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土地改革民主革命集体化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农民理论的演变与发展学术界第6期.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147766 上传时间:2023-01-04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45.6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秦晖土地改革民主革命集体化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农民理论的演变与发展学术界第6期.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秦晖土地改革民主革命集体化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农民理论的演变与发展学术界第6期.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秦晖土地改革民主革命集体化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农民理论的演变与发展学术界第6期.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秦晖土地改革民主革命集体化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农民理论的演变与发展学术界第6期.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秦晖土地改革民主革命集体化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农民理论的演变与发展学术界第6期.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秦晖土地改革民主革命集体化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农民理论的演变与发展学术界第6期.docx

《秦晖土地改革民主革命集体化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农民理论的演变与发展学术界第6期.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秦晖土地改革民主革命集体化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农民理论的演变与发展学术界第6期.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秦晖土地改革民主革命集体化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农民理论的演变与发展学术界第6期.docx

秦晖土地改革民主革命集体化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农民理论的演变与发展学术界第6期

土地改革=民主革命?

集体化=社会主义?

——马克思主义农民理论的演变与发展

来源:

学术界2002年第6期

[摘要]所谓“三农问题”是世界各国进入现代化时面临的普遍问题。

本世纪初俄国发生斯托雷平土地改革引起了强烈反弹以来,从俄国马克思主义中形成了通过平分土地完成“民主革命”,再通过集体化建立“社会主义”这样一种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理论。

这种理论与古典马克思主义有极大差异。

文章从这一理论在社会思想史上所继承的那些资源的分析入手,理清150年来农民问题上的“主义”变迁,对农民“问题”本身的解决具有重大意义。

马克思主义农民理论的演变与发展告诉我们,现代化的农民可以是个体经营的,但绝不是孤立于公共交往的;可以是联合起来的,但绝不是依附性的。

离开这种认识来理解土地改革与集体化,都会偏离民主革命、社会主义和世界范围内农民问题的真正实质。

[关键词]土地改革;民主革命;集体化;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农民理论;发展

□秦晖

所谓“三农问题”如今日益引起上下的关注。

然而三农之成为问题并不始于今日,亦不限于中国。

在一定程度上讲它是世界各国进入现代化时面临的普遍问题。

我们所面对的特殊性一方面固然源于特定的“路径依赖”,另一方面也是普遍性问题在我们这里的积重难返。

但过去的路径依赖并不是我们一家的独自选择。

自本世纪初俄国发生斯托雷平土地改革引过集体化建立“社会主义”这样一种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理论。

这种理论模式不仅在中俄等国形成了实践的路径,成为“列宁主义”的基本成分之一,而且对世界上其他形形色色的许多农民问题理论与实践产生强烈影响。

但这种理论与古典马克思主义的极大差异,以及它在社会思想史上真正继承的那些资源,并没有得到透彻的分析。

因此从思想史上理清150年来农民问题上的“主义”变迁,仍然对农民“问题”本身的解决有重大意义。

一、“两种保守性”与小生产衰亡论

马克思主义诞生时,经典作家主要是在两个层面上谈论农民问题的。

其一是从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角度,认为农业问题的方向是公有制与“社会化”。

而农民在这个问题上有所谓“小资产阶级两重性”或日“摇摆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性质;农民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作为劳动者可能会跟无产阶级走,接受社会化的改造。

作为私有者又可能跟资产阶级走,发生“商品生产者的自发倾向”。

而这两重性中何者居于主要地位,则以农民中的阶层不同(大农更多一些私有者属性,小农更多一些劳动者属性)以及具体的利害关系背景有所变化。

此外当时马克思主义者还有一个看法,就是认为家庭经营是落后的,要被社会化大生产所取代,不是被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所取代,就是被社会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所取代。

这样就产生了关于农民的“两种保守性”的观点。

当时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家担心农民作为私有者、小资产阶级与商品生产者会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斗争时跟着前者而反对后者,从而表现出“路易·波拿巴式的保守”。

恩格斯说:

“1848年二月革命的朦胧的社会主义激情很快就被法国农民的反动投票一扫而光。

……我们大家都知道,单是农民的这一勋业就索取了法国人民多少代价;法国人民至今还苦于这一勋业的后果。

而作为传统“小生产”的体现者,他们如果与资产阶级发生冲突,又可能意味着传统对现代化、“小生产”对“大生产”的抵制,从而表现出“万代式的保守”,因而无产阶级也不能接受。

