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矿山安全检查表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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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与承包的采掘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查看有关文件
2、
安全管理机构
2.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下发文件或聘任书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查看有效证书、文件
2
缺1项扣1分
2.2安全管理人员数、专职人数、兼职人数;
3
3、安全生产责任制
3.2建立和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查资料
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
3.3建立和健全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3.3建立和健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6.1制定安全检查制度;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制度汇编
1
不符合不得分
2.6.2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2.6.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6.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2.6.5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2.6.6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2.6.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2.6.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6.9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2.6.10安全例会制度;
2.6.11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2.6.12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2.6.1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6.14应急管理制度;
2.6.15图纸技术资料更新制度;
2.6.16人员出入井管理制度;
2.6.17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制度
2.6.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5、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1所有从业人员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井下作业新员工上岗前不少于72学时,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4条
查看有关记录
6.2矿山从业人数满足生产需要;
6.3矿山有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6.4调换工程或岗位的人员,应进行新工种、岗位上岗前的安全操作培训;
6.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人员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6.6定期组织实施全员安全再教育,每年不少于20学时。
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并建立记录;
6.7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结果应建立档案;
7、
安全生产检查
7.1开展定期、不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3条
7.2有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7.3有检查处理记录。
8、
安全投入
8.1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8.2是否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8.3有安全投入使用计划。
8.4有投入购置安全设施设备等实物发票。
《安全生产法》第18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9条
查资料、查记录
4
每项1分,不符合该项不得分
9、
保险
9.1依法为员工缴纳雇主责任工伤保险;
9.2保险人数及保险额与矿井实际职工总人数一致。
《工伤保险条例》
10、
应急救援
10.1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
10.2制订矿井火灾、爆破事故、中毒窒息、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0.3应急救援预案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0.4是否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0.5应与专业机构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10.6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配备是否满足救援要求。
10.7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69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20条、《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查资料、查记录、查看有效证件
7
11、技术资料
11.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6条
查文本资料
11.2有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地形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9
11.3有能够反映本企业情况、能指导生产、及时填绘的各种图纸(图纸有效期为三个月内)。
1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2.1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安全生产法》第19条和第20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2条
查文本资料、机构编制、档案以及现场抽查
12.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12.3必须有分管安全的管理人员。
12.4二级单位、班组应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2.5矿山企业配备一定数量安全员,保证每班必须都有安全员检查井下安全
13、特种作业人员
12.1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
12.2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12.3特种作业人员人数、各工种特种作业人员满足生产需要。
查看资料、现场生产
14、矿山井巷一般规定
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小于30m。
走向长度超过1000m在端部增加安全出口。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3条
看图纸和现场
5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应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矿井(竖井、斜井、平硐)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2.3条
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2.1条
15、地面消防
矿山企业应根据《消防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设施,并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4条
查文本
资料
16、“三同时”执行情况(10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委托有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具有审查及备案记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矿山正式投产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必须有竣工验收报告。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经安监部门组织的验收。
《矿山安全法》第33条
17、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资质条件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法》第41条
查有关资料
和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小计
江西省非煤地下矿山安全检查表
(2、开采综合部分目标80分)
评分标准
检查结果
1.1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除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提升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以外,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梯子间架设符合《规程》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4条
现场检查
无梯子间不得分
一般规定
1.2行人的运输斜井及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有效净高不得小于1.9m,宽度和安全间隙应符合《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7条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1.3井口及行人巷道要有明显的安全和警示标志。
井巷的岔道口必须设置路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6条
一处没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扣1分
1.4地下采矿应按采矿设计进行;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1条
