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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看上去,它包含了若干与CivilSociety相似的要素:

一个商品交换的市场,家庭的内部空间,中介性的社会组织,某种公众和公议的观念,以及一种不在政府直接控制之下的社会空间与秩序。

CivilSociety应用到中国近代历史的不恰当性

然而,这种表面上的相似不应该使我们把“民间”——一种特定的传统的社会形式——与CivilSociety简单地混为一谈。

事实上,“民间”一词所指称的那种社会形式的起源要远远早于CivilSociety在历史上的出现。

作为一种“社会”的概念,“民间”固然可以而且应该被理解为某种与国家(官,官府,或者政府)不同并且与之相对的东西,但是这里的国家显然不是17世纪以降在欧洲崛起的现代民族国家。

甚至被认为是中国CivilSociety说代表人物之一的学术刊物LateImperialChina(journal)的主编Dr.WilliamT.Rowe也承认,把CivilSociety当作一个分析性概念应用到中国近代历史上是不恰当的。

²

结论:

“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这三个译名分别指明和强调了作为一种特定社会现实的“CivilSociety”的不同侧面。

中国“CivilSociety”之出现或者重现将被置于一个有着悠久传统的本土背景之下,并被从社会行动者主观的方面来理解。

什么是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CivilSociety)是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

它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盈利的私营经济的一部分。

换而言之,它是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

通常而言,它包括了那些为了社会的特定需要,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行动的组织,诸如指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NGO)、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等。

在中国,由于翻译的原因,公民社会这一术语被广泛地错误理解。

因为英语中的Society不仅有社会之意,还有团体的意思。

在CivilSociety这个词组中,Society更多地指的是团体而非社会。

因此,翻译为公民组织或公民团体会更为便于理解。

公民社会观念的历史演进:

公民社会是个历史范畴。

两千多年来,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公民社会概念共经历了三次大的转型。

  1.公民社会的古典形态

  公民社会的古典含义跨越了从公元前4世纪到公元17、18世纪的漫长历史时期。

  “公民社会”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指的是“城邦国家”或“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

公元前1世纪时,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将其转译为拉丁文,“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在保留“政治社会”含义的同时,更多的带有“文明社会”的含义。

此后,一直到近代之前,包括中世纪的奥古斯丁、托马斯·

阿奎那等基督教神学家在内的西方思想家,都是在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

17—18世纪期间,适应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要求,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以反对封建王权的君权神授思想。

他们认为,人类最初是生活在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之中的,但这种自然社会由于缺乏和平、安全、人身保障等等,要通过权利让渡并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过渡到公民社会。

于是,“公民社会”获得了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含义,与“政治国家”是同义语,指的是人们生活在政府之下的一种法治的、和平的政治秩序。

  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到洛克、卢梭等的古典公民社会概念,与政治社会、政治国家相同一,这反映出了西方文明一直到17世纪的前资本主义的社会状况,即国家与社会并未分离或者并未完全分离,整个社会表现为高度政治化的一元结构。

这一状况在中世纪达到顶峰--“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

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

”“市民等级和政治等级的同一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同一的表现。

  2.公民社会的现代发展

  以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为特征的现代公民社会理论,是在二者在现实中实现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

以17世纪的英国革命和18世纪的法国革命为标志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为工商业活动的自由发展和私人领域的独立存在确立了根本的政治保障,极大地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快速发展及其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进程。

作为对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社会现实的观念反映,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理论在黑格尔和马克思那里形成。

他们应用“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分法来分析社会的总体结构,把市场经济当作公民社会的核心部分,认为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主要由“需要的体系”构成的经济交往领域、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所构成的不能与政治国家相混淆、不能为政治国家所淹没的非政治的社会自主领域。

作为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进行明确区分的理论先驱,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的联合。

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

”在黑格尔的基础上,马克思把公民社会主要理解为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它“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

  3.公民社会的当代转型

  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公民社会观念是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观念反映。

20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公民社会观念也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30年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通过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无产阶级革命道路的深刻反思,提出了“文化领导权”的思想,赋予了公民社会新鲜的文化生命,开创了从社会文化意义上研究公民社会的理论传统,启动了公民社会观念的当代转向。

