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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案例及分析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直到今天,反倾销也始终是各国保护贸易的重要工具。

1.1.2中国在对外贸易中面临的处境

1.服务贸易发展滞后

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落后于货物贸易的发展水平,服务贸易出口与货物贸易出口的比例为1:

9,远低于世界平均1:

4.2的水平(美国这一比例为1:

2.6)。

(1)我国服务贸易规模偏小,整体水平差。

我国服务业总量不足,2006年服务贸易出口额920亿美元,进口额1008亿美元,贸易逆差88亿美元,在国民经济中比重偏低,服务业落后使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受到很大制约。

2006年我国服务贸易总额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3.6%,而同期美国服务贸易总额占全球的13.02%,是我国的3.6倍。

(2)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①出口的部门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主要集中在运输、旅游、建筑等传统服务部门。

②服务贸易的国别(地区)结构不合理。

我国服务贸易的进出口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区、欧盟、美国和日本,合计约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60%以上。

③服务贸易的区域发展不够平衡。

我国的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其中,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和天津列全国服务贸易出口的前列。

2006年,北京服务贸易占到全国服务贸易总额19%。

(3)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服务贸易立法严重滞后,直到近年才有较大的改观。

服务贸易的立法未成为体系,相当一部分领域法律处于空白状态,已颁布的一些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不仅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而且立法层次低、缺乏协调,影响到我国服务立法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一些规定与国际经贸规则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4)服务管理体制落后。

目前,中国对外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存在许多缺陷,如中央与地方在服务业对外贸易政策和规章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服务业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甚至相互掣肘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服务业的统计也不规范,在行业划分标准、服务标准等方面有些地方不符合国际惯例。

2.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阻碍我国商品的出口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或区域组织以维护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

(1)我国有60%以上的出口企业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每年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货物金额已超过25%,约为450亿~500亿美元。

(2)已经从生产流通领域扩展到生产加工领域,不仅包括货物商品,还延伸到金融、信息等服务领域,已经成为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商品出口,提高了我国的贸易成本,引发了贸易争端,造成地区产业发展不平衡。

3.贸易摩擦增多,使得外贸风险加大

近年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实现了快速增长,在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过程中,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

但日渐增多的贸易摩擦也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已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已连续5年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1)2007年前11个月,中国遭遇反倾销、反补贴以及特保和保障措施等“两反两保”贸易摩擦62起。

(2)对中国商品提起反倾销讼诉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多,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加入对我国反倾销调查的行列。

(3)贸易摩擦的产品和行业结构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只要他们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都可以列入倾销产品的范围,从过去的原材料、简单加工扩展到现在的高科技产品,几乎涵盖我国出口的大部分产品,涉及4000多种商品。

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和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4)涉及的金额和反倾销税率越来越大,委内瑞拉1999年决定对中国的皮鞋、人造革皮鞋和布鞋等鞋类,采取临时措施,征收300%的反倾销税;

秘鲁1996年立案的中国鞋,最高征收的反倾销税达到903.92%;

2004年2月,墨西哥经济部决定恢复对从中国进口的鞋和鞋靴零件征收165%-1105%的反倾销税。

贸易摩擦给我国出口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导致我国产品在出口市场受到挤压,对我国产品的出口造成不利的影响。

1.2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1.2.1倾销的定义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倾销是国际市场上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一般认为,当外国企业通过倾销的方式将本国企业驱逐出某个行业市场后,会利用其垄断地位抬高产品价格,谋取垄断利润。

倾销行为一出现,就被西方国家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发达国家纷纷进行反倾销立法加以抵制。

1.2.2倾销的特点

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

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

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

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倾销的种类:

突发性倾销(Sporadicdumping),又称短期倾销(Short-run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防止商品的大量积压危及国内的价格结构,在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地低价抛售该商品。

这种类型的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是暂时的,而进口国消费者却可以从中获取低价消费的好处,因而是无可厚非的。

间歇性倾销(Intermittentdumping),又称掠夺性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海外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向该市场抛售商品,待将竞争对手驱逐出该市场后再实行垄断高价。

这种类型的倾销具有掠夺性意图,其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超过了进口国消费者获得的好处,因而应受到反倾销法的抵制。

持续性倾销(Persistentdumping),又称长期倾销(Long-run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一方面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大规模地进行生产,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国内价格结构而将其中一部分蔬菜销售商品长期地低价向海外市场销售。

Viner认为这种类型的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只有一次,即其被迫转产之时,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获得的好处却是不断累积的,因而也不应受到反倾销法的抵制。

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应该说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反倾销措施也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展造成阻碍性影响。

例如,武断地认定原本不存在倾销的商品为倾销商品,或无根据地夸大倾销幅度,从而无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或不适当地提高反倾销税征收金额,这些都会阻碍正常进口贸易的进行。

如美国与加拿大关于进口马铃薯征收特别倾销税的纠纷。

1962年,由于气候原因,美国农产品收获季节早于加拿大,在美国马铃薯大量上市时,加拿大的马铃薯还未收获,这时美国出口到加拿大的马铃薯非常便宜,加拿大决定根据“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异征收特别倾销税。

