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考《刑事诉讼法》考前复习题带答案分析共90套题第74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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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的条件

D

本题考查立案条件及不予立案的救济。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立案仅要求达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可立案,遗弃婴儿符合这两个条件,至于遗弃的具体原因可以在侦查中查明,而非立案的要求,故A项错误。

环卫工人马某

3.某县公安机关收到甲控告乙抢劫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乙没有抢劫的犯罪事实。

县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

A、不予立案

B、要求甲撤回控告

C、撤销案件

D、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A

本题考查立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本题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公安机关应当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甲。

故选项A正确,B、C、D项错误。

4.甲、乙、丙三人共同进行抢劫,甲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乙、丙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关于本案的程序,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对甲的死刑复核期间,乙丙部分判决裁定肯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B、对甲的死刑复核期间,乙丙部分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则可以直接执行

C、复核的法院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改判

D、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只对甲的死刑部分进行审查

第17章>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B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死刑复核程序。

《刑诉解释》第352条规定:

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5.关于生效裁判申诉的审查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强奸案的申诉,由上级法院转交下级法院审查处理,不立申诉卷

B、二审法院将不服本院裁判的刘某抢劫案的申诉交一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审查后直接作出处理

C、李某对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的申诉,最高法院可以直接处理,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审查。

交原审法院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最高法院审定

D、高某受贿案的申诉,经两级法院处理后不服又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第18章>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本题考查法院对申诉的处理。

对于A项,《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未作规定,从实践角度讲,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据此,选项A中不立申诉卷的做法不正确。

《高法解释》第373条规定: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本题选项B中一审法院直接作出处理的做法不正确,应当由终审人民法院(即二审法院)审查处理。

根据《高法解释》第374条

6.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4年卷二31题,单选)

A、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

B、审前羁押是临时性的状态,可根据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予以变更

C、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

D、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解除羁押

第8章>

第6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

本题考查强制措施的特点、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和羁押必要性审查。

我国审前羁押率较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贯彻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

所谓必要性原则,指的是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

故A正确。

审前羁押不同于刑罚,具有临时性和预防性的特点,可以随时予以变更,故B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见,检察院仅仅是应当建议,故C错

7.张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涉嫌贪污罪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张某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此监察机关存在异议,此时监察机关的正确做法是?

A、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

B、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

C、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D、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第13章>

不起诉

本题考查监察机关异议权的问题。

《监察法》第47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因此答案应当选B。

8.甲、乙共同实施抢劫,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发现甲在两年前曾实施诈骗犯罪。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二35题,单选)

A、应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B、对新发现的犯罪自行侦查,查清犯罪事实后一并提起公诉

C、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移送审查起诉后一并提起公诉

D、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第12章>

第4节>

补充侦查的种类

本题考查补充侦查。

根据《最高检规则》第384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故D选项正确,当选;

A、B、C选项错误,不当选。

本题选D。

9.甲的汽车被盗。

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但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

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

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

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A、报案

B、控告

C、举报

D、扭送

立案的材料来源

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尤其考查报案、举报和控告三者的区别。

报案是指被害人、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

举报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出于公民的义务或者责任心,而主动向司法机关反映犯罪情况的行为。

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自诉人和被害单位)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

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

10.关于技术侦查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个:

A、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如果使用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则不可使用该证据

B、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C、控制下交付只适用于毒品犯罪或者交易财物的犯罪

D、技术侦查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办案人员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技术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故A项前半句正确,后半句话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3款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故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2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

11.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

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

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

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

乙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

(2015年卷二33题,单选)

A、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B、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C、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D、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本题考查不起诉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A选项中,甲在移送审查起诉后突然死亡,属于法定不起诉情形。

故A错误。

乙和丙共同盗窃一次,但数额刚达立案标准,同时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检规则》第406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故乙属于酌定不起诉情形,故B错

12.以下关于刑事证明的说法,哪个选项是错误的?

