转介手续。

2.定点康复机构须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提交残疾儿童救助申请地区(县)残联备案。

3.康复服务满1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服务并及时报告救助申请地区(县)残联,救助申请地区(县)残联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调整及服务信息的对接工作。

4.每年8月底前,各区(县)残联应向市残联报送上学年度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和绩效报告等。

(四)结算。

1.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结算。

定点康复机构将完成的年度康复训练人数及全日制(非全日制)、残疾类别情况上墙公示后,将救助情况汇总逐级上报市残联,由市残联向市财政申请核拨经费,每年分二次逐级将市级(含区级)配套和国家(省)专项补助经费下拨至各定点康复机构,其中,市级配套经费及市直属定点民办康复机构的所有经费由市残联直拨至机构。

公办康复机构采取不收费的形式,民办康复机构采取预收费的形式(低保家庭、建档立卡家庭等残疾儿童不得预收费,参照公办机构的资助方式),但每学年预收取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的资助金额。

民办康复机构在收到拨款一周内实名制拨付至在训残疾儿童或监护人登记银行账户。

2.获准接受异地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凭有效票据(到省外机构训练的需提供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组织定点机构证明),按省标准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申请补助并结算。

如户籍所在地救助标准高于康复机构所在地的,按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低于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

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本项目在中央、省下达及我市(含区级)专项经费中列支。

除国家、省安排的专项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及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区(县)财政各按50%分摊。

第十二条康复救助服务补助经费使用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是指国家、社会或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符合条件并经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以及非营利性的助残社会组织等。

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康复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的支持,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运作模式及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并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各级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机构内的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服务,符合定点康复机构条件的,纳入定点机构管理;

暂时不具备开展康复服务条件的,可通过购买(委托)其他定点康复机构服务的方式提供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区(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同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相关准入标准公开评审择优确定。

各级残联组织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定点康复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自愿申请成为汕头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救助任务的服务能力。

(二)符合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相关准入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

(三)遵纪守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第十七条经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听力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医院和原已通过汕头市残联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认定的机构,可直接认定为本地定点康复机构。

第十八条定点康复机构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的服务协议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定点康复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合法内容。

第十九条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商同级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确保康复救助服务公开、公平、公正、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定点康复机构应充分利用网站、公告栏等做好康复救助项目公示工作,在机构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及监护人名单、期限等情况,并定期公布项目进展等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监护人、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定点康复机构出现以下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由认定部门根据情况取消其定点资格,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

 

(二)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经费。

(三)收取救助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不合理费用。

(四)未按项目服务范围和服务规范提供康复服务。

(五)项目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

(六)隐瞒康复服务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提供反映真实情况材料。

(七)擅自暂停或终止康复服务。

(八)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九)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儿童及其他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益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的非定点康复机构在资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要求与定点康复机构一致。

第七章康复服务专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测评。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培养体系,加强对康复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

各级残联组织要会同同级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建设,制定相关鼓励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各类康复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培养水平。

第二十五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工作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

同时,创造条件每年度为每个专业人员提供至少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八章康复救助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残联组织,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督管理、扶贫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一)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制定康复救助计划。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业务经办能力,做好康复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妥善安排符合条件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

依托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数据信息管理与共享,依法将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反馈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会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实施严格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人才培养,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二)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康复服务价格监管。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覆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三)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逐步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

鼓励市内高校开设教育康复、特殊教育等相关学科及专业;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殊教育补贴的发放工作。

(四)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做好技防等安全工作,配合残联组织和民政、扶贫等部门核实残疾儿童的户籍、居住证等有关信息。

(五)民政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的生活救助,优先保障低保家庭、儿童福利机构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及康复救助工作;

加强社会办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

鼓励社会捐助支持残疾儿童康复。

(六)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会同审计部门、残联组织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残联组织等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经费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七)医疗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标准。

(八)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制度;

指导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九)扶贫部门要全面摸清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状况,配合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等做好相关康复救助服务工作。

(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事主体类营利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康复机构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十一)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单位监督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做好消防等安全工作。

(十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审计监督。

(十三)充分调动和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残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如之前执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

(年度)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残疾类别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残疾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未定级□

家庭住址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家庭经济困难

康复需求项目

(附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

残疾人或监护人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县(市、区)

残联审批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填表说明:

1.此表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向县(市、区)残联申请,由县(市、区)残联审批并留存。

2.“康复需求项目”栏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填写。

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须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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