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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报告须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签署后递交。

监理人审阅后提出书面审批意见,原件不退回。

监理人的审核意见为“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按意见修改后重新报送”。

2.2施工区范围内有关控制点的基准数据由勘测设计单位通过发包人或监理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7天向承包人(施测单位)提供,以作为承包人施测工作的基础。

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基准数据后应进行复测验算。

如对该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量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核实。

核实后的数据由监理工程师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

2.3基本控制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⑴平面、高程控制网设计:

①已有的控制点成果及略图、测区地形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

②设计书(含标石类型、联测方案、引用技术标准)。

⑵控制测量的选点、埋石、观测大纲:

①控制网点布置图、水准路线图、导线路线图、点之记。

②观测大纲(含观测时各种限差标准)。

③仪器检验资料。

④外业观测资料检验计算成果观测。

⑶内业计算和成果验收:

①内业成果计算资料。

②成果表(含坐标系统、投影面和高程系统)。

③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⑷监理人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包括相应的计算程序使用说明)。

2.5放样测量各阶段一般报送主要轮廓点(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数据及资料。

报告内容包括:

⑴放样数据、放样略图。

⑵放样方法、程序及点位精度估算。

⑶放样计算资料。

⑷建设监理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6断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⑴断面轴线点或中心桩放样图、断面点测量方法。

⑵断面施测记录、计算和断面点成果表。

⑶各种断面图及编号。

2.7收方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⑴施工前的原始地形图、断面图或其它业已报监理工程师签发或确认的资料或收方测量资料。

⑵工程量计算资料。

⑶建设监理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8局部地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⑴测图控制、地形图测绘:

①基本控制、图根控制测量设计。

②仪器、工具检验资料。

③图根点平面坐标和高程的测定方法、坐标及相应的计算程序使用说明。

成果表及展点图。

④地形图比例尺、等高距、图式。

⑤测点计算资料、地形原图、索引图。

⑥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⑵监理人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9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执行标准对其业已完成的测量成果进行质量评定,并报送监理工程师确认。

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测量产品,承包人应及时安排予以复测,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10以上测量成果资料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检查签署后递交监理人。

监理人审阅后将限时退回原承包人,并就工序管理中的关键点签发审查意见以便下道工序的顺利进行。

2.11如果承包人拥有某种新仪器设备或掌握某种新技术方法,相应地在施测过程中执行了现行规范尚未规定的技术要求,则该技术要求须事先报送监理人批准。

2.12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人报送以上报告资料,因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若承包人在限时内未收到监理人退回的审查意见,可视为已通过审阅。

2.13所有测量和放样的有关参数都应事先报监理人检查。

但监理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的审批决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施测成果与精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第三节质量标准及其它

3.1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的主要精度指标参见表2。

表2施工测量质量主要精度指标

序号

项目

精度指标

说明

内容

平面位置中误差(mm)

高程中误差(mm)

1

混凝土建筑物

轮廓点放样

±

20-30

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

2

土石料建筑物

30-50

30

3

机电与金属

结构安装

安装点

1-10

0.2-10

相对于建筑物安装轴线和相对水平度

4

土石方开挖

50-100

50-100

5

局部地形测量

地物点

0.75(在图上)

相对于邻近测站点

高程注记点

1/3基本等高距

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

3.2各分项工程项目施测质量控制标准按相应监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3.3当承包人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已报经监理人批准的作业措施和计划,并致使施测技术条件发生实质变化时,承包人应于此类修改计划或措施的7天以前另行报监理人批准。

第2章、基础清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依据招、投标文件和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以及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江油市震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第二节开工申请控制

2.1基础清理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按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及现场地形条件,编制基础清理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清理区域平、剖面图等)。

(2)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道路规划。

(3)清理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4)出渣、弃渣措施,渣料场堆置地点。

(5)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6)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保证措施。

(7)施工安全措施。

2.2上述文件经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

2.3监理人对施工组织计划审核批准后,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人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人将于接受承包人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4监理人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5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人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若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监理人应返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第三节施工过程监理

3.1测量放样

3.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如需调整或修订施工组织计划,应报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执行。

3.1.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做好测量工作。

施工中的测量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对清基工作区域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清理的工作面。

(2)测绘和收集地形、断面资料以及用来计量清理工作面面积的控制网点资料。

(3)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1.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测量工作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

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2基础清理

3.2.1基础清理工作应遵循先坡顶后坡面、自上而下的原则,当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并事先报经监理人批准。

3.2.2进行基础清理时,应将清基范围内的各种建筑物全部拆除。

对跨鱼塘的路堤的填筑,应对其清理干净后,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完成方可进行填筑。

