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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原理复习资料及答案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6、在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中,(A)是最主要的一种票据A汇票

7、汇票的付款日期为“At30daysaftersight”,这种规定方法属于(A)。

A见票后若干天付款

8、没有有效到期日的信用证(C)。

C以最后装运日期作为有效到期日

9、在下列三种规定商品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中,(C)是较为公平合理的。

C、装运港离岸检验后到达目的港又复检的检验

10、一国在其国境内设有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时,其关境(B)。

B小于国境

11、凡货样不能做到完全一致不宜采用(D)。

D凭样品买卖

12、联运提单的签发人对(B)B第一程运输负责

13、汇票背面写明“Payto×

×

Co.only”,这种背书属于(C)C限制性背书

14、在托收方式下,下列对出口商最有利的交单条款是(A)A即期付款交单

15、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的付款人是(B)B开证银行

16、对于仲裁地点的选择,(C)对我最为有利。

C在我国仲裁

17、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发达国家是(D)。

D最大的提供者最大的接受者

18、(D)属于银行信用。

D信用证和银行保证书

19、下列包装标志中,属于指示性标志的是(A)

A小心轻放

20、拒绝证书是(D)向其“前手”追索的法律依据。

D持票人

四、简答题

1、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在绝对成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比较成本理论,第一次以无可比拟的逻辑力量,论证了国际贸易分工的基础不限于绝对成本差异,只要各国之间产品的生产成本存在着相对差异,就会出现产品价格上的相对差别,从而使各国在不同产品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就可参与国际贸易分工并取得贸易利益。

比较成本是对各国产品的成本做相对比较,比较成本差异的存在,是国际贸易分工的基础,这是比较成本思想的精髓。

他指出,各国并不一定要生产成本绝对低的产品,而只要生产出成本比较低或相对低的产品,就可进行贸易分工,这对双方都有利:

首先,按比较成本原理进行生产的国际分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产品产量。

其次,随着产量的增加,通过国际贸易,各自国内的消费水平也提高了。

再次,按比较成本原理进行贸易分工,能节约双方的社会劳动。

李嘉图比较成本理论的问世标志着国际贸易学说总体系的建立。

比较成本理论作为反映国际贸易领域客观存在的经济运行的一般原则和规律的学说,具有很高的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

2、海运提单的性质如何?

①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如数收到提单上所列货物;

②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

③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

在国际市场上,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

也可凭此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

3、信用证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用证有三个基本特点:

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②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

③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

4、引起不可抗力事故的原因有哪些?

对不可抗力有哪两种处理方法?

不可抗力事故通常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自然力引起的,例如,风灾、火灾、旱灾、雪灾、地震等。

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原因引起的,例如,战争、政府封锁、禁运等。

①延期执行合同。

在不可抗力事故持续期间,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待不可抗力事故消失后,人继续履行合同。

②解除合同。

产生的不可抗力的事故,非短期内所能复原,当事人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采用解除合同的处理方法。

5、简述李斯特保护贸易政策的主要内容。

答案:

李斯特保护贸易理论是以生产力理论为基础,认为国家的强富不在于现有的财富多少,而在于将来能创造多少财富,而能创造未来财富的是生产力,生产力比财富本身更重要;

在对外贸易方面,他主张在国家干预下实行保护贸易政策,而保护贸易政策的关键是保护关税。

但是实行保护贸易政策将使国民经济的某一部分遭受损失,因此应把实施保护政策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

对工业有选择的加以保护,以便被保护工业将来发展后所获得利益补偿因实行保护政策而造成的损失。

这样,对幼稚工业应重点加以保护,而保护的重点应是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工业。

李斯特保护贸易理论对于当时德国工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使德国在很短的时间内赶上了英、法等早期资本主义国家。

五、案例题

1、某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出口电风扇一批。

合同规定白色、灰色按7:

3搭配。

后国外来证改为灰色、白色按7:

但公司乃按原来合同规定的花色比例装船出口。

问这样做有无不可?

