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识别及防控措施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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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处坠落;
(2)物体打击;
(3)机械伤害;
(4)车辆伤害;
(5)起重伤害;
(6)触电;
(7)坍塌(倒坍);
(8)火灾;
(9)淹溺;
(10)爆破爆炸。
第六条
安全事故评价。
1、高处坠落—凡在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作业,攀登、悬空作
业及雨天、雪天进行的高空作业,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的作业点和工作面;
2、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及水平崩溅物体造成人身安全伤害;
3、机械伤害—机械运转工作时,因机械意外故障或违规操作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机械损害;
4、车辆伤害—本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及车辆在行驶中上下车时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5、起重伤害—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断
裂抽人、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引起的伤害事故。
6、触电—工程外侧边缘距外侧电高压线路未达到安全距离,用电设
备未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保护设备性能失效,移动或照明使用高压,违规使用或操作电器设备,对人身造成伤害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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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坍塌(倒坍)—机械设备、材料放置不当,没有可靠固定,脚手架搭设不牢造成的坍塌,对人身、机械造成伤害或损害的;
8、火灾—电气设备线路安装不符合规范,绝缘性能达不到要求,未
按规定明火作业,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不符合要求,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9、淹溺—大量水液被吸入肺内,引起人体缺氧窒息的危急病症。
施
工现场的溺水是指施工人员不慎落入拌合站蓄水池、基坑积水区,或者擅
自在施工场所附近的水库、池塘和河流等处进行游泳造成身亡事故;
10、爆破爆炸—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可燃性气体与空气
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气、乙炔、液化石油气等;
可燃性蒸汽和空气混合
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挥发等;
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防控与管理
第七条
中控制。
第八条
对重大危险源要采取“两个控制”,即前期控制、施工过程
前期控制:
包括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三
类人员必须经考核持证、特种作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及操作持证、编制专
项工程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名录及防控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等。
(1)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总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
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交通质量安全监督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建设项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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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单位的爆破工、汽车驾驶员、起重吊装工、装载机工、挖
掘机工、压路机工、整平机工、焊接工、电工、架子工以及钢筋工等国家
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施工单位应针对第三条所列八类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编制专项
工程实施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根据专家论
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经驻地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通过后,上
报代建指挥部备案。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由监理单位审查后,由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实施。
(4)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详细的名录,建
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防控措施与管理制度。
监理
单位应监理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台帐,认真编制包括重大危险源在内
的工程项目监理大纲、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施工单位在施工人员进场前,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
容包括重大危险源、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交底签字记录。
第九条
施工过程控制:
包括重大危险源公示、安全检查和评估、安
全隐患整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公示重大危险源,公示内容包
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类别、注意事项及预防措施。
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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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评估,作出
书面检查记录,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对整改结果查验。
(3)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名录,坚持每天对其
责任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台帐,并将隐患整改、排除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4)施工单位应统一编制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
急救援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救援器材、设备、物料,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5)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安全技术措施执
行情况跟踪监理。
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
并对整改情况负责跟踪监督,直到整改到位;
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下达