3.2.3清基过程中,可将可用之物按不同用途分别堆置适当位置,严禁将清理出的草坪翻面堆放在清基范围之内,以免造成质量事故。

清基开挖、清除的弃土、杂物、废渣等,应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

3.2.4当基础清理过程中发现裂缝、滑动面等地质缺陷时,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1)作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向监理人报告。

(2)检索和收集汛期险情资料,并与现场情况进行对照,尽可能查出该部位事故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的经过,了解当时处理险情时所采用的办法,查明汛期临时处理时填筑和灌注的材料。

(3)会同发包人、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人审批后执行。

3.2.5清基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排水工作,保证清基工作面上无积水;

并要求做好水井和泉眼的堵塞工作。

3.2.6基础清理的坡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一般粘性土及湿陷性黄土岸坡清理,坡度建议不陡于1:

1.5,坡面清除后,其物理学性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3.2.7基础清理工作面的范围,一般要求应大于设计清基边线30~50cm。

基础清理的深度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基础清理的深度。

3.2.8清理过程中堤身上的淋沟、冲沟及坑洞等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延伸较深的堤身缺陷应及时进行回填。

3.2.9对淤泥、均匀中细砂、砂砾、湿陷性黄土及节理裂隙发育透水性较大的基础,其处理方式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

3.2.10清理过程中揭露出的裂缝等地质缺陷以及堤身上出现的滑坡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汇报,并有责任会同监理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3.2.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理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1)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不按规定的路线、区域出碴、弃碴。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5)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6)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3.2.12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行动,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人审批后执行。

3.2.13基础清理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施工测量,主动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地形测量复核和验收工作。

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基础清理工作的平面图、剖面图等。

(2)基础清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3)基础清理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施工机械及人员安排情况,工程变更,施工违规、违约情况,工期、质量、投资目标控制情况等)。

(4)施工原始记录资料。

(5)监理人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2.14基础清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工作均应在承包人三级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第四节其他

4.1每一基础清理单元工程结束后,承包人应填报《堤防工程堤基清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组织质检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评定本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

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和有关监理文件执行。

4.2工程计量支付按合同文件和有关监理工作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4.3本细则未列之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划及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第3章、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1本细则依据: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有关验收规程、标准及设计图纸和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建合同。

1.2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土石方明挖工程(除工程承包合同另有规定外)。

第二节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承包人应在施工放样前28天,完成施工控制网的建立工作,并向监理人报送下述成果资料:

⑴首级施工控制网布置图,测量技术设计书;

⑵首级施工控制网测量成果平差计算(包括成果表)及测量技术总结;

⑶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加密测量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2.2施工放样应在现场放样前21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人,放样措施计划包括下述内容:

⑴开挖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设置、校测、编号情况及平面图;

⑵计算的放样数据;

⑶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⑷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⑸测量专业人员的设置、使用的仪器、设备配置以及仪器设备检验和校正情况;

⑹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⑺质量控制和验收措施。

2.3土石方明挖工程开挖前14天,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要求、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人审核。

施工组织设计报告一般包括下述内容:

⑴开挖施工布置图;

⑵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⑶开挖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⑷一般爆破、齿槽开挖或必须进行的控制爆破试验成果和爆破参数选定;

⑸坡面(岸坡)和坑槽开挖边坡及壁面的防护;

⑹出碴、弃碴措施及碴料利用计划与碴场堆置设计;

⑺施工排水措施;

⑻安全作业措施;

⑼预留保护层的设置和开挖措施;

⑽爆破施工中对临近建筑物及浇筑的混凝土工程的保护措施;

⑾施工进度计划报告;

⑿质量保证措施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2.4任一单项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完成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放样并将实测和放样成果报送监理人审核。

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人可以派测量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进行直接监督和对照检查,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准确性所应负有的责任。

2.5上述报告、文件均一式四份。

当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上述报告、文件提出修改意见时,承包人应予执行;

当监理人批准上述报告及文件后,承包人即可提出开挖工程开工申请,监理人将适时发出开工许可证。

2.6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人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按实际地形测放开口轮廓位置;

(2)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高程;

(3)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原始资料,如覆盖层、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及地形图;

(4)测绘开挖部位的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图及各阶段的开挖面貌图;

(5)做好各阶段的土石方测量工作;

(6)有关基础处理的测量工作。

3.2基础开挖断面及地形图规格

(1)原始地面地形图比例为1:

200~1:

1000;

(2)用于工程量计算的断面图比例为1:

100~1:

500;

(3)竣工建基面地形图比例为1:

200。

3.3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妥善保管,以备建设监理人随时查阅。

施工原始记录包括如下内容:

⑴钻孔爆破试验及观测资料;

⑵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水平以及劳动力组合;

⑶机械生产效率及主要材料消耗量;

⑷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的处理过程及处理措施;

⑸各阶段的施工进度及所完成的工程量;