这样做显然是错误的。

该公司的行为必然造成单证不符,银行不予付款的后果。

卖方应于收到信用证后立即通知对方改正,决不能不顾信用证上的规定而单凭合同行事。

2、某外商来电要我提供芝麻一批,含油量以50%为标准,如不足50%。

每降低1%按FOB出口价折价1.5%,不够1%时,按比例计算。

若货物低于45%,则买方有权拒收。

订立这样的品质条款是否合理?

在合同中订立这样的品质条款只对买方有利。

如果货物高于对卖方并无任何补偿,所以应增加“如超标准则溢价白分之若干”的条款。

只有这样才能对买卖双方均有利。

我方在签定品质条款时切勿忽视此类问题。

3、某外商来电要我提供芝麻一批,含油量以50%为标准,如不足50%。

每降低1%按FOB

出口价折价1.5%,不够1%时,按比例计算。

为什么?

4某公司按CIFC5%价对外成交一笔出口业务,总金额为100000美元。

但来证金额为95000美元,并在特殊条款中注明5%CIFValuetobedeductedatnegotiationandremittedtousforpaymenttotheopener.后经办人又申请对外付出租金(95000×

5%)4750美元。

如此付佣是否正确?

很显然是属于重付佣金。

因为

(1)在特殊条款中,开证人(买方)已经预先扣除了佣金,故对外不应再付。

(2)在对方来证时应要求开证人修改信用证,信用证金额应为:

100000美元,不应预先扣除佣金,货款收妥后在按(100000×

5%)5000美元支付佣金。

1.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FOB合同,出售油菜籽。

合同规定:

“3月份内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负担相关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事后,买方在3月份未能派船。

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不能派船,卖方将撤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结果买方的船5月5日才到。

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

(1)卖方可否拒绝交货?

(2)卖方能否取消合同?

(3)如索赔,应包括什么项目?

答案

(1)可拒绝交货,因FOB要求买方派船,但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违约在先

(2)能取消合同,因买方违约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违反要件(3)索赔项目包括:

28天仓租费、利息、保险费、其他意外损失等

􀁺

2.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irrevocableL/C支付。

由于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

“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签定后,我公司于10月中将货物装运出口,凭L/C规定的装运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船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这时,正好遇到核桃市场价格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

我外

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试问:

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说明理由。

答案

(1)该合同不是CIF合同

(2)在采用CIF术语订立合同时,卖方被要求保证货物的到达或以何时到货作为收取货款的条件的话,则该合同将成为一份有名无

实的CIF合同(3)本案中,“于12月2日抵达”实际上已经将装运合同修改为到达合同,所以不是CIF合同

3.如按CIF出口,买方凭单付款,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后,提出拒付货款。

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案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交单据符合要求,买方不得拒收单据或拒付货款。

买方只能先付款赎单,再向责任方索赔,追回损失。

1、《华沙-牛津规则》是有关(A)的统一规则。

A、CIFB、FOBC、CFRD、EXW

2、采用(A)条件时,卖方所承担的责任最小。

A、FOBB、CIFC、FCAD、EXW

7.我方某公司与英商签订一笔服装合同。

合同按CIF伦敦即期L/C方式付款,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我方按时将货物装上直达轮,并凭

直达提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议付货款。

该轮船中途经过某港时,船公司为了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服装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伦敦。

由于换

装的船舶设备陈旧,该批服装比原定时间晚了2个月到达。

为此,英商向我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

为。

(1)我方应否赔偿?

(2)如何处理?

(3)为什么?

答案

(1)我方不应赔偿。

(2)应让买方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交涉,凭保险单

向保险公司交涉。

(3)因为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以船舷为界,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所以,船方擅自转船造成的损失也应由买方承担。

另外,CIF属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并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8.意大利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

合同规定分4批交货。

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中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

中方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案中方公司要求合理。

因为成套机械设备虽然分成4批交货,但每一批交货都是相互依存的,从而构成一有机整体。

如果其中一批交货存在问题,将导致整个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而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要求解除整个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9.􀁺

一份订购精密配件的合同规定:

“买方应在制造过程中,按照进度预支货款。

”买方十分关心配件质量,如卖方不能按时、按质供应配件,将给买方带来严重损失。

合同签订后不久,根据可靠消息,卖方供应的配件质量不稳定。

于是买方立即通知卖方:

“根据可靠消息,你方供货质量不稳定,我方将中止履行一切义务。

”卖方立即向买方提出书面保证:

“如果卖方不履行义务,将由我方担保银行偿还你方所作的一切支付。

”买方仍坚持中止履行合同,可否?

