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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处理.docx

1、股权转让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处理股权转让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处理_|li#薯_.|0董|蔓毫|一薯l摹|_l_|I_|_I_种黝为期翌文?徐立邵宁宁案情原告纪某.被告周某.第三人上海晟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晟鼎公司).第三人李某,夏某.2008年3月26日.原告为乙方(受让方),被告为甲方(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乙方认可甲方持有晟鼎公司15%的股权价值为190万元,同意在满足意向书约定条件时以该价款受让该部分股权:乙方承诺在意向书签订前.已对晟鼎公司除财务状况外的其他交易信息作了必要了解,甲方同意在意向书签订之日向乙方提供晟鼎公司截止2007年底的全部财务数据.并配合乙方

2、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乙方应在意向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财务数据内容的调查核实,若内容相符,双方应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若内容有重大出入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意向书.2008年4月28日.被告为甲方(出让方),原告为丙方(受让方),第三入李某为乙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系第三人晟鼎公司持股70%的股东,愿将晟鼎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其中第三人李某受让30%股份,作价人民币384万元.原告受让10%股份,作价人民币128万元;各方保证所作陈述均真实,完整及准确,各方于签署协议已充分沟通并知悉,不存在与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签订协议或履行协议项下义

3、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行为,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2008年4月25日.晟鼎公司由股东被告周某,第三人夏某形成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股东周某将其所持公司30%的股权(原出资额30万元)以38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李某,10%的股权(原出资额10万元)以1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纪某,以上转让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2008年3月27日至4月29日,原告先后向被告周某及第三人晟鼎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8万元.2008年5月15日,晟鼎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周某,李某,纪某,夏某成立新一届股东会.公司其

4、余事项不变.同年6月,晟鼎公司向工商机关申请变更公司登记,晟鼎公司变更后股东为周某,夏某,李某,纪某.20o8年7月l5日,原告因晟鼎公司经营场所被物业催交物业费等原因无法经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欺诈及显失公平,请求判令:1.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周某,第三人晟鼎公司应负责办理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后的工商机关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2.被告周某,第三人晟鼎公司共同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38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法院经审理还查明.被告周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6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08年1O月31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

5、决被告周某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l0万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经法院查明,2004年l0月,被告周某成立其个人实际控制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晟鼎公司.2005年11月起.周某与他人共同商议以晟鼎公司名义采用加入华融公司会员的名义代理销售未上市公司股权.2005年l2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周某等人在未经证监会批准并取得证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华融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名义,将某公司未上市的股权以每股4.2元或不等的价格非法向不特定人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金额共计1560539.10元.法院认为,被告周某等3人作为晟鼎公司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6、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审判在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墨墨l冬豢即处于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局机关取保候审的阶段,而非法经营系被告等作为晟鼎公司的负责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用公司名义对外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公司法规定.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包括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刑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被告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涉嫌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对外处分公司股权时应将其身负刑事案件的事实作为公司经营中应披露的重大事项予以明示,该披

7、露事项应属系争股权转让协议保证条款针对的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存有不利影响的行为范畴.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明确披露其涉嫌非法经营的事实及后果.也未明示被告被处刑罚后公司任职的处理.应视为被告违反保证条款约定的事项.而且,被告确认.在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而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根据公司经营现状及经营前景的预测.从这个意义来说.股权转让方的被告根据公司投资经营状况所作陈述是确定股权价格的主要依据,被告所称其未向原告陈述.股权价格是根据原告对公司经营前景的预测得出的,.原告投资是带有风险性质等的抗辩,与常理相悖.被告作为公司股东,为实现其转让股权的目的,向原告等隐瞒目标公司

8、经营及被告个人涉嫌犯罪等真实情况.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告纪某与被告周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周某,第三人晟鼎公司负责办理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后的工商机关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周某,第三人晟鼎公司返还原告纪某股权转让款38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评析一,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确认的处理原则股权转让通常通过转让人与受让人以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形式进行,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变动的载体.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股份的数量,价格,付款期限,方式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行为.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债权行为的具体体现.就此而言.股权转让合同与一般民商事合同并无区别,应受合同

9、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判断.与一般合同不同的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仅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债权人等的切身利益.因为.股权转让合同一旦履行.不仅在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发生对价给付.受让方亦有可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改变公司经营理念,经营方针和经营策略.若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必然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公司及利益相关者间掀起轩然大波.因此,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确认应慎重对待,从严把握.二,股权转让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认定欺诈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

10、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5i俊海着:公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77页.王利明着: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lo6页.-l王军着:美国合同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立_181页.l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未明确界定欺诈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学者认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之对方虚

11、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1)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并以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目的;(2)客观上有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和掩盖行为.至于掩盖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保持沉默,当然该沉默是存在于须有告知义务的场合;(3)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美国合同法中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陈述与事实不符;说明方的陈述与事实情况不相符合:(2)陈述是欺诈性的或者是重大的,通常包含有二层意思.一是故意作了虚假陈述,二是具有使被说明方发生误解的意图;3)被说明人对陈述产生了

12、依赖;(4)被说明方的依赖是有正当理由的.屿上文四要件说相比,其第(1),(2)项分别与客观上有欺诈行为,主观上有欺诈故意相对应.第(3)项与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并为意思表示相对应,换言之.欺诈人的欺诈故意与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判断而为错误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第(4)项则没有明确的对应要件.笔者认为,被说明方的依赖是有正当理由应视为对因果关系判断的一个条件.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分析,对于合同双方,卖方须尽到诚信义务.买方也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让有过失而应该承担风险的一方承担应有的风险,与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风险制度完全相符的,有利于提高市场交易者的风险意识.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

13、规定,但笔者认为,此项要件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判断欺诈人的欺诈故意与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判断而为错误意思表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至于何为正当理由.笔者认为应结合被说明方的具体身份,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欺诈行为可分为积极欺诈行为与消极欺诈行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即属于前者,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则属于后者,又称沉默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68条的条文内容可以判断.我国民法对沉默欺诈是认可的.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沉默均构成欺诈.在有法律规定.或是根据交易习惯,或是合同约定,或是由诫信原则延伸出来而致一方负有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若该方以沉默

14、方式拒绝告知,则可能构成沉默欺诈;否则,若一方当事人并无告知义务,则其沉默属于正当的沉默.股权转让合同中欺诈构成要件的适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在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请求法院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此类案件中,对股权转让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结合股权转让合同的特点进行综合判断.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不仅关系到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也关系到其他股东能否真正合理地行使优先受让权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故公司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应包含着公司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多种因素,如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技术,无形资产,投资风险及通货膨胀等因素.而股权转让合同中公司股权的价格亦不能简单的通过各项资产值相加确定或依据审计报告确定,更不等同于公司设立时设立人的出资额.目前公司法除了关于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没有其他限制.因此股权转让的价格完全依靠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其商业判断的基础上自行协商确定,这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过程中,转让方应当根据诚信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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