⑹质量检查原始资料。

3.4明挖完成后,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地质工程师做好开挖部位的地质描绘。

并向监理人报告竣工测绘图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说明。

3.5施工过程中,承承包人应按报批的施工措施计划文明施工,加强技术管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随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审核。

3.6施工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它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人,由监理人转给设计单位,供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时参考。

第四节施工质量控制

4.1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保证开挖规格,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

(1)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20c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0cm;

(2)岩基放样,平面位置点误差不大于10c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10cm;

4.2对于坚硬或中等坚硬岩石部位,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实际开挖轮廓允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高程一般不大于20cm;

(2)边坡规格:

在一次钻孔深度条件下开挖时,开挖偏差不应大于开挖高度的2%;

分台阶开挖时,其最下部一个台阶坡脚位置的偏差以及整体边坡的平均坡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3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适用碴料必须堆放至设计文件标明或监理人指定的储碴场。

严禁将适用碴料与废弃碴料混杂。

第五节单元工程划分及验收

5.1根据设计和施工检查验收的区(段)和浇筑仓块,每区(段)块为一单元工程。

5.2整个验收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做好下列主要竣工资料:

(1)基础竣工地形图。

图上应标有建筑物实际基面的平面位置、分块线和重要的基础埋件位置。

(2)与施工详图同位置、同比例的基础竣工纵、横剖面图,在开挖中有变化处,应增测剖面图。

(3)基础竣工地质报告,地质素描图及主要工程照片。

(4)基础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

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

(5)基础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开挖爆破、基础处理部分及其质量评价)。

(6)开挖设计图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

(7)基础验收证书应整理成册。

(8)原始记录资料整理归档。

5.3有关明挖基础工程验收和评定表包括:

《建筑物基础开挖单元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基础开挖工程的单元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办法见有关监理工作规程。

5.4本细则未尽事项,按有关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执行。

第六节工程计量

6.1为便于按不同的单价收方结算,承包人对开挖料应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分类:

(1)石方开挖:

是指需要楔劈或爆破才能松动的岩体或单个体积大于0.7m3的坚硬孤石。

(2)土方开挖:

是指直接使用手工操作或土方机械进行施工开挖的全部开挖料。

(3)岩石开挖工程分级:

若必须进行时,应按设计指标或者有关石方工程分级划分指标确定。

6.2在施工期间至最终工程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滑坡或塌方,承包人应对堆渣进行清除并对滑坡进行处理。

如果产生这类滑坡或者塌方不是由于承包人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并经承包人质检人员确认,监理人审核,可列入支付工程计量。

6.3除非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废碴清理,表土开挖、运输和堆放,树木砍伐和树根挖除等)工程量,应认为已包括在相应开挖单价和其它有关项目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

6.4土方开挖作业开始前,承包人应对开挖区域的原地形进行复测。

按设计图纸或设计修改通知的边坡要求,并经监理人确认的开挖线和坡度进行工程计量。

6.5石方开挖作业开始前,承包人应对土方开挖后的地形进行测量。

按施工复测详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并经监理人确认的开挖线和坡度进行工程计量。

第4章、土石方回填监理实施细则

1.1本细则的依据: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等规程规范和设计图纸及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建合同。

1.2本细则用于本工程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土石方填筑工程。

第二节工程开工申请程序

2.1土石方填筑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现场生产性碾压试验及土料土力学试验。

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碾压试验调整、优化和确定主要填筑区的碾压参数和碾压施工工艺。

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将碾压试验成果及碾压设备的详细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2.2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将土石方填筑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施工组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外道路规划。

(3)分区填筑料及其堆存与供料平衡计划。

(4)施工程序(包括填筑区、段划分,反滤排水设施及护坡工程等施工作业程序)。

(5)通过碾压试验拟定的分层碾压参数(包括压实机具,行车速度、铺筑厚度、碾压方式及遍数、洒水量等)。

(6)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分期填筑形象、填筑强度与分区累积填筑工程量等)。

(7)施工方法(包括卸料、铺料及碾压方式,岸坡和分区接头、接缝与结合面等特殊部位处理,边角部位的铺填、压实方法与机械设备,压实层间结合处理措施,必要时还应报送特殊条件下的填筑措施)。

(8)填筑质量检测计划。

(9)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

(10)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措施。

2.3上述文件夹经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

监理人的审核意见有“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按意见修改后重新报送”等形式。

2.4监理人审核批准施工组织计划后,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人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人将于接受承包人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5监理人对施工人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6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人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人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已通过审议。

3.1土石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3.2土石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测量工作。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对填筑区域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土方填筑横断面。

(2)测绘和收集地形、断面资料以及用来计算土方填筑方量的控制网点资料。

3.3土石方填筑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

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承包人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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