马克思曾多次谈论过对“农民的万代”的担忧。

而欧洲最典型的农民国家沙皇俄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更曾普遍认为:

“专制制度的支柱应当(而且可以)不是贵族,也不是资产阶级,而是‘农民民主派’”。

这种看法似乎从反面得到了证实:

当时沙皇政府的确有知识分子、资产阶级乃至贵族都不可靠,“皇帝和国家唯一可以依靠的阶层是农民”的判断。

甚至农民对地主的仇恨也被认为具有这种保守性质:

“宁可一切土地归沙皇,只要不归地主”的想法是农民皇权主义的基础。

这使得马克思主义者担心,面对资产阶级革命“专制政府可能利用农民来采取某种冒险举动”,并认真考虑过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与资产阶级妥协以对付农民的“反动”。

这样一来,农民无论是跟着资产阶级走还是与资产阶级冲突,似乎都不是好事,都是“保守”乃至“反动”的体现。

所以毫不奇怪,在马克思与恩格斯身居英国从事写作的时代,他们对“农民保守性”是看得更重的。

《共产党宣言》中关于农民有反现代化倾向因而是“保守的”、“甚至是反动的”之论断,《路易·波拿巴的雾月18日》中关于农民是“一口袋马铃薯”的论点,都是马克思农民观中十分经典的说法。

这种说法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当时所处的西欧、尤其是英国社会发展提供的体验。

过去有一种说法:

世界各国都没能消灭农民家庭经济,只有英国成功地用大农场取代了小农经营。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19世纪号称农场化最典型的时代,英国仍有40%左右的耕地是由家庭农场、而不是建立在雇佣制基础上的大农场来经营的。

而且以后这个比例更大了。

实际上到了恩格斯和马克思、恩格斯的学生一代进入理论创作活动时,一种不同于马克思设想的趋势已经在西方农业近代化进程中表现得很明显:

“农业的发展中并没有走向大生产的倾向,恰恰相反,在农业发展的范围以内,大生产并不常是较高的生产形式。

”但尽管如此,19世纪中期生活在英国的马克思、恩格斯仍然可以以当时当地的经验为依据预言小农的灭亡:

“我们假定,农业和工业完全一样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也就是说,农业是由资本家经营;……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以工人的劳动条件被剥削为前提,那么,在农业中,它是以农业劳动者的土地被剥削,以及农业劳动者从属于一个为利润而经营农业的资本家为前提。

”当时一些最乐观的马克思主义者正是以这种“假定”为基础,认为未来的无产阶级革命已经无需面对小农问题,因为作为这种革命对象的资本主义的发展“会替它清洗农村中的地盘,有如在城市中一样,也期待大生产与小生产的斗争,将使后者从它们之中排挤出去”。

这样无产阶级只需要变私人资本的“农业工厂”为公有制的“农业工厂”就行了,而为此需要考虑的只是城市无产阶级与农村无产者—农业工人的合作问题。

这样,19世纪中期的社会主义者相当普遍地忽视农民问题,甚至“认为农民是神秘的、不可思议的,甚至有时引起灾祸的东西。

然而到19世纪末,随着德法等国无产阶级政党(德国社会民主党、法国工人党等)力量的大增,社会主义日益从书本上的理论创作变成实际的大规模社会运动,人们就发现,无论他们是搞社会革命还是仅仅投入竞选以扩大势力,都不能回避原来以为不存在的小农问题:

“社会民主党一走进农村去,立即就碰到那种曾经使以前的民主革命党惊慌失措的神秘力量。

社会民主党看见,在农村经济中小生产的消灭,绝不是马上可以实现的,较大的农业企业只是缓慢地占有那种不得不让出的地位。

这个时候德法两国不仅小农仍然众多,而且其政治觉悟与参与意识随着现代化进程也大为发展。

而且德法两国早已消灭封建制,不存在农奴解放、村社解体这类问题,自然也就没有了“万代式保守”的危险。

自由小农面对的是大资本大农场等“大生产”的压力。

而无产阶级政党当时一方面与农民同样面对资本这个敌人,另一方面又自认为是“大生产”的代表而视“小生产”为落后。

于是,是支持农民抵抗资本(同时也抵抗“大生产”),还是乐于见到资本的“大生产”继续消灭小农以替无产阶级“清洗农村地盘”,便成了引起激烈争论的话题。

1894年,法国工人党南特代表大会通过土地纲领,支持小农反对大资本。

不久德国社会民主党也开会讨论土地问题,恩格斯随即写了《法德农民问题》一文,表示不同意法国工人党的做法。

他再次提出小农是“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残余”、正在“不可挽救地走向灭亡”。

因此无产阶级政党不应试图维护小农,但是也不能像对待资产阶级那样剥夺他们。

“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但我们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