经过帕森斯的“社会共同体”、前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和后期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被称为“后马克思主义者”的当代美国政治学家科亨和阿拉托,通过对20世纪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发展过程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深刻反思,提出了“重建公民社会”的理论主张,认为应该把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把社会组织和民间公共领域当作当作公民社会的主体,并系统提出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三分的社会生活划分模式,从而完成了将公民社会指向社会文化领域的当代转型。

编辑本段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价值观问题

  就公民社会的结构特征及其与国家的关系而言,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主要包括私人领域、社会组织、公共领域、社会运动等。

  1.私人领域

  在“政治国家―公民社会”两分法中,私人领域主要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领域。

其中市场机制和私有产权构成这种私人领域的两大要素,它们保证个人能够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和追求特殊的私人利益。

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期著作中关于市民社会的论述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

而在“政治国家-经济系统-公民社会”三分法中,私人领域主要是指个人私域(privacy)即个人的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领域。

私域构成个人自我发展和道德选择的领域,个人在这一领域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和隐私权。

  2.公民社会组织

  当代公民社会论者一般都把公民社会组织看作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主体。

当代一些主张三分法的学者甚至在二者之间划等号,把公民社会等同于或狭义化为公民社会组织,将公民社会组织的数量作为判断公民社会成熟程度的测量工具。

一般认为,公民社会组织,指的是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

它不同于传统的社会共同体,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也不是带有强迫性的组织,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结成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它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非政府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而是相对独立于党政权力系统。

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完全与政府没有关系甚至与政府相对抗,恰恰相反,它并不排除国家的进入或干预,而需要国家为它的活动提供一种秩序,同时也需要国家对它的不足进行救济。

  

(2)非营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自己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把谋取公共利益和提供公共服务当作其首要目标。

  (3)相对独立性,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运行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它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

  (4)自愿性,即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被强迫的,而完全是出于自愿。

公民社会组织的这些特征,使得它们明显地区别于政府机构和经济组织。

  公民社会组织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平。

公民社会组织愈发达,公民的自组织水平就愈高,就愈有利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繁荣发展。

  3.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的思想主要得益于哈贝马斯。

他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政治系统之间的一个领域,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主要是独立自主的个体及由其所组成的自治社团组织进行自主交往和自由辩论的一种非官方的文化批判领域。

公众通过在这一领域的合理交往形成公共意志和公共观点(公共舆论),自由的、理性的、开放的和批判性的讨论构成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

在当代,各种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已成为公共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4.社会运动

  社会运动或新社会运动是当代西方左翼公民社会理论家所强调的一个重要要素。

所谓“新社会运动”,是相对于社会民主党或社会党所领导的工人运动而言的,以捍卫私域和私人公共领域自主发展的合法权利不受经济系统和国家的侵犯为目标的单一主题的抗议运动,如女权运动、生态运动、民权运动等。

它以居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社会中间阶层为主体。

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种新社会运动蓬勃发展并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作为内核的价值观。

上述这些结构性要素是公民社会的外显的方面,除了它们以外,公民社会还包含一个与它们互为表里的一系列价值原则所构成的精神内核。

这些基本社会价值或原则包括:

  

(1)人本主义。

人本主义是公民社会的理论基石。

它强调人的尊严、人的基本权利以及人性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平等性,认为国家和公民社会都应以保护和增进公民权利和利益为旨归。

  

(2)多元主义。

公民社会强调个人生活方式的多元化,思想文化的多元化,社会组织的多元化,提倡宽容、妥协、互惠与合作精神。

  (3)公开性和开放性。

公共领域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公开性和开放性,这是公众参与公共活动的重要前提,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都十分强调和坚持公共生活领域的公开性和开放性。

  (4)参与性。

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因此公民社会强调和倡导公民个人或公民社会组织,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

  (5)法治原则。

公民社会论者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内部事务的随意干涉,强调要从法律上划定国家权力和国家行动的边界,确保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使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

