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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班制度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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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班制度是什么意思

  篇一:

倒班制的内涵和定义

  shizimenhr@。

简历命名要求:

应聘岗位+学历+专业+工作年限+姓名。

一、倒班

  制的概念

  倒班是根据单位工作的性质,对工作时间作出的合理安排。

倒班制就是指这种工作时间安排的制度。

  倒班制分为两班倒,三班倒或四班倒,甚至有些因工作性质的原因,还可以上一天班休几天。

几班倒就是一天(24小时内)内分几个班。

比如两班倒就是一天分两个班,白班和晚班。

五班两倒是指在五天工作时间内,有两次倒班,有三天是可以休息的。

  二、劳动法对倒班制工时的规定

  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中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

  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篇二:

倒班管理办法

  制造课(系)倒班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及时满足生产需要,保证及时完成客户订单,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和场地,对于单班制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部门实行倒班的管理办法。

  二、实施办法

  在公司制造部统一安排下,各制造课系根据本部门的生产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上班方式

  1,常白班制(单班制)

  7:

50----16:

50

  2,24小时两班制

  白班:

8:

00----20:

00

  夜班:

20:

00---次日8:

00

  倒班顺序和时间:

原则每周倒班一次,如果能够正常双休或单休的,休息日即为倒班日;如果周末需要连续上班不能休息的,周六、日即为倒班日(周六白班8:

00-24:

00,周六夜班00:

00—周日16:

00,周日夜班16:

00—周一8:

00,周一白班8:

00—20:

00),这样,从白班倒夜班需要连续上2个16小时,员工会比较疲劳,在生产不是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周日24:

00—次日8:

00的班次休息,以利于倒班(周日白班8:

00—16:

00,周日夜班16:

00—24:

00,周一白班8;00—20:

00)

  3,24小时三班制

  早班:

8:

00—16:

00

  中班:

16:

00—24:

00

  夜班:

0:

00---8:

00

  倒班顺序和时间,每周倒班一次,倒班顺序:

夜班—中班,中班—早班,早班—夜班;倒班日为周日

  4,16小时两班制

  早班:

8:

00—16:

00

  中班:

16:

00—次日24:

00

  倒班顺序和时间:

每周倒班一次,倒班顺序:

中班—早班,早班—中班

  三、优点:

  采取以上灵活倒班制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空间和设备,及时完成生产任务,使前后工序衔接顺畅,如遇到突发任务可以增加临时人员,使人员、设备和场地都得到了充分的利用。

  四、特别说明:

  1、倒班上班时间超出8小时的按加班计算,倒班上班时间遇到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的,按公司规定计算。

  2、凡是中班和夜班没有享受公司免费工作餐的倒班人员,公司统一按照公司工作餐的

  金额标准以现金形式补足,在当月工资中发放。

  3、对于冲压注塑倒班的带班人员,因工作性质区别于其他车间(需要更换、调试模具、

  工艺)给予每小时1.5--3元的夜班补贴(工资待遇在5000元(含)以上的不享受此待遇)。

  4、倒班期间必须严格按时间打卡上下班,迟到或者早退都按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理。

  5、倒班带班人员必须管理好工作现场,达成预定的工作目标,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做好本班的出勤记录、本班生产情况和各类异常,和接班人员做好交接班记录。

  6、倒班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达车间现场,当面进行工作交接并且在交接班记录本

  上签字,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对于交接班不符合规定的,接班人员有权拒接(但必须明确告知交班人员不符合点),直到交班人员整改到位。

一旦交接完成,即认为交接时一切正常。

  7、本办法自20xx-10-15起试运行,未尽事宜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篇三:

现行的工时制度及倒班方式

  现行的工时制度及倒班方式

  发布时间:

20xx-6-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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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行的工时制度分析

  

(一)现有工时制度分类

  依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

  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

  这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

  严格的限制条件。

  2、综合计算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

  时间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员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

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员工;

  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员工;

  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3、不定时工作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员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

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员工;

  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

  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此类工时制的员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这个特点使得工作时间无法固定的员工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因此只有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做到最为灵活的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有效减少成本。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注意事项

  1、企业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制度,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否则,即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是无效的,发生争议,也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劳动者可以主张加班工资,企业的用工成本就增大。

  2、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制度的员工加班费的支付问题

  一般情况下,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只会在一定周期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的总额时才会存在,且只能以150%的比例来计算加班费,在标准总额内的时间,即使在某天或某周来看是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但也不以加班来看。

同样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还是视为加班,按法定的标准支付300%的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但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用。

  若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倒班制度是什么意思)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该保护劳动者的这项权利。

而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员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

  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实行以上两类工时制员工的休息时间安排,如果未适当安排员工休息,劳动者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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