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本科经济法概论一实践环节考核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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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本科经济法概论一实践环节考核题库

应用本科经济法概论

(一)实践环节考核题库

第一套

案例1(共40分)

某市食品公司要建一栋大楼,因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清风水泥厂、建设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称:

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去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

在函电中告诉他们有现货,并告知了价格。

新华水泥厂在回复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厂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食品厂得知清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很好,价格也合理,因此向清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

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50型号的水泥100吨,请速发货,运费由我方承担。

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清风水泥厂回复函电,称:

已准备发货。

下午,新华水泥厂的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清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新华水泥厂送来的水泥。

新华水泥厂认为食品厂拒收水泥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遂起诉到法院。

问:

1、食品厂向三家水泥厂发出的函电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为什么?

(10分)

2、三家水泥厂回函的性质是什么?

为什么?

(10分)

3、食品公司向清风水泥厂发出的第二封函电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10分)

4、新华水泥厂的看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10分)

案例2(共30分)

甲乙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

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

乙方一再催讨无道,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

理由何在?

(10分)

(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

为什么?

(10分)

(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经济责任?

(5分)

(4)该购销合同若为无效,其无效应从何时开始?

(5分)

案例3(共20分)

某市水果罐头甲厂生产菠萝罐头使用“常乐”牌未注册商标。

没过多久,本市的另一家水果罐头乙厂派人找到甲厂领导,指责甲厂使用“常乐”注册商标与他们厂使用的“长乐”商标发音相同,要求甲厂停止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要到法院起诉。

后经了解,乙厂使用的“长乐”商标也是未经注册的商标。

问:

(1)未注册商标是否具有专用权?

(2)乙厂对甲厂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

(3)如果你是甲厂厂长应对此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常乐”商标的使用权?

案例4(10分)

某纳税人月薪39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计算其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附:

个人所得税率表一(工资、薪金适用)

级数含税级距(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10-15003%0

21500-450010%105

34500-900020%555

49000-3500025%1005

535000-5500030%2755

655000-8000035%5505

780000元以上40%13505

第一套答案

案例1答案(共40分)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的函电属于要约邀请。

(2分)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分)本案中,食品厂向三家水泥厂发的函电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所以该行为属于要约邀请(4分)

(2)三家水泥厂的回函属于要约(2分)。

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4分)。

本案中,三家水泥厂的回函内容明确具体,包括订立合同所需要的标的、价格等主要条款,因此属于要约行为(4分)

(3)食品公司发的第二封函电是承诺(2分)。

理由如下:

根据合同法21条、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要求与要约的意思一致(4分)。

本案中,食品公司发的第二封函电符合承诺的条件,所以是承诺(4分)。

(4)甲水泥厂的看法是不正确的(2分)。

理由如下:

甲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

食品公司的函电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其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4分)。

甲水泥厂的复函是要约不是承诺,食品公司对要约并没有承诺,所以甲水泥厂发货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食品公司不承担责任。

所以甲水泥厂的看法是不正确的(4分)。

案例2答案

(1)该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

理由是: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劣质酒冒充名牌酒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确认为该和同是无效合同。

(2)在本案处理中,不能采取各自返还对方财物的方法,因为双方订约时都是恶意,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当追缴20万瓶劣质酒和乙方的15万元以及甲方尚未支付的9万元货款。

理由是: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该无效的合同,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从其订立时起无效。

案例3答案

(1)除了驰名商标之外,未注册商标一般是不具有专用权的。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从此条法律规定看,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保护的直接对象是注册商标,所有法律条款的设定,都是围绕注册商标的保护来进行,未注册商标显然是不受商标法律保护的。

(10分)

(2)乙厂的要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因为其商标“长乐”也是未经注册的商标,没有专用权,所以甲厂的商标不够成冒充注册商标,没有侵权。

(5分)

(3)首先要尽快到工商局申请注册商标,然后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反诉对方侵犯自己的商标权。

(5分)

案例4答案:

(1)应纳税额=3900×10%—105=285(元)(10分)

第二套

案例1(共30分)

2008年6月6日,某电视机厂给某商场发一份传真,内容为:

本厂现有自产29英寸电视机1000台,每台800元,送货上门,票据结算,如购买请在7日内答复。

商场收到传真后,在6月9日回传真称愿意购买600台电视机,价格为每台700元。

电视机厂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

商场接到回复后,于6月20日回复电视机厂同意提货.并于当日组织车辆到电视机厂提货。

但电视机厂以自己与商场之间根本没有成立合同为由,不让商场提货。

双方发生争议。

问:

(1)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是否构成要约?

为什么?

(2)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是否构成承诺?

为什么?

(3)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是否已经成立了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为什么?

案例2(共30分)

大龙公司于2003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龙”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

2004的10月大龙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龙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

2005年4月起,大龙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

同年6月大龙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龙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龙公司。

大龙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龙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龙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龙”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龙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为什么?

(2)大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

为什么?

案例3、(15分)

200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

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200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200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200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

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

为什么?

案例4(10分)

某作家取得一次未扣除个人所得税的书稿酬收入20000元,请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案例5(15分)

陈某在参加商场的有奖销售过程中,中奖所得共计价值20000元。

陈某领奖时告知商场,从中奖收入中拿出4000元通过教育部门向某希望小学捐赠。

按照规定,计算商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陈某实际可得中奖金额。

第二套答案:

案例1答案

(!

)不构成要约。

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实质是向商场发给的产品价目表,是要约邀请。

(2)不构成承诺。

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的传真属于要约,因为该传真已对电视机厂的要约邀请中提到的单价已做修改,即是向电视机厂发出了一个要约。

(3)不成立。

电视机厂6月6日发出了一个要约邀请,商场在收到该要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针对单价进行修改后于6月9日回复传真,该传真构成一个要约。

电视机厂在接收商场传真后并未未完成同意商场的条件——要求对方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即对商场的6月9日的传真要约做出了履行地点即内容的修改,即电视机厂在6月9日商场发出的回复的传真构成了新的要约,即不作为承诺。

商场在规定的10日内未做出书面的承诺,所以双方之间的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案例2答案(共30分)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龙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4分)。

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6分)。

本案中的太阳城商场在大龙公司停止供货后仍然继续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并且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龙,已经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6分)

(2)大龙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4分)。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4分)。

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6分)。

案例3答案

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

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4答案: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20000×(1-20%)×20%×(1-30%)=2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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