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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从业人员有关权益的保障
1.保障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
2.从业人员患职业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3.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任保护事故现场。
4.应该将工伤认定与工伤责任区分开来。
5.从业人员有自残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6.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要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7.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8.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从业人员因工负伤后的抢救治疗费用。
9.工伤医疗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0.一般情况下,工伤医疗期满后,不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1.工伤人员在工伤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2.在工伤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已到期,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与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3.工伤人员伤残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4.生产经营单位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责任。
15.生产经营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因工负伤的,其工伤医疗期的待遇及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由聘用单位支付。
16.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17.计件工作时间是标准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形式。
18.一般情况下,加班以每日不超过8小时为限。
19.每个从业人员一个月累计加班加点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20.生产经营单位因抢险等原因安排从业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不受延长工作时间最高时限的限制。
21.休息是指从业人员不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安排的工作,可以自由地支配时间。
22.节假日休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3.法定休假日适逢每周公休日的,可以顺延补假。
24.年休假是指从业人员享有每年一次带薪的连续休息时间。
25.《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6.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根据女性的生理特征决定的。
27.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28.噪音会影响人的心血管系统。
29.工业毒物对女职工的危害比男职工的危害更大。
30.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严格禁止在工作中接触铅等毒物。
31.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班。
32.维护从业人员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是为了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33.确保维护从业人员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
34.工伤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认定为工伤,另一类是视同工伤。
3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3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多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3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38.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后,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以视同工伤。
39.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造成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40.发生工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收集物证和事故发生时在场的直接证人的证词。
41.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现场的取证基本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是否工伤的认定。
42.从业人员因违章操作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也应该认定为工伤。
4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要认定工伤的,受伤者或其家属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明。
4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要认定工伤的,受伤者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或负50%比例以下的责任。
45.发生事故伤害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0天内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6.在工伤认定中,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与生产经营单位持不同意见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7.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从业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48.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
