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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是中央银行股票。

第二类是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

政府机构直接融资方式

政府机构直接融资的方式包括;

(1)由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

(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

(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

(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

(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

(6)外国政府增援赠款。

(第二节证券投资者)

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

证券投资者是指通过买入证券而进行投资的各类机构法人和自然人。

证券投资人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

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1)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

(2)金融机构。

参与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权财富基金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3)企业和事业法人。

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投资实现对其他企业的控股或参股,也可以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自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以获得收益。

(4)各类基金。

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

QFII制度

QFII即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制度是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的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这种制度要求国外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经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业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采取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的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社保基金

在大多数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社会保障金;

二是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

在我国,社保基金主要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社会保障基金,二是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基金的计算规定

企业年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2)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

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3)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型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

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同时,规定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和谁会保险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资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比例进行调整。

(4)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额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是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改善和优化投资者结构的方法

改善和优化投资者结构需要大力培养机构投资者,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对股市的“稳定器”作用,导入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引导广大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遏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规范、稳健、高效发展、具体可以采取如下办法;

(1)构建多元化的投资基金群体,加快指数型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

(2)积极促进保险资金入市。

(3)发展私募基金。

(4)吸引海外资金入市(QFII)。

(第三节中介机构)

证券公司的定义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

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和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

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职务及具体要求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监管职务包括证券公司业务许可制度、分类监管制度、合规管理制度、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和预警制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等。

1.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机构设置、业务牌照、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行政许可把好准入关;

防范不良机构和人员进入证券市场。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满足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制度建设、经营场所、合规记录等方面的设立条件;

在准入环节对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格进行审慎调查,鼓励资本实力强、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机构参股证券公司。

将业务许可与证券公司资本实力挂钩,要求证券公司必须达到从事不同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

加强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将事后资格审查改为事前审核、专业测评、动态考核等相结合,切实保护诚信专业、遵规守法的高管人员,淘汰不合规、不称职的高管人员,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逐步培育证券业合格的职业经理群体。

2.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

2006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根据实践情况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该办法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和风险监管制度。

这一制度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范围与净资本充足水平动态挂钩机制;

二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规模与风险资本动态挂钩机制;

三是建立了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大类11个级别。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3.合规管理制度

2008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全面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设立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强化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性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并快速处理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违规行为,迅速改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把合规管理的有效性作为评价证券公司的重要指标,并据此决定对其违规行为的惩处方式和力度,以激励和加强自我管理。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根据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在原有客户资金存管制度的基础上,按照保障客户资产安全、防止风险传递、方便投资者、有利于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原则,设计、实施了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承担申报、清算、交收责任的基础上,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存放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根据客户资金存取和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清算结果,记录每个客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建立客户资金明细账簿,并实施总分核对和客户资金的全封闭银证转账。

5.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

对证券公司信息报送与披露方面的监管要求包括:

(1)信息报送制度。

信息报送制度即证券公司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自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2)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为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

(3)年报审计监管。

这是对证券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种类及内容

1.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被称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从事的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

2.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3.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

这一业务具体包括:

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

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

4.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

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前者为全额包销,后者为余额包销。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还规定了承销团的承销方式。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

5.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证券自营活动有利于活跃证券市场,维护交易的连续性。

但是,在自营活动中要防范等不正当行为;

加之证券市场的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特征,许多国家都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制定了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

6.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7.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8.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

IB(IntroducingBroker)即介绍经纪商,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圈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需要按照工商管理法规的要求办理注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得到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

(2)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5)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6)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7)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8)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条件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4)不超过60周岁。

(5)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金融公司

(1)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且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3)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内容:

证券金融公司应履行下列职责:

(1)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2)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4)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开展业务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主要有:

(1)自有资金和证券。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人的资金和证券。

(3)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或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规则如下:

(1)证券金融公司开立转融通的证券资金账户。

应开立的三个账户有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自己的)、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券商的)、转证券金融公司的融通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有关的证券结算)。

(2)适当性管理。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3)业务合同。

转融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4)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证券资金明细账户。

(5)保证金规定。

保证金可以证券冲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证券金融公司的权益处理如下:

证券金融公司的

(1)担保证券的记录以及发行人权利的行使。

权益处理

(2)投资收益的处分。

(3)持券信息披露义务证券金融公司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资料应保管20年以上,其风险控制指标如下: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券金融公司的

(2)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监督管理的50%。

(3)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4)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除用于履行法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证监会认可的资金用途高流动性金融产品,购置自用不动产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第四节自律性组织)

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证券交易所的特征如下:

(1)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

(2)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

(3)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

(4)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

(5)集中了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6)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管理。

3.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9)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4.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司制和会员制。

(1)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一般由金融机构及各类民营公司组建。

(2)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会员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

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察委员会。

证券业协会

1.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1.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具体而言,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2.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包括以下几项:

(1)证券实名制。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4)净额结算制度。

证券交易结算方式可分为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

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第五节自律性组织)

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证券市场监管是一国宏观经济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2)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要点:

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依法监管首先要求“有法可依”,其次,还要做到“有法必依”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从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保护投资者利益,让投资者树立信心,是培育和发展市场的重要环节,是证券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和宗旨。

国际研究表明,一国或地区投资者保护得越好,资本市场就越发达,抵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就越大

“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即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

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加强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从业者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

它是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原则

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法律手段

这一手段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和严格执法来实现的。

这是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经济手段

这一手段是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

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但调节过程可能较慢,存在时滞

行政手段

这一手段是通过制订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预。

这种手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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