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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Word下载.docx

国外客户于10月27日复电并于当天送达我方,复电称“接受你25日电但减价2%”,我方正拟考虑时,该客户又于10月28日来电表示撤销其10月27日电,接受我10月25日的发盘。

根据《公约》,客户能否撤销10月27日电?

交易是否成立?

客户可以撤销10月27日电,交易未成立。

原因: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撤销的条件是:

撤销通知先于对方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原发盘人。

案例中客户10月27日复电虽有接受字样但更改了价格条件,属于实质性变更了原发盘条件,不构成接受而构成新的发盘。

客户又于10月28日来电表示撤销其10月27日电,由于此时我方尚未接受客户的10月27日电,复合发盘撤销条件,所以交易未达成。

案例3

某年6月27日,我某公司应荷兰某商号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1950元人民币CIF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此后对方一再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

我方将数量增至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人民币1900元CIF,有效期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

时值该产品主产区遭灾,造成国际市场价格猛涨,我方电称:

“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收到接受电报前已售出”。

荷兰商人7月25日来电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否则,提交仲裁解决。

我方于7月29日,又以获得新货源为由,重新报给对方200公吨,价格由每公吨1900元(CIF价)调高至2650元(CFR价)。

荷商于7月30日来电,坚持我方按原发盘的条件履行合同,否则,以前后报盘的差价赔偿其23万余元的损失。

我方在8月2日去电,强调指出我方发盘没有注明“FirmOffer”字样。

并说按照中国的习惯做法,“凡国外定单,要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这项纠纷经过多次电报往返,争论激烈,最后以我方公司承认合同已成立而告终。

试问:

我方失误在于哪些方面?

案例4

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价格条件FOB上海。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不合理。

FOB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货物品质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海运途中造成的差价损失应由买方自行负责。

案例5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我方应如何处理?

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在上述的安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昭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

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

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

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示可以拒绝,并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案例6

1973年某公司出口一批核桃给英国客户,共计1700公吨,价格条件CIF伦敦。

因核桃属于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因此,按照行业惯例,合同订有“到货期限”条款,如届时货物未到,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

后来货物果然延迟到达,英国客商要求降价。

问:

进口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出口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是真正的CIF合同?

CIF条款,客户只能要求发货时间即DELIVERYdate而不能要求到货时间。

因此,与客户签订贸易合同时,相应到货期限的条款应该删除,因为为不合理条款。

货物延迟到达,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卖方承担。

买方可以找保险公司,也可以找货运公司作出相应赔偿。

卖方可以协助买方处理。

客户要求扣价,卖方有权拒绝。

案例7

我某公司按CFR价格条件与国外一客户签约成交某出口商品一批,我公司于5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启航。

因5月1日至3日是法定假日,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4日上班时发出已装船通知;

马上收到买方来电,称:

该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该批货物损失由贵方承担并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2400美元。

我方应该赔偿。

因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CFR术语下,卖方有义务“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如果卖方未能及时像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货运保险。

未能及时将风险转移,原则上卖方就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案例8

苹果酒品名案例:

我国一进出口商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货物品名为“AppleWine”,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付款要求: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交货要求:

相关单据与合同所交货物相符贸易惯例\文化\习俗\宗教\政治\法律

案例9

品质条款规定不适案:

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共出口羊绒衫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

合同规定羊绒含量100%,商标上也表明“100%羊绒”。

当对方对我方公司出口羊绒衫进行检验后,发现羊绒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

最后我方公司赔偿30万美元结案。

日本公司的索赔是否合理?

从中得到哪些启示?

(一)日方的索赔是合理的,因为所交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由于在订立质量指标时,合同与商标标明“100%”很不科学,也缺乏灵活性,导致卖方违约,买方索赔。

(二)启示:

1。

订立合同时,要正确选择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

2。

货物质量的优劣影响极大:

价格、数量、信誉、贸易壁垒等

3。

货物的质量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

案例10

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农产品,合同规定其所含水份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基本相同,货到德国后,买方验货后提出货物的质量明显比样品差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6000英镑,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这是一宗即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承担保证所教货物既符合文字说明又需与样品一致的责任。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难以做到货样一致的商品最好不要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

能用一种方式表示品质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即凭规格,又凭样品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卖方很难保证,为顺利交货设置了障碍

案例11

某出口公司在交易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USD275/公吨FOB中国口岸。

,但我方公司在签约时,合同上只写了10000吨,交货后,外商提出卖方短装,并说明是应按长吨装运,并要求速将短装的大米160.5公吨(折合美元44137.5美元)装运到对方,卖方自付运费。

应采用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

合同中规定About1000M/T或10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条款,

1、有无不同?