49.生活自理障碍最重的等级表现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终结结论对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1.生产经营单位向区县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公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52.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鉴定结论。
53.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对工伤人员提出相关待遇意见后,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4.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国务院发布的。
55.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6.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
57.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8.工伤医疗期是指从业人员因工负伤后的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限。
59.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生产经营单位确认。
60.工伤医疗期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61.经批准,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2.工伤人员到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63.在工伤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应该要延长至医疗工伤期满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工伤医疗期内需要护理的,护理费由生产经营单位支付。
65.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发放养老金。
第三章电气安全知识
1.电气事故具有危害性大、隐患不易识别、涉及面广等特点。
2.电流流过心脏,严重时会引起心室纤维性颤动,导致心跳停止而“临床死亡”。
3.为了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通常采用最基本的安全技术措施是绝缘、屏护和间距。
4.对运行中的落点保护器,应至少每一个月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5.上海地区接自低压公用电网的用电设备,是采用保护接地的TT系统。
6.人体在电磁场的作用下,会吸收辐射能量,产生生物效应,使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7.屏蔽辐射源时电磁辐射防护的主要环节,它包括电厂、磁场屏蔽和工作人员的自身屏蔽等。
8.静电防护的基本途径有:
工艺控制法、接地泄露法、静电中和法和人体防护等。
9.直击雷的雷电流通过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构成的引雷装置流入大地,从而起到保护作用。
10.电器火灾和爆炸的防护措施是异性综合性的措施,都必须以危险场在所的划分与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为依据。
11.对触电的防护而言,触电事故可分为直接接触触电和间接接触触电。
1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了解、掌握电器安全的基本知识和防护技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3.电器安全检查是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事故隐患的有效方法,也是电气安全管理中组织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
14.根据电能的不同作用形式,可将电器事故分为触电、静电、雷电、电气系统和还有电磁场事故。
15.统计表明,触电死亡概率最高的是单相触电。
16.电流流过人体时,最危险的路径是从胸部到左手。
17.能引起人体心室纤维颤动的电流称为室颤电流。
18.对触电者进行体外心脏按压法操作时,应掌握在每分钟80~100次按压、放松。
19.对触电者进行口对口(鼻)人工呼吸法操作时,应掌握在每分钟12~16次吹、停。
20.II类手持电动工具(包括手持式日用电器)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7MΩ。
21.变压器室进出风口均应装设铁丝网,其网孔不应大于10*10mm。
22.交流特低电压额定值的等级有五个。
23.为防止触电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高灵敏度快速型,其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24.在低压系统中,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25.各种防爆电器设备的外壳在明显处,须设置清晰地永久性凸纹标志,并须设置铭牌和可靠固定,铭牌上方应有明显的EX标志。
26.安全间距除了线路间距、设备间距外,还有检修间距。
27.高频设备除了将金属外壳接地外,其屏蔽体应必须接地。
28.防雷电侵入波的主要措施有装置避雷器。
29.引发电气火灾和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事故电火花。
30.静电最大的危害是火灾和爆炸。
31.触电病人若心跳停止有呼吸,应采取施救的方法是体外心脏按压法。
32.电器安全检查要特别注意梅雨季节前后的安全检查。
33.临时用电线路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
34.移动式、手持用电设备的引线中,绿/黄双色的线芯是作为保护线专用。
35.单相移动式、手持式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引线和插头应完整无损,引线不应采用二芯塑料护套铜芯软线。
36.雷电的破坏作用,除了有电性质、热性质外,还有机械性质。
37.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的选用应做到TT系统采用保护接零或TN系统采用保护接地,两种保护方式严禁混用。
38.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至少每一个月时间定期检查一次。
39.电器安全检查是电器安全管理中的一项组织措施。
40.触电事故发生的原因,除自然灾害的偶然因素外,还有安装不符合要求、无视安全法规、基础知识薄弱、日常缺乏维修等人为因素。
41.防止直接接触触电,通常采用的安全技术措施有保护、绝缘、间距。
42.防止间接接触触电,通常采用的安全技术措施有漏电保护、电气隔离、双重绝缘。
43.电器安全检查可分为定期检查与互查、日常巡视检查、不定期专项重点检查。
44.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规定有经过审批、用毕立即拆除、定期检查、有专人负责。
第四章机械安全知识
1.机械在给人们带来高效、快捷、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安全因素。
2.机械的安全状态是实现机械系统安全的基本前提和物质基础。
3.安全防护是通过采用安全装置、防护装置或其他手段,对一些机械危险进行预防的安全技术措施,其目的是防止机械在运行时产生各种对人员的接触伤害。
