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工程分包合同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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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乙方):
鉴于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工程建设单位方)建设开发的项目,甲方为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已经与工程建设单位方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现甲方将本项目的智能化工程分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施工,乙方在本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非常熟悉本工程处于甲方承包工程的关键线路上,并充分了解甲方就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向建设单位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范围:
第二条工期
2.1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若有变更,甲方另行书面通知)。
2.2竣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2.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日历天)。
2.4乙方紧跟甲方施工进度安排、接受甲方的合理施工进度计划要求,以不影响甲方进度为原则。
第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
3.1本工程应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并满足总承包合同的质量要求。
3.2工程施工规范:
。
3.3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国家和工程所在地行政部门颁布的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应的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
3.4工程每一道工序都需经甲方和监理方进行工序检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四条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①、本合同补充协议或文件
②、本合同
③、投标书(如有)
④、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⑤、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书
⑥、总承包合同中与本分包项目有关的条款。
第五条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试验费用、包安全及文明施工。
第六条合同价款
6.1合同包干总价为:
人民币元(大写: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元。
6.2上述造价已经包含智能化工程中主要材料、辅助材料、设备、人工、机械、运输装卸费、所有半成品和所有成品的检测、保护费用、利润、风险以及税金等所有费用,本合同总价与单价均为闭口价,除设计变更外总价概不可调整,人工、材料等费用的上涨及政策性调整不构成本合同的调价的原因。
6.3本工程中的智能化材料与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品质等级、单价如确需变更,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变更材料的核材与核价单,经建设单位书面确认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6.4由乙方递交,并经甲方批准的本工程的报价单(或预算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双方代表
7.1甲方委派(手机号码)为本分包工程甲方驻施工现场的代表。
甲方代表更换的,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2乙方委派(手机号码)为本分包工程乙方的代表。
乙方如需更换乙方代表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乙方代表。
乙方同时委派、为本分包工程的质量员与安全员。
第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8.l向乙方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建设方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并向乙方提供现有外墙脚手架、临时施工用房,垂直运输工具,和用水、用电接驳口。
8.2在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图等资料后,将该等资料提供给乙方。
提供室内标高线,水平、垂直位置线,并移交测量基准点,并在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
8.3为乙方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场内通道等,满足施工期间施工和运输的需要。
8.4审批乙方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处理工程变更,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检查乙方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8.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内的其它乙方之间的交叉施工配合,监督和指导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8.6甲方根据实际施工工艺及施工流程要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复工时,甲方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乙方复工。
停工期间的工期相应顺延,延误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9.1在工程开工前7天内向甲方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三类人员”证以及项目经理委任书。
9.2在图纸会审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9.3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施工;
在出现与相邻工程需要协调而自身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必须及时提出由甲方共同协调。
9.4乙方对其采购的材料质量负责,材料进场后,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现场取样、送样,及时做好各种材料检测、测试工作,此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并提供与材料相关的有关资料(盖红公章),如质量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有关材料的检测、试验报告、生产厂家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质保单等。
甲供材料、设备(如有)等自运抵工地现场后由乙方负责看管,因乙方看管不力,造成材料、设备毁损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
9.5乙方要配合甲方对于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其费用,且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应承担其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6乙方的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内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甲方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完工后2天内将乙方的施工人员、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完全彻底地撤出施工现场。
逾期撤场的应承担
元/天的处罚;
逾期撤场一星期以上的应承担元/天的处罚。
乙方承担施工中发生因乙方原因发生的违章事故、人员伤害及对第三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完全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9.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已方工程的成品或半成品承担保护责任,已完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不限于乙方所做部分),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9.8根据施工进度按时编制符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规范所要求的技术资料,达到归档要求;
并对其制作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在本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提交竣工报告时一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图纸
套,并有效配合甲方工程备案工作。
9.9乙方驻工地代表必须保证每周有六天以上在施工现场组织施工,参加甲方每周召开的内部例会以及每周召开的现场工程例会。
现场每缺席一天,乙方承担罚款元/次。
9.10每周日向甲方提交本周已完工作内容及下周进度计划表和用工计划、现场施工人员清单。
9.11如乙方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待明确缺陷修正措施后继续施工。
9.12本工程由乙方自行办理其施工人员的社会保险,乙方未办社会保险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13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支付水电费、员工住宿费等费用。
乙方逾期未支付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这些费用。
第十条工程款支付
10.1工程量完成%,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
全部完工后,付至总工程量的%。
10.2
乙方承建的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和签证价款之总造价的%。
10.3剩余5%为工程保修金,贰年保修期满后无息归还。
10.4甲方以支票形式支付工程款,乙方必须出具承包单位的有效发票。
10.5乙方的建筑税,由甲方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予以代扣代缴,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
10.6建设单位逾期向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的期限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变更
11.1乙方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本工程进行变更:
(1)建设单位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并经甲方确认后通知乙方的变更指令;
(2)除上述
(1)项以外的由甲方作出的变更指令;
11.2工程变更的签证单应对签证事由和内容进行详尽的描述,必要时附上图示及工程量计算式,并注明发生时间、地点和工作部位;
该签证单应当由甲方代表、监理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章和监理公司章,否则,该签证单无效。
