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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新华学院Word格式.docx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学科研工作部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学生注册后,方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资格,所学课程和各类实践教学环节所取得的成绩及学分才有效。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类。

其中必修课又分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任意选修课又分公共任意选修课和专业任意选修课。

学生还应参加各种专题讲座、学术讨论等,以学习学科前沿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学术水平。

第七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计算学分。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以学期(每学期授课以18周算,新生入学学期除外)为计算单位。

(一)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

用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8(其中实验时数除以36)。

其计算方式为:

理论课程学分=

实验课学分=

(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习题课等的学分计算:

以该课程的总时数除以36。

(三)集中进行的教学实践(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国防教育、生产劳动等课程学分计算,按教学计划执行。

第八条学生应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以及任意选修课的学分(具体参看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章修业年限

第九条以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

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审核,教学科研工作部批准,可以延长修业年限,本科生可延长3年。

第十条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中断学习(休学)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超过三次。

第十一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二条第一学年,学生原则上按教学计划修读课程。

从第二学年开始,学生可在级导师指导下自行选课。

第十三条学生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进程修习课程。

提前修读课程,必须考虑课程的先后衔接。

对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凡有实验的课程,应同时修读理论课和实验课两部分。

第十四条学生可根据本人的学业情况多修或少修课程。

但每学期所修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宜超过28学分,也不能低于该学期开设必修课与专业限定选修课总学分。

第十五条教学科研工作部每学期第1周向学生公布本学期公共任意选修课选课指南;

每学期第18周向学生公布下学期院系专业任意选修课选课指南。

选课指南包含课程名称、周学时、学分、课程类别、开课对象、选课要求、接纳选修人数、任课老师、上课时间和地点等。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正方现代教学管理信息系统自行选课(网址)。

选修学生数不足40人的课程一般不设班开课。

第十六条任意选修课可试听一次,如果决定不选,开课第二周内必须向教学科研工作部申请退选。

退选课程时不接受退教材。

不办理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者,一律不能参加听课、实验、实习,不能参加考试或考查。

第十七条自学能力较强,学习成绩优秀的三、四年级学生,经本人申请,系主任批准,报教学科研工作部备案,可不参加非基础课或非主干课程的课堂听课,但要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习,按时交作业,参加测验和考试。

第十八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特别是重点培养的优秀本科生,在导师指导下,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学科研工作部备案,可提前选修高年级课程。

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提前选修的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允许申请放弃选修。

第十九条学院实行免修制度。

学生在转学、转专业、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或编入下一年级时,对已取得学分(成绩合格)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学时数)符合即将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可以申请免修。

学生自学过的课程,申请免修,须在课程开出的前一学期第15周前向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免修考试”(申请书须写明自学情况,阅读参考书及作业等)。

经系主任批准后,在第18周安排考试。

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理论部分的内容,该成绩作为免修部分成绩。

实验、实习部分内容不能免修,须按规定随班参加实践和考核。

第二十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学生因身体原因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免予跟班上课。

但应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体育保健课程学习和锻炼,并参加体育保健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课程结束时的考试。

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应进行考核,并作一门课程计算(体育课除外)。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也作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理论考核可分为开卷和闭卷等形式,可采用笔试、口试、实物标本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等不同方式进行。

各门课程可根据自身特点及考核内容确定考核的方式。

如果用闭卷以外的考试形式,要在考试前经系主任同意,并上报教学科研工作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考核成绩的记载,除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毕业实习、课程论文、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和科研论文等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外,其他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的成绩评定采用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课程总评成绩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期末考试成绩,占60%;

二是平时成绩,也就是实践性环节,包括考勤、各种作业、练习和实验,占40%,以40分计,其中考勤占10分,考查(课内外作业及其他课程训练)占30分。

旷课一次在考勤成绩中扣2分。

平时作业量较多或实践环节占比重较大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可按各占50%计算。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按平时成绩占总成绩6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40%计算。

课程总评成绩必须60分以上(含60分),才能评定为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公共体育课为学年课程。

体育课的总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体育课成绩于第一、二学年末上报系和教学科研工作部登记入册。

