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问题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何承担》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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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59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这是施工企业对进场建筑材料的【检验义务】

没有检验造成质量问题的,承包人承担过错责任。

承包人有没有过错要拿这条规定来衡量。

【承包方的材料质量检验义务:

【发包方的过错】

在于伪造同批次的质保单骗取施工方信任,得以免检,使劣质水泥直接进入浇筑,导致质量事故,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承包方免责】

按照规范规定。

承包人对于不同批次的水泥应当分别检验,同批次无需检验。

承包方依据质保单免检的行为符合规范规定,按照《建筑法》判断应该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发包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水泥供应商要求赔偿,承担水泥不合格导致的损失。

第二篇:

建筑工程中甲供材成本的确定建筑工程中“甲供材”成本的确定

(一)建筑工程中“甲供材”成本的确定

1、“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由于“甲供材”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设方或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

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6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4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或者按照100万元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6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为什么呢。

在实践中,施工方按照1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60万元的建安发票,根本行不通,因为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的开票系统中,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再税,即使可以按照100万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开出60万元的建安发票,甲方必须凭40万的材料发票和60万的建安发票入账,这在实践中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即税务局不认可甲方的材料票进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但不包括建设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甲供材”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甲供材”中的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材料供应商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了甲方,在实践当中,施工企业基于营业税风险的控制考虑,往往会把“甲供材”中的材料价款和建筑劳务价款一起开建安发票给甲方进行工程结算。

2、“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例如,一项100万元的甲供材合同,其中甲方购买的材料为4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才不会有40万元材料款漏缴营业税的风险。

可是,施工企业开出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必须按照100万元记收入,基于此,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没有40万元的材料发票成本,尽管实践当中,不少施工企业会凭从甲方领取材料的材料领料单和甲方购买材料发票的复印件进成本,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当局是不认可材料令料单和甲方提供的材料发票复印件进成本的,因此,甲方需要多缴纳40万元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

基于以上分析,“甲供材”对施工企业来讲,企业所得税风险较大。

3、“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针对“甲供材”中的税收风险问题,施工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二方面来规避。

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与甲方签定的”甲供材”合同,必须给予甲方开具包含甲供材营业额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而不能与甲方签定纯建筑劳务合同,然后只对建筑劳务款开具建安发票,因为,建筑施工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与甲方虽然签定纯建筑劳务合同,但在工程结算时,工程产值必须含有甲方提供材料的价值,这就决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与甲方虽然签定纯建筑劳务合同时,甲方提供材料的营业税也要施工方承担.。

第二,施工企业应该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

只有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如果甲方不同意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那施工企业该怎么办。

我认为应该按照以下办法来操作:

首先,施工企业与甲方必须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

其次,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盖施工方的公章而不能够盖甲方的公章;

再次,材料采购款必须由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是施工企业、甲方和材料供应商三者间必须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即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委托支付令;

最后,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施工方,然后由甲方交给施工方。

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施工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的合同,实质上是“甲供材”的合同,这对于甲方和施工方双方来讲都没有风险,因为,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消除了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嫌疑,对于施工方来讲,没有以上分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一方面可以消除甲方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顾虑,另一方面可以使施工方不存在以上分析的“甲供材”存在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但是,这种操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基于此规定,甲方如果与施工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就不能要求施工方到甲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那里购买材料。

然而,该条规定是基于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为保护施工承包者自行购买建筑材料而不受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的干扰所进行的立法。

如果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从中赚取材料差价的好处,与甲方达成协议按照以上分析的四个步骤进行操作,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合同订立原则,同时,对甲方购买材料部分依照税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是合法合理的。

因此,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只要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由甲方购买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悖,可以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起到规避“甲供材”给施工方造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二)装修工程中“甲供材”和安装工程中“甲供设备”成本的确定

1、装修工程中“甲供材”和安装工程中“甲供设备”的税务处理

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在包工包料的情况下,设备价款和装修材料费用必须要缴纳营业税,特别是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设备和材料款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还得缴纳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基于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自己采购安装设备和装修材料,委托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进行施工,则房地产企业可以凭设备和装修材料的销售发票进行开发成本并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而且可以加计20%扣除,不需要施工企业开具建安发票,只需要施工企业就安置和装修劳务部分开具建安发票即可。

如果安装和装修企业对设备和装修材料实行包工包了,则施工方必须向房地产企业就设备和装修材料以及安装和装修劳务开具建安发票。

2、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划分的界限。

各省、市地税局早在xx年就应有相关设备范围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6号)第三条第

(十三)项曾规定。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xx]9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函[xx]72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xx]1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建筑安装行业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大地税函[xx]22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山东地税局公告xx年第1号)等。

