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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心理矫治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Word下载.docx

1、对西方罪犯心理矫治的理论和方法要加以适当的改造和调整

脱胎于西方社会的心理矫治理论和方法,深受西方文化与社会习俗的影响。

而我国的社会文化,在历史沿革、文化传统、社会结构、经济条件、价值观念、生活习俗等许多方面,都与西方国家有诸多不同。

与此相联系,中国罪犯的人格特点、心理矛盾等,与西方监狱的罪犯相比,差别也很明显。

因此,在中国社区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就不能机械地套用西方的理论和方法,而要根据中国罪犯改造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改造和调整。

例如,以移民为主体的加拿大社会,文化环境相对松散、开放,人们崇尚自由与独立,因此,产生于加拿大的现代人本主义心理学强调心理咨询与治疗的“非指导性”原则,主张以患者为中心。

相比之下,长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熏陶的中国公民,强调生活的自律化与行为的规范化,人们习惯于克制和依赖。

因此,注重个人中心的西方心理矫治方法是否能有效地解决中国人的问题就值得推敲了。

曾留学哈佛大学的岳晓东博士认为:

“启发来询者积极思考与咨询员的适当指导相结合应是中国社会推行心理咨询的最佳模式。

再如,与注重个人价值的西方人不同,中国人的价值取向常指社会、集体和家庭,因此,中国人的心理问题除与当事人自身的价值观念有关之外,往往还与难以摆脱的外部压力有关。

所以有人认为,在加拿大,心理咨询师面对的是求询者个人,而中国的心理咨询师则要面对求询者的整个社会环境。

鉴于此,在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治时,既要注意尊重矫正对象的主体地位,培养其自助能力,也要给予适当的指导性帮助,启发他们全面而深入地分析其犯罪心理、人格障碍及其他精神疾病产生的根源。

2、对我国传统医学中有关身心疾病和心病心治的宝贵遗产要加以继承和弘扬

我国传统医学在长期探索和发展中积累了一笔丰富的遗产。

例如,战国时期的医学名著《黄帝内经》中就有较为丰富的心理病理和心理治疗思想,其中有许多心理治疗方法(如“情治”法、“暗示治疗”等)与现代心理矫治所采用的方法相对应或有相通之处;

在我国中医理论中,有关“悲胜怒、恐胜喜、喜胜忧、怒胜思、思胜恐”的心理疗法,也是极其珍贵的精神遗产。

对此,应责无旁贷地去继承它、研究它、弘扬它,这样既有利于丰富和发展我们现有的罪犯心理矫治理论,又有利于中华民族民族意识和民族精神的发扬光大。

3、总结和应用我国监狱几十年来改造罪犯的成功经验,使之与心理矫治工作并行不悖、相互补充

我国监狱在半个多世纪以来改造罪犯的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我们必须加以认真地总结和提高。

尤其是广大监狱人民警察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改造罪犯的成功经验,如在教育改造中所采用的感化法、说理法、行为训练法、因人施教法等等,这应当成为当前开展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工作的坚实基础。

另外,我国监狱在长期实践中还积累了丰厚的罪犯思想教育工作经验,造就了一大批思想教育工作者。

尽管他们无法替代心理咨询和治疗专家的工作,但他们可以和心理矫治专家一起构成连续的服务体,共同帮助罪犯消除反社会心理和其他心理问题,塑造健全人格,真正将罪犯改造成为能够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

4、逐步建立和运用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心理矫治理论体系、方法与技术

要真正实现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工作的本土化,最终必须建立和运用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心理矫治理论体系方法与技术。

为此,既要继续借鉴和吸取国外罪犯心理矫治的先进经验,引进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又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尤其要深入分析我国监狱工作的实际和当前罪犯的心理特点。

只有使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形成中国特色,才能真正成为改造罪犯的有效武器。

二、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的规范化

(一)什么是矫正对象心理矫治的规范化

所谓矫正对象心理矫治的规范化,是指基于实践的需要而形成的统一标准或准则,去组织引导、协调约束矫正对象心理矫治活动的方式和过程。

1、矫正对象心理矫治的规范化要有统一的标准。

这种标准,最终要以法规性文件或行政命令等形式颁布实施,对全市的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工作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2、矫正对象心理矫治规范化的形式,是基于实践的需要和心理学职业行为的要求。

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工作要发展,要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实现规范化。

不仅如此,矫正对象心理矫治作为一项心理学职业行为,也必须遵循该行为的普遍性要求。

3、矫正对象心理矫治规范化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这项工作的标准化、科学化,提高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改造罪犯服务。

同时,在实现矫正对象心理矫治规范化的过程中,也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制定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工作规范

2003年6月3日,司法部发布第7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的第七章是关于心理矫治的内容。

第43条:

监狱应当开展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心理矫治工作包括:

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治疗。

第44条:

监狱应当建立心理矫治室,配置必要的设备,由专业人员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

第45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使罪犯对心理问题学会自我调节、自我矫正。

第46条:

监狱应当在罪犯入监教育、服刑改造中期、出监教育期间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建立心理档案,为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矫治提供参考消息,对重新犯罪的倾向进行预测。

第47条:

监狱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对罪犯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解答罪犯提出的心理问题。

第48条:

监狱对有心理疾病的罪犯,应当实施治疗;

对疾病严重的,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诊,进行专门治疗。

第49条:

监狱从事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司法局可以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参与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显然,上述规定体现了国家主管机关对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高度重视,这对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工作的规范化运作同样起到极大的指导作用。

但是,笔者认为,仅仅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包含部分心理矫治的内容是远远不够的,无论在规定的范围还是具体细节上都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必须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工作规范》。

在总结十多年来全国各地开展罪犯心理矫治的实践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并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范》,从而将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工作纳入正规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范》中,应在以下这些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心理矫治的功能、职责与范围:

有何作用,包括哪些任务要求和几方面内容。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心理矫治机构的规模。

----运行操作:

罪犯心理测验、心理档案、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及心理健康教育等的条件、对象、实施步骤等。

----经费与设施保障:

经费的种类、设施的规格及保障水平。

----从业资格认定:

从事矫正对象心理矫治的人员应具备有什么样的资质,拥有何种证书。

----评估与考核:

采用什么样的标准,怎样考核。

(三)加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规范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虽然在我国监狱系统开展了十余年时间,但总体上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有许多问题需要在理论上探讨、在实践中摸索。

其中,如何实现罪犯心理矫治的规范化就是一个需要不断研究的问题。

规范化是一个过程,不可能通过制定一个文件、发布一个规定就毕其功于一役,必须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反复验证、不断探索。

理论研究者要走出书斋,到实践中去,深入了解目前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实际工作者也要加强理论学习,主动寻求理论的指导,克服盲目性、随意性,增强专业性、科学性。

三、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的可操作性

(一)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

主要通过下面几种途径:

一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方面的测试。

为的是能够更加科学地了解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由心理学专家拟制心理测试的试题。

试题内容涉及到矫正对象的个人精神状态、行为方式、性格特征等诸多方面,通过心理测试可以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心理情况。

二是通过一对一的沟通,了解矫正对象存在的心理问题。

主要通过与矫正对象座谈、聊天的方式,在不经意间掌握其流露出来的讯息。

这也要求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像朋友一样,用心灵去沟通。

三是通过与矫正对象周围的人了解其心理。

通过与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人、邻居以及朋友、同事进行座谈,调查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状态,从中掌握他们的心理动态变化的环境因素,便于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

四是对心理测试的问卷进行分析处理。

对搜集来的大量资料进行汇总,归纳出哪些是矫正对象普遍存在的问题?

哪些是个别现象?

哪些矫正对象心理问题较多?

哪些矫正对象心理问题较少?

在此基础上建立矫正对象个人心理档案,同时制定详细的心理问题治疗方案。

(二)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治疗

在对矫正对象具体实施心理矫治的过程当中,目前绝大多数社区矫正工作者还缺乏心理学方面的专业知识,某些省市一方面在组织司法所长培训的时候,聘请专业人员讲授心理矫治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积极鼓励年轻的司法行政人员参加心理咨询师的报名、考试。

当前,是充分利用了各种社会资源。

例如,聘请心理医生、心理学专家、学者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共同研究对矫正对象心理治疗的方法。

国外心理治疗流派纷呈,方法繁多,但如何在矫正对象心理矫正中加以运用,是个值得慎重思考的问题。

实际矫正过程中,既不能原样照搬,更不能脱离其基本的治疗原理和精髓,因此要结合实际,谨慎使用。

1、精神分析疗法不宜直接运用

精神分析学派的理论和技术重在挖掘来访者的无意识心理和早年经验,通过自由联想、释梦、分析来访者的抗拒和移情以及解释等方法,使来访者的无意识冲突意识化,从而领悟心理疾病的原因,增强自我的力量,战胜心理疾病。

在罪犯心理矫正中,不宜直接运用精神分析疗法进行治疗,主要原因是:

其一,精神分析的技术复杂深奥,很不容易掌握,更不用说运用;

其二,精神分析疗法的运用特别强调治疗师的分析经验和专业分析训练,而我国矫正工作者根本不具备这些经历;