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须事先向系提出缓考申请(附有效证明),经批准后送教学科研工作部备案,方可缓考。

缓考安排在下学期第三周随重考进行。

缓考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成绩表中注明“缓考”。

未办理缓考擅自缺考的,作旷考论,该课程本次成绩以“旷考零分”记。

不能参加重考,只能重修一次。

同一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

任意选修课不办理缓考,可以重修或另选其他选修课程修读。

第二十七条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课程总成绩不及格,期末考试45分及以上者可以在下学期第三周补考一次。

期末考试45分以下者(不含45分)以及45分及以上补考仍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两次,重修两次仍然不及格,则该门课程最终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重修者应在该门课程开出的第一周提出申请,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跟班修习。

第二十八条学生某课程旷课或缺课的课时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学生平时欠交作业,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到或超过总次数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不及格的,必须补做、重做。

成绩合格后,才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九条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被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作弊,成绩以“违纪零分”、“作弊零分”记,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对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进步明显者,由本人申请,系主任批准,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三十条学生一学年必修课与选修课经重考获得的学分数仍未达到教学计划安排的三分之二者,不能选修后续课程,须编入下一年级重修,或跟班试读。

经重修或试读后所获得的学分数仍少于教学计划安排的五分之四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绩效,采用计算学分积点的办法。

即: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学分数,其计算公式为:

学分积点=绩点数×

学分数

学习成绩(百分制)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优秀折合4.5绩点,90分折4.0绩点、91分折4.1绩点,以此类推,下同);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59分以下折合为0绩点(不及格折合0绩点)。

重考或重修课程绩点计算如下:

60—74分折合为1.0绩点;

75—89分折合为2.0绩点;

90—100分折合为3.0绩点。

第三十二条每学期结束及学生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必修课与专业限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任意选修课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其计算方法:

(一)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数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

(二)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积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平均学分绩点=

第六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

第三十三条辅修专业是主修专业之外附加选修的专业。

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有关课程。

辅修专业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主辅修专业所修相同课程,其学分不再重复计入辅修专业学分)。

双专业是指兼修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以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

第二专业学分不低于50学分。

双学位是指修读文学、理学、医学、工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两个专业取得毕业资格,都符合学士学位条例规定者,可以取得双学士学位资格。

第二学位学分不低于75学分。

第三十四条学生第一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数在2.0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三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在校三年级学生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在2.8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五学期申请修读第二专业。

在校三年级学生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在3.0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五学期申请攻读第二学位。

第三十五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本系主任同意,送选择辅修或选修专业的系主任批准,报教学科研工作部审核,呈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5周前各系报送辅修专业、双专业开课计划。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8周办理申请手续,第10周完成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

未能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其辅修所得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的学分。

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和辅修专业资格等有关项目的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系负责。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毕业时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

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不发辅修专业证书。

修读双专业者,在取得第一专业的毕业资格,且第二专业也修完应修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才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

第二专业毕业资格审查情况由该专业的所在系报给教学科研工作部审核,呈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须取得第一专业的学位资格,且修完双学位专业应修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经两个学科学位评议小组和学院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即可取得双学位。

不符合学士学位条件,但符合第二专业毕业资格者,可申请第二专业毕业资格。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其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学籍管理由开设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系负责。

双专业、双学位毕业生,可获得相应的毕业(学位)证书。

由于学科门类调整而引起学位类别改变的,按下列方法解决:

学生原修读的双学位,由于修读的两个专业变为同一学位的学科门类的,只发给一个学位证书和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学生原修读双专业,但达到双学位申请条件的,毕业时两个专业已改为不同学位的学科门类的,学生可申请双学位,经两个学科学位评议组和学院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可发给双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选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要按规定按时缴费。

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费者,应以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情况属实经批准,允许其延迟两周交费。

逾期不交者,作自动放弃修读资格处理。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内修完,修读课程按学分交费。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内修读的第二专业课程按学分交费,在延长年限(原则上一年)修读的课程按第二个专业学费按学期或学年缴费。

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和相关政策。

第三十八条凡被批准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者,若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上课时间冲突,经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征得开设专业所在系主任和任课老师同意,允许免听相冲突的课程,但应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实验,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

