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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精Word下载.docx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污染

的产生方式等各不相同,西方国家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也

各异。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

度的模式,大体分为强制责任保险

和任意责任保险两种。

两种制度

在投保自由、盈利性、道德风险等

方面都不相同,如表1所示。

表1 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

责任保险的区别

区别强制责任保险任意责任保险

投保自由无投保自由有投保自由

盈利性无盈利性有盈利性

道德风险较高较低

逆选择较低较高

资料来源:

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P401

  具体来讲,目前西方国家的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

几种模式:

(一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

度,以美国和瑞典为典型

美国采用专门承保机构承保

环境责任保险,其强制保险制度

主要适用于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

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

责任。

1976年,美国的《资源保

全与恢复法》授权国家环保署长

对毒性废弃物的处理、储存或处

置制定管制标准,其中包括必要

或可期待的财务责任。

而后,环

保署署长在其依法发布的行政命令中,要求业主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关闭估算费用以及关闭后三十年内所可能引发的监测与维护费用必须投保。

在责任范围上,一般只限于突发性事故。

瑞典是世界上环境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

瑞典限定了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条件,在其《环境保护法》第十章中规定将诉讼程序置于保险程序之前,要求受害者必须是在通过侵权诉讼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环境损害保险赔偿。

不论是大规模的环境损害,还是相邻的、只影响到特定的少数人的环境损害的受害人,都有权依据环境损害赔偿法或环境损害保险获得环境损害赔偿。

(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法国和英国为典型

法国、英国等国家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是否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取决于投保人的自愿,法律和政府一般无权强制企业投保,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强制责任保险。

法国于20世纪70年代开办专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在此以前,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故,以一般的责任保险单承保。

1977年,由英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污染再保险联营,制定了污染特别保险单,承保范围不再限于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对于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也予以承保。

英国采用非特殊机构承保。

1965年,英国规定核装置安装者

必须负责最低限额为500万英磅

的核责任保险。

1970年,承保因

声震等噪音污染而造成的损害赔

偿责任。

1974年,伦敦保险市场

第一次对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

环境损害也予承保。

(三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与财

务保证或担保制度相结合,以德

国为典型

在德国,特定设施的所有人

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

行的预防措施,包括责任保险、由

州和联邦政府免除或保障赔偿义

务的履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

证或担保等三项措施。

1991年,

德国开始实施强制环境损害责任

保险,要求设施所有人必须投保,

以使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

偿。

由于法律做出了强制性的规

定,所以环境责任保险实质上就

成了特定设施的企业法定强制性

义务。

三、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

发展趋势

纵观西方国家关于经济发展

与环境发展的认知态度和对环境

责任保险的认识程度,环境责任

保险具有以下发展趋势。

(一更倾向于实行强制保险

近几年,欧盟一直考虑在成

员国推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这

在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的形成过程

中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最终,

2004年1月20日,欧洲议会和

部长理事会对“环境责任指令”达

成一致意见,以自愿为基础实行

保险计划。

但欧盟委员会对指令

生效6年后发展可能的强制保险

方案发布了报告。

欧盟的“环境

责任指令”虽然没有如愿以偿地

将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引进欧盟,

但已经确立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在欧盟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民事责

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并为强制

环境责任保险在欧盟的实施做了

铺垫。

(二承保范围逐渐扩大

从国外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

来看,随着风险管理技术的提高

和环境保险经验的积累,环境责

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呈现出不断扩

大的趋势。

如:

在美国最早的环

境改造保险单中,基本责任包括

人身伤害或死亡、财产损失、环境

破坏损失以及清理的救护费用

等;

1988年之后,承保范围包括

被保险人渐发、突发、意外的污染

事故和第三者责任及其清理费用

1989年,美国保险服务业在

其综合普通责任保险单中加贴

“有限污染责任扩展批单”,将污

染责任扩展到被保险人的工作场

所或操作过程之中,同时还允许

公众对于加贴内容单独保险。

国在20世纪60年代,将偶然性、

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作为一般

的责任保险承保,将噪声、臭气、

振动、辐射等环境损害所造成的

损失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

1977

年开始,对于因单独、反复性或持

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也予

以承保。

(三承保机构主要体现为一

种联合趋势

各国往往会把渐进性的环境

损害责任排除于保险条款之外。

这主要是因为:

一方面,渐进性污

表2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承保机构主要模式

承保机构类型代表国家

专门保险机构

美国:

1988年成立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

联保集团

意大利:

1990年成立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的联合承保集团非特殊承保机构

英国;

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

  资料来源:

PeterE.T.Douben,《POLLUTIONRISKASSESSMENTANDMAN2

AGEMENT》PP.1-20

染具有时间上的不确定性,难以确定承保范围;

另一方面,渐进性污染所导致的后果,牵涉到的当事人往往众多,索赔数额巨大,单个保险公司一般不具有承保此种污染的财力,且耗费精力和人力巨大,承保此种污染的风险很大。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建立环境责任共保联合体,由多家保险公司联合承保部分风险大的、渐进性的环境污染保险。

越来越多的承保机构趋于一种联合趋势。

表2为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的主要模式。

(四各国险种开发趋势

总体来说,国外在环境责任保险险种开发上表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首先,趋向于从传统保单中将现己承保的险种分离出来,如英国的声震险;

