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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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股权转让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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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徐立邵宁宁
案情
原告纪某.
被告周某.
第三人上海晟鼎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下文简称晟鼎公司).
第三人李某,夏某.
2008年3月26日.原告为乙方
(受让方),被告为甲方(出让方)签订
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
乙方认可甲
方持有晟鼎公司15%的股权价值为
190万元,同意在满足意向书约定条
件时以该价款受让该部分股权:
乙方
承诺在意向书签订前.已对晟鼎公司
除财务状况外的其他交易信息作了
必要了解,甲方同意在意向书签订之
日向乙方提供晟鼎公司截止2007年
底的全部财务数据.并配合乙方对财
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乙方
应在意向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完成
对财务数据内容的调查核实,若内容
相符,双方应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若内容有重大出入则乙方有权随时
终止意向书.
2008年4月28日.被告为甲方
(出让方),原告为丙方(受让方),第
三入李某为乙方(受让方)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书,约定:
甲方系第三人晟
鼎公司持股70%的股东,愿将晟鼎
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
让方同意受让,其中第三人李某受让
30%股份,作价人民币384万元.原
告受让10%股份,作价人民币128万
元;各方保证所作陈述均真实,完整
及准确,各方于签署协议已充分沟通
并知悉,不存在与协议规定事项有关
或可能对签订协议或履行协议项下
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
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
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行为,并
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008年4月25日.晟鼎公司由
股东被告周某,第三人夏某形成股东
会决议.载明同意股东周某将其所持
公司30%的股权(原出资额30万元)
以38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李
某,10%的股权(原出资额10万元)
以1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纪某,
以上转让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
权.2008年3月27日至4月29日,
原告先后向被告周某及第三人晟鼎
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8万元.2008
年5月15日,晟鼎公司形成股东会
决议,决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由
周某,李某,纪某,夏某成立新一届股
东会.公司其余事项不变.同年6月,
晟鼎公司向工商机关申请变更公司
登记,晟鼎公司变更后股东为周某,
夏某,李某,纪某.20o8年7月l5
日,原告因晟鼎公司经营场所被物业
催交物业费等原因无法经营.遂向法
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
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欺诈及显失公
平,请求判令:
1.撤销原,被告签订的
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周某,第三人晟
鼎公司应负责办理股权转让协议被
撤销后的工商机关的股东变更登记
手续;2.被告周某,第三人晟鼎公司
共同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38万元
及相应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被告周某因
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6月25
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
审.2008年1O月31日,上海市黄浦
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触犯非法
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l0万元.被告不服判决提
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
判.经法院查明,2004年l0月,被告
周某成立其个人实际控制并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晟鼎公司.2005年11月
起.周某与他人共同商议以晟鼎公司
名义采用加入华融公司会员的名义
代理销售未上市公司股权.2005年
l2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周某等
人在未经证监会批准并取得证券经
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华融公司上海
分公司的名义,将某公司未上市的股
权以每股4.2元或不等的价格非法
向不特定人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金额
共计1560539.10元.法院认为,被告
周某等3人作为晟鼎公司的负责人
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经国家有
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
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
非法经营罪
审判
在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股权转让
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在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
墨墨l冬豢
即处于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局机
关取保候审的阶段,而非法经营系被
告等作为晟鼎公司的负责人或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利用公司名义对外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公司法规定.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包括非
法经营罪),被判处刑罚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
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被
告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涉嫌犯罪
取保候审期间,对外处分公司股权时
应将其身负刑事案件的事实作为公
司经营中应披露的重大事项予以明
示,该披露事项应属系争股权转让协
议保证条款针对的履行股权转让义
务存有不利影响的行为范畴.被告没
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明确披
露其涉嫌非法经营的事实及后果.也
未明示被告被处刑罚后公司任职的
处理.应视为被告违反保证条款约定
的事项.而且,被告确认.在原,被告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公司处于亏损
状态.而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根据
公司经营现状及经营前景的预测.从
这个意义来说.股权转让方的被告根
据公司投资经营状况所作陈述是确
定股权价格的主要依据,被告所称其
未向原告陈述.股权价格是根据原告
对公司经营前景的预测得出的,.原告
投资是带有风险性质等的抗辩,与常
理相悖.被告作为公司股东,为实现
其转让股权的目的,向原告等隐瞒目
标公司经营及被告个人涉嫌犯罪等
真实情况.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主
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据此,法院判
决撤销原告纪某与被告周某签订的
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周某,第三人晟
鼎公司负责办理股权转让协议被撤
销后的工商机关的股东变更登记手
续;被告周某,第三人晟鼎公司返还
原告纪某股权转让款38万元及相应
利息损失.