如果主修专业课程与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由两个有关的系办公室协商安排,若安排确有困难,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课程的考试时间推至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

若继续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有困难者,可申请放弃并按下列申请程序办理:

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主任和开设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系主任批准,送教学科研工作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开设辅修专业的系,应当于学生的毕业学期初,将学生辅修专业的学业情况报送学生所在的系办公室,由学生所在的系办公室汇总报教学科研工作部。

学生所在的系办公室负责将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记入学籍册。

第四十条在第一专业或第一学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第二专业的课程内容相同时,在修读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时可申请免修。

双专业申请免修课程的学分不得超过专业计划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第四十一条为鼓励学生跨学科、跨门类学习,学院采取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与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教学计划相衔接的方式;

学生在学习辅修专业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继续申请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申请转专业;

(二)学院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和转学:

(一)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二)插班生;

(三)应作试读或退学处理者;

(四)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五)无正当理由者;

(六)艺术、体育类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学习;

(七)入学未满一年者,不得转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办理:

学生在学院内转专业,须按学院的规定办理。

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系及转入系双方系主任同意。

送教学科研工作部审核,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生申请转学,按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的通知(粤教高[2005]197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问题的补充通知》(粤教高函[2010]64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省高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院,必须经转出学校同意,我院严格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我院学生要求转到本省其他同类学校学习,由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审查同意,送教学科研工作部审核并呈主管院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学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三)外省学生要求转入我院学习,须由转出学校将学生的转学材料寄给我院教学科研工作部,经严格审核,呈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学生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四)办理校际间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明),省一级新生录取审批表,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单,近期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院校一级的审批意见,省教育部门的审批意见。

(五)本省跨校或跨省转学的手续,在每年的6月或12月份办理。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请长假,缺课的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个人或家庭特殊原因者;

(四)学生在校期间,因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五)学院按有关规定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七条学生要求休学,应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有关证明(因病要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系主任审批并签署意见后送教学科研工作部审核,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十八条除创业外,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经医院提出意见,系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五十条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又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作保留入学资格1年处理。

第五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学学生的待遇,学院不提供住宿,不准跟班听课和参加考试;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积极疗养。

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医保规定执行;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其户口不变更;

(五)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复学。

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学院申请复学,由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学科研工作部备案;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关恢复健康的体检证明,并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学院同意,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跟原专业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四)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不准予复学;

(五)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其复学后就读的专业同年级学生相同。

第九章退学

第五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不属于处分):

(一)不及格科目过多,达到本办法第三十条退学规定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不论何种原因,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3年者;

(三)休学期满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病休期满申请复学,经体检复查仍不合格者;

(五)按规定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九)境外自费留学,经批准保留学籍1年,逾期未办复学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五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系提出,教学科研工作部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离校,回生源所在地落户;

(二)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不属于退学处分的、已学满1年以上(含1年)并取得学业成绩的学生,教学科研工作部可出具在校学习的证明。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考勤与请假

第五十六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系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

每学期从开学第1天开始,对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进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准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第五十七条学生的考勤,由各系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在学习(包括上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及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参加的其他学习活动)时间内,可由任课老师负责考勤并记录,把考勤情况送系备案。

各系每学期向教学科研工作部综合报告。

第五十八条请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学生请病假或事假,须到系辅导员填写请假呈批表,办理请假手续,病假要附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1-2天,由辅导员审批;

请假3-15天,由系主任审批;

请假16天以上(含16天),由院领导审批,报教学科研工作部备案。

(二)关于见工假、试工假、考研假的规定。

在第七、八学期仍在进行毕业实习,凡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请假:

(1)见工假、试工假:

学生因就业供需见面请假,限假天数视拟就业地点不同而定:

本市内10天,本省内14天,省外20天,可累积用假。

学生签约后,假期自动取消。

(2)考研假一般不超过14天(含双休日及考试时间)。

(3)所缺实习时间一律要补足,违者不记学分。

(4)护理专业学生的请假管理,按我院《护士生实习请假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学生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回校复课者,应及时销假。

因故不能按时复课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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