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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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0。
正高级设置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设置五至七级岗位,中级设置八至十级岗位,初级设置十一和十二级岗位。
其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二级岗位按省有关规定参加评审。
三级、四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4:
6(二级岗位人员比例纳入三级岗位统筹),首次聘任设置三级、四级岗位的比例为3.5:
6.5;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2:
4:
4,首次聘任设置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比例为1.5:
3.5:
5;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3:
3,首次聘任设置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比例为1.5:
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比例为5:
5。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设定时,体现向教师倾斜的原则。
为了便于优秀人才的选拔和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专业技术五级以上岗位的设置应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
如部分岗位等级在首聘时超出控制比例,则以学校规定的聘岗条件为主要依据并结合申请人的业绩条件、年资等因素进行调整,直至达到首聘控制比例要求。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设置八个岗位等级,即三至十级岗位,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三至十级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设置五个等级,即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4.特设岗位
为满足学校聘用高层次特殊人才的需要,学校设置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不受学校岗位总数、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以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三、岗位聘任
(一)聘任范围
我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不含内退人员)及学校正式人事代理人员。
(二)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聘任办法
1.岗位聘任工作分级进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任由学校遴选,报省教育厅评审,三至十二级岗位由学校相应聘任组织审核聘任;
管理三至九级岗位的聘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工勤岗位由学校相应聘任组织审核聘任。
2.岗位聘任分为聘期聘任和聘期内聘任,聘期内只进行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晋升以及转岗人员的聘任,不对其他岗位等级进行聘任。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单位提议,学校及时聘任。
新进人员聘任相应职务的基础岗位,并确定试用期。
3.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每年进行一次,管理岗位的行政职务晋升在任命的当月聘任,工勤技能岗位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的当月聘任。
4.2006年7月1日至首次聘任期间退休的相关人员,符合相应的岗位级别条件者,按照相应的岗位级别重新计算退休工资。
5.聘任程序
(1)公布聘任岗位、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3)各聘任组织根据聘任条件提出拟聘人选;
(4)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及拟聘岗级;
(5)公布聘任结果,签订聘任合同。
四、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岗位设置与聘任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制定《淮阴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组长:
郑勇胡相峰
副组长:
力量张强赵炳起纪丽莲顾建国秦志林杨亚军
成员:
陈春雷韩同友赵宜江杨春龙李德友
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陈春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丁志同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管理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等3个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与聘任工作。
(三)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书记为组长,有教师代表参加的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组织,机关以总支为单位成立以总支书记为组长的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组织,其他直属单位成立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组织,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
五、合同管理与考核
(一)学校与受聘人员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聘任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聘任的岗位、工作时间、职责要求、学术规范、工作条件、薪酬待遇、合同期限、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和经双方协商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岗位聘任期限:
一个聘期一般为三年。
(三)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聘任合同,保质保量地完成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
聘任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按聘任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2006年以后进入学校工作的人员,其岗位聘任合同从属于原聘用合同,人事关系的调整按照聘用合同执行。
(四)经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承担工作任务的,暂缓签订聘任合同。
(五)近三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年度综合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者,发生过二级以上教学事故者,不得聘任至本人职称对应的最高岗。
(六)学校依据教职工考核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低聘或转聘其他岗位,转聘后聘期考核再次不合格者,不再聘任。
六、聘期待遇
(一)教职工在受聘期间原则上按所聘岗位级别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管理人员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
(三)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基建等部门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执行了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
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以后此类人员不再晋升管理岗位职员职级。
(四)工人身份的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首聘时统一纳入工勤岗管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现已执行的标准兑现,其工人身份不变,退休时,仍按其工人身份所具备的条件计发退休工资。
(五)岗位聘任后,工作人员增资所需经费按原有经费渠道列支。
七、聘余人员的管理
(一)学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因岗位和聘任条件限制未聘任上岗的人员(不含出国逾期未归人员)为聘余人员。
聘余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再重新选岗。
聘余人员在职期间学校保留其档案工资。
(二)教职工拒绝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的,学校给予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内提供其最低生活保障费,择业期满未调出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予以辞退。
(三)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而未聘任岗位的人员,可以履行病假手续,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和福利待遇。
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八、争议处理
为了切实保证岗位聘任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妥善处理在聘任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申诉委员会。
应聘者在公示期内有权就岗位聘任组织的决定和工作提出申诉。
主任:
顾建国
委员:
李德友孙晓东韩同友陈春雷赵宜江杨春龙董永生教职工代表3人
