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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对于犯罪分子的____,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____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裁定予以____。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____。

关于以上空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应填“减刑”,不能填“假释”

B.只应填“假释”,不能填“减刑”

C.既可以均填“减刑”,也可以均填“假释”

D.既不能均填“减刑”,也不能均填“假释”

三、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点“帮助恐怖活动罪”,新增考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2)删除考点“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甲明知乙要组织恐怖活动培训,而将自己的厂房出租给乙,以供其培训所用。

甲还唆使丙为乙进行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若干,丙在之后的培训中还讲授了恐怖活动的内容。

甲发现参加培训的人数不多,场面冷清,遂花钱雇请丁去参加恐怖活动培训。

乙在培训中,传授了汽车爆炸的技巧,并指使丁在某广场实施了汽车爆炸事件。

3.关于本案中甲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甲出租厂房给乙的行为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正犯)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帮助犯)的想象竞合犯

B.甲唆使丙为乙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教唆犯)

C.甲花钱雇请丁去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教唆犯)

D.甲的行为应以帮助恐怖活动罪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数罪并罚

4.关于本案中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乙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正犯)

B.乙传授了汽车爆炸的技巧的行为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正犯)

C.乙指使丁实施爆炸罪的行为成立爆炸罪(教唆犯)

D.对于乙的行为,应当以上述三罪数罪并罚

5.关于本案中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丙为乙进行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正犯)

B.无论乙是否实际实施了恐怖活动培训,丙的行为都成立犯罪既遂

C.丙讲授了恐怖活动的内容的行为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正犯),与乙成立共犯

D.丙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正犯)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正犯),择一重罪处罚

6.关于本案中丁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B.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行为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帮助犯

C.丁在某广场实施了汽车爆炸事件的行为成立爆炸罪

D.丁与乙、丙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共犯,与乙成立爆炸罪的共犯

四、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五、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六、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第一节“重点罪名”中,修改考点“强制猥亵、侮辱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强制猥亵男性中的“猥亵”包括性交行为,而强制侮辱妇女中的“侮辱”不包括性交行为

B.在公共场所强行扒掉男子衣裤,致使多人围观的,成立强制猥亵罪的加重情节,还成立侮辱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C.使用暴力强制猥亵他人,致使他人重伤的,成立强制猥亵罪与故意伤害(重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D.将“强制猥亵他人致使被害人自杀的”解释为“其他恶劣情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第二节“普通罪名”中,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2个考点。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按照刑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不要求情节严重,也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B.公民的电话清单、个人具体行踪等内容不涉及公民个人身份,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C.甲对其年迈的、行动不便的母亲长期虐待,情节恶劣,甲成立虐待罪与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D.重病患者李某在住院期间,其家属聘请护工甲照顾李某。

由于甲没有监护、看护职责,即使甲虐待李某的,也不成立虐待被看护人罪

七、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点“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和“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9.乙为快速获取驾驶证,经熟人介绍,给予交通民警甲5万元现金。

甲利用职务之便,将盖好公章的空白驾驶证填上乙的相关信息,但在交与乙的时候,提出再给5000元钱的要求,乙只好给予甲5000元钱。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错误?

A.甲制作驾驶证的行为成立伪造身份证件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想象竞合犯

B.甲收取5万元和5000元的行为都成立受贿罪

C.对于甲将驾驶证交给乙的行为,乙成立买卖身份证件罪(正犯),甲成立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帮助犯,二人具有共犯关系

D.乙给与甲5万元的行为成立行贿罪,给予甲5000元钱的行为成立买卖身份证件罪

10.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甲杀死乙之后,为泄愤又故意毁坏乙的尸体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尸体罪(并罚)

B.甲在乙死亡之后,违背乙家属的意愿,擅自摘取了乙的眼角膜的,成立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C.甲误将尸骨当作尸体盗窃的,无论按照什么学说,甲都成立盗窃尸骨罪

D.甲误将尸体当作活人而实施奸淫行为的,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至少成立侮辱尸体罪

(2)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6个考点。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1.甲是某司法考试培训机构负责人,为吸引更多学员报班,甲承诺考试期间以微型无线电耳麦传递答案。

乙知道真相后,将20个微型无线电耳麦出租给甲。

但在考场上,因20个耳麦在同一教室使用,且质量较差,发出巨大的噪音,被监考教师当场抓了现行。

监考教师还发现了其他作弊事实:

因考生李某患病住院,其父丙(当地司法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之便,偷偷将试题取出后交给丁,并让丁代替李某参加考试。