……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绝不会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

”无产阶级正确的态度应当是:

在对农民进行阶层分析的基础上,在革命时期力图联合正在“无产阶级化”的下层农民,来反对倾向于资产阶级的上层农民;而在革命之后则引导农民走上合作化道路,但这一切以尊重他们的自愿、不搞强制为条件:

“我们坚决站在小农方面,我们将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较为过得去一些,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下决心这样做的话;如果他们还不能下决心,那我们就设法给他们尽量多的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一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

在恩格斯逝世前数月写成的最后一部重要作品《法德农民问题》,是第一代马克思主义者对“社会主义革命中的小农问题”给出的经典答案,后来考茨基发挥此书的观点写成了当时被称为“《资本论》之后最出色经济学著作”与“农业问题上马克思主义思想大全”的大部头著作《土地问题》,对“小生产没落论”、“农民阶层分析论”、“两重性论”与“自愿合作论”给予了进一步的系统论证。

本书因而成为马克思主义农民问题理论的权威,在后来俄国马克思主义与民粹主义进行农民问题大论战时提供了基本的理论资源。

即使在以后第二国际瓦解、列宁与考茨基成为论敌的时代,列宁对考茨基这本书的评价仍然是颇高的。

《法德农民问题》与《土地问题》虽然为此后很长时期内马克思主义者的农民社会主义改造理论定了基调,但它的“自愿合作论”的温和色彩后来却受到斯大林的贬低。

斯大林在给“全盘集体化”制定理论依据的1929年12月27日“马克思主义土地问题专家代表大会”上演说时宣称:

恩格斯关于要给农民“尽量多的时间”去考虑是否合作化的说法是一种“似乎过分慎重的态度”。

按斯大林的说法,恩格斯之所以“过分慎重”是因为西欧的农民有土地私有制,以至农民便死守“自己的一小块土地”。

而村社制下的俄国没有土地私有制,因此我们就无须“过分慎重”,而可以使集体农庄运动“比较容易和比较迅速地发展”。

今天我们已经知道,那场把土地“公有私耕”的俄国传统公社社员变成“公有共耕”的集体农庄庄员的运动曾经遇到农民的激烈抵制,“没有土地私有制”并未使俄国村社社员比例如不存在村社制度的中国小农更“容易”接受集体化。

这就提示我们:

恩格斯的“慎重”并不“过分”,而且这个“慎重”并不是仅仅以“农民留恋小私有的保守性”为理由的。

今天看来,如果离开自然经济、超经济强制和人身依附这些传统特征而仅仅在家庭经济(与雇佣经济相区别)意义上定义“小生产”的话,那么“小生产没落”论和“大生产优越”论在农业中是否成立,至少有待于未来的继续检验。

而从马克思至今一百多年来,我们实际上离这个说法越来越远,而且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像19世纪的许多早期“小农经济稳固论”者所说,仅仅是由于小农留恋传统生活而自愿吃苦耐劳、拼命挣扎的“自我剥削机制”。

现代农业的发展表明“大生产”的农业在效率上也未必优于“小生产”,不仅是前计划经济国家的所谓社会主义“大农业”产生了许多问题,资本主义“大农业”也是如此。

19世纪末以来,一方面资本主义市场机制对农业的支配已经更多的是通过金融、供销、服务等领域的控制而不是通过生产经营中的雇佣制来实现,“公司加农户”的方式日益显示出比工厂式大农场更大的适应性,另一方面自由农民的家庭农场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广泛的契约性联合形成的合作网络的支持,也在许多国家成功地回应了资本主义大农场的挑战并取得了对后者的优势。