答案买方可中止履行合同。

因为卖方预期违约,买方履行通知义务后,卖

方提供了保证,但其保证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充分”的程度(买方十分关心配件的质量,而卖方未针对质量作保证。

10.1990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

法国商人又将该批机床转售给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国公司索赔。

我国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答案我国公司如果仅以此货物卖到法国,而且双方未预期转售,则不承担责任;

倘若知道,则要承担责任。

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此项权利或要求;

或者此项权利或要求,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则不承担责任。

11.中方某公司向美商发盘限6日复到有效。

美商于4日发电表示接受。

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接受电报于7日上午送达中方公司。

此时,中方考虑到出厂价上升,当即回电拒绝。

但美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生效,而中方则认为合同不成立。

按《公约》规定,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合同不成立。

因为中美均为《公约》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由于传递的延误所造成的逾期接受,经发盘人立即拒绝,合同不成立。

12.A向B发盘,发盘中说:

“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

“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A未作任何

答复。

问: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合同未成立。

因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是一方发出实盘(要约),另一

方作出有效的承诺。

在本案例中,A发出实盘,但B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B对原发盘作出了实质性的修改,按照公约第19条规定:

“表示接受的发盘如载有

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发盘,并构成还盘”,所以,合同不成立。

13.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询购某商品,不久外商发盘,有效期至9月22日。

我方于9月20日复电:

“价格若能降低至30美元,可以接受。

”对方未反应。

9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同意对方的发盘。

由于接受未超过发盘所规定的有效期,此项交易已经达成

答案此项交易没有达成。

因为我方9月20日复电要求降低价格,属于还盘的性质。

原发盘失效,对发盘人不再具有约束力。

14.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6月3日以电传的形式请德国某钢材供应商发盘。

我方在电传中声明:

(1)我方将根据发盘内容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

(2)我方必须于6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6月31日。

德商于6月5日用电传向我发盘。

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6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

6月20日德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其6月5日发盘。

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

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

直到6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德商我方接受其6月5日的发盘。

但德商坚持该发盘已于6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

试问,如果你是仲裁员,将如何裁决?

答案裁决如下:

合同成立。

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一项要约,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的要约是不能撤销的。

我方事先已告知德商我方询盘意图,之后德商发盘,

所以我方有理由相信德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

该发盘没有规定有效期,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合理时间)德商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

1.我国某贸易公司与英国商人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按CFR利物浦条件成交。

在装运前两伊战争爆发了,犹豫两伊战争爆发使苏伊士运河不能通航,船必须绕道南非好望角。

由于绕航多付的运费由谁承担?

CFR贸易条件下是卖方负责运输费用,根据海牙规则,由于战争引起的改道所产生的多出的运费,运输公司可以免责,所以,还是由卖方负责多出的运输费用。

一场国际货物的买卖,一般都会涉及到五方:

买方,卖方,船方(即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

买卖双方在商定合同的时候,一般要涉及到的项目有:

运输,保险,包装,支付方式,等等。

一般来说,运输费用的支付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风险以及责任的划分,在国际交易中,是有专业术语来表示的,楼主这里的CFR利物浦就是贸易术语之一。

代表,卖方负责运输费用,运输过程的责任,保险费用。

当卖方将货物交接给船方,责任连同货物一起转交给了船方,船方要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但是,船方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于货物的事故负责,在特定情况之下,船方可以免责,这种由于战争的爆发,而引起的绕航,就不需要船方负责,所以,在没有加保战争险的情况下,多出来的费用,依然要有卖方承担。

 

15.商品倾销(Dumping),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企业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外国市场抛售倾销商品,打击竞争者以占领市场。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在过去30年外贸大发展过程中,我国商品出口一直受到国外贸易壁垒的影响,国外反倾销更是成为长期困扰我商品出口的一大难题。

就在改革开放初我国出口贸易刚刚有了一点起色后,国外反倾销就接踵而至。

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糖精钠发起反倾销调查,我首次遭遇国外贸易救济。

此后,国外反倾销就与我国出口贸易如影随形,且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

我国已连续13年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国内产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协议规定,“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个别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尝试采取反补贴措施限制我国产品,近年来反补贴案件也持续增加。

