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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管理层评估资本充足率时,需要考虑银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具体阶段。

银行应进行严格的、前瞻性的压力测试,以识别可能对银行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市场条件的变化。

银行管理层对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抵御各类风险负有首要责任。

685.严格的程序具有以下五个主要特征: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

∙健全的资本评估;

∙对风险的全面评估;

∙监测和报告系统;

∙内部控制的检查。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

686.一套健全的风险管理程序是有效评估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基础。

银行管理层负责掌握银行所承担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了解资本充足程度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并根据相应的风险轮廓和商业计划,确保风险管理程序的规范性和复杂性。

687.银行从战略目标出发,对当前和未来的资本需求进行分析,是制定战略计划程序重要的一环。

战略计划应该清楚阐明银行的资本需求、预计的资本性支出、期望的资本水平和外部资本来源。

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必须把资本计划视为能否实现其战略目标的关键要素。

688.银行的董事会有责任确定银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并确保管理层建立一套评估各类风险的框架,开发一个将风险与资本水平挂钩的系统,制定监测内部政策合规性的方法。

同样重要的是,董事会应采取并支持有力的内部控制,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确保管理层将这些方法和规定在整个组织体系中有效地传达。

健全的资本评估

689.健全的资本评估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确保银行识别、计量和报告所有实质性风险的政策和程序;

∙将风险水平与资本联系在一起的程序;

∙根据银行的战略重点和业务计划,设定与风险轮廓相符的资本充足率目标的程序;

∙确保完整管理过程的内部控制、检查和审计程序。

风险的全面评估

690.资本评估程序应覆盖银行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

尽管并非所有风险都可以精确计量,但仍然需要开发测算风险的程序。

因此,尽管无法包括所有的风险,评估程序应考虑下列风险:

691.信用风险:

银行应有研究方法分析各类暴露所包含的信用风险,包括单个借款人或其他交易对手以及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

较复杂银行针对资本充足率的信用检查评估至少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风险评级系统、资产组合分析/汇总、资产证券化/复杂的信用衍生工具、大额暴露和风险集中。

692.内部风险评级是监测信用风险的一种重要工具。

内部风险评级应足以对所有信用暴露进行识别和计量,并作为该银行信用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总体分析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种评级系统不仅应对有问题的资产进行评级,而且应对所有资产提供详细的评级。

在评估信用风险对对应的资本充足率时,应包括贷款损失准备。

693.信用风险分析应足以识别出在资产组合层面的所有弱点,其中包括风险集中,同时应考虑到,使用诸如资产证券化、复杂信用衍生工具等机制管理贷款集中及其他资产组合问题的风险。

另外,对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分析,还应考虑公众对监管当局实施《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情况的评价。

694.操作风险:

委员会认为,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应比照其他重大银行业风险的管理严格进行。

如未能对操作风险实施适当的管理,可能导致对一个银行风险/回报资产组合的错误描述,并可能造成银行的重大损失。

695.银行应开发出一个管理操作风险的框架,并通过该框架评价资本充足率。

框架应根据管理操作风险的政策规定,覆盖银行对操作风险的偏好和承受能力,包括操作风险向银行外部转移的程度和方式,框架还应制定银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这类风险方法的政策。

696.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评估主要基于银行自身对风险值(value-at-risk)的计量或市场风险标准法(参见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案1996)。

同时,还应强调银行进行压力测试,以评估用于支持交易业务的资本是否充足。

697.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

计量利率风险时,应考虑银行各项的实际利率头寸,并考虑所有相关的重新定价和到期日数据。

这些信息一般包括:

各种金融工具、资产组合的余额和合同利率,本金支付,利率重定日,期限,利率可调项目中用于重新定价和确定合同利率上、下限的利率表。

利率风险计量系统还应建立有关假设和技术的完整文档。

698.不管银行使用哪种计量系统,也无论其复杂程度如何,银行管理层都应确保系统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因为计量系统的质量和可靠性主要取决于数据质量和模型使用的各种假设,所以管理层应特别重视这些方面的内容。