11.3对于工程技术变更必须办理技术核定单,经甲方报设计方、监理方、建设单位确认后进行施工,并按照竣工资料编制规定编入竣工资料。
11.4工程变更部分的价款按照本合同前述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计算和结算方法进行增减;
若本合同前述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计算和结算方法中无类似价格的,按照定额标准计算并下浮%,或由乙方提出报价申请,经甲方、监理和建设单位确认;
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后结算解决。
11.5工程变更引起工程价款增加的,乙方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七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在工程结算时调整合同价款;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七天内,未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
工程变更引起工程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
第十二条工期顺延及索赔
12.1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①建设单位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导致工程关键线路工期延误;
②建设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较大增加,导致工程关键线路工期延误;
③一天内非分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超过8小时;
④不可抗力。
12.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甲方代表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的视为放弃该部分索赔的权利。
甲方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及时向建设单位递交,并配合乙方要求工期顺延和索赔。
12.3甲方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乙方协助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本工程方面的相关资料,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甲方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乙方不积极配合,使得甲方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的,则甲方可在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
第十三条工程检验及验收
1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未经甲方代表和施工监理认可,乙方自行进行下一道工序,甲方和施工监理有权通知乙方返工或采取必要手段检测,不论检测复查结果如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工期损失也由乙方负责。
13.2
无论甲方及施工监理是否进行验收,当建设单位、甲方及监理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提出检验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合格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13.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按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套,竣工图纸电子文档一套及竣工验收报告。
所有资料应完整、清晰、真实,符合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及其它相关部门规范要求。
13.4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10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
如需整改,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
建设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程序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后,如建设单位要求修改,乙方必须做相应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13.5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建设单位、监理、甲方及有关单位验收合格;
②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上述二个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第十四条竣工结算
14.1未经甲方、监理、建设单位书面核准和许可,乙方超出施工图纸增加的工程量或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由乙方自行负责,均不计入工程量的结算范围;
14.2本工程经甲方、监理、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本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乙方逾期提交的部分,视为乙方放弃该部分的权利;
14.3任何涉及合同价款、结算的文件、报告,都应有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除此之外任何形式都应视为无效,不得作为结算的依据。
14.4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保修
15.1在乙方承包的范围内,乙方承诺自甲方总承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就其所完成分包工程直接向建设单位承担贰年的免费保修服务。
15.2若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产品及安装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更换,甲方与建设单位均无须向乙方支付维修、更换的人工费、材料费等任何费用。
15.3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或建设单位的报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及时进行修理、更换工作。
修缮工作须得到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书面认可;
如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后立即到现场抢修。
如同一部位经乙方返修2次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或导致建设单位向甲方要求承担保修责任的,甲方有权委派他人返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在30天内一次付清。
15.4乙方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进行维修;
否则甲方或建设单位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另外甲方或建设单位还有权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根据维修费用的20%计算),上述维修费和管理费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在30天内一次付清。
第十六条安全文明施工
16.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6.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16.3乙方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甲方有权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已对总包合同有相应的了解。
16.4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见附件)。
凡因乙方的原因,施工现场在政府部门(市区级)的现场检查中被要求严重整改处罚的,将在结算总价中扣罚1~3%。
第十七条转包与再分包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的停、窝工损失及建设单位向甲方的索赔)。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8.1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按照逾期支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的上限为逾期付款金额的10%。
18.2乙方逾期完成本工程的,应承担每日5000元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1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逾期完成本分包工程,造成甲方对建设单位承担逾期竣工责任的,乙方除应承担以上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的停、窝工损失及建设单位向甲方的索赔)。
18.3若乙方在施工阶段工程逾期,甲方认为乙方无法按期完成工程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分包其他人施工造成的差价损失、甲方向建设单位所承担工期延误等责任)。
18.4本工程未达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标准为止,返工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延长,并按本合同暂定总价10%支付赔偿金。
由于乙方的质量无法达到约定的标准,造成甲方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违约金的,乙方除应承担以上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的停、窝工损失及建设单位向甲方的索赔)。
18.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怠工、取闹,否则视为违约,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
18.6本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的,甲方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乙方应在二天内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否则,每逾期一天按每日5000元支付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乙方一并赔偿。
18.7乙方不得擅自做出工程变更,擅自工程变更为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承担损失范围参照第18.3、18.4条。
18.8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对建设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损失赔偿等任何损失的,甲方可从本应支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弥补损失的方法;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条其他
20.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视为签字代表已得到合法授权。
20.2涉及通知与送达以本合同记载为准。
20.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章)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