美国政府认为,加拿大的征税行为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并向GATT申诉,要求解决加拿大对进口马铃薯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

1963年1月2日,加拿大取消了该项税收。

1.2.3构成倾销的条件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其构成要素: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生产厂商能够实施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不完全竞争的行业,倾销具有垄断力量的厂商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非市场价格的接受者。

第二,本国和外国必须被很好地分隔,使国内居民不能轻易回购出口产品。

第三,出口厂商在国内面临的需求弹性较国外的小。

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垄断厂商会发现实施倾销有利可图。

由于倾销实施低价策略,虽然可以扩大出口,但是存在利润下降和亏损风险。

因此,倾销必须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例如,出口国政府高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控制外国商品进入以维持国内垄断高价、弥补出口损失,防止出口商品倒流。

出口国政府负担出口亏损,对内高价收购、对外低价倾销。

出口商在挤夸竞争对手、垄断国外市场后抬高价格以弥补倾销阶段的损失等等。

1.3反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1.3.1反倾销的定义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如美国政府规定:

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

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

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

确定出口价格;

确定正常价格;

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

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1.3.2反倾销的特点

反倾销是一种极为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

通俗地讲,当一国产品在他国某出口产品的低价倾销下遭受到损害时,便可以此为由,对这种进口产品课以重税。

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反以低于出口国市场销售价格的价格在欧盟国家出售,以及低于出口国生产成本的价格在欧盟国家出售第三国产品,均构成倾销行为。

出口国低价亏本出售商品,以便排挤竞争对手,增加市场份额,继而以大批量生产来减少生产成本以占领市场,也构成倾销行为。

反倾销是世界主要经济实体控制进口的重要手段,是世贸组织允许的、国际上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和幼稚工业的一种合法手段。

1.3.3实施反倾销的条件

按照WTO的有关规定,对进口产品实行反倾销制裁有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出口方有倾销行为;

第二,进口方国内企业受到损害;

第三,该倾销行为与该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第二章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实例研究

2.1中美水产第一案

2004年2月17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

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2.1.1案例回放

2002年1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8个州养虾业,47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

2002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

根据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

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2002年7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217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

2000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

伯德提出并获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允许将关税收入补贴给最先提出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

2001~2003年,美国向提起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补贴了8亿美元。

有关业界人士预计,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即使仅对目前50%的六国进口虾数量征收15%的反倾销税,关税总额也将达到1.8亿美元。

按此计算,参与和积极支持本次反倾销诉讼案的217家捕虾业者,每家可从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平均分得82.9万美元的补偿金。

这就是美国企业积极申诉的重要原因。

2003年8月8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决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进口虾进行调查,对以中国为首,包括巴西、泰国、委内瑞拉等12个对虾出口国提起反倾销诉讼。

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以救灾款(disasterassistance)的名义资助国内捕虾业者3500万美元。

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正式致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对亚洲和拉美几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25.76%~63.68%的反倾销税,称“由于外国虾养殖业者的不公平竞争,美国捕虾者和虾加工者已经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正处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

该联盟提供的数字显示,2000~2002年,由于进口虾急剧增长,导致美国虾加工企业大量裁员,两年间虾捕捞产值从12.5亿美元降至5.6亿美元,下降了50%以上。

在墨西哥湾沿岸的一些港口,捕捞虾的港口交货价约为3.3美元/磅,比两年前低了近50%。

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将35万美元的联邦资金拨付给参与提出反倾销诉求的虾捕捞企业用以支付律师费用,该州的一些官员公开力劝虾捕捞业者向联邦政府申请《伯德修正案》资金。

2004年1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启动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产业损害调查程序。

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300、16052010。

2004年1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听取支持征税方和反对征税方为时1小时的陈述。

2004年2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原产于巴西、中国、泰国、印度、越南、厄瓜多尔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损害了美国以海洋捕捞为主的虾产业,建议对上述国家的虾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2004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反倾销初裁:

除中国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外,中国暖水虾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7.67%~112.81%;

越南暖水虾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12.11%~93.13%。

7月同期,美国国家海洋渔业服务署以宣传野生捕捞虾的营销费用的名义资助“南方虾业联盟”400万美元。

2005年1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巴西、中国、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产业损害终裁:

原产于上述六国的冷冻暖水虾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原产于中国、泰国和越南的罐装暖水虾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原产于巴西、厄瓜多尔和印度的罐装暖水虾属于微量。

2005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修改此前作出的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并发布反倾销征税令。

美国商务部在修订后的裁决中没有将罐装暖水虾包含在征税范围之内。

其中,我国应诉企业中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为39家,占总数的73.58%,比初裁增加了18家;

未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14家,占总数的26.41%。

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平均税率为53.68%。

平均税率与初裁变化不大。

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的单独税率被重新确定为0.0676%。

我国53家应诉企业中,广东25家、浙江18家、山东2家、海南2家、上海2家、河南1家、香港1家、辽宁1家。

应诉企业占我国对虾出口企业总数的51%。

也就是说,有49%的企业没有应诉,而较长期地放弃了美国虾产品市场。

2005年4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执行办公室公布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单独税率申请模板和所需证明文件。