随着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提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有望缓解,但花样百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依然会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严重影响。

近年来,发达国家与我国的贸易摩擦已经从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引进外资、对外投资等领域,并且已从产业、企业、产品层面扩展到体制、制度、政策层面。

人民币汇率、知识产权、政府补贴、劳工福利、企业社会责任、服务业开放等等政策和制度层面的摩擦也日益增多,使得应对工作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此,我国的预警机制需要进一步得到完善,政府与一些重要摩擦国的磋商和对话依然需要得到加强,企业的应诉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降低贸易摩擦造成的不利影响。

面对世界各国对中国反倾销诉讼,中国企业应从一下三方面积极应对:

一是要积极应诉。

应诉是我们应对反倾销的关键。

正像打官司有原告和被告一样,并不是谁是原告谁就有理,被告有申辩的权利,最终理在何方要服从法庭的裁决。

二是要敢于起诉。

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反倾销是一柄双刃剑,谁都可以利用它置对手于败境。

与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相比较,中国对外国产品提出反倾销诉讼的比较太失平衡,获胜的案例就更是凤毛麟角了。

在国际范围内的反倾销斗争中,我们不能总是处于消极防御、被动挨打的地位。

三是不要盲目应诉。

我们提倡积极应诉,就是说应诉就要有胜诉的把握,起码要有胜诉的可能。

这意味着在应诉之前要进行充分的准备,不顾自身的条件限制,仓促应诉是不可取的。

14.美国是全世界对对外贸易关系管制得最严密、最强烈的一个国家,美国贸易法"

301条款"

是一项"

报复性"

的法律。

其本质是攻击性单边主义,即301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可以采取单边制裁行动;

报复多以单边措施(unilateralmeasure)形式存在,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

报复方有权依据单方面判断而决定是否实施报复以及如何实施报复,不受多边规则和程序的约束,因此容易导致报复滥用。

不相容。

因为WTO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组织,其争端解决机制采用的是多边主义,即它禁止WTO成员针对其认为违反义务或导致《WT0协议》规定的任何利益丧失或减损而采取单边行动,要求成员使用WTO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与这些问题有关的争端。

作为WTO的成员国,并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作出重大贡献的美国,何以违反WTO使用"

?

我们认为,其基于的唯一原则是美国利益至上

WTO报复制度的主要特征及其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我国在参与WTO争端解决过程中,既有可能成为报复方也有可能成为被报复方,只有充分认识WTO报复制度的特征及其对我国对外贸易可能产生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才能做出适当的应对。

(一)报复受制于实力及其影响与传统国际法上报复一样,WTO报复的实施及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报复双方的实力对比状况。

首先,报复是由报复方自力实施的对抗性措施,只有当报复方具备相应的报复能力时报复才有可能付诸实施,因此,报复“固定地成为由大国对小国所采取的行为”;

其次,被报复方实力弱于报复方时,其承受报复能力也就相对越弱,就容易达到报复效果,反之则难以达到报复效果。

从实力因素考察,目前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和对外贸易总额已经分别排名世界第四和第三,这说明我国的经济总量庞大,综合国力明显提升,为我国实施报复或承受报复提供强大的实力后盾支持。

作为一个“重量级”的选手,实施报复时,可以给对手形成巨大的威慑;

在遭受报复时,可以拥有较强的“抗击打能力”,从而减轻报复的损害结果。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虽然已经跻身于经济大国和贸易大国之列,但还远不是一个经济强国和贸易强国,依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仍难以与美欧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抗衡,在与其发生贸易摩擦时,无论哪一方实施报复,我方均有可能处于劣势地位,要承受相对不利的后果。

(二)报复受多边体制约束及其影响在传统国际法上,报复多以单边措施(unilateralmeasure)形式存在,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

根据DSU第23条“加强多边体制”的要求,成员负有在WTO多边框架下解决争端的义务,该条款还特别要求各成员必须遵循DSU报复规则和程序确定是否存在可以诉诸报复的情形、确定报复水平和获得报复授权,这表明,报复只能在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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