停工令,并报告代建指挥部。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或不停止施工的,由代建指挥部及时向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五章
安全事故预防措施
第十条
预防高处坠落事故措施
(1)为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在工程施工前对所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基本知识,安全注意事项等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作业人员进场后,按不同的层次(公司、项目部、班组)进行三级教育工作;
(3)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及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严禁参与高处作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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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搭设合理、牢固能起到防护作用
的内外脚手架,并支挂安全网,以防止高处作业人员发生坠落事故;
(5)为保证防护措施能真正起到应有的防护作用,除在具体实施过
程中由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及相关作业班组长,对防护设施进行必
要的监督制作过程和验收外,还应按规定要求每周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工作,以确保防护设施的完好性,防止坠落事故的发生;
(6)凡作业层以下无安全防护设施时,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
带和安全绳(使用前必须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其安全带和安全绳
的的使用必须遵照高挂抵用的原则。
凡未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作业,以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预防物体打击事故措施
(1)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2)凡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帽。
(3)对于吊装作业除设指挥人员外,对有危险区域增设警戒人员和安全标志,以确保人身安全。
(4)起重作业人员必须做好持证上岗、同时有一定的操作经验和技
能,熟悉操作规程。
司索人员应有严格注意被吊物的整体状态,运行区域
路线及其危险性。
如有可能对作业人员形成的威胁,必须立即通报指挥人员暂停作业。
(5)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作业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状态和要点,避免事故发生。
(6)作业前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手必须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空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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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无故障情况时方能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预防机械伤害事故措施
(1)对所有各种机械设备进场后,必须由设备负责人会同安全员和使
用机械人员共同对该设备进行进场验收工作,经验收发现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的或有其他故障的应退回设备保障部门进行维修和安装;
(2)设备安全调试合格后,应进行检查,并按标准要求对设备进行验收,经项目部组织验收合格方能正确使用;
(3)使用前要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必要安全技术交底和教育工作,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底的内容及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4)使用中要经常对该设备保养检查,使用后电工切断电源和锁好电闸箱;
(5)各种机械设备必须专人专机,凡属特种设备,其操作负责人要规
定每周对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解决处理,确保机械设备完好,防止机械伤害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预防车辆伤害事故措施
(1)自卸车辆驾驶员必须持驾驶B照和道路运输许可证,挖掘机、
装载车、整平机等特征车辆驾驶员必须持特种工种上岗证,驾驶员经培训方可上岗。
(2)路基填筑汽车卸土作业时,必须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禁止入
场,各种作业各种听从指挥,发电机未停止,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3)加强施工便道硬化,采取防尘措施,定期洒水降尘。
交叉路口
设置交通标志,正常作业条件下,同类车限定时速,禁止超车,保持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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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距。
主要施工便道、取弃土场、路基上禁止无故停车。
(4)自卸汽车进入工作面装车,应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范围0.5m以
外。
装车时,不得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不得将头和手臂伸出车窗外。
(5)夜间施工时,应加强照明,保持能见度。
(6)严禁指挥人员酒后指挥,操作人员酒后作业;
严禁身体不适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预防起重伤害事故措施
(1)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经过安全技术交底。
在起重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对施工现场作业场地、环境、道路、架空线路、构造物、调运对象的重量和特征等进行全面了解。
(2)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调运过程中起重机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3)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或重物下方禁止有人停留,通过;
应设置必要的禁行标志和警示牌。
(4)起重作业中,指挥人员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保持畅通联络信息,听从指挥。
(5)严禁指挥人员酒后指挥,操作人员酒后作业;
(6)起重机应有合格证,每年经过检验合格,操作人员每天对起重
机的钢丝绳、起重臂、吊钩、平衡重、信号装置、限位器等关键部位认真检查,确保机器处于安全作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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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严禁使用起重机禁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
上的重物;
现场浇注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方可起吊。
(9)起吊重物应绑扎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易散落物件必须使用吊笼固定方可起吊。
(10)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
左右回转应
平稳;
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