而丁又将试题在自己的微信圈上予以公布,致使试题大范围泄漏。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甲的行为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

B.乙的行为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帮助犯,但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帮助犯的处罚规定;

如果甲没有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则乙不成立犯罪

C.丙的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非法提供试题罪的想象竞合犯,与代替考试罪(教唆犯)数罪并罚

D.丁的行为成立代替考试罪(帮助犯)与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甲明知乙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仍在微信圈里发布相关消息,情节严重的,即使乙尚未实施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甲也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既遂)

B.甲明知乙进行诈骗活动,还为其设立QQ群,大量拉人入群,使得乙骗取了群员共计50万元的,甲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正犯)与诈骗罪(共犯)的想象竞合犯

C.甲明知乙意图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而为其主动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但乙尚未实施诈骗行为就被查获的,或者乙并未利用甲提供的互联网技术实施诈骗的,甲的行为都不成立犯罪

D.甲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私下到处传播,致使当地群众人心惶惶的,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3)删除“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2个考点。

八、第三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九、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一节“重点罪名”中,修改考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十、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一节“重点罪名”中,删除考点“嫖宿幼女罪”。

十一、第三十七章“贪污贿赂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新增考点“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3.20f14年3月,甲的儿子丁(15周岁)因组织聚众斗殴致使他人死亡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甲找到乙(该县副县长李某的情妇),交给乙5万元现金,让其劝说看守所所长丙释放其子。

乙找到丙表达了自己的意思,丙遂指使值班武警张某释放乙。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错误?

A.甲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乙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具有共犯关系

B.乙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教唆犯,从一重罪论处

C.丙与张某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其行为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丁成立故意杀人罪,不能判处死刑,而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二、第三十八章“渎职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十三、第三十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删除第二节“普通罪名”,包括“投降罪”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2个考点。

 

答案及解析

1.下列哪些选项说法错误?

A.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或者附加刑之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同时决定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

C.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被判处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禁止其在刑罚执行期间从事相关职业

D.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有禁止规定的,从其规定;

答案与解析:

A.错误。

只有针对没有判处主刑和附加刑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

B.错误。

责令赔偿损失不同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无须被害人主动提起,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

C.错误。

职业禁止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期限为3-5年。

D.正确。

其他法律有职业禁止的,刑事判决从其规定;

如果违反该判决,当然可能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2.对于犯罪分子的____,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____建议书。

本题正确答案为C。

减刑和假释的程序基本一致,只是条件不同。

A.正确。

甲明知乙组织恐怖活动培训,还予以资助,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正犯);

同时成立乙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帮助犯,属于想象竞合犯。

B.正确。

丙明知乙组织恐怖活动培训,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的,无论乙是否实际实施了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丙都是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正犯;

甲唆使丙实施该行为,当然成立教唆犯。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中第

(二)项仅处罚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与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而不处罚一般参加者。

故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无罪,甲也不成立教唆犯。

D.错误。

综合上述论述,甲的行为不得以帮助恐怖活动罪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数罪并罚。

本题正确答案为AB。

乙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属于正犯。

乙传授他人犯罪方法的行为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正犯。

C.正确。

乙指使丁实施爆炸罪的行为成立爆炸罪的教唆犯。

乙组织恐怖活动培训,同时传授犯罪方法,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并与爆炸罪数罪并罚。

丙只要实际已经招募、运送了人员,就成立犯罪既遂。

丙在恐怖活动培训中讲授恐怖活动内容的,属于“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正犯。

丙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A正确,B错误。

丁一般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C.正确,D错误。

丁仅与乙成立爆炸罪的共犯。

本题正确答案为AC。

7.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强制猥亵男性中的“猥亵”包括性交行为,而强制侮辱妇女中的“侮辱”不包括性交行为

B.在公共场所强行扒掉男子衣裤,致使多人围观的,成立强制猥亵罪的加重情节,还成立侮辱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C.使用暴力强制猥亵他人,致使他人重伤的,成立强制猥亵罪与故意伤害(重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D.将“强制猥亵他人致使被害人自杀的”解释为“其他恶劣情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成立于强奸罪。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的,成立强制猥亵罪的加重情节(只要有其他人在场即可);

公然侮辱他人,败坏他人名誉的,还成立侮辱罪。

该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

暴力强制猥亵、侮辱他人,致使其重伤的,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与故意伤害(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

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其他恶劣情节”要求与列举的情形“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的具有等价性,而“致使被害人自杀”具有同等程度严重性,将其解释为“其他恶劣情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B.公民的电话清单、个人具体行踪等内容不涉及公民个人身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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