其三,精神分析学说中的泛性色彩有其荒谬之处,不容易被整体文化水平较低的矫正对象所理解和接受。

2、行为治疗的方法和技术要注意人性化作用

行为疗法建立在学习理论的基础上,认为人的不良行为也像良好行为一样是通过学习得来,因而也可以通过学习消除或减低。

行为治疗法注重被治疗者外显不良行为的改变,通过系统脱敏法、厌恶治疗法、代币法、生物反馈法等具体方法和技术,改变被治疗者的不良行为。

在罪犯心理矫正中,行为疗法常用来治疗罪犯的不良行为习惯,比如吸毒、口吃、某些性变态的行为、恐怖症、焦虑症等,具有实用、简约、有效的特点。

但由于行为疗法不主张探讨被治疗者的动机和情绪,也不注重他们以往的生活史,因而容易导致为治疗而治疗,忽略人的感觉和体验的局面。

在具体矫正中,如果运用行为疗法,要注意人性化运用。

比如,在使用厌恶治疗法之前,要向罪犯讲明这种方法的过程和原理,如果有必要可以让罪犯了解一些痛苦的反应,让罪犯有心理准备,并能很好地配合治疗。

治疗过程中,治疗师要及时了解罪犯的感受和想法,并不断鼓励罪犯坚持治疗。

3、正确把握和运用人本治疗法

人本治疗法秉承人本主义的观点,以当事人为中心,重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将心理治疗的过程视为治疗者为当事人设置的一种自我成长的教育机会。

治疗者并非指导者,而是以同等地位对待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具有觉醒的能力;

只要给他提供自然的、和谐的、良好的环境氛围,当事人自然就会摆脱自我观念中不真实的外衣,暴露出个人人格的真实面,最终实现自我振作、重建自我观念,乃至达到自我实现。

人本治疗的关键是通过对当事人的真诚、无条件的关怀和共情态度,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人际氛围和成长的环境,从而促使当事人开放真实的自我,找回失去的信心,走出自我的天地,进而得到自我成长。

如果在矫正实践中,矫正工作者扮演的是一种指导者、教育者、训导者,在咨询过程中给予太多的指导、训诫、评价、判断甚至是批评,那么矫正工作者就无法深入矫正对象的内心世界,无法为其提供自我开放的良好氛围,也无法给予来访罪犯调动自身潜能战胜疾病的机会。

4、认知疗法要与启发矫正对象领悟相结合,要注重改变深层观念

认知疗法认为在影响个体情绪和行为后果的因素中,主要原因不是客观环境刺激或既成事实,而是个体所持的观念和看法,认为心理异常的原因就是人有自寻烦恼或庸人自扰的心理特征,对客观事件不自觉持有错误的观念和解释,从而造成心理异常。

因此,治疗者的责任就是指导和劝说,从而纠正来访者对事件本身所产生的错误观念,以达到心理治疗的目的。

认知疗法可以广泛应用于任何罪犯心理疾病的治疗中,只是如果运用不当,很容易演变成对罪犯错误观念的质疑和批判,从而导致罪犯产生逆反和抗拒心理。

所以实际运用中可基本遵循下列程序,既有矫正工作者的指导和劝说,又不失来访罪犯在矫正过程中的主体性和主动性,以保证取得较好的治疗效果。

(1)让矫正对象自己反省,目前生活中有哪些信念常常萦绕心头、挥之不去,以致造成他情绪上的痛苦;

(2)鼓励矫正对象自行分析验证这些信念是否合理;

(3)经过矫正对象回忆和分析,明确指出其信念的不合理之处;

(4)采用简单易懂的逻辑推理,分析矫正对象的不合理信念及其原因;

(5)向矫正对象说明并力图使罪犯领悟,正是这些不合理信念造成他的心理困扰;

(6)举出其他人思想荒诞不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例,矫正工作者可以施展幽默,加深来访罪犯的认识和领悟;

(7)启发他们如何替换原有的不合理信念,并加以联系;

(8)让矫正对象学习到在以后类似的实践中运用治疗中的经验,学会用合理的思维方式处理问题,避免重蹈覆辙。

矫正工作者要时刻注意,一旦其成为咨询、治疗过程的主角,滔滔不绝、不厌其烦地为罪犯做分析,而矫正对象成为配角和观众的时候,纵使这分析再精辟、准确,也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其根本原因是矫正对象要想获得改变,他必须自己获得领悟,这个过程需要凭借启发而不是灌输才能实现。

在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过程中,矫正工作者既要严格遵循平等交友、为来访矫治对象保守秘密等原则,又要善于运用关注、倾听、支持等技术,还要做到耐心、细心和诚心,真正确立“恨其罪,爱其人”观念,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要以矫正对象自我面对问题为目标。

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矫正对象认知、情绪和行为的改变,尽管离不开矫治者的专业工作,但是矫治者的作用只是“授之以渔”,而不是“授之以鱼”,所以,在矫治关系中,矫治者只是起着“助动者”的角色,而矫正对象自己才是改变自己的真正的主宰。

现代社会正朝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发展,反对暴力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心理矫治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将逐步增强,并成为社区矫正的主要途径。

心理矫治的人性化和方法的多样化逐渐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重视,为预防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提供了科学保障,也有效地转变了矫正对象的思想和成功地进行了危机干预。

当然心理矫治工作正在发展,还远不够成熟,今后的工作思路应该是“巩固、扩大、提高”,针对目前存在的困难和不足,采取具体措施,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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