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区设施农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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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施农用地备案核实结果通知书(农业部门、国土部门);

7.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登记表。

(二)旧棚区升级改造项目须提供以下要件: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村委会出具棚区建设时间、建设年限、设施内面积的情况说明(原件),并公示;

3.项目单位或个人向街道和村委会上报棚区改造申请书,并说明改造原因及改造内容(原件);

4.街道向区农业农村局上报旧棚区改造申请书(原件)。

(三)“大棚房”整治区域设施小区改造项目须提供以下要件:

1.温室(大棚)权属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温室(大棚)整治档案;

3.村委会出具符合于洪区产业发展规划种植作物情况说明(附生产照片、种植作物照片),并公示。

第七条申报要求

9月30日前,各街道向区农业农村局进行项目申报,并填报《于洪区2019年设施农业项目申报表》,同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八条新建、改建设施农业小区区内联合验收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是新建、改建设施农业项目验收的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设施农业项目验收工作,对验收结果负责。

10月31日前,项目实施主体向所在街道和区农发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街道会同第三方机构对新建设施农业小区、新建冷棚小区和旧棚区升级改造小区(包括对符合条件的旧棚区改造小区建设年限进行核实)进行全面验收,并将验收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同时由农业、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2019年设施农业项目验收报告。

报告需附:

采集新建设施农业小区建设地块的GPS轨迹电子文件和实地建设前后照片信息(四个方位及拍摄时间);

旧棚区升级改造每个地块的GPS轨迹电子文件和改造前后棚内骨架结构或损毁情况照片信息;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第九条“大棚房”整治区域设施小区改造项目验收。

各街道办事处(光辉畜牧场)是促进设施农业小区健康发展项目的验收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设施农业验收工作,对验收结果负责。

11月15日完成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报告报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对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复核,并对建设内容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5%。

对复核中发现问题,责令其进行整改,重新上报验收报告。

第五章项目补助

第十条补助标准

对当年新建一个连片设施内面积10亩的高标准温室小区,每个小区补助最多不超过15万元。

对当年新建一个连片设施内面积每达到10亩以上的高标准温冷棚小区,每个小区补助最多不超过4.8万元。

3.旧棚区改造:

对每改造一个设施内面积10亩的旧棚温室小区,并达到高标准温室小区标准,每个小区补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

对购置棚膜、保温被等给予一定补助,每个温室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0.3万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下拨至项目单位或个人。

对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行为,除追缴补助资金外,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对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享受此项补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

 

2019年于洪区设施农业项目

申报文本

项目名称

所在街道

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编号

申报日期

于洪区都市农业高标准连栋温室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都市农业发展,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沈农经发〔2019〕27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沈阳市都市农业高标准连栋温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

2018—2019年度建设占地面积单体5000平方米以上,具有自动控制系统、遮阳系统、通风系统等配套设施,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从事育苗、花卉、高端果蔬生产的农业经营项目。

第三条都市农业高标准连栋温室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

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都市农业高标准连栋温室项目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范围

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高标准连栋温室种植业项目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我市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2018—2019年度新建单体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3.投资额(不含土地流转费)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并投入生产;

4.具备通风降温系统、遮阳保温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等设施;

5.企业有建全的财务制度;

6.经营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局上报《沈阳市都市农业高标准连栋温室项目申报文本》。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项目单位需在2019年9月15日前向于洪区农业农村局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项目申报文本应包括以下要件:

1.《沈阳市都市农业高标准连栋温室项目申报文本》;

2.《沈阳市都市农业高标准连栋温室项目基本情况明细文字说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6.土地、环评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7.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核结果通知书(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各一份);

8.项目开复工许可;

9.项目施工前、中、后期照片(不同角度共10张,附拍摄时间);

10.需报告的其他说明文件。

第三章项目投资界定

第七条高标准连栋温室建设项目投资范围界定:

1.温室主体结构(含土建工程)、通风降温系统、遮阳保温系统、加温系统、育苗系统、灌溉系统、施肥系统、栽培系统和自动控制系统;

2.水、电、供暖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温室内实际发生量计算;

3.土地、花卉、林果、蔬菜、种苗及温室外的配套设施不列入投资界定范围。

4.未纳入投资界定范围的投资内容,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共同认定。

第四章项目审核验收

第八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合格后,于2019年11月30日前联合行文向区政府上报项目验收报告,附《沈阳市都市农业高标准连栋温室项目验收文本》(1式3份)。