按作业规程和设计查现场,一项不符合扣1分,少一项扣1分
1.5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必须按设计进度要求进行,有永久性保安矿柱的完整图纸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3条
查现场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1.6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采准和切割、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处理措施和建立监测手段;
因爆破或其他原因受破坏后,必须及时修复;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7条
1.7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严禁人员进入悬拱和立槽下方进行处理。
严禁人员直接站立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6条
1.8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时,对地下开采的上部边界必须根据所选用的采矿方法,在设计中确定境界安全顶柱的规格或岩石垫层的厚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6.5条
1.9禁止放空溜矿井、不准有水流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5条
1.10存在老采空区塌陷的地面要设防护网及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9条
1.11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5条
井巷
掘进
及维
护
2.1竖井掘进
10
2.1.1竖井施工,井口应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端必须安装栅栏;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2.2条
2.1.2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2.3条
2.1.3竖井施工时,必须设悬挂式金属安全梯;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2.7条
2.1.4竖井延深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岩柱,将井筒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2.9条
2.1.5提升及出碴符合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2.5条和6.1.2.6条
2.2斜井、平巷掘进严格按设计和《规程》进行施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3条
2.3天井、溜井掘进
8
2.3.1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时要符合下列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4.1条
6
a、架设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
b、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
c、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设梯子间、碴子间;
d、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贯通,贯通前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开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e、天井掘进到距上部7m时,测量人员给出贯通位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和围栏;
f、溜矿格不得放空,应保留至少一茬炮爆下的矿量。
2.3.2用吊罐法、爬罐法掘进天井时,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4.2条
2.4在不稳定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
并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5.1条
2.5报废旧井巷和硐室入口,必须及时封闭。
封闭前设明显禁止入内标志;
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设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井巷名称。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6.5条
2.6防坠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7条
2.6.1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
并必须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一处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
2.6.2天井、溜井和漏斗口,必须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2.6.3在竖井、天井、溜井、漏斗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超过2m以上时必须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
3、
采矿
方法
和地压控制
3.1采用的采矿方法,必须符合设计和《规程》的要求;
3.2工作面的空顶高度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2条
3.3矿柱回采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并遵守规程和设计方案施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2.11条
3.4严格保持矿柱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4条
3.5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8条
3.6采用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10条
(3、爆破部分目标40分)
井下爆破
1.1矿山应建立炸药领用和退库登记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
1.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审批的爆破设计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爆破安全规程》
1.3井下爆破可能引起地表陷落和山坡滚石时,要在该区域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标志。
《爆破安全规程》第5.3.1.1条
1.4用爆破法贯通井巷,应有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爆破作业有专人指挥。
《爆破安全规程》第5.3.2.1条
查图纸、现场
1.5井下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不应进行爆破作业,30~100m之内进行爆破,炸药库内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爆破安全规程》第5.3.1.4条
1.6爆破前必须有明显的声、光警戒信号,与爆破无关人员必须撤离井口。
1.7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
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1.8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如果有应及时进行处理,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安全员同意,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爆破安全规程》第5.3.1.6条
1.9有相邻作业单位的爆破要按协议规定做好信息沟通
《安全生产法》第40条
1.10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1.11井下爆破器材库布置、贮存、照明等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
《爆破安全规程》第6.5.4条
1.12禁止采用火雷管、导火索和氨锑炸药。
《科工爆[2008]203号》
地面和井下爆破器材库
2.1应满足《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库内、外安全距离的要求;
2.2应满足《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防灭火、通风、防爆、防雷和静电的要求;
2.3应满足《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库房结构的要求;
2.4爆破器材库应按核定的品种和数量储存。
储存要符合规程要求;
2.5地面、井下爆破材料的运输、发放、管理应健全制度。
江西省地下矿山安全检查表
(4、矿井通风与防尘部分30分)
检查项目
检查方法
及地点
记录
主扇风机
1.1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主通风机风量、风压应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
并配备同规格型号的备用电机1台;
查看现场和资料
1.2箕斗井不得兼作进风井;
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2.5条
查看现场
1.3主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陷落区。
进风、回风巷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材料、设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2.3条
1.4各用风点的风速、风量和风质必须符合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1条
查看现场、资料
1.5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必须由专人负责操作和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2.9条
1.6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必须连续运转。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3.1条
1.7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分钟内反向的措施。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反风量不低于6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