严禁将重物长时间悬吊在空中,
作业中遇突发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将重物降到安全位置,并关闭发电
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维修。
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及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第十五条预防触电事故措施
根据国家规范JGJ46—2005规定,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用电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措施。
(1)安装作业前,必须按照规范、标准、规定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及操作规程的交底工作。
(2)在建工程外侧与外电高压线路未达到安全距离应增设屏障遮拦、围栏或保护网等防护。
(3)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供电线路必须实行TN-S接零
保护系统,同时必须做到三级控制两级保护,电箱为标准电闸箱,并采取防雨防潮措施。
(4)电气设备应根据地区或系统要求,做保护接零,或者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保护接地;
(5)必须由持有合格证件的专职电工,负责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及安
10
拆。
(6)对新调入工地的电气设备,在安装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测试。
经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7)专职电工对现场电气设备每月进行例行巡查,项目部每周对施工用电系统,漏电保护器进行一次全面系统检查。
(8)配电箱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周围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
修的物品,并与被控制的固定设备距离不得超过3米。
安装和使用按“一
机、一闸、一箱、一漏”的原则,不能同时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设备,否则容易发生误操作事故。
(9)配电箱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做出分路标识,箱门上锁,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开关箱断电上锁。
(10)照明专用回路设置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做接零保护,室
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5米的应使用安全电压。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
电体的照明电源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架设或埋设必须符合要求,并保证绝缘良好,任何场所输电线路不得拖地。
(11)使用移动电气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12)凡从事与用电有关的施工作业时,必须实行电工跟班作业。
第十六条
预防坍塌(倒坍)事故措施
(1)为防止坍塌(倒坍)事故发生,在施工前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基本知识教育,严格按技术交底内容和操作规程施工;
(2)设备进场前必须进行勘察,摸清地质情况,将设备摆放在平整结实地面,设置安全护坡或固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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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遇有特殊情况,进行抢工作业时,要加强周边的警戒力量,保障安全施工;
(4)对挖出的泥土,要按照规定放置,不得随意堆放;
(5)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建筑材料、施工设备、机械、机具等布置
摆放,特别是原材料的堆放,以避免产生过大的集中荷载,造成建材坍塌;
第十七条
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措施
(1)加强对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救灾技能。
(2)施工现场必须按上级要求建立义务消防队,成员应进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和教育,做好有备无患。
(3)建立明火作业报告制度,凡需明火作业的部位和项目需要提前
向项目部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明火作业,危险性较大的明火作业应派专人监护。
(4)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用具和水源,并保证其常备有效,做到防患未然。
(5)严格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将燃油、油漆、乙炔等物品混存于普通材料库房,应有单独保管。
(6)对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选址要远离办公区域及火源存在区域,同时增加防护措施。
(7)对于临时线路加强管理和检查,防止因产生电火花造成火灾。
(8)冬季供暖(或取暖炉)应规范管理,符合防火中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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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定期对火源、水源、消防器材等要害部位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事故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第十八条
预防淹溺事故措施
(1)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严禁职工私自在现场附近河道、溪流、水库游泳。
(2)在拌合站蓄水池、基坑积水区、桥涵养护水池四周设置安全隔离栅或加防护盖,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预防爆破爆炸事故措施
(1)严格执行《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规定,保证爆破器材安全
运输、储存。
爆破器材坚持入库“四不入”,出库“四不放”原则,形成
爆破器材出入库记录,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台帐、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2)施工队伍具有爆破与拆除专业施工资质,现场操作人员持有效
爆破安全证书,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编制爆破工程专项技术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3)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检查,认真测试导爆网络。
(4)在确定的包哦危险区域布置警戒,指挥员与各安全警戒人员建立顺畅的联络信号,进行爆破时,保证所有人员撤到安全地带。
(5)爆破作业后15分钟,爆破安全员进入爆区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作业人员方可进入爆区作业。
(6)检查人员发现盲炮火其他险情后,应及时上报或处置;
处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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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设置危险标志,无关人员不得接近。
(7)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及时处置盲炮,盲炮处置后,须仔细检查