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越南、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只有在法律和事实上提供充足的证据说明出口活动不受政府控制,才可以获得单独的倾销幅度。

政府在事实上未对出口活动进行控制通常取决于以下4个因素:

(1)每个出口商是否未在政府的控制下、未经政府授权单独制定出口价格;

(2)每个出口商是否根据销售情况独立作出有关利润分配和融资的决定;

(3)每个出口商是否有权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其他协议;

(4)每个出口商是否在确定管理层方面享有自主权。

在进行上述检验后,应诉企业可以申请单独税率。

实际上,正是由于我国被美国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虾产品反倾销案中,所受到的伤害也最大。

2005年4月25日,美国商务部法律顾问TheodoreKassinger同来访的印度商务部领导人Elangovan和Menon会谈之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重新考虑对印度和泰国这两个受到海啸侵害的国家执行反倾销税。

案件至此已经全部明朗。

在被调查的6个国家中,印度和泰国这两个养虾大国很可能将被终止调查。

巴西和厄瓜多尔的绝大多数企业仍然可以向美国出口冷冻虾。

越南有4家企业可以向美国出口对虾。

中国有1家企业可以向美国出口对虾。

美国对中国和越南基本关闭了虾市场的大门。

中国是本次案件所受影响最严重的国家。

2005年,美国近40亿美元的对虾消费市场,将更多地被上述6国中的泰国和厄瓜多尔填补。

原因在于,泰国对虾始终在美国市场占有率第一,而又可能被终止调查。

厄瓜多尔近水楼台,生产及运输成本最低,且税率最低。

当然还有许多没有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如印尼、孟加拉国、墨西哥、马达加斯加、委内瑞拉、阿根廷、智利、加拿大、洪都拉斯、圭亚那等近40个国家。

有报道称,墨西哥能够躲过此劫原因在于,他们为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提供了130万美元的诉讼费用。

受到本次案件影响,我国将损失2亿美元/年的产品价值——“产品贡献额”。

即,产品所需设备的折旧、利息、管理费、劳动力工资、利润和税收等。

我国一些大型对虾加工企业已经停产,更多的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很多企业开始转产。

由于对虾龙头企业数量剧减,一大批对虾养殖户也开始转产。

很长一段时间,从我国南方到北方的南美白虾养殖热、加工热、出口热被就此节制。

但是,由此带来了更为严重的问题:

我国由此而出现的剩余劳动力、剩余水面、剩余生产力又都投入到已经明显过剩的罗非鱼的养殖、加工和出口之中。

当水产品出口中的第一品牌对虾出口受阻后,紧接着我们又用自己的手把罗非鱼(很多华人称之为吴郭鱼)推向反倾销的风口浪尖。

2.1.2案例分析

1.行业要建立起专业性的预警体系,企业更要建立起企业自身的预警体系。

通过这次美国虾反倾销案我们可以看到,整个事件美方酝酿了3年,而我们很多企业对此却毫无反应。

很重要的原因是,根本不知道这件事。

企业的产品研发是重要的事情,但比产品更重要的是对产品所处市场的研究,是信息的筛选、搜集、整理、提炼。

企业必须要养“闲人”,要有没有经济指标的人,要有不围着产品转的人,要有专门研究市场的人。

信息时代的网络化并不是简单地建立公司网站,不是让别人能够搜索到自己,更不是摆谱,而应是能够随时知道潜在的竞争对手正在做什么。

信息人员不是电脑操手,而是具有职业敏感度的市场分析人员、市场情报人员。

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得到案件的相关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做好防范工作,保全原始记录,在强制调查中从容应对,填写了3000多份问卷,最后胜出。

虽然代价是1000多万元人民币的应诉费用,但相对于1亿美元/年的出口额,确是九牛一毛,相对于近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来说,更是“超值”。

2.单一产品的公司、单一市场的公司、单一客户的公司都是经营风险极高的公司,都是不稳定的公司。

一旦市场发生变化,这样的企业随时都会面临绝境。

多元化的策略,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贸易中都是非常必要的。

当企业产品处于成熟期时,尤其应当如此。

多元化的策略,主要是指企业既应该有成熟期的产品,也应该有成长期的产品,还有开发期的产品。

在本次虾产品反倾销案中,一家南方企业因为仅有对虾一个产品,生产线只能生产出口产品,且只有美国一个市场,结果在2004年6月不得不全面停产。

而此前其半年出口额就已经达到2000多万美元,2003年9月新建流水线才刚刚投产,损失惨重。

多元化的策略还表现在多元化的市场上。

虽然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以零关税胜出,但是,按照多元化思想,其不仅应该逐步提高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更应该将目光投向其他市场,如日本、南美、欧盟和东南亚等。

3.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本。

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此次以零关税胜出,很多人想知道为什么?

其实,根本的原因在于产品过硬的质量、在于生产环境的全面现代化、在于员工的出色表现。

美国商务部代表在现场核查中对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优秀的生产环境、严格的全程质量管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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