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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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规定Word格式.docx

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区长、管委会主任和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成员的提议,提出书面报告,经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确定。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提交会议送审文稿及有关说明,在会前30日送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送审文稿等会议文件须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送分管副市长原则同意并签注意见;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

(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程、列席人员的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与会议文件一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

需在全体会议审议的会议文件,一般应在会前送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审阅。

(六)市人民政府成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以书面形式通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准假后应指定其他负责人与会。

列席人员应为单位负责人。

(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需要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的,应通过充分酝酿,广泛听取建议,集中正确意见,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或会议总结。

(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主持人作出的决定或会议总结草拟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核稿,送市长签发。

(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和文件,需要报请市委审定或备案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据会议纪要草拟公文并附会议有关文件,经秘书长签发后送市委办公室。

特别重要的,由秘书长核稿,经市长签发后报送市委。

(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草拟议案文稿,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核稿,由分管副市长审核,送市长签发,以市长名义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草拟公文,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核稿,报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以《莆田市人民政府令》形式签署公布,并依法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开。

1.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2.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4.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5.讨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有关事项;

6.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7.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它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主办部门做好充分准备。

有关内容经认真协调仍有较大分歧的,可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再作协调并提出意见。

原则上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不提交常务会议审议。

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须按照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送分管副市长审核并签注同意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意见。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成员的书面提议,并附议题有关文字材料,经秘书长提出安排意见,报市长决定。

(四)对已确定安排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提交送审文稿、起草说明或工作汇报及意见等会议文件,一般在会前3日送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程、列席人员的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经秘书长核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

(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会议列席人员应是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除主要汇报单位外不带助手。

会议列席人员除经批准到省外出差或参加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主要领导相关活动外,一般不得缺席常务会议。

会议列席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确需请假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会议主持人批准,获准后还应授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与会;

凡会议内容有明确通知的,须带明确意见到会。

(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情况、意见和建议,在会议上发表意见。

经过充分讨论,由会议主持人作出有关决定或会议总结。

受市长委托主持的会议,会议主持人会后向市长报告会议情况。

(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记录;

并根据会议主持人作出的有关决定或会议总结草拟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核稿,由市长签发。

受市长委托召开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其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核稿后,经会议主持人审核,送市长签发。

(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和文件,需要报请市委审定或备案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据会议纪要草拟公文并附会议有关文件,经秘书长签发后送市委办公室。

(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草拟议案文稿,经分管副秘书长核稿,由分管副市长审核,送市长签发,以市长名义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十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核稿,由分管副市长审核,送市长以《莆田市人民政府令》形式签署公布,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备案。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其他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草拟公文,按工作分工,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核稿,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报送省政府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

四、市长办公会议

(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开,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1.研究确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工作以及市长、副市长分管范围内涉及较多部门、工作交叉的问题;

2.讨论决定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3.市长、副市长通报工作情况;

4.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5.研究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6.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委常委会讨论的事项;

7.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8.其他如涉及追加财政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须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需要提请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做好准备工作。

有关内容经认真协调仍有较大分歧的,可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再作协调并提出意见。

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须按照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送分管副市长审阅并签注同意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的意见。

(三)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集市长办公会议成员的书面提议,并附议题有关材料,经秘书长提出安排意见,报市长决定。

(四)对己确定安排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提交送审文稿、起草说明或工作汇报及意见等会议文件,一般在会前3日送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市长办公会议议程和列席人员的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经秘书长核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

(六)市长办公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获准后还应授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与会;

有关单位特别是主要汇报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或按会议通知要求派员列席会议,除主要汇报单位外不带助手。

(七)市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应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情况、意见和建议,积极发表意见。

受市长委托召开的会议,会议主持人会后向市长报告会议情况。

(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长办公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主持人作出的有关决定或会议总结草拟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核稿,由市长签发。

受市长委托召开的会议,其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核稿后,经会议主持人审核,送市长签发。

(九)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和文件,需要报请市委审定或备案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据会议纪要草拟公文并附会议有关文件,经秘书长签发后送市委办公室。

特别重要的,经秘书长核稿,由市长签发后报送市委。

(十)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或通过的文件,需要市人民政府发文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草拟公文,按照工作分工,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五、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一)市长、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需要时,可委托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专项问题。

1.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2.研究处理属于市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3.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4.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5.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6.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7.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题、出席人员等会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提出,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以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

需要通知下级政府有关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需要通知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报市长审批。

(三)与议题有关的单位应派有关负责人或按会议通知要求派员出席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有关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授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出席,凡会议内容有明确通知的,须带明确意见到会。

(四)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要贯彻市政府工作总体思路和整体部署,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经过充分讨论,由会议主持人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协调或处理问题的方案或意见。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负责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记录;

并根据会议主持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草拟会议纪要,送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需提交市人民政府进一步研究的,不发专题会议纪要;

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开的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发会议纪要。

(六)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需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草拟公文,按工作分工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核稿,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凡内容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的,签发前须经有关副市长审核会签。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召开或要求下级政府负责人出席的全市性会议(含全市性电视电话会议,下同)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要任务是: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

部署市政府全局性工作或市政府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会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由秘书长审核,经市长同意,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通知出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文中应明确:

“市人民政府决定,召开XXX会议”。

(二)由市直部门或单位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要任务是:

部署涉及各部门的综合性工作或需要市政府各部门、下级政府共同完成的重要专业性工作。

会议方案由市直部门或单位提出,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经分管副市长同意,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提出申请的市直部门或单位发文通知出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文中应明确: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XXX会议”;

有关部门、单位或下级政府应按会议通知的要求派员出席会议。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召开的或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电视电话会议,属于紧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或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召开的全国或全省性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就同一议题结合本市实际加以贯彻部署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批。

但应控制会议时间,一般不扩大参加会议层次和人员。

(四)除市人民政府决定或己经市长办公会议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外,凡确需下级政府副职出席会议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凡需下级政府正职出席会议的,应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呈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请下级政府领导出席的全市性会议,由提出申请的市直部门或单位发文通知出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文中应注明: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召开XXX会议”。

七、其他事项

(一)对提交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和协调工作。

凡涉及计划、投资、财政、税收、物价、机构、编制等问题,以及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各主办部门在会前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加强沟通,吸收合理的意见,主动加以整合。

经过协商,意见仍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都应在会议上如实反映不同意见并提出建议。

(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在会后需正式形成文件的,必要时报经秘书长同意后可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录音。

其录音资料由办公室文电科专人妥善保管,不得复制,保存1个月后由文电科主要负责人监督销毁。

会议的记录要点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负责人审阅后与会议资料一并存档。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记录要点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负责人审阅后与会议资料一并存档。

(三)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会议讨论的内容,凡未作出决定的,不传达、不扩散;

已作出决定的,在对外公布前或不需公布的情况下,均应按工作需要的原则控制传达范围。

会议讨论的过程,不传达、不扩散。

需要在会后收回的保密文件、资料和其他内部讨论稿,由会议的承办科室负责编号发出,及时收回。

(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通过的文件,需要公布、下发或上报的,应在文件标题下注明:

“XXXX年X月X日莆田市人民政府第X次全体会议通过”。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需要公布、下发或上报的,应在文件标题下注明:

“XXXX年X月X日莆田市人民政府第X次常务会议通过”。

(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议定事项中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市长和各分管副市长以及秘书长和各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贯彻执行和督促检查。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各有关科室应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办公室领导主动跟踪督查,将督查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对策建议。

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将上述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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