验收条件。

项目须达到以下8个条件,才能提出验收申请:

1.项目用地流转、租赁年限不少于5年;

2.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等已经围垦的土地,以及河流、水库等现有流域及待拆迁区域不纳入项目实施范畴;

3.项目11月30日前建成完工、可投入使用;

4.项目须按年度计划建设;

5.项目建设主体应为一家法人单位;

6.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

7.企业讲信用,经营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8.项目用地、基础设施、农用设施无违法违规情况。

项目验收文本应包括以下要件:

1.项目单位的书面验收申请;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5.土地、环评、设施农业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项目面积点位轨迹图;

7.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明细表;

8.沈阳市都市农业高标准连栋温室项目验收表;

9.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合同及有效支付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10.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核结果通知书(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各一份);

11.项目开复工许可;

12.土地流转合同;

13.项目实地图片(附拍摄时间);

14.需报告的其他说明文件。

第九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于洪区政府网向社会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后,按专项资金拨付程序实施项目补助。

第十条补助标准

1.2018—2019年度新建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投资达到500万元(不含土地及温室内外作物)以上,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2.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3.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国家、省、市给予专项补助的原则上从高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项目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单位有弄虚作

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将取消该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区农业农业农村局应建立项目档案,实行项目档案标准化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项目建档、归档、登记及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

附件1

沈阳市都市农业高标准连栋温室

项目申报文本

沈阳市都市农业高标准连栋温室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占地面积(M2)

用途

预计建成时间

预计投入生产时间

项目建设资金总投入(万元)

投资界定范围内的资金投入(万元)

项目所在街道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盖章)

区财政局意见:

区政府意见:

项目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项目验收文本

项目名称:

所在区县:

法人单位:

填报时间:

沈阳市都市农业高标准连栋温室项目验收表

建成时间

投入生产

时间

沈阳市都市农业高标准连栋温室项目资金投入明细表

建设内容

单位

数量

具体描述

金额

(万元)

.......

合计

项目单位经办人:

(签字)负责人:

(签字)

区验收人:

说明:

1.请填报投资界定范围内的内容,在“具体描述”栏中对材质、用途、使

用量等进行简单描述。

2.本细则第八条所要求其他要件附后。

于洪区都市休闲农业示范园区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都市农业发展,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沈农经发〔2019〕27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都市休闲农业示范园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

以农业生产为基础,以提高城乡人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以农业生产经营、田园景观、农耕民俗文化等资源为依托,通过科学规划设计、合理开发,边界清晰、四至明确、集中连片并具备观光、体验、科普、采摘、垂钓、餐饮、住宿等功能要素的农业综合经营项目。

第三条都市休闲农业示范园区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

“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都市休闲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范围及申报单位

1.于洪区行政区域内,2018-2019年新、扩建的都市农业示范园区项目;

2.在于洪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含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

1.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在300万元以上;

2.项目占地面积在200亩以上,且农业生产面积(农作物种植区、畜禽养殖区、水产养殖区)不低于项目占地面积60%;

3.项目农业主导产业突出,边界清晰、四至明确、集中连片同时还要具备观光、体验、科普、采摘、垂钓、餐饮、住宿等四种以上功能要素。

4.园区内应具备完善的卫生及垃圾处理设施;

5.企业经营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局上报《沈阳市都市休闲农业示范园区项目申报文本》(附件1)。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项目单位须在2019年9月15日前向于洪区农业农村局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1.《沈阳市都市休闲农业示范园区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沈阳市都市休闲农业示范园区基本情况表》;

3.项目可行性报告;

9.所属地街道(农场)出具的无“大棚房”问题证明;

10.需报告的其他说明文件。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 专家论证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内容包括项目规划、建设内容、审批手续等),并将专家提出的指导意见反馈项目单位。

  第八条 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按照专家提出的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确定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计划期至2019年11月30日;

项目单位按年度建设计划开展项目建设,并上报项目月进度情况说明。

第九条 督促推进。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据专家指导意见,以调度会、现场办公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推进。

第四章基础设施投资界定

第十条都市休闲农业示范园区项目基础设施投资目录:

明细

类型

项目分类

基础设施明细

生产设施

动力设施

施肥药器械、供料机、供氧机、发电机

种植设施

冷棚、温室大棚、育苗室、组培室、研发室、看护房、灌溉设备

养殖设施

(包括水产)

畜禽养殖舍、孵化室、孵化设备、饲料房、鱼塘、管理房、冬钓设施

农产品流通

仓储设施

农产品超市、专用运输车辆、冷库、库房、冷藏设备

产品加工设施

生产车间、包装车间、生产机械、包装机械

公用设施

基础公用设施

园区大门、围栏、围墙、道路、桥涵、路灯、停车场、网络(广播、通信)线路、监控设备、锅炉房、供暖设备、供暖管网、燃气管网、气象监测设备、休闲广场、观光车

给排水设施

供水泵、排水泵、供水管网、排水管网、水井

输变电设施

变压器、输电线路、配电室、配电设备

卫生垃圾

处理设施

垃圾清运车、垃圾箱、洗手间、污水处理设备

景观设施

花坛、花架、凉亭、廊道、喷泉、假山、人工水系、景观桥、景观小品、标识牌、指示牌

功能设施

餐厅、客房、别墅、员工食堂、员工宿舍、办公室、会议室、接待中心、培训室、歌厅、酒吧、咖啡屋、茶舍、棋牌室、台球室、乒乓球室、游戏室、球场、CS战场、跑马场、舞台、温泉房、儿童娱乐设备、民俗文化展馆、科普教育展示馆、科普学习体验室

未纳入基础设施投资目录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共同认定。

第五章项目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条件。

项目须达到以下9个条件,才能提出验收申请:

1.项目用地流转、租赁年限不少于5年,并到区土地流转中心认证;

4.项目符合专家指导意见要求,并按年度计划建设;

5.园区建设主体应为一家法人单位;

6.园区内应具备完善的卫生及垃圾处理设施;

7.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

8.企业讲信用,经营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9.项目用地、基础设施、农用设施无违法违规情况。

第十二条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沈阳市都市休闲农业示范园区验收文本。

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聘请第三方进行项目审计,第三方审计单位对要件和《项目基础设施投入明细表》投资内容进行核实并出具审计报告。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4.土地、环评、设施农业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项目单位的书面验收申请;

6.园区面积点位轨迹图;

8.沈阳市都市休闲农业示范园区项目验收表;

10.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核结果通知书(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各一份);

11.项目开复工许可;

12.所属地街道(农场)出具的无“大棚房”问题证明。

13.需报告的其他说明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于洪区政府网向社会公示7天。

第六章项目补助

第十四条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补助条件

基础设施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新、扩建项目,列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原则

项目完成一个、审核一个,合格一个、补助一个;

当年预算资金完成后,评估合格项目列入下年安排。

(三)补助标准

1.新建项目

对2018-2019年基础设施投资额300万元以上(功能设施投资额占项目基础设施投资额40%以上的,功能设施投资额按项目基础设施投资额的40%核定)的新建项目,按项目基础设施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补助。

2.扩建项目

对已享受过该项政策补贴的,当年基础设施新增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功能设施新增投资额占项目基础设施新增投资额40%以上的,功能设施新增投资额按项目基础设施新增投资额的40%核定)的扩建项目,按项目基础设施新增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补助。

单体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扩建项目补助不超过2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该项目补助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

沈阳市都市休闲农业示范园区

申报日期

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项目法人单位(盖章):

2018—2019年计划完成的项目建设资金总投入(万元)

占地面积(亩)

生产面积(亩)

计划基础设施投入(万元)

项目生产面积占项目用地面积比例(%)

项目情况介绍

项目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所属地街道意见:

       盖  章 

负责人签字:

(盖章)

(此表一式三份)

沈阳市都市休闲农业示范园区项目基本情况表

项目编号

电话

投资总额

年接待人数

(万人次)

其中:

基础设施投资(万元)

年营业收入

农产品销售收入(万元)

其中流转面积(亩)

年实现利润

流转土地年租金(元/亩)

年上缴税金

从业人数(人)

当地农民人均年收入(元/人)

吸纳农村劳动力(人)

从业农民平均年收入(元/人)

带动农户数(户)

客房量(间)

填报时间

沈阳市都市休闲农业示范园区项目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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