  以这些基本价值为内核,形成了以契约精神为基础,以公民精神或公民性为集中体现的,包括志愿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自治精神的公民文化。

公民文化及其价值观构成公民社会的文化特征。

 

论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

【内容提要】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是一个科学发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从《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包括经验假设、理论论证和经验确证三个阶段。

在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中,理论知识与经验知识相互交织,逻辑方法与实证方法被同时运用,但文章着重论述了经验知识的重大作用,并强调指出在这一理论形成中马克思运用了实证的研究方法。

【关键词】马克思/黑格尔/市民社会/国家/逻辑方法/实证方法

【正文】 

在青年马克思的思想发展过程中,《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是相对独立的一个阶段。

拉宾在他的《马克思的青年时代》一书中,将青年马克思思想发展分为三个主要阶段,《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就是作为第二阶段出现的[1](p18)。

马克思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为《莱茵报》撰稿,在该报从事编辑工作,后来又担任主编,为该报撰写了一系列文章。

因为《莱茵报》被查封而退出该报后,着手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并在这一过程中研究欧洲主要国家近25个世纪的历史和马基雅弗利、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着作,写下了未完成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和《克罗茨纳赫笔记》。

笔者认为,马克思思想发展中这一阶段的主题就是创立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经历了一系列复杂的认识环节,决不是马克思单纯运用费尔巴哈的“颠倒法”对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观念的简单的、逻辑的否定。

作为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决定性起点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实际上是一项科学发现,它的形成轨迹完全符合科学发现的逻辑,就像自然科学上的任何一项真正的科学发现一样,它也决不仅仅是抽象思辨的产物。

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看作一个认识过程和各种认识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这不仅可以从马克思的实际思想历程的分析中得到证明(这正是本文第二部分的任务),而且马克思对自己思想历程的回顾也证实了这一结论。

马克思在写于1859年的着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

“1842—1843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

……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着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这部着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

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p81-82)在这一段话中,马克思将问题的提出(即“使我苦恼的疑问”)与问题的解决(即“得出这样一个结果”)联系在一起,这正好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思想阶段。

而“苦恼的疑问”实际上就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这在本文后面的分析中将得到证明),马克思在这里对“结果”的表述的实质也就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它是第一次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得出的。

这表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确实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这个认识过程从时间上看就是《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

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

的形成作为一个认识过程加以研究,这在过去往往被忽视。

表现之一是,孤立地考察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思想发展的各个方面,没有从总体上把这一时期的思想纳入到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过程中加以把握。

实际上,《莱茵报》时期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形成的一个重要阶段。

马克思发表在《莱茵报》上且被收入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的文章主要有:

1.《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

2.《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

3.《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

4.《********和奥格斯堡“总汇报”》;

5.《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6.《论离婚法草案》;

7.《“莱比锡总汇报”的查封》;

8.《摩塞尔记者的辩护》。

仅从这些文章的标题来看,其中一部分就涉及到法,仔细阅读后发现,国家与法的问题是马克思在整个《莱茵报》时期关注的焦点,而第一篇论文(正是在这里,马克思第一次指出社会利益决定着不同的政治立场)就表明,国家与法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是国家问题的核心与难点,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苦恼的疑问”。

疑问、问题成为马克思努力探索国家与市民社会真实关系的开端。

科学始于问题,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项科学发现也不例外,它在马克思“苦恼的疑问”中得到孕育。

在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形成过程中,另一被忽视的环节就是马克思对世界历史的研究。

马克思在“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以后,开始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详细的批判。

当这一批判处于高潮之际,即1843年7—8月,马克思开始阅读大量的历史学着作和国家与法的理论着作,写下了厚厚的五大本读书笔记,这就是《克罗茨纳赫笔记》。

从这内容来看,这五本笔记主要涉及政治、历史,在笔记中被马克思摘录的主要历史论着有:

格·

亨利希的《法国史》、拉彭贝尔格的《英国史》、约翰·

罗素的《英国政府……史》、施米特的《法国史》、卢克莱泰尔的《复辟以来的法国史》、瓦克斯穆特的《革命时代的法国史》、兰齐措勒的《论七月革命的起因、性质和结果》、兰克的《法国史》、林加尔特的《英国史》、盖耶尔的《瑞典史》、蒲菲斯特的《德国史》、路德维希的《最近五十年的历史》、G·