699.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对于任何银行的持续经营都是非常重要的。

银行的资本会影响到本行的流动性,在发生危机时尤其如此。

每家银行都必须建立能够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系统。

银行应根据其流动性资产状况和所处市场的流动性来评估本行的资本充足率。

700.其他风险: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诸如声誉风险和战略风险在内的其他风险难以计量,但仍希望银行业进一步开发出管理这些风险各方面的技术。

监测和报告

701.银行应建立一套系统,对风险暴露以及银行风险轮廓变化对资本需求的影响进行充分的监测和报告。

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应定期收到有关银行风险轮廓和资本需求的报告。

这些报告应确保高级管理层:

∙对实质性风险的水平和发展趋势及其对资本水平的影响做出评价;

∙对资本评估计量系统中关键假设的敏感度和合理性做出评价;

∙确定银行持有充足的资本抵御各种风险,并满足既定的资本充足性率目标;

∙根据银行报告的风险轮廓,评估未来资本需求,并对银行的战略计划作出必要调整。

内部控制检查

702.银行内部控制结构是资本评估程序的基础。

对资本评估程序的有效控制,包括独立的检查和在适当情况下安排内部或外部审计。

银行董事会负责确保管理层建立评估各类风险的系统,开发出将风险与银行资本水平挂钩的系统,制定监测内部政策合规性的方法。

董事会应定期核查其内部控制系统能否充分保证银行有序和审慎地开展业务。

703.银行应定期对其风险管理程序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检查范围包括:

∙针对业务的性质、范围和复杂程度,银行资本评估程序的合理性;

∙对大额暴露和风险集中的识别;

∙银行评估程序所用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银行评估程序在范围界定方面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压力测试和对各种假设及参数的分析。

原则二:

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监测并确保银行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

若对检查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704.监管当局应定期对银行评估资本充足率的程序、风险头寸、相应的资本充足水平和所持有资本的质量进行检查,并判断银行目前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内部程序效果如何。

检查的重点应该放在银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质量上,而不应以监管职能代替银行的管理职能。

定期检查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的组合: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与银行管理层进行讨论;

∙检查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前提是其工作重点针对资本问题);

∙定期报告

705.如采用的分析方法或假设存在错误,对资本要求产生实质性影响,监管当局要详细检查每家银行对资本需求的内部分析情况。

风险评估充足性的检查

706.监管当局应评估银行的内部目标和程序是否涵盖了银行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

监管当局还应审查银行评估内部资本充足率所用的风险计量方法是否完善,以及银行在制定限额、评价各项业务的业绩和在总体上判断和控制风险时,如何运用这些方法。

监管当局应审查银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的结果,以及这些结果与资本计划的关系。

资本充足率的评估

监管当局应检查银行的评估程序,以确定:

∙银行选择的资本目标水平,是否全面并考虑了当前的经营环境;

∙高级管理层对资本水平进行适当的监测和检查;

∙资本构成与银行业务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

708.监管当局还应检查银行在确定资本水平时,是否充分考虑了无法预测事件的影响。

这种分析应该包括大范围的外部条件和情况,银行采用技术的复杂性以压力测试也应符合银行的业务活动。

控制环境的评估

709.监管当局应检查银行管理信息报告和系统的质量、业务风险和业务数据汇总的方式,以及管理层对突发和变化的风险的记录情况。

710.在所有情况下,确定单个银行的资本水平都应考虑该行的风险轮廓、风险管理程序及内控的有效性,诸如经济周期的影响和宏观经济环境等外部因素也应在考虑之内。

最低标准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711.使用符合资本监管目标的某些内部方法、信用风险缓缓释技术和资产证券化手段,银行必须满足包括风险管理标准和披露的要求,特别是披露银行计算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

监管当局必须确保银行自始至终满足这些条件,并将此类检查作为监管当局检查程序的一部分。

712.委员会认为,检查银行最低标准和合格标准是原则二下监管当局检查程序的一部分。

在制定最低标准时,委员会已经考虑了银行业的现行做法,因此希望这些最低标准为监管当局提供基准指标,这些基准指标和银行管理层对有效风险管理和资本分配的期望是一致的。

713.监管当局在标准法某些条件和要求的合规性检查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在此,尤其要确保将使用可降低第一支柱资本要求的各种工具视为稳健、经过检验并且有明文规定的风险管理程序的一部分。

