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基建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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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基建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负责基建项目的日常接收、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办公室主任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基建单位具体建设施工时,有条件的应成立基建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辖内各项基建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基建的计划管理

第七条基建计划应由各信用社负责编制。

第八条基建计划的编制,应遵循“总量控制,效益优先,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对效益好、市场潜力大、管理严格的单位实行倾斜;

对效益差、管理混乱的单位从严控制。

第九条各信用社根据其基本建设需要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提出拟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l)及基建计划,由xxx联社审核汇总后,每年2月末前上报自治区联社。

第四章工作程序及审批

第十条基建工作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整个工作过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一、立项。

由信用社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联社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汇总后,报自治区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批。

(一)申请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建筑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并已危及人身安全,经上级管理部门现场考察确认需要重建的;

2、受自然灾害影响,建筑受损无法使用或修复,又必须恢复建设的;

3、由于城市规划要求,造成现有建筑拆除搬迁的;

4、由于业务发展或人员增加,现有建筑不能满足正常业务经营和基本生活需要,经营效益和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5、申请单位无房且经营效益好,有足够的财务承受能力,项目建成后能充分发挥资效益,投资回收期合理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信用社近三年来的业务状况;

2、信用社现有人员情况和现有建筑情况;

3、投资来源和分期投入计划;

4、信用社现有固定资产及现有在建工程情况;

5.项目预计建设期和投资回收期;

6.项目的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结构及设备选型、装修标准及投资估算。

二、初步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办理报建手续,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总概算,下同),xxx联社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

三、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施工。

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选择施工队伍,组织施工。

五、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购买商品房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经自治区联社批准后方可签订购房合同,然后进行工程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现场考察、分类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一)固定资产比率超过规定比例;

(二)亏损挂账较多。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确须变动时,须按权限由xxx联社审查同意后,报自治联社批准。

第五章建设标准与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标准包括:

建筑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应讲求实效,所征土地应与建设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当地规划要求。

第十五条营业网点用房的外观设计、内部功能、配套设施等由自治联社统一规划设计。

(具体方案另订)。

第十六条各信用社营业办公及其他用房的建设规模,立项时由各级项目审查、审批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人员状况、所处地域、存贷规模、经营效益等因素,并报自治区联社审定。

第十七条装修房屋应从效益出发,考虑地域影响,区别自有房屋与租赁房屋、营业用房与办公用房。

营业办公用房的装修,应以经济、适用、卫生、安全为原则兼顾美观。

第十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基建项目要按工程等级和报告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设计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

委托设计时,应按国家或当地有关工程设计招标办法采用设计招标,择优选择设计方案及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的建筑面积和总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投资额。

超过时,应先对初步设计进行调整和修改,说明情况和理由,并经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联社批准。

第二十条施工图的建筑面积和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投资,当超过时,必须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调整和修改,使其建筑面积和投资控制在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数额以内。

施工图设计由信用社自行审查。

第六章合同及造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健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定,依据自治区联社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中标文件等分别与有关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物资供应合同其及他有关合同,共同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中所签订的各种合同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合同需经法律专业人员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

协议双方应具有法人资格,没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或单位资质等级不合项目要求时,不得委托其承揽勘察任务或设计任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使用国家或当地制定的统一文本。

第二十四条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协议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施工单位应有安全生产合格证、企业资质等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得项目审批单位及当地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或当地制定的统一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公证或签证。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过程中,信用社领导及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工程的承、发包及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支解发包单位工程,不得强行要求承包方购买指定厂家的材料、设备,不得向承包方索要和收受好处费及进行其他有碍工程公正进行的违纪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工程概、预算应在优化建设方案及设计的基础上,根据编制期相应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并考虑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因素的动态变化,真实反映工程的投资情况,以保证项目投资不留缺口。

总概算随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查;

施工图预算由信用社负责审查;

工程决算由信用社负责审查后报上级项目审批单位备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抽查。

项目单位在年终基建决算时,应将决算抽查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自治区联社。

第七章基建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建财务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信用社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做好项目投资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二)根据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财务计划,合理分配资金;

(三)加强资金管理,根据项目投资计划管好、用好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四)做好建设单位会计核算,执行财务监督;

(五)编制财务决算,搞好财务分析;

(六)负责概算、预算及决算审查;

(七)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核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严禁用任何借款、贷款、截留利润、列支成本、列支其他应收款、拖欠工程款等不正当资金搞基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做好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工作。

工程款必须经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现场代表签字认证,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按合同条款拨付,不准提前拨付和超额拨付。

第三十二条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应由信用社做好结余资金、库存物资、债权、债务等清理工作。

信用社或监理单位编报竣工决算(附件2),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项目建设效果报xxx联社审批。

项目验收交接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十三条信用社应按规定配备项目专(兼)职财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建账、记账、报账,完善财务审批及会计核算手续,做到钱账分管、责任明确、手续严密、监督有力。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按辖内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基建财务决算,并报自治区联社备案。

第八章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基建项目施工监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当监理的建设项目,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并采取监理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按规定不需要实施监理或因特殊情况经自治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实行监理,由基建项目单位自行管理的建设项目,应由基建项目单位将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资格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将核准文件报项目审批单位备案;

当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不具备相应的管理资格时,必须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凡实施监理的建设项目,签约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三十六条基建项目单位在施工管理中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选派专职人员现场监督各项合同的贯彻执行情况,掌握施工进度,加强质量检查,做好现场签证工作,并负责联系材料、设备等建设物资的供应及验收。

第三十七条各信用社的建设项目,除购买商品房外,无论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均应在注重效益、确保质量、合理确定工期的基础上严格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择优选用施工单位,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审查、审批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对投标单位的循私舞弊及行贿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取消其投标资格。

建设项目开标后,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施工合同,不得另行签订其他发包方式的施工合同。

如因特殊情况,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应书面报告项目审查、审批单位批准,对不按规定招标或以招标名义走过场确定施工单位的,按违纪论处,并追究有关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由信用社自行提供材料、设备的建设项目,定货前应通过市场调查,严格按施工图预算的数量、品种、规格型号进行采购。

主要材料设备的选购应集体讨论决定,且公开全部报价资料。

材料、设备的损耗和损坏应有报批手续,经办人要写明原因,由主管领导批准后入账。

第三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时,由信用社委托工程验收部门进行验收,工程验收部门应按合同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全套施工验收所必须的工程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方可验收。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基建项目单位做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长期保管的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寿命,短期保管的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鉴定,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应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登记造册后方可处理。

保密的档案资料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对基建项目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不执行有关政策、法规,不按基建工作程序办事,造成损失浪费,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擅自超过自治区联社批准项目资金计划的单位,视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领导、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责任并通报全辖。

第四十四条对应报未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擅自开工或购置的建设项目,除责令停工或停办有关手续并通报批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擅自扩大建筑面积、提高装修标准和设备档次,导致超过原批准建设规模的,视情节轻重对基建项目单位主管领导、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分解项目、弄虚作假、隐瞒项目、虚列项目及资金来源不正当的一经发现,对基建项目单位主管领导、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七条对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或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造成工程质量降低或经济损失的基建项目单位主管领导、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剑罚。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建筑法》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工程事故的除通报全辖外,对基建项目单位主管领导、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本管理办法由xxx联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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