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教育系统生均经费管理办法 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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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区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受理经费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复核年度部门预算及部门预算调整,按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
(二)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及专项审计;
(三)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审定单位项目库,批复年度部门预算,审核年度部门预算调整;
(二)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经费使用绩效再评价;
(三)会同区教育局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
第六条生均拨款单位主要职责:
(一)建立单位项目储备库,编报年度部门预算;
(二)按要求使用经费,对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对经费的使用绩效进行自评;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生均经费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七条(学校生均拨款标准)深圳市公办中小学校及职业学校运行经费实施生均拨款制度,按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取得学籍的学生数和统一的生均拨款标准核拨经费。
生均拨款标准为:
(一)小学5200元/生/年。
(二)初中6800元/生/年。
(三)高中7000元/生/年,不含教育收费返还。
我区承办的新疆班不执行上述生均拨款标准,其办学经费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
(四)职业学校17000元/生/年,不含教育收费返还。
国家示范性中职学校,经区教育局同意,可在此基础上浮10%。
此外,寄宿制公办学校根据寄宿生人数按300元/生/年标准增加安排公用经费补助;
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各类附设特教班、随班就读以及送教上门学生按小学11500元/生/年,初中19500元/生/年补助公用经费,其他项目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障。
第八条(学校生均经费使用范围)公办学校生均经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含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购买服务经费、政府绩效等。
公办学校生均经费具体包括:
(一)中小学
生均经费主要用于维持学校日常运行(含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工会费及职工福利费等教学行政费、学生体检费、免费义务教育书杂费)、校园安全管理经费(含非教育教学时段管理费、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财政承担部分保险费)、校舍建筑物及设备设施日常维修维护;
补充完善及更新教育设施设备、教师培训以及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等经费开支。
(二)职业学校
生均经费主要用于维持学校日常运行(含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教师培训、工会费及职工福利费等教学行政管理费、中职学生体检费、中职学生免学费补助、中职学生助学金以及实习补贴等)、校园安全管理经费(含非教育教学时段管理费、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财政承担部分保险费)、实验实训运营、技能大赛、课程改革、校舍建筑物及设备设施日常维修维护、补充完善及更新教育设施设备、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等经费开支。
第九条(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公办幼儿园实施生均拨款制度,按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取得学籍的学生数和统一的生均拨款标准核拨经费。
根据“以事定费”的原则核算公办幼儿园日常运行经费,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为:
21376元/生/年,不含教育收费返还。
公办幼儿园的基本建设、开办、租赁费和20万元以上的大型维修修缮经费由财政或发改按需安排,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工资福利由区财政局按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资福利予以保障。
第十条(幼儿园生均经费使用范围)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主要用于维持幼儿园日常运行、校园安全管理经费、校舍建筑物及设备设施日常维修维护、补充完善及更新教育设施设备、教师培训、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保育教育、购买服务等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未实施生均拨款单位经费安排原则)以下学校不实行生均拨款制度:
(一)实有办学班级(在校生人数)未达到设计办学规模70%的学校,或办学规模为在校生人数900人以下的小规模学校等暂不实施统一生均拨款,其办学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及规定标准予以保障。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学校不实施统一生均拨款,由区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及区的相关政策及规定标准合理安排经费。
(三)实有在校生人数低于1000人的中职学校,专业单一且培养成本较高的艺校、体校,以及新开办的学校前三年未达到招生规模时可暂不实施统一生均拨款,其办学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学校开办费标准及使用范围)公办中小学校开办费是指用于购置保障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所需的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功能室设备、实验室设备、办公设备、生活设施设备、校园安全设施设备、校园文化建设以及功能用房二次装修等新建学校开办所需经费,按班级折算的一次性开办费投入标准。
开办费不含基本建设投入、车辆购置和教职工人员经费。
开办费保障开学基本需要,对需要逐步积累的图书资料、教学及实验室器材等需求纳入学校生均经费安排。
公办中小学校开办费标准为:
普通小学及公办幼儿园50万元/班、普通初中65万元/班、普通高中90万元/班。
新办中职学校开办费、大型实训设备购置等费用,由区财政局在生均外另行安排。
新校(园)提出开办费项目支出预算规划,规划时间是从招生年份至办学规模达到设计规模70%期间。
预算规划经区教育局及区财政局审核后,在规划期间逐年纳入各校(园)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扩班经费标准及使用范围)公办学校扩班经费是指学校改扩建后增加学位供给的,按实际增加班额、学生数、经费标准以及5个月计算安排的生均外的经费。
主要包括以下经费:
(一)扩班一次性投入经费:
30万元/班;
(二)寄宿制公办学校寄宿生公用经费补助300元/生/年;
(三)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各类附设特教班、随班就读以及送教上门学生公用经费补助小学11500元/生/年,初中19500元/生/年;
(四)购买服务经费:
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障。
公办幼儿园参照以上扩班经费标准安排经费。
第四章生均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生均经费项目支出申报原则)制定公办学校及幼儿园生均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单位在项目支出标准及使用范围内申报项目。
第十五条(生均经费项目支出使用范围)设立公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三类生均经费项目库,设定特殊学校预算经费项目库,各单位在项目库内申报项目支出。
(一)中小学、职业学校、特殊学校项目库
1.一般性项目:
包括水电、物业、教材及练习本费、非教育教学管理经费、一般管理事务经费、教育教学管理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政府绩效专项经费、设备(施)维修(护)费、文体活动经费、学生资助经费、购买教育服务费、集团工作经费、新疆班教育经费、预留机动经费等,以上项目经费原则上从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或结余资金中安排支出。
2.教育费附加项目:
包括设备、修缮及业务类,以上项目原则上从教育费附加安排支出,根据《宝安区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
(二)幼儿园项目库
包括水电、物业、一般管理事务经费、政府绩效专项经费、专项慰问经费、幼儿保育经费、办公教学设备购置经费、网络设备及系统经费、生活设施设备购置费、班组部门用品购置经费、教研培训经费、设备(施)维修(护)费、校园安全设备购置费、监控系统经费、校舍场馆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费、集团工作经费、项目质保金、预留机动经费等。
以上项目经费原则上从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或结余资金中安排支出。
第十六条(生均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制定原则)生均经费项目支出标准总体原则为:
满足正常办学需要,力求勤俭节约,适当超前保障和加强教育信息化应用投入。
具体原则为:
(一)有关文件已明确标准的,根据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无明确标准的,参考市、区教育系统同类项目目前执行标准,制定我区标准;
(三)无法制定定量标准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定性标准。
第十七条(生均经费项目支出标准)生均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包括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具体可分为《宝安区教育系统生均经费中小学项目支出标准》、《宝安区教育系统生均经费职业学校项目支出标准》、《宝安区教育系统生均经费幼儿园项目支出标准》、《宝安区教育系统特殊学校项目支出标准》。
第十八条(生均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动态调整)建立教育系统生均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有关文件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生均经费项目实施管理)生均经费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按照《宝安区教育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生均经费实施绩效自评,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高单位履职效能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第二十一条区教育局应当加强对生均经费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每年对生均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或审计,强化绩效评价或审计结果刚性约束,建立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应当对生均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开展绩效再评价,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生均经费的行为,由区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印发前区教育局出台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另有新规定出台的,从其新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