虽然在市场竞争中的确存在着“小农破产”现象,但“破产小农”主要流入了城市与非农业领域、而不是变成“农业工人”。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农业人口比重剧降、农业生产率大大提高的同时,农业中雇佣劳动的比重不升反降,1966-1967年欧共体创始六国的农业中,雇佣劳动包括临时性短工在内也仅占农业劳动者的14%。

20公顷以下的家庭农场在几乎所有的西欧国家都取得了对50公顷以上大农场的绝对优势,甚至在历来认为大农场最典型并且深深影响了马克思农业思想的英国,家庭劳动农场与大农场相比也占了52%:

23%的优势。

因此,不是恩格斯的自愿合作思想“过分慎重”,而是相反,以《法德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为代表的农业“大生产优越论”如今需要更加慎重的反思,以此为基础的集体化理论与“小农保守论”、“农民改造论”更是如此。

19世纪经典作家们的这些看法的历史局限性,在今天应当是不难理解的。

二、走出“共同体”:

民主革命中的农民理论

然而,如果说从社会主义革命的角度谈农民问题的上述理论如今需要反思的话,马克思主义农民学的另一个基点,即从民主革命的角度、从脱离传统社会而走入现代公民社会的角度阐述农民问题的理论,却在后人的实践中被严重地忽视、放弃乃至弄颠倒了。

这方面倒是需要作一些正本清源、回归“古典”的工作的。

19世纪的马克思主义者,不仅面临着如何反对资本主义的问题,即社会主义革命或曰无产阶级革命的问题,而且面临着如何走出前近代的传统社会(即所谓“封建社会”)而建立近代公民社会或曰民主社会的问题,即所谓资产阶级革命或曰民主革命问题。

从《共产党宣言》到《法德农民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的许多话是对已经资本主义化了的社会如何向社会主义变革这个问题而言的。

但在欧洲许多地区,尤其在俄国,当时面临的更重要问题是如何摆脱封建制度,在俄国这样的国家它无疑是农民问题的主要方面。

而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农民观是另一个维度。

如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农民“小生产”及作为这种生产基础的“小土地私有”相对于“大生产”(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的)而言是“保守”的、乃至“反动”的。

但过去我们也知道,马克思、恩格斯对小私有农民在反封建问题上的作用有另外的评价。

马克思在赞赏法国大革命时曾指出,资产阶级革命的基础“就是消灭农村中的封建制度,就是创立自由的占有土地的农民阶级。

”他还提到:

“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

……在这里,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

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普遍把这些话仅仅理解为:

反封建或曰民主革命就是要实现耕者有其田,就是消灭地主土地私有制与租佃制。

然而这是很不确切的。

马克思在上述说法中对这种“农民私有”都用了“自由”这个定语,而“小”这个定语只是时而使用。

可见他肯定农民私有制的反封建性质时强调的与其说它是“小”私有,毋宁说它是“自由”私有。

他并没有把民主革命中的土地制度变革理解为变“大”私有为“小”私有、变租佃制为自耕制的过程,他甚至也从来没有把封建制度概括为“大”土地“私有制”与租佃制。

恰恰相反,马克思在这里肯定的不是“小”地权而是“自由”地权。

在马克思那里,自由地权不论大小,都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

因此他肯定自由小农作为反封建力量,与他即使在民主化意义上(而不是在社会主义革命的意义上)也对小农有微词,认为自由小农不如自由大农(即资本主义农场,如上所述,马克思一直认为它将取代小农,并且只有这样才算在农业中确立了资本主义关系)的说法在逻辑上是全无矛盾的。

作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对象,马克思对大农、小农均无好感,而作为民主革命的结果,马克思对自由大农、小农均予肯定。

其原因就在于在马克思心目中,民主革命不是化大私有为小私有,而是化传统共同体为自由私有制的过程。

马克思没有把封建制理解为“大”土地私有制与租佃制,这当然绝不仅仅是因为欧洲封建制与中国所谓的“地主封建制”不同(所谓不同于中国的欧洲农奴制和自营庄园制至少在英法等国早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已经瓦解了几百年,当民主革命发生时,那里的农村盛行的实际上也是租佃制与自耕农制而非农奴制的——只不过不太“自由”罢了)。

马克思对封建社会的理解实际上是他对人类历史发展进程的理解之一部分。

这一理解可以概括为:

“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人类社会的历史是“已成为桎梏的旧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更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类型的交往形式所代替”的过程,在这种历史观看来,“有个性的个人与偶然的个人之间的差别,不仅是逻辑的差别,而且是历史的事实。

”而这种历史观的价值理想则是“个人向完成的个人的发展以及一切自发性的消除。

早在摩尔根发现原始公社的具体形式(氏族公社)之前很久,马克思就认定人类最初是以共同体的形式存在的:

“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在19世纪50-60年代,马克思认为这些“整体”的演变过程是:

最初是“完全自然的家庭”,然后由家庭“扩大成为氏族”,又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形成各种更大的共同体。

另一处表述是:

“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包括:

由家庭“扩大成为部落”,然后是“部落的联合”。

由这些“自然形成的”组织再合成“凌驾于所有这些小共同体之上的总和的统一体”即“亚细亚国家”。

后来晚年马克思受摩尔根的影响放弃了“家庭扩大为氏族、氏族联合为国家”的看法,转而认为先有氏族,家庭与国家都是后有的。

但共同体的压迫是人身依附之源,而民主革命的实质是实现“人的独立性”,这个观点却始终未变。

马克思指出,在这些压抑个性的“共同体”或“统一体”中,个人只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个人本身就是“共同体的财产”。

由所有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产生出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之父”的依附。

只有到了“市民社会”,个人依靠“交换的力量”冲破了共同体的束缚,结束“人的依附性”而形成“人的独立性”。

并进而克服马克思认为是因私有财产而带来的“异化”,走向“自由个性”和“自由人联合体”的理想状态。

与这种“人的依附关系”—“人的独立性”—“自由个性”三段式发展相应地,马克思指出了分配关系的三段式演进:

前近代那种共同体或“统一体”中以“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统治—服从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统治和服从的性质”包括“家长制的、古代的或封建的”)为基础的分配”,在民主革命后也就变革为市民社会中“一切劳动产品、能力和活动的私人交换”,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再变革为“联合起来的个人自由交换”。

同样,作为“共同体之现成基础”的“强制劳动”或曰“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和以共同体下的劳动为基础的“奴隶制、农奴制等等”也变革为市民社会中“作为世界市场之基础的自由劳动”,并在克服了劳动异化之后的理想社会中实现向劳动本质的回归:

作为“个人的实体性活动”的劳动、作为自由人“生活第一需要”与“最高享受”的“自愿劳动”。

总之,由作为“共同体的财产”的依附人格,到摆脱共同体束缚的“人的独立性”,由“统治—服从关系基础上的分配”到“私人交换”,由“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强制劳动”到“作为世界市场之基础的自由劳动”,这就是马克思心目中由封建社会向“市民社会”(马克思没有使用过“资本主义社会”这个词组)的变革。

显然这里并没有什么“大私有”变成“小私有”的说法。

事实上,由于马克思把封建依附关系的本质理解为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只是在形式上表现为个人之间、如农奴对单个领主的依附),因而虽然“统治与服从关系”下人们间(君主与臣民之间、领主与农奴之间等等)极不平等,但他们“和所有同时代人一样,本质上是共同体成员”。

财产关系在那时只是“特权即例外权的类存在”,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

只有到了近代“市民社会”,发达的货币经济与交换关系才以“物的联系”取代了“人的依赖纽带”,从而把“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摆脱了自然联系”的“单个的人”。

到这时,“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只是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而财产关系才“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而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

严格意义上的“大私有”与“小私有”都只是这一过程的结果,“大私有”与“小私有”的矛盾,犹如有产者与无产者的矛盾一样,只是在这以后才可能突出起来。

而封建社会的矛盾本质上只能是有特权者与无特权者、“统治”者与“服从”者、“共同体之父”与“共同体的财产”的矛盾。

正如普列汉诺夫后来归纳的:

“俄国人就这样分成了两个阶级:

剥削者的公社与被剥削者的个人”。

因此这时的马克思主义者不会在封建社会寻找什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

相反,马克思在谈到中世纪时指出:

那是个“权力统治着财产”,“通过任意征税、没收、特权、官僚制度、加于工商业的干扰等办法来捉弄财产”的时代。

正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进入“市民社会”后,财产关系才抛弃一切共同体外观。

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封建财产关系实际上是原始公社向私有财产制度之间的过渡形态。