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xx)。

(三)园林绿化工程中的绿化费用的确定

1、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承包房地产公司的绿化工程

对于拥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在外承接绿化工程后,先用自己基地的自产树苗和花卉进行栽种,不足苗木部分再从外部购进加以补充。

例如:

一项绿化合同总金额为500万,其中自产苗木款为180万,外购苗木款为100万,提供场地平整及绿化施工费等合计为220万。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该园林公司销售的外购林木应与绿化工程费一并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100万+220万)×

3%=9.6万。

而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的180万应单独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免征范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xx]52号)文件中做了明确界定。

林木、花卉分别属于财税[xx]52号文件中“植物类”中的“林业产品”和“其他植物”,因此,该园林公司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xx年公告第23号)规定:

“自xx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房地产公司以180万的免增值税发票和320万元的建安发票进开发成本时,必须还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房地产公司与园林绿化企业必须签订提供绿化劳务(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

二是园林绿化企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复印件)盖章给房地产企业。

2、无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绿化工程

对于规模较小、没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在承建园林绿化工程时,需要全部从外购进苗木。

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将外购苗木款与施工劳务费一并只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如外购苗木款180万元,绿化工程费100万元,应征营业税=(180万+100万)×

3%=8.4万元。

如果无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承包房地产企业的园林绿化工程,则必须向房地产企业全额开建安发票。

第三篇:

关于房地产企业“甲供材”开票问题的请示关于房地产企业“甲供材”开票问题的请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我河南省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xxxxxx(简单自我介绍一下,需要加入位置,经营范围,税号,法人代表名称,电话等内容即可)。

我公司做为国有企业,自成立之初,公司上下就确立了“依法纳税”的宗旨。

在实际工作中,也积极学习财税新政策,把依法合理纳税当做工作重点。

现我公司在财税处理的实践中,遇到了一个“甲供材”如何开票的问题。

现就此问题请示贵局:

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

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

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担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开票问题:

“甲供材”的购货发票一般在房地产企业手中,但有些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及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必需以施工方开具的甲供材营业税发票为扣除依据”。

但是如果要求施工方企业开具“甲供材”营业税发票,普遍存在主管税务机关(施工方企业)有开票限制、施工方企业“甲供材”开票的这部分有收入无成本的问题等等。

我们的建议。

营业税的营业额(即计税依据)与开票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开票额是指实际交易的金额,而营业额是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两者不能相混淆。

计入施工单位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劳务时领用的甲供材料。

税法强调建筑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料,并不是说施工单位的开票额中要包括甲供材料金额,而是施工单位的开票额中包含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要包括甲供材料。

这部分营业税由发包方承担,应计入施工单位的劳务价款。

所以我们认为,营业税开票额与计税依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对于此“甲供材”部分的营业税应直接入库,并允许房地产企业以购货发票做为企业所得税汇算及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甲供材的税前扣除依据。

不应再由施工单位就甲供材部分开具营业税发票。

河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四篇:

如何处理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责任承担想学法律。

找律师。

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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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责任承担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1、承包方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1)施工准备责任。

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物资准备责任。

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3)及时告知责任。

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

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4)工程质量责任。

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5)工程保管责任。

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工程交付责任。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竣工验收责任。

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工程保修责任。

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xiexiebang/想学法律。

请上

(10)共同责任。

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意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发包方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1)办证责任。

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工程定点责任。

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

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4)物资保证责任。

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经费保证责任。

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人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工程款,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6)技术保证责任。

发包方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施工监督责任。

发包方应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误工赔偿责任。

发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返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无异议并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9)验收结算责任。

发包方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逾期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认可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亦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竣工后,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发包人拒绝验收的,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双方对半承担。

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导致无法进行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

(10)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1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又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当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12)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质量承包人除对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外,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二)有效合同处理的一般规定

1、有效合同处理中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1)有利于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构成要件、行为表现形式、责任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

(1)责任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和过错是构成违反有效合同责任的基本要件。

(2)行为表现形式。

包括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表现形式。

(3)责任承担方式。

包括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

(4)免责事由。

包括不可抗力、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权利主张人自身的过错等几种情况。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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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原因分析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处理

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原因分析引发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常见原因有:

1.违背施工程序。

不按施工程序办事,无施工图施工,不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等。

2.违反法规行为。

超低价中标;

非法分包、转包、挂靠;

擅自修改设计等行为。

3.管理与施工不到位。

不按图施工或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设计。

4.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及设备。

材料及制品不合格;

机电设备不合格。

5.自然环境因素。

如焊接工程,焊接时下大雨并且风大;

涂料工程,涂装时空气扬尘过大,风速过大等。

工程质最事故处理的依据

1.工程施工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书面记录、物证、照片和录像等。

2.合同文件。

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

3.技术文件和档案。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记录、施工日志、设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现场制作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等。

4.《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方式

1.修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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