监管当局的反应

714.完成上述检查程序后,如果监管当局对银行风险评估和资本分配的结果不满意,就应采取原则三和四明确的一系列措施。

原则三:

监管当局应鼓励银行资本水平高于监管资本比率,应该有能力要求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另外持有更多的资本。

715.第一支柱的资本要求将包括一部分超额资本(buffer),用于应对影响整体银行业的不可预见性因素,针对银行的各类不可预见性因素将由第二支柱负责处理。

第一支柱的资本要求,对有良好内部系统及控制、多样化的风险轮廓、达到第一支柱资本要求、第一支柱较好地覆盖了各项业务的银行,可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当然,监管当局还需考虑是否充分包含了市场的特殊情况。

监管当局一般都要求(或鼓励)银行持有高于第一支柱资本标准的超额资本从事经营活动,银行应保持超额资本的原因:

(a)银行出于自身的目的,会在市场上需求一个有利的信用等级,第一支柱设立的最低要求有助于帮助银行在市场上取得一个较低的信用等级。

例如,大多数国际化银行倾向于得到国际认可的评级机构的较高的评级结果。

所以,出于竞争的考虑,银行很可能选择在高于第一支柱所要求的最低资本水平之上经营。

(b)在正常的业务情况下,业务类型和规模都会发生变化,不同的风险要求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引起整体资本比率的波动。

(c)银行追加资本金的成本会比较高,特别是要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或在市场情况不利的时候更是如此。

(d)银行资本金降到规定的最低标准之下是严重的问题,这会导致银行违反有关法律和/或促使监管当局按规定采取纠正措施。

(e)可能存在第一支柱未考虑、但单个银行或整个经济面临的风险。

716.监管当局可以采用多种手段确保每家银行经营过程中,都保持充足的资本充足率。

在这些手段中,监管者可以规定临界比率、目标比率,建立更高的类别(如:

资本雄厚和资本充足)以区别不同银行的资本水平。

原则四:

监管当局应尽早采取干预措施,防止银行的资本水平降至防范风险所需的最低要求之下;

如果银行未能保持或补充资本水平,监管当局应要求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717.如果监管当局认为银行未达到上述监管原则中规定的要求,就应考虑采取多种备选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加强对银行的监督、限制银行支付股息、要求银行制定和实施令人满意的资本补充计划、要求银行立即追加资本。

监管当局应该有权决定使用最符合银行具体环境和经营环境的措施。

718.增加资本并不总是解决银行困难的根本性措施。

然而,实施某些措施可能会花费时间(如:

改善系统和控制)。

所以,增加资本可作为一种临时性措施,同时应采取改善银行状况的根本性措施。

一旦这种改善银行状况的根本性措施得到落实,其有效性得到监管当局认可,就可以取消增加资本的临时性措施。

C.监督检查的具体问题

719.委员会对银行和监管当局监督检查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做出了规定,这些问题包括第一支柱未直接涉及的主要风险,以及监管当局应确保第一支柱某些方面切实发挥作用的重要评估。

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

720.委员会继续认为,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是潜在的重要风险,需要安排资本。

但是,业界反馈的意见和委员会继续进行的工作都表明:

不同的国际银行在风险的性质和监测管理程序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

考虑到这种因素,委员会认为,应将银行帐户中利率风险纳入新框架中第二支柱。

当然,如果监管当局认为,各家银行在风险性质和风险监测和计量方法方面大致相同,也可以规定强制性的最低资本要求。

721.修订后的利率风险指导原则,将银行内部系统作为计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主要工具,并强调了监管当局所应采取的措施。