2、在后一规定条件下,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吨?

3、这部分如何计价?

1、About1000M/T与10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条款不同,因为人们对About理解不同,可能是5%,也可能是10%,而10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条款只能是5%。

2、950---1050M/T,

3、如无特殊规定,按合同价

案例12

商品数量短缺买方拒收案:

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

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

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

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

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

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

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

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案例13

某粮油公司向日本出口大豆1000公吨,合同上的包装条款为每100公斤装一个新麻袋。

到交货时发现新麻袋只够装900公吨,为防止延迟交货,临时决定剩下的100公吨大豆采用塑料纤维袋包装。

货到目的港后,日方以包装不符合同为由拒收货物并索赔。

问:

中方是否应赔?

案例14

彩卡上带有“828”字样的纠纷案:

国内公司A与国外客户B在2000年12月份下了1X40‘集装箱产品P1(货号为828-12)的订单。

客户在E-MAIL上要求所有包装上不能显示货号“828”,由于此次进口国海关对于“828”等几种产品征收很高的反倾销关税,所以客户有此要求。

而公司A在给供应商下订单上仅仅注明了在货物的外箱上不能注明“828”,其它具体要求跟此客户以前的出货一致(以前订单的彩卡包装上都有“828”),所以造成彩卡包装生产下来都有“828”字样。

客户在收到公司A寄来的货样照片时,发现彩卡上仍有“828“字样,随即提出去掉“828”,由于我们的货物已全部完成,若换彩卡会造成5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时交货期将推迟20天。

A公司告诉客户货物已全部生产完毕,若返工将造成5万元损失,并希望客户接受有“828”的彩卡。

最后客户答应愿意接受我们货物,但是客户疏通海关需要USD2000.OO的费用,我公司只好同意接受了。

1.A公司在给工厂下订单时,在生产清单上若需工厂填写的内容,需要在英文旁边注明中文,因为很多工厂的英文水平一般,要考虑到工厂的具体情况。

2.在给工厂下订单时需考虑到客户的具体要求,站在客户的立场上考虑收到货,如何区分货物的问题。

特殊的要求,在生产清单上注明以外还要跟工厂在电话里特别强调。

以防工厂对A公司具体要求没有注意到,造成生产的东西不符合的要求,返工,延误交货期。

3.对于工厂较多的订单在给工厂唛头最好编为第1个工厂C/NO.1-(1,2,3…);

第2个工厂C/NO.2-(1,2,3…);

第3个工厂C/NO.3-(1,2,3…);

依此类推

若工厂数很少,而箱数确认的情况可以按照流水号编箱号,如下例子,共75箱货3个工厂。

第一个工厂为:

10箱,那么箱号就是C/NO.1-(1,2,3,……10),

第二个工厂为:

20箱,那么箱号就是C/NO.11-(12,13……30)

第三个工厂为:

35箱,那么箱号就是C/NO.31-(32,33……75)

4.A公司要求质检人员验货时,对箱号进行核实,以防工厂误填。

案例15

某公司外销杏脯1.5公吨,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公斤,(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公斤),交货时,由于此种包装的货物短缺,于是便将小包装(每箱仍为15公斤,但内装30小盒,每小盒0.5公斤),货物发出。

到货后,对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卖方则以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

你认为责任在谁?

案例16

某企业出口柴油机一批,共15箱,总毛重为5.65公吨,总体积为10.676立方米。

由青岛装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轮船,经香港转船至苏丹港,试计算某企业应付船公司运费多少?

解:

经查柴油机dieselengine,属于10级货物,计算标准为W/M;

中国内地——香港航线费率表中查出10级货从青岛运至香港的费率为第运费吨22美元;

香港中转费13美元;

再查香港—红海航线费率表中10级货的基本费率为95美元;

查附加费率表中,苏丹港的港口拥挤附加费为基本运费的10%。

该货物每一运费吨的运价应为22美元+13美元+95美元+95美元×

10%=139.5美元;

共需支付总运费:

10.676×

139.5美元=1489.302美元

案例17

关于交货时间与分批装运的案例:

某年我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一项商品销售合同。

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货,每月等量装运×

×

万米,凭不可撤销信用证,提单签发后60天付款。

对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装运条件仅规定:

“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

”我经办人员见证内未有“每月等量装运×

万米”字样,为了早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条款,除当年12月按合同规定等量装出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于次年1月底,2月底两次装完,我银行凭单议付。

这样交货有无问题?

案例18

关于转船的案例:

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国外来证规定:

“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

该证并注明:

按《UCP500》办理。

现已知:

装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

但此时,该批化工厂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

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哪种处理方法。

结论:

应选择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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