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申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教职工对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申诉;
(二)负责对教职工的申诉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三)责成有关单位对需要纠正的问题限期予以纠正,必要时提交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四)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申诉人反馈。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
申诉委员会有责任为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申诉人应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教职工对申诉委员会的答复或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依据相关法律或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九、本办法自二○○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一、《淮阴师范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
二、《淮阴师范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
三、《淮阴师范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
四、《淮阴师范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
附一:
淮阴师范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
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的教师队伍,根据《淮阴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教师岗位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其发展需要,结合师资队伍现状进行设置。
(一)教师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岗位。
其中,教授为正高级,副教授为副高级,讲师为中级,助教为初级。
在教师岗位中,教授设四个等级(一至四级岗位),副教授设三个等级(五至七级岗位),讲师设三个等级(八至十级岗位),助教设二个等级(十一、十二级岗位)。
(二)教师岗位总数经省教育厅批复后,学校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进行切块划拨。
教师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其中高级岗位具体设置比例为(按学科分):
1.岗位基础比例
校级一级学科重点(培育)学科,高级岗位比例为40-55%,其中正高级岗位数不超过其高级岗位数的30%;
其他学科或专业,高级岗位比例为20-35%,其中正高级岗位数不超过其高级岗位数的20%。
2.学校在以上岗位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学科特点、现有师资队伍状况和发展规划等情况进行增减调节。
3.省级重点(建设)实验室的岗位比例由学校根据需要单独核定。
4.学校引进的高级人才在第一个聘期内不占所在单位教师岗位数。
(三)岗位等级比例
1.教授岗位中,一级岗位由国家确定,二级岗位由学校遴选后参加省内统一评审,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4:
6(二级岗位比例纳入三级岗位统筹,但不超过三级岗位总数的25%)。
2.副教授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2:
4。
3.讲师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控制比例为3:
3。
4.助教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控制比例为5:
由于达不到聘用条件等原因造成较高等级指标使用不足,高等级指标可用于次低等级使用。
二、岗位职责
(一)基本岗位职责
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声誉,求实创新,能够承担并完成受聘岗位工作。
(二)具体岗位职责
1.一级岗位
提升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声誉,参与制定学校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国内外领先水平,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和学术领军人才。
2.二级岗位
(1)密切关注本学科和跨学科领域的前沿发展,对学科建设进行规划、设计与组织实施;
组织所在学科点的学科建设工作;
(2)培养青年学术带头人,对本学科青年教师的学术方向性、科学研究等予以具体指导,创建一支在国内外有学术影响的创新团队;
(3)组织本学科重大科研项目或协调跨学科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与实施;
(4)密切跟踪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人才发展状况,就本学科领域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向学校提出建议;
(5)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3.三级以下岗位的岗位职责由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
岗位职责中明确聘任期内需完成的教学工作、专业建设和学科建设等集体工作以及需完成的学术成果的质量和数量等。
三、推荐条件
(一)一级岗位
按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二)二级岗位
按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
(三)三级岗位
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及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受聘教授岗位期间,岗位任务考核合格。
1.受聘教授岗位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履行重要的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为学校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可以推荐教授三级岗位。
2.受聘教授岗位6年以上且受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或受聘教授岗位且受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以推荐教授三级岗位:
(1)获得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奖排名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3名,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2名,省部级三等奖排名第1名;
(2)全国模范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优秀教师、省级教学名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
(3)省级教学团队负责人、省级人才培养基地负责人、省级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省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省级以上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等;
(4)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江苏省“青蓝工程”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省级高等学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或省级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负责人、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人选或江苏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等;
(5)主持省级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
(6)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权威期刊、SCI(E)、EI、SSCI、CSSCI、A&
HCI、ISTP、ISHHP等刊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取得国家正式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6篇(项)以上;
或在权威出版社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以上,并在权威期刊、SCI(E)、EI、SSCI、CSSCI、A&
HCI、ISTP、ISHHP等刊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2篇以上。
3.受聘教授岗位以来,取得教育厅规定的教授二级岗位推荐条件中的业绩,但未能通过评审者,可以直接推荐教授三级岗位。
4.优秀人才、特殊人才或为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可以根据需要由校长提名,经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聘任其教授三级岗位。
(四)四级岗位
受聘教授岗位期间,聘期考核合格。
(五)五级岗位
受聘副教授岗位期间,聘期考核合格。
受聘副教授岗位6年以上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或受聘副教授岗位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二者,可以推荐副教授五级岗位:
国家级奖获得者,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5名,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3名,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2名;
或获得市厅级一等奖(第1名);