4.机械的防护装置是指通过设置物体障碍方式将人与危险隔离的专门安全防护装置。
5.开动机床前,应仔细检查机床上危险部位的安全装置是否安全可靠,润滑系统是否通畅,并作空载试验。
6.提高送、取料的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代替人工送、取料,是改善作业条件和减少冲压人身事故的有效措施。
7.木工机械开机后,待锯机达到最高转速后方可进料。
送料时要稳、慢、不可过猛,以损坏锯条、锯片及伤人。
8.气焊、气割作业时严禁将氧气代替压缩空气使用。
9.电弧焊接时严禁将易燃易爆管道作焊接回路使用。
10.电弧辐射主要产生可见光、红外线和紫外线。
11.为保证人体接触漏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时不发生触电事故的主要安全措施是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12.储存易燃易爆物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严禁焊接。
13.气瓶应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并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放置在焊割施工的钢板上及有电流通过的导体上。
14.气瓶、尤其是瓶阀周围严禁占有油脂等易燃物质。
15.化学危害属于非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
16.常见的机械安全装置是止动装置、双手操纵装置、机械抑制装置、有限运动控制装置及联锁装置和自动停机装置。
17.机床上的危险部位是高速运动的执行部件(工件和刀具)及传动部件。
18.磨削加工中发生的事故多数是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
19.压力加工机械作业环境要求车间内的压力机、剪切机等,空运转时的噪声值不得超过90dB(A)。
20.冲压安全措施除涉及安全化模具,提高送、取料的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等外,还有采用手用工具送取料。
21.机械加工中,操作时不可使用手套的工种为金属切削工。
22.木工机械造成伤害程度往往比一般机械事故严重,大部分受伤者成为永久性致残。
23.电弧焊接时,为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焊接处10米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
24.焊接时造成“电光性眼尖”是受到紫外线的照射。
25.电弧辐射产生的红外线是热辐射线,长期受到照射,严重的会导致白内障。
26.焊接时产生的有害粉尘和有毒气体进入人体的主要途径是呼吸道。
27.焊接时对粉尘和有毒气体的卫生防护的有效措施是通风。
28.乙炔是一种具有爆炸性的危险气体。
29.在空气中乙炔的含量(按体积计算)达到2.2~81%(尤其是7~13%)时,遇到电火花、高温、明火等时就会发生爆炸。
30.在封闭容器或仓室里焊接时,特别要保持有效通风,通风的风源应采用压缩空气。
31.电弧焊接采用局部通风的效果比较显著。
32.各种气瓶在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
33.气瓶严禁靠近热源,乙炔瓶瓶体温度不得超过40℃。
34.焊接时,高温点弧辐射(主要是短波紫外线)作用于空气中的氧和氮,产生有毒气体氮氧化物及臭氧。
35.乙炔和铜、银长期接触,会生成乙炔铜和乙炔银,乙炔铜和乙炔银是易爆物质。
36.凡是与乙炔接触的器具设备,其含银或含铜量应小于70%。
37.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或氧气形成的混合气体具有爆炸性,其爆炸危险的混合比值范围比乙炔小得多,而且燃点也比乙炔高,因此使用时比乙炔安全。
38.液化气体瓶瓶体温度不得超过45℃。
39.电弧焊接时,为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工作点通道宽度应大于1米。
40.焊接清洗过的油罐、油桶、带有气压的锅炉、储气筒及带压附件,会造成火灾或爆炸。
41.电焊机的电源线长度一般不应超过2~3米,如临时需要使用较长电源线时,应架空高2.5米以上。
42.机械的危险有静止的危险及直线运动的危险、旋转运动的危险、振动部件夹住的危险、飞出物击伤的危险。
43.木工机械加工的主要危害因素有接触刀具引起的切割伤害、木料反弹冲击伤人、刀具损坏崩甩伤人、木粉尘伤害等。
44.电弧焊接作业时,如不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则可能造成触电、火灾和爆炸、灼伤、中毒。
45.焊接时能引起慢性中毒的物质有锰蒸汽、铅蒸汽、氧化铬蒸汽、氧化铁粉尘。
46.乙炔是一种可燃气体,又是一种具有爆炸性的危险气体,它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会产生爆炸:
乙炔的自爆、乙炔与空气混合气体爆炸、乙炔与氧气混合气体爆炸、乙炔与其它物质反应爆炸。
第五章建筑施工安全知识
1.建筑施工由于其生产特点决定了它是一个潜伏多种危险因素,容易引发事故的特殊行业。
2.建设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内容)”须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3.建筑施工安全的“三宝”是: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4.建筑施工临边和洞口处作业的检查要点是:
“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
现场临边洞口必须设置符合规范,重点检查防护设施的可靠性;
防止防范设施遭损坏和被移位。
5.结构工程是主体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开始施工前必须根据结构工程的特点,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管理应有针对的保证计划措施。
6.据建设部历年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在建筑行业中发生伤亡最多的五大类,即:
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
7.建设工程项目部应设置安全机构和专职安全员,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安全专业网络体系。
8.施工项目对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要进行检查和落实,对施工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要有书面记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双方签字认可。
9.安全生产管理核心就是责任制。
10.施工现场要设临时围墙与外界隔离,在入口处、主要施工部位、危险区、主要道口部位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和安全标志。
11.在进行土方工程前,应进行必要的地质、水文和地下设施设备(如煤气管道、电缆、自来水管道等)的调查和勘察工作。
12.挖掘土方应该从上而下施工,逐层进行,允许先挖坡脚或者逆坡挖土。
13.挖土方不得在危岩、弧石的下边或贴近未加固的危险建筑物的下面进行。
14.机械多台阶同时进行土方开挖,应验算边坡的稳定。
15.在深基坑回填时,应该按照回填顺序,从下而上逐步拆除。
16.对进入现场人员需进行安全教育,需归档备案,未经教育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17.建筑施工开工安全受监报告应报送工程所在地政府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