炮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并由处置者填写登记卡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置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第六章
重大危险源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总监办应履行本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职责,
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施工
单位重大危险源台帐建立、防控措施编制以及实施情况;
危险性较大专项
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和过程控制情况;
对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防护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
施工现场与内业资料的相符性;
施工
单位专职安全员对重大危险源检查和评估台帐;
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监管情况。
第二十一条
总监办在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中突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
检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名录与现场不符的,责成施工单位及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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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八类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及重大危险源明细表1
序号
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作业)
重大危险源
可能存在的安全事故
备注
一、路基重夯施工
路基重夯施工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未严格执行方案。
机械伤害/物体打击/倒坍
路基施工无专人指挥,夜间施工照明不足。
车辆伤害/物体打击
强夯施工时无设立禁入区,或作业场地不平整。
重夯机钢丝绳和吊钩未经常检查,发生断裂或脱落。
机械伤害/物体打击
二、基础工程(基坑开挖)
超过2m深基坑未设置支护或支护不符合要求,未经常检查坑壁稳定性。
夏季低洼地带未考虑人员设施的防洪措施,基坑周边未设有效的排水措施。
坍塌
开挖超过2米的基坑,未搭设上下通道,未按标准设围栏防护,危险处未
淹溺/坍塌
设红色标志。
坍塌/高处坠落
在沟、坑、槽1米内堆土、堆料、停置机械设备。
倒坍/起重伤害/物体打击/
三、桥梁工程(旋挖钻施工、预制梁制作、张拉、运输、吊装)
未制定专项工程安全技术方案,或未严格执行方案。
未制定旋挖钻施工操作规程,钻机放置不平稳,未定期检查,电缆缠入钻
高处坠落
杆。
倒坍/起重伤害/触电
未制定梁片张拉操作规程,或违规操作。
挖孔孔壁支护不到位,孔口周围未设置隔离措施和警示标志。
高空作业未经培训,身体不适或未佩戴安全护具。
风力六级以上,高温、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从事高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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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笼吊装前未搭设脚手架及作业平台并设置安全网。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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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插入式震动棒无接地装置。
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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浇注砼未设专人指挥车辆,专人监测模板和支架。
车辆伤害/坍塌
18
梁片张拉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未经上岗培训。
三、
八类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及重大危险源明细表2
19
三、桥梁工程(旋挖钻施工、梁片预制、张拉运输、吊装)
梁片张拉预应力机具及仪表无专人使用、保管、维修、检定。
钢筋弯曲机、镦粗机、焊接机、切断机操作工人未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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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使用不当。
现场氧气瓶和乙炔瓶存放不当,焊接工违规操作。
爆炸/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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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片运输时安放不稳固,运输超速(>5km/h),未实施交通布控。
梁片吊装遇六级大风进行作业,无统一指挥,联络信号不明,未进行安全
23
布控及设置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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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脚手架及模板安装
使用不合格的钢管扣件。
脚手架基础未平整夯实,无排水措施,脚手架底部未按规定垫木或加绑扫
25
地杆。
倒塌
26
架体与建筑物未按规定拉结或拉结后不符合设计要求。
倒塌/高处坠落
28
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或剪刀撑搭设不符合设计要求。
29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网或安全网搭设不符合要求。
30
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
未使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子内侧进行封闭,网之间连接不牢固,未与架体
31
固定。
操作面未满铺绞手板,下层未兜设水平安全网,漏洞大,有探头板、飞跳
32
板。
33
操作面未设防护栏和挡脚板,或立挂安全网。
34
架子未按规定高于结构物,高出部分未设防护栏和立挂安全网。
35
架体未设上下通道或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
集料平台无限定载荷标牌,堆载不均匀,护栏高度低于1.5米,没用安全
36
网封严。
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
37
不按规定拆除脚手架,或者拆除脚手架时,没设警戒线、无人看管。
八类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及重大危险源明细表3
38
非架子工操作。
吊装大型模板时联络信号不明确,拆除模板时周围未设置安全警示和禁区,
39
无专人指挥。
物体打击
40
现浇砼模板的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或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
清扫模板和刷隔离剂时,未将模板支撑牢固,两模板中间模板中间没有不
41
少于60厘米的走道。
42
模板支撑固定在非承重架上。
43
模板拆除前无砼强度报告或强度未达到规定提前拆除。
44
五、龙门吊作业
架体制作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
倒塌/机械伤害
45
吊篮无安全停靠装置或装置失灵,吊篮、平台无防护门或不起作用。
机械伤害/高处坠落
46
无超高限位或失灵。
机械伤害
47
未按规定设置揽风绳和地锚不符合规定要求。
48
钢丝绳、卡不符合规定,无过路保护和拖地。
49
架体与吊篮间隙超过规定要求。
50
平台脚手板搭设不严、不牢。
51
卷扬机地锚不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