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加强管理和引导职工依法维权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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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案例:
某公司2008年支付二倍工资200多万元。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6、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1)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雇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只需签订雇佣合同。
(3)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4)企业负责劳动合同管理人员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粤高法发[2008]1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续履行。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协商不成,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协商不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给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多少日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4、劳动者有哪些情形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5、劳动者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6、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7、劳动者劳动者有哪些情形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8、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9、劳动合同期满,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10、因个人原因自动离职,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用支付。
1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1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哪六种情形?
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在不符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用人单位存在法律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仍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医疗期内解除、“三期”内解除、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职工的解除。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违反了法定程序。
如,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与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如果未经过这个程序,属违法解除。
(4)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没有遵守裁员次序的规定。
如,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
如,劳动合同期为期满终止。
(6)用人单位存在法律禁止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仍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如,医疗期内终止;
“三期”终止。
以上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二、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1、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原则。
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不能与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
(案例:
企业罚款问题)。
2、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涉及的范围。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士、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3、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4、公示和告知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印发《员工手册》)。
三、建立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度。
指法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
主要特点:
1、以正常情况作为其适用条件;
2、普遍适用于一般职工;
3、属均衡工作制,按正常作息办法安排工作;
4、以法定的最长时间长度,我国规定为每周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8小时,即每周工作40小时,每日工作8小时;
5、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二)不定时工作制。
1、适用的条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内的关系;
适合实行不定时制的职工。
2、申报的程序。
劳部发[1994]503号文的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3、特点: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享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特点。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平均日(周)工时应当与法定日(周)最长工时相同。
(2)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建立工资分配制度
(一)工资结构。
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一般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在工资支付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2、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织工资支付台账。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4、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
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和对本人工资清单。
5、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6、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7、劳动者因公负伤,其医疗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8、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三)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和扣除的款项。
1、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5、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1、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而确立并适时调整。
2、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
最低工资不包括:
(1)加班加点工资及夜餐费;
(2)国家、省规定的保险、福利费用;
(3)中班、夜班、高温、高空、低温、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4)伙食补贴、住房补贴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3、法律责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目前我市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850元。
五、在执行《社会保险法》中值得探论的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粤高法[2012]28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支付。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