18.基坑开挖时,如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应大于10m。
19.基坑开挖时,两人操作间距应大于2.5m。
20.在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层次上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设施。
21.在混凝土浇灌中,浇灌高度大于2m的框架梁柱混凝土应搭建操作平台。
22.回填土施工正确方法是从场地的最底处开始。
23.井架的各楼层应设层楼防护门,两侧需设两道防护栏杆,上栏、下栏的高度分别为1.2m、0.6m。
24.建筑施工项目部应设置安全机构和专职安全员,形成安全专业网络体系,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5.连续施工时的安全设施交接,应书面交接,并有专人负责。
26.对施工现场的明火作业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27.夜间施工应合理安排作业内容,施工现场应设置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要设置红灯警示。
28.使用输送泵输送混凝土时,应由2人以上牵引布料杆。
29.模板工程作业高度≥2m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30.井架基础如埋入地下,其深度应≥1m。
31.如立在地面上的井架,则必须采用轧装八根在底座四角固定,轧装打入地下深度应≥1.2m。
32.多机共同工作,必须随时掌握各起重机起升的同步性,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
33.拆除工程中,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不许进行掏掘。
34.木工作业中木材的堆放高度以不超过1.2m为宜。
35.木工作业中用火必须事先申请用火证,并设专人监护。
36.高处作业指:
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的作业。
37.布料杆使用规定直径的配管,装接的软管有防脱落安全绳带,垂直管道固定间距小于等于10m。
38.浇灌高度大于2m的框梁、柱混凝土应搭设操作平台,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撑上操作。
第六章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1.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主要安全附件是安全阀、压力表及水位表。
2.压力容器是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封设备。
3.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称为压力管道。
4.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5.介质是指压力容器内有压力的可流动的物质,对压力容器而言,介质是最主要的物质,压力容器是为介质服务的设备。
6.起重机的种类较多,通常按其构造特征分为桥梁型起重机和臂架型起重机。
7.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8.锅炉按其结构分类可分为锅壳式锅炉和水管锅炉。
9.锅炉投入使用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并将其悬挂在锅炉房内。
10.锅炉房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
11.介质是指压力容器内的有压力的可流动的物质,按其毒性程度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无害等四个毒性等级。
12.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13.压力容器的内外部检验应由检验单位有资格证书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
14.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15.气瓶充装单位应持有省级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16.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事故,常见的有:
泄漏、爆管、燃爆及爆炸等。
17.起重机吊具下降到极限位置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应少于2圈。
18.电梯门在关闭过程中触及人和物品时安全触板被推入,门重新打开。
19.电梯机房温度过高,可能造成电梯停驶。
20.厂内机动车辆制动系统分为液压制动和气压制动。
21.易燃易爆物品运输专用车运输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货物未卸完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准离开车。
22.游乐设施开机前安全栅栏内不准站人,服务人员要维持好秩序,让那些等待上机的游客站到栅栏外面去,以免开机时发生危险。
23.压力容器在使用前30天内一定要办好使用登记证。
24.液化石油气钢瓶中,50kg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25.起升载荷随幅度变化的臂架型起重机要求装置起重力矩限制器,当起重力矩达到90%额定值时,应发出预警信号。
26.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27.电梯不允许超载运行,额定载重量为1000kg时,可乘人数是≤13人。
28.电梯的振动与噪音主要来自轿厢运行。
29.气瓶充装中,一般情况下,压力法适用于充装永久气体。
30.锅炉按用途可分为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
31.锅炉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32.压力容器分为四个压力等级,其中中压容器的压力范围为1.6MPa~10MPa
33.压力容器的管理人员应具备压力容器的专业知识和安全操作的能力,并能管理和教育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要求使用设备。
34.压力容器在修理或改装后必须经过内外部检验,并保证它的使用性能,一般情况下压力容器的修理应由该容器的原制造单位进行。
35.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36.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时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在线检验可由使用单位自行进行。
37.无缝气体的主体部分有瓶体,其附件为瓶阀、瓶帽(或防护罩)、和防震圈。
38.汽车罐车罐体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介质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工作压力。
39.强令违章作业、管理混乱、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无证上岗、违章操作或对事故隐患不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0~30000元以下罚款。
40.电梯电气安全保护装置中优于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