评析
一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确认的处
理原则
股权转让通常通过转让人与受
让人以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形式进
行,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变动的载
体.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股份的数
量,价格,付款期限,方式等内容达成
一
致意见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行
为.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债权行为的具
体体现.就此而言.股权转让合同与
一
般民商事合同并无区别,应受合同
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而股权转让合
同的效力也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
有关规定加以判断.
与一般合同不同的是,股权转让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仅影响合同双
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合同
当事人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公
司,债权人等的切身利益.因为.股权
转让合同一旦履行.不仅在合同双方
当事人间发生对价给付.受让方亦有
可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改变公司经
营理念,经营方针和经营策略.若股
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必然
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公司及利益相关
者间掀起轩然大波.①因此,在股权转
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股权转让合
同效力的确认应慎重对待,从严把
握.
二,股权转让合同中欺诈行为的
认定'
欺诈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
①5'i俊海着:
《公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77页.{
②王利明着:
《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lo6页.-l
③王军着:
《美国合同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立_181页.l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撤销合同.但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
均未明确界定欺诈的概念.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
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
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
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关于欺诈的
构成要件,有学者认为,"所谓欺诈是
指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
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
断作出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主要
有:
(1)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并以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
示为目的;
(2)客观上有欺诈行为,包
括虚假陈述和掩盖行为.至于掩盖行
为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
极的保持沉默,当然该沉默是存在于
须有告知义务的场合;(3)被欺诈人
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4)被欺
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②
美国合同法中关于欺诈的构成
要件主要有:
(1)陈述与事实不符;说
明方的陈述与事实情况不相符合:
(2)陈述是欺诈性的或者是重大的,
通常包含有二层意思.一是故意作了
虚假陈述,二是具有使被说明方发生
误解的意图;3)被说明人对陈述产
生了依赖;(4)被说明方的依赖是有
正当理由的.'屿上文四要件说相比,
其第
(1),
(2)项分别与客观上有欺诈
行为,主观上有欺诈故意相对应.第
(3)项与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
误判断并为意思表示相对应,换言
之.欺诈人的欺诈故意与欺诈行为与
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判断而为错误意
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第(4)项则没
有明确的对应要件.笔者认为,"被说
明方的依赖是有正当理由"应视为对
因果关系判断的一个条件.从公平原
则的角度分析,对于合同双方,卖方
须尽到诚信义务.买方也要尽到一定
的注意义务.让有过失而应该承担风
险的一方承担应有的风险,与现代市
场经济社会的风险制度完全相符的,
有利于提高市场交易者的风险意识.
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笔
者认为,此项要件对于我国司法实践
中判断欺诈人的欺诈故意与欺诈行
为与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判断而为错
误意思表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也有
重要的参考价值.至于何为正当理
由.笔者认为应结合被说明方的具体
身份,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欺诈行为可分为积极欺诈行为
与消极欺诈行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
情况即属于前者,而故意隐瞒真实情
况则属于后者,又称沉默欺诈.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68条的条
文内容可以判断.我国民法对沉默欺
诈是认可的.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
有的沉默均构成欺诈.在有法律规
定.或是根据交易习惯,或是合同约
定,或是由诫信原则延伸出来而致一
方负有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若该方以
沉默方式拒绝告知,则可能构成沉默
欺诈;否则,若一方当事人并无告知
义务,则其沉默属于正当的沉默.
股权转让合同中欺诈构成要件
的适用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在与其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欺
诈行为,故请求法院撤销该股权转让
协议.此类案件中,对股权转让方的
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结合股权转让
合同的特点进行综合判断.
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不仅关系
到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也关系到
其他股东能否真正合理地行使优先
受让权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市场
因素影响较大,故公司股权转让价格
的确定应包含着公司发展过程中所
形成的多种因素,如股权转让合同签
订时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技
术,无形资产,投资风险及通货膨胀
等因素.而股权转让合同中公司股权
的价格亦不能简单的通过各项资产
值相加确定或依据审计报告确定,更
不等同于公司设立时设立人的出资
额.目前公司法除了关于其他股东的
优先受让权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权转让没有其他限制.因此股权
转让的价格完全依靠转让方与受让
方在其商业判断的基础上自行协商
确定,这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
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签订股权转让合
同的过程中,转让方应当根据诚信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