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会签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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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会签制度
__________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管理水平,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模式,全面提高合同的管理质量,预防因合同管理失误造成的企业利益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应当签订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和法律顾问归口管理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包括:
(1)公司的经济、技术合同。
(2)项目融资合同;
(3)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
(4)担保合同;
(5)购销合同;
(6)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7)公司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合同。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类型,指定相关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重要事宜由法律顾问对各部门实行指导。
第六条法律顾问对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合同的管理培训。
第二章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七条在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
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
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具有履约信用:
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6)重大项目合同还应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八条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书,并与有关真实资料一同送合同归口管理机构验核。
第九条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进行必要审查。
第十条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必须有法律顾问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草拟。
合同的起草应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5)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7)争议解决方式;
(8)违约责任;
(9)变更或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的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一般合同由各经办人自行拟稿,合同内容包括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公司反复使用的合同,应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
重要合同由法律顾问负责拟稿。
第十四条重大合同会审制度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本业务机构、财务机构、审计机构、法律顾问顺序审核后,报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订合同。
业务机构、财务机构、审计机构、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业务机构及财务、审计机构应对审核的合同出具审核意见书;法律顾问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必须有有关审核机构负责人及具体审核人员的签章。
对不具备各审核机构审核意见书的合同草案,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可拒绝签署。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
业务机构、财务机构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1.合同的经济性;
(1)市场需求情况属实;
(2)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
(3)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2.合同的技术性:
(1)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2)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3)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3)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2)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5.业务机构、财务机构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审计机构、财务机构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
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审计机构、财务机构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合法性:
(1)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
(3)形式合法;
(4)签约程序合法。
(二)严密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三)可行性:
(1)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2)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四)合同承办形式审核:
(1)承办人无误;
(2)符合规定程序;
(3)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书齐备;
(4)合同文本文字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5)法律顾问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各审核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承办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2~7个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
各审核机构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完整工作日。
涉外合同的审核时限累计最长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
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各审核部门须及时地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
法律顾问结束审核后,应将法律意见书、其他审核部门意见书连同合同草案退还合同承办人,由合同承办人报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核签署。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根据各审核部门及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
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十六条财务部根据财务制度和资金情况对合同草案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意则转法律顾问,否决则由承办人根据情况退回,或者要求继续流转同时财务部意见予以保留。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根据法律要求对合同草案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意则继续流转,法律顾问对合同草案予以否决的、则由承办人根据情况退回,或者,要求继续流转的合同草案,法律顾问意见予以保留。
上述流程中财务部、法律顾问予以否决,而根据承办人要求继续流转的合同草案,必须最后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核。
第十八条所有合同均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批通过后,方能交印章保管人用印生效,否决则退回。
第十九条审核意见签署在合同流转单上,审核同意的应同时在其中合同签字,作为财务部做财务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合同签章后,其中合同正本交财务部作为财务处理的依据。
各相关人员签署意见的合同流转单和另外一份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由档案室归档,合同复印件及有关的业务资料由相关的业务部门保管。
第二十一条印章的管理。
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盖章方可生效。
印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三章合同授权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可授权委托公司相关人员签署有关合同。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长可以用年度授权的形式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授权。
第二十四条受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代理签订合同者,必须忠实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受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理签订合同者,必须在授权范围内签订,不得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更不得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受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代理签订合同者,应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出示《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因各种情况不适宜继续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协议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可随时收回授权,公司总经办应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定收回《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授权委托书》由公司总经办统一管理和发放。
《授权委托书》内容包括:
授权委托人的姓名、职务、授权委托的范围、代理权限;授权委托的日期、有效期限;授权委托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等。
第二十九条授权委托书的发放一般应按申报、审批、发放的程序办理。
即由合同承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要求授权、委托的范围、权限;时间期限等,送公司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由公司总经办办理《授权委托书》签发手续。
第三十条涉及下列合同时,须每次单独一次性特别授权:
(1)担保合同;
(2)资产抵押、租赁、转让、出售、收购合同;
(3)投资合同、股东协议、出资协议;
(4)项目投资合同;
(5)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6)需要授权的其他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一条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第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应全面、及时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合同约定、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同意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三十三条合同的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适时监控。
关注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变化,对方的履约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采取预警措施、即时上报。
关注法律、法规以及时事政策的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承办人或其部门负责人,承办人应在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