(2)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工程”、江苏省“青蓝工程”人选或淮安市“十百千”第二层次以上人选、淮安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
(3)校级教学标兵;
(4)主持省级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5)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权威期刊、SCI(E)、EI、SSCI、CSSCI、A&
HCI、ISTP、ISHHP等刊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取得国家正式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4篇(项)以上,或在权威出版社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以上。
(六)六级岗位
1.受聘副教授10年以上可直接推荐副教授六级岗位;
2.受聘副教授岗位4年以上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或受聘副教授岗位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二者可以推荐副教授六级岗位:
(1)院级以上教学标兵,或校级青年教师评优课一等奖;
(2)校精品课程负责人、校优秀课程负责人;
(3)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参加省级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4)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权威期刊、SCI(E)、EI、SSCI、CSSCI、A&
HCI、ISTP、ISHHP等刊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取得国家正式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2篇(项)以上,或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以上。
(七)七级岗位
(八)八级岗位
受聘讲师岗位期间,聘期考核合格。
1.具有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讲师可直接推荐讲师八级岗位;
2.受聘讲师8年以上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或受聘讲师岗位4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二者,或受聘讲师岗位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三者,可以推荐讲师八级岗位:
(1)院级以上教学标兵,或校级青年教师评优课二等以上奖励;
(2)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三等以上奖励1次以上,或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优秀论文”奖励1次以上;
HCI、ISTP、ISHHP等刊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取得国家正式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1篇(项)以上,或取得国家正式批准的职务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发表核心期刊论文5篇以上。
(九)九级岗位
受聘讲师4年以上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或受聘讲师岗位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二者,可以推荐讲师九级岗位:
(1)校级青年教师评优课三等以上奖励;
(2)任职期间年度综合考核优秀或获得校级以上表彰2次以上;
(3)指导学生参加省、厅以上学科竞赛获三等以上奖励1次以上,或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获“校级优秀论文”奖励1次以上;
(4)作为主要参加人(前4名)参加省级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5)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
(十)十级岗位
(十一)十一级岗位
在助教岗位上任职4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在初级岗位任职,聘期考核合格。
(十二)十二级岗位
受聘助教岗位期间,聘期考核合格。
(十三)各二级学院在不低于学校聘任条件的前提下,结合学科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方案,明确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考核内容等,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执行。
(十四)上述所列条件中“XXX以上”均含本级;
高一级岗位推荐条件可作为下级岗位推荐条件使用。
四、聘任程序
(一)公布岗位、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
(二)应聘者提交申请;
(三)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院(单位)聘任组织在不低于学校文件规定的相应岗位等级聘任条件的前提下提出各级岗位拟聘人选并予以公示;
(五)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审定拟聘人员名单;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及拟聘岗级;
(七)公布聘任名单,签订聘任合同。
五、聘任期限
(一)教师岗位聘任期限为三年。
聘任周期结束后,需重新参加教师岗位聘任。
聘期内工作岗位类别发生变化和新入校人员按相应职称的基础级别岗位当月聘任,引进人才按学校确定的岗位直接聘任,聘期到学校规定的聘任周期结束为止。
(二)聘任初级岗位人员一般不超过两个聘期;
聘任中级岗位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个聘期。
六、聘任与考核
(一)教师职务晋升聘任每年进行一次,且只能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中的基础级岗位(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
(二)校党政机关“双肩挑”兼任处级领导职务人员聘任教师岗位的,需由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应聘申请,学院向学校提出推荐意见。
(三)由非教师岗位转聘教师岗位的,先转入相应的教师职务的基础级别岗位,且必须符合教师岗位上岗的有关规定。
(四)给学校的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教师,视其情节,低聘或解聘其现有教师岗位,且2-4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教师岗位的聘任。
(五)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视其情节,低聘或解聘其现有教师岗位,或2-4年内不参加高一级教师岗位的聘任。
(六)发生教学事故被校教学管理部门处理的,或教学综合考评结果在所在学院排名后10%的教师,下一聘期不得参加高一级教师岗位的聘任。
(七)在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聘任程序的,一经查实即视为无效聘任,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八)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考核应以教师岗位职责为基础,重实绩、重贡献、重学术道德、重团队精神,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聘期考核合格者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任原岗位。
(九)教学单位聘任在教师岗位同时兼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执行专业技术工资序列,对其岗位应完成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等基本职责进行考核,对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时予以适当减免,其管理工作按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七、聘任组织
(一)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
胡相峰
副主任:
力量张强纪丽莲秦志林
陈春雷赵宜江杨春龙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全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工作;
2.推荐教授二级岗位拟聘人选;
3.审定教师三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人员。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书记(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教师岗位设置与聘任组织,负责本单位教师岗位的设置与聘任工作。
八、其他
根据国家规定,专职辅导员(包括辅导员、分团委<
团总支>
书记、学工办主任、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纳入教师岗位序列,其聘岗条件按照教师岗位条件执行,其岗位职责、考核内容等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单独制定。
附二:
淮阴师范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调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淮阴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设置范围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岗位。
1.各学院实验室、信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单位根据需要设置工程技术与实验岗位;
2.图书馆、各学院资料室设置图书资料岗位,校办设置档案岗位;
3.学报编辑部设置编辑出版岗位;
4.财务处设置会计岗位;
5.后勤管理处设置医疗卫生、工程技术岗位;
6.审计处设置审计岗位;
7.其他特殊岗位。
(二)设置办法
根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分布特点,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