如今看来,许多民族封建时代的共同体组织是否由原始公社演变而来,大有问题。

像俄罗斯的农村公社,现代许多研究表明它并非从远古传下来的,而是封建时代与农奴化伴生的公社化进程的结果,此前俄罗斯曾经有过土地“习惯法私有”的时期。

但不管是否来自远古,封建时代的财产关系存在着浓厚的公社因素是确实的,因而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中世纪的权利形式,其中也包括所有权,在各方面都是混合的、二元的、二重的。

”马克思以后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也多次指出过这一点。

如保尔·拉法格认为“资本主义的财产是个人所有的财产的真正的形式”,“1789年的资产阶级革命创造了土地私有制。

在此以前,法国的土地……完全被剥去了土地的私有财产性质”。

考茨基在《土地问题》一书中更明确地指出:

封建土地关系是“公社的土地与土地私有制之间的折衷办法”;而资产阶级革命不论具体形式如何,最终结果总是一样,即“原始的土地共产制的残余之废除,即是土地私有制之完全确立”。

显然,这里并没有说民主革命确立的只是“小”土地私有制,更没有说这种“小私有”是通过粉碎“大私有”确立的。

无论马克思还是他的学生辈,在他们看来,一块地产如果是“封建的”,那只是因为它与自然经济、与共同体的桎梏和人身依附相联系。

而民主革命在农民问题上的含义就是冲着这几项而来。

无庸置疑,马克思主义从出现那天起,就以最终消灭私有制——当然包括土地私有制——为自己的历史使命,但他们对私有制的看法带有浓厚的黑格尔式三段论色彩,即是一种否定之否定的“公(传统共同体)——私(自由私有制)——公(自由人联合体)理论。

而民主革命属于第一个否定,马克思主义者没有也不可能给自己提出在这一阶段消灭私有制(哪怕仅仅是“大私有制”)的任务。

三、“被剥削者个人”反抗“剥削者公社”:

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对民粹派的早期批判

这一点在欧洲面临反封建任务的典型国家——沙皇俄国表现得尤为明显。

1861年以前俄国农村存在着农村公社(米尔)—农奴制—专制主义三位一体的封建秩序,1861年的“解放农奴”仅仅废除了农民对贵族的依附,却没有废除、甚至还强化了农民对米尔公社的依附。

因此时人曾指出:

1861年改革只是把农民从“贵族的农奴”变成了“村社的农奴”。

在政府方面,“从行政警察角度来看,村社也更加方便,放一群牲口,总比一头一头的放来得轻松。

”维特把这种体制称之为“畜群式管理”体制,而“他们心目中的村社就是畜群。

”沙皇当局以村社之父自居,利用村社来束缚农民,利用村社份地制、连环保、强制聚居、强制耕作、“共耕地”等各种形式剥夺农民的自主权与自由进入市场的权利。

当时沙皇政府的政策是:

“公社是俄国人民的特点,侵犯公社就是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

那时俄国的民粹派虽然在政治上激烈反对沙皇,主张暴力革命,但在经济上却也对米尔公社情有独钟,主张“从米尔到康姆尼”(即从“公有私耕”的传统公社走向“公有共耕”的“社会主义”公社)。

在民粹派看来,沙皇政府的罪恶就在于它引进了“个人主义的西方瘟疫”,导致了米尔解体。

实际上就是说沙皇当局要为引入资本主义而破坏了“俄罗斯传统”负责。

后来斯大林时代苏联理论界批判民粹派鼓吹“小农经济稳固论”,甚至说民粹派代表“富农阶级”。

其实民粹派固然在小农与“资本主义大农业”的较量中反对后者而同情前者,但这并非出自对“小私有”的同情,恰恰相反,那时的民粹派是最仇视“农民个人主义”的。

他们固然把俄国农民推崇为“公社精神”的化身与俄国未来的希望,甚至认为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的没落,俄国农民的“社会主义”还将具有世界意义,这种“农民崇拜”无疑与马克思主义关于工人阶级先进性的理论相冲突。

但是民粹派视为希望的“农民”是指“集体主义”的农村公社,而不是什么“小农”。

相反,那些企图脱离村社的独立农户即所谓“村社分离者”却被民粹派痛恨为“村社的凶恶敌人”。

民粹派主张通过村社走向社会主义,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卡通动漫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