其次,趋向于某一领域的一系列险种开发,如日本的AIU公司开发的原子能系列保险;

再次,趋向于险种创新,如日本根据自身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发出许多独具特色的险种,极大地促进了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

目前,世界各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业务,主要有以下两大类:

一类是针对一般企业、机构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

另一类是专门针

对专业的环保咨询、设计、工种、服务等公司的环境保险。

环境责任险种从无到有,从少到多,而且越来越丰富。

随着环境保险法律制度的健全和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司将会面临严峻的挑战,市场竞争将会促使保险费的合理

化。

(五保险人趋向于与被保险

人结合成利益共同体

实践证明,单纯由保险人承担所有损害赔偿风险的环境责任保险往往容易导致道德风险。

由保险人承保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其他部分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保险标的为纽带形成一个患难与共的利益共同体,这样,就会减少环境责任保险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结合成利益共同,已成为环境责任保险的一种趋势。

(六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赔偿基金相结合

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一直坚持全部索赔与限制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环境侵害往往损失巨大,无限额的赔偿很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样,保险人作为法人,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

保险人出于自身

利益的考虑,在承保环境责任保险时会有很多顾虑,这也是环境责任保险在一段时期内一蹶不振的主要原因。

环境赔偿基金是一种建立于保险之上的救济方式。

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产生侵权损失,首先由基金拨款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保险人承担。

这样,就减轻了保险人的赔偿负担,也给保险赔偿提供了两条有力的途径。

(七环境责任保险商业化与

社会化相结合

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和商业性两种特征。

从某种程度上说,环境责任保险的公益性、社会性功能比它的商业性更重要。

保险人承保环境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因此不能指望保险人完全出于社会利益考虑承保环境责任保险。

政府应该采取一些激励措施,鼓励保险人承保环境责任保险,以达到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保险人与政府之间的利益结合点是“环境”。

以此为基点,商业性和公益性在无形之中已经成为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性,并且这种特性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并成为趋势。

四、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实践较少,理论研究尚不深入。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构建和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一合理选择投保方式

我国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较低,一些企业甚至对污染事故的发生抱侥幸心理,因此,如果单纯推行任意的环境责任保险,显然无助于保护受害人。

但是,如果全面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则会剥夺部分污染较轻企业的选择权,加重了企业负担,从长远来说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最好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模式,一方面对高危行业采取强制环境责任保险;

另一方面,对其他污染程度较轻的行业或已采取清洁生产等有效环保措施的单位,通过积极引导,促使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二合理界定承保范围、明确规定索赔时效

基于我国在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及企业保险意识等方面的现状,在承保范围上我国最好采取分步走的策略,即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待时机成熟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并且在承保累积性污染事故时,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

环境侵害具有潜伏性、累积

性等特点,其所引起的损害可能

要在几年或几十年后才会爆发。

这一不确定性,往往使保险人无

法把握其未来的赔偿责任。

为促

进环境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我

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对环境责

任保险规定相对较长的索赔时

效。

(三科学组建承保机构

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方的

环保水平也参差不齐,企业和公

众环保意识不强,因此,对环境责

任保险宜采取就地承保、分散风

险的策略,由不同的保险机构来

承保。

一方面,对于突发、意外的

环境损害,由现有财产保险公司

直接承保,并由政府出面引导保

险公司建立共保联合体;

另一方

面,对于渐进性的环境损害,由于

其运作极具风险性,现有财产保

险公司对此类环境责任保险并不

热心,因此,可考虑借鉴美国做法

而组建专业的保险机构来开展相

应的业务。

依法设立的环境保护

保险机构应定位于非盈利的政策

性组织,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

而设立,受政府控制并接受政府

监督。

(四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归根

结底取决于法律的健全与执行的

力度。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部分

体现了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规

定,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

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

但从总

体上看,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环境

责任保险的系统规定,因此,我们

应该完善环境污染责任立法,促

使污染企业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五加强公民环保意识的培

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兴起

与发展来看,它与公民的环保意

识密切相关。

我国的经济发展处

于初期阶段,人们的注意力过度

集中于经济建设,环境保护意识

不够强烈。

历史的发展告诉我

们,只有公民对自身的环境权益

与义务有了充分认识,环境责任

保险才能够得到长足发展。

以,我国尤其应该重视公民环境

保护意识的培养。

(作者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

(上接第49页

别设定较低的保险费率。

四、车辆各个部件实施“单独损坏附加险”,预计有如下收效:

(一有利于分清各个部件的保险责任范围,减少因相关部件损坏情况不明和保险责任界定模糊不清等引发的非保险责任赔款纠纷。

(二有利于降低查勘定损成本。

保险理赔部门面对大量的小

额理赔案,不必赶赴现场查勘,只

要核对事故记录和出险受损部件

的修理发票,即可在该部件保险

金额之内快速赔付。

(三由于各个部件的保险费

率是按照其出险率大小来设定

的,对于经常出险的部件设定的

是较高费率,有利于降低整车保

险赔付率。

(四由于车辆各部件的保险

金额是由投保人自行选定,而保

险费率除少数几个部件是高费

率,其他部件多数是较低的费率,

能为长期安全行驶的车辆,节约

保险费。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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