A、甲诈骗乙案中,甲的欺骗行为使乙陷入错误认识,属于证明对象

B、丙盗窃案中,丙因申请回避而提出的审判员接受请客的事实,各方均未提出异议,该事实属于免证事项

C、“证据确实、充分”既是有罪的证明标准,也是无罪的证明标准

D、自诉案件的反诉人对其反诉承担证明责任

第7章>

第5节>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需要证明的事项有两个:

一是实体法事实。

包括定罪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与量刑的事实。

二是程序法事实。

甲的欺骗行为使乙陷入错误认识,属于定罪的事实,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

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属于免证事项,因此B选项表述正确。

证据确实、充分是有罪的证明标准,不是无罪的证明标准。

疑罪有可能从无,因此C选项表述错误。

自诉案件的反诉人是反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因此D选项表述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13.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22题,单选)

A、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入主义诉讼构造

B、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辩对抗

C、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

D、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

第1章>

刑事诉讼构造

本题考查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控辩双方当事人诉讼程序的主导作用,强调通过司法竞技来加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

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建构的刑事诉讼模式,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特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引进、吸收了诸多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内容,体现了“当事入主义化”趋势。

表现在审判阶段,实行对抗式法庭审判,举证责任由控、辩双方承担,审判工作主要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等活动展开,审判者的职权性作用逐步淡化,但并不能说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

14.下列关于自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个?

A、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B、对自诉案件,经审查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

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C、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D、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第15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高法解释》第269条规定,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故A项不正确。

《高法解释》第263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

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15.甲致乙重伤,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哪一项?

A、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

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

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D、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本题A项“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属于原始证据,但只能证明匕首是伤害被害人的工具,并不能单独证明甲有重伤的行为,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B项证人证言源于证人亲身经历,属于原始证据,但只能证明甲从现场走出,并不能单独证明甲有重伤的行为,属于间接证据。

C项的鉴定结论(现为鉴定意见)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属于原始证据,但该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不能单独证明犯罪行为是否系甲所实施,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D项受害人乙的陈述,能够直接证明甲事实重伤行为,属于直

16.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遇有下列哪一情形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2012年卷二26题,单选)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C、犯罪嫌疑人要求会见律师的

D、共同犯罪的

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

本题考查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

《最高检规则》第305条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据此直接可见,B选项正确,当选;

A、C、D选项错误,不当选。

本题选B。

17.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说法与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或者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B、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上一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临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D、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有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三种

第19章>

暂予监外执行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4款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该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结合以上两个条款,确定A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规定,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所以B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

18.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二31题,单选)

A、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

D、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

第10章>

第1节>

期间的计算

本题考查办案期限的重新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A选项中,甲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显然不属于“重要罪行”,不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故A选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而非补充侦查。

故B选项正确。

申请回避和处理回避申请的时间一般都很短暂,故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一审回避申请处理后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规定,故C选项错误。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二审同级检

19.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二23题,单选)

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

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

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证人证言

本题考查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的区别。

单位不能作证人,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故A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2款规定: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所以,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完全有可能作为证人,而鉴定人资格则遵循另一规定,只有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才没有资格提供鉴定意见,故B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

20.甲是富家子弟,乙是下岗职工子女,二人共同伤害(轻伤)丙。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取保候审,对甲采取了保证金的保证方式,由于乙经济困难,对其采取了保证人的保证方式。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对不同经济条件的人采用不同的保证方式,不符合公正的基本理念

B、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未实现甲和乙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不符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基本理念

C、公安机关的做法正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

D、公安机关的做法正确,因为其直接为犯罪嫌疑人选择不同的保证方式符合追求效率的基本理念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涵盖几个方面的内容:

(1)既要惩罚犯罪,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3)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于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保证金和保证人两种,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灵活采用,但必须要秉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

这两种方式并无轻重之分,因此公安机关作出不同的处理符合了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故C

21.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以外,一般应公开进行

B、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C、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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