为便于监管当局进行跨银行的利率风险暴露监测,银行必须通过内部计量系统,采用标准利率冲击,将内部计量结果以与资本相关的经济值的形式提供给监管当局。

722.若监管当局认为银行所持资本与其利率风险水平不相称,必须要求银行降低风险或增持一定数量的额外资本,也可同时采用两种方法。

如辅助文件《利率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所述,如银行在标准利率的冲击下,其经济值下降幅度超过其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之和的20%(200个基本点),监管当局必须特别注意这类“异常值银行”(‘outlierbanks’)的资本充足情况。

操作风险

723.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中用于计算操作风险的总收入,只是计量银行操作风险的一个代用指标,在某些情况下,如银行的利润或收益低,则会低估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根据辅助性文件“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良好做法”,监管当局应考虑,第一支柱计算出的资本要求是否与单个银行操作风险相符,比如通过与其他在规模和业务上类似的银行进行比较。

信用风险

IRB法的压力测试

724.银行应确保持有足够的资本,以满足第一支柱的要求和IRB法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得出(表明资本水平不足)的结果(见第396至399段),监管当局应检查压力测试的执行情况,直接用压力测试的结果,判断银行是否应在高于第一支柱最低监管资本充足率水平之上经营。

监管当局应针对银行资本不足的程度,做出相应的反应,通常是要求银行降低风险和/或持有超额资本/准备,确保目前资本水平能够同时满足第一支柱的要求和压力测试反映出的结果。

违约定义

725.银行在估计PD、LGD和EAD时,必须使用违约参考定义。

但是,正如第416段介绍的,各国监管当局将发布指导性文件,根据自己的判断对违约参考定义作出解释。

监管当局将评估违约参考定义在各银行的使用情况及其对资本要求的影响。

监管当局应根据第418段,特别注意出现参考定义的差异的影响。

剩余风险

726.新协议允许银行利用抵押、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等手段冲抵信用或交易对手风险,以降低资本要求。

当银行为降低信用风险使用缓释技术时,这些技术带来的风险可能影响风险缓释的效果。

银行因此面临的风险,诸如法律风险、文档风险或流动性风险,也是监管当局所关注的。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能发现,不论是否满足第一支柱的最低资本要求,自己面临的与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反而比预想的还要大。

这些风险包括:

∙难以及时获取抵押品或将其变现(遇到交易对手违约时);

∙保证人拒绝或延迟支付;

∙未检验文档的无效性

727.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当局将要求银行将信用风险缓释的相关政策和规程制定成书面文件,以控制这些剩余风险。

银行可能需根据监管当局要求提交这些政策和规程,并必须严格检查这些政策的适当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728.在有关信用风险缓释的政策和规程中,银行必须考虑在计算资本要求时,是否充分认识到了第一支柱允许使用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价值,并必须证明本行的信用风险缓释管理政策和规程与认定的资本优惠水平相适应。

当监管当局对这些政策规程的作用、适用性和应用不满意时,可以要求银行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要求银行针对剩余风险持有额外的资本,直到信用风险缓释规程中存在的缺陷得到调整,达到监管当局的要求。

监管当局可要求银行:

∙对持有期、监管折扣或波动性的假设做出调整(相对本行的折扣方法);

∙不全部承认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整个信用资产组合上或针对特定的产品线);

∙明确持有的额外资本

贷款集中风险

729.风险集中是指,任何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相对于银行的资本、总资产或总体风险水平),威胁银行健康或维持核心业务能力的单个风险或风险组。

风险集中可被视作银行发生主要问题最重要的原因。

730.风险集中可以产生于银行资产、负债或表外项目(无论产品或服务),既可以出现在交易过程中,也可以由不同类别风险暴露的组合而产生。

由于贷款是大多数银行的主要业务,贷款集中风险经常是银行中最实质性的风险集中。

731.贷款风险集中产生于共同或相关的风险因素,这些因素面临压力时,对每个产生集中的交易对象的信用等级都将产生负面的影响。

第一支柱对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没有涉及这部分集中。

732.银行应具备有效的内部政策、系统和控制,以识别、测量、监测和控制本行的贷款风险集中。

在第二支柱框架下评估资本充足率时,银行应认真地考虑本行的信贷风险集中程度,这些政策应覆盖银行可能面临的各种不同的贷款集中风险,包括:

∙单个交易对手或一组相互关联的交易对手的主要风险。

在许多国家,监管当局对这类风险设定一个限额,通常是大额风险的限额。

对一组交易对手的大额风险限额,银行也可以将设立一个用于管理和控制所有这些大额风险的累计限额;

∙对同一经济行业或地域的交易对手的贷款风险;

∙对财务状况依赖于同类业务或商品的交易对手的贷款风险

∙因银行信用风险缓释业务产生的不直接的贷款风险(如,单一化的抵押品产生的风险或单个交易对手提供贷款保护产生的风险)。

733.银行管理贷款风险集中的框架,应以书面文档的形式予以规定,其中包括对与银行有关的贷款风险集中的定义,这些风险集中和相关限额的计算方法。

定义限额时,应结合银行的资本、总资产或存在有效的计量指标时的总体风险水平。

734.银行管理层应定期进行主要贷款风险集中的压力测试,检查测试的结果,以识别可能对银行运营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市场条件的潜在变化,并做出反应。

735.在贷款风险集中方面,银行应确保符合委员会信用风险管理原则(2000年9月)及其附录中的指导原则。

736.在监管过程中,监管当局应评估银行贷款风险集中的程度、银行管理水平和根据第二支柱要求银行资本充足率内部评估水平,评估还应包括对银行压力测试结果的检查。

如银行未充分考虑该行贷款风险集中产生的风险,监管当局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资产证券化

737.除了银行在决定资本充足率时,要按第一支柱的要求考虑交易的经济内涵外,监管当局将监测银行的考虑是否充分。

因此,针对特定的资产证券化风险的监管资本,可能超过新协议第一支柱规定的资本要求,特别在单个银行的总体资本要求不足以反映其所面临的风险时。

738.另外,监管当局可以检查银行资本需求的自我评估是否切合实际,自我评估如何在资本计算及某些交易文档中得到反映,以决定资本要求是否与风险轮廓相符(如替代条款)。

监管当局也将检查银行在其经济资本计算中持有的头寸,是否考虑了期限错配问题。

另外,监管当局可以检查银行对资产库中资产间实质关系的评估,以及这些评估如何体现于计算中。

如果监管当局认为银行的方法不够有效,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取消或减少对发起资产的资本减让,或提高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资本要求。

风险转移的重要性

739.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的,绝不是转移信用风险(如融资),即便如此,信用风险的转移也是有限的。

但是,发起行为降低资本要求,从事资产证券化所导致的风险转移已引起了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视。

如果风险转移不充分或不存在,监管当局可以要求发起行持有高于第一支柱要求的资本,或者不允许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降低资本要求。

因此,监管当局希望,发起行为了获得一部分的资本减让,应将部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

这样,所减免的资本与有效转移出去的信用风险量有关。

下面这些例子中,监管当局考虑了风险转移的程度,如保留或回购大量的风险,或通过资产证券化以为我所用的方式有选择转移的风险。

740.根据风险均衡程度,发起行决定保留或回购重要的资产证券化风险,这可能会影响资产证券化转移信用风险的目的,特别是当监管当局认为大部分信用风险和资产库名义值,可能自始至终转移给至少一个独立第三方时。

当银行以造市为目的回购风险时,监管当局认为,发起行购买一部分交易是适当的,但不能购买全部交易。

监管当局认为,发起行出于造市目的所购买的头寸,应在一定时期内卖出,这样才能保持转移风险的真正目的。

741.识别非重要风险的转移、特别是与质量好、未评级的暴露有关的转移的标志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质量较差的未评级资产和风险暴露中主要的信用风险都保留在发起行。

相应地,监管当局通过监管检查,可以提高特定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或提高银行的整体资本要求。

市场创新

742.因为资产证券化的最低资本要求可能无法解决全部潜在问题,监管当局应注意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新特征,评估包括检查新特征对信用风险转移的影响,并在第二支柱框架下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一支柱框架下的反应是注意市场创新,可以采用一系列操作要求和/或有针对性资本处理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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