朱诺弗的《继承权的原则和法国与英国的贵族》以及美国史等。

此外还包括马基雅弗利的《论国家》、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政治理论着作。

马克思写下的“主题索引”表明他曾经专门对笔记进行过整理和思考。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主题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

《克罗茨纳赫笔记》不仅从时间上看处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过程之中,而且从内容上看它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主题相同,其内容是紧紧围绕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而展开的,《克罗茨纳赫笔记》的批语直接被运用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行文中,这些充分说明《克罗茨纳赫笔记》是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形成中的重要一环。

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一重要的理论研究和思想演进过程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关注。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是标志着唯物史观开始诞生的第一原理,它在唯物史观的形成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首先,它规定了马克思在此之后的思想发展方向和研究的重点。

既然市民社会成为了国家的决定性基础,要理解国家就得先了解市民社会,而解剖市民社会就应该研究政治经济学,这就是马克思从研究哲学、历史转向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内在思想动因。

其次,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理论还以萌芽形态内在地包含了整个唯物史观的理论体系,这一体系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得到首次充分的阐述和展开。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在唯物史观形成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我们重视研究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这一段思想历程的根本原因。

《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基本上是一个黑格尔主义者,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在他的思想中还占据统治地位,它构成马克思研究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的理论起点。

这一理性国家观的内容到底是什么?

这是我们探索马克思思想历程时首先必须弄明白的。

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理论前提和逻辑结论主要是:

1.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是以客观唯心主义作为哲学前提的。

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理性、普遍性、绝对观念是第一性的,由它产生和决定个别和现实世界,现实世界从属于绝对理念。

2.黑格尔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里的“决定”是逻辑上的,具体到他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这种“决定”是由“正反合”的辩证结构来从其理论上得到论证的。

黑格尔认为社会伦理理念包含了三个环节,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在这里,家庭(正)代表普遍性,是直接的伦理精神,市民社会(反)则代表特殊性,而国家(合)就

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按照黑格尔的哲学,正反合三者中,合是真理,是大全,是根据,所以国家就成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真实基础”和“最高权力”,是它们的目的,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只是达到国家的中介,作为有限性领域,它们是必须被扬弃的。

3.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

这就是说,国家是绝对观念的体现,它在本质上是精神性的东西。

而在黑格尔的哲学中,绝对观念、理性等又是和普遍性、整体性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国家是普遍利益的代表。

而作为国家制度一个方面的法律,自然也就成为普遍理性和普遍利益的代表。

4.独立的个人利益构成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核心要素。

在这种整体国家观中,个人潜在地是普遍,而国家作为现实的普遍,它是个人的真正的自我的客观化、现实化,个人利益、个人的本质规定都依存于国家并从属于国家,国家是个人追求的普遍目的。

而追求私人目的的活动,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导致普遍目的的实现。

这样,个人利益对国家的服从,从本质上说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

可见,黑格尔的国家观主要是从伦理、法律、逻辑的角度来说明问题的,而不是从社会、经济、历史的视角出发解释真实的国家,这样难免用主观臆想的联系(在黑格尔这里以客观理念的形式出现)来代替客观真实的历史联系。

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这一阶段中,对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由赞同到批判,这一批判的过程同时也就是马克思发现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过程。

这个批判与创建的过程涉及到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方方面面,包括其理论前提与逻辑结论等,它大致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经验假设

《莱茵报》时期,国家与法一直是马克思关注的一个焦点,这在第一部分已经指出。

但正是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发现了经验事实与黑格尔理性国家观之间的矛盾。

理论上,这时的马克思作为一个黑格尔主义者对理性国家观是基本肯定的。

他在为《莱茵报》写的第一篇文章中说:

“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p71)这完全是黑格尔对法律的看法。

而在《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中,马克思在批判神权政治后肯定了黑格尔的国家观:

黑格尔哲学“是根据整体的思想而构成自己对国家的看法。

它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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