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安全生产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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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什么是事故统计分析,其意义是什么
事故统计就容易量化EHS绩效,有利于以下几点:
百
1-洞悉事故趋势,了解运营管理的EHS数据是积极的变化,还是消极的,可以更好的预度测Predict您的业务表现
2-量化数据,可以测量工厂、部门、个人知的安全业绩,可以更好道的制订KPI
3-可以挖掘出更好的事故根源,如哪台设备事故多、事故原因是设备故障还是版人员不安全动作,以及受伤部位(通常手部伤害最多),就可以相应的开展CALLTOACTION,或手部安全专项运动权
3、什么是事故统计指标
事故统计指标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它是安全生产系统采集事故信息的依据,对一系列安全生活工作的合理进行起着决定性作用。
建立相对指标是科学评价事故的基础,如果事故统计分析指标体系不健全,就很难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分析预测。
然而,我国目前统计报表填写不规范,事故统计报告资料不详,事故统计分析指导性差。
1与此相比较而言,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早在1970年12月29日颁布《职业安全健康法》后,开始正式实施职业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该体系中的事故分析方法所采用的百万吨死亡率和百万工时死亡率,在工业发达国家得到普遍采用。
本摘要将简单介绍一下国内和世界普遍采用的事故统计指标,以供读者参考。
一、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安全生产领域的事故指标体系包括五大绝对指标和四大相对指标。
绝对指标又称“统计绝对数”、“数量指标”或“总量指标”,是反映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社会现象总体规模和总水平。
2相对指标是质量指标的一种表现形式。
它是通过两个有联系的统计指标对比而得到的,其具体数值表现为相对数,一般表现为无名数,也有用有名数表示的。
3在安全生产领域中的绝对指标涉及五大方面的内容:
他们是事故起数(隐患、征候)、死亡人数、重、轻伤人数、损失工日(时)数、经济损失量等。
其中,损失工日(时)数,是指被伤者丧失从事某项工作的工作时间。
经济损失量是指劳动生产中发生事故所引起的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在内的一切经济损失。
而相对指标包括:
1)相对人员:
千人伤亡率、10万人死亡率、人均损失工日、人均损失等。
2)相对劳动量:
百万工日伤害频率、人均损失工日等;
3)相对生产产值:
亿元GDP死亡率;
4)相对生产产量:
煤矿行业为百万吨事故率等;
交通综合:
客公里、吨公里等;
道路:
万车率等;
民航:
百万次、万时率(征候)等;
铁路:
百万车次、万时事故率等。
二、事故频率指标和事故严重率指标事故频率指标确定的是在一定工作人数、一定工作时间,在一定生产作业条件下,发生事故的频率,作为表征生产作业安全状况的指标。
按照《企业职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规定,我国按照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计算事故频率。
1)千人死亡率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为千人死亡率,即:
千人死亡率=死亡人数/平均职工数X1000;
2)10万人死亡率某时期内平均每10万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为10万人死亡率,即:
10万人死亡率=死亡人数/平均职工数X100000;
3)千人负伤率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一千职工中发生伤亡事故的人次,即:
千人负伤率=本时期内工伤事故人次/本时期内在册职工人数x1000;
4)千人重伤率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为千人重伤率,即:
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局职工数x1000;
5)亿元GDP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年、季、月)内,平均创造一亿元GDP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
6)亿元GDP伤害频率表示某时期(年、季、月)内,平均创造一亿元GDP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害(重、轻伤)人数。
7)千人经济损失率一定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的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
8)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一定时期内平均创造百万元产值伴随的伤亡事故经济损失。
9)亿元GDP损失率一定时期内平均创造一亿元GDP伴随的伤亡事故经济损失。
伤亡事故严重率是描述工伤事故中人身遭受伤亡严重程度的指标。
在伤亡事故统计中按因受伤害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来衡量伤害的严重程度。
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按因受伤不能工作而损失劳动日天数计算。
按照《企业职业伤亡事故分类》的规定,按伤害严重率、伤害平均严重率及按产品产量计算死亡率等指标计算事故严重率。
具体指标如下:
1)伤害严重率表示某时期内,每100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即:
伤害严重率=损失工作日数/实际总工时数X1062)伤害平均严重率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数,以说明伤害的严重程度,即:
伤害平均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次数3)人均损失工日一定时期内职工人均损失程度,即:
人均损失工日=本时期内因工伤之事故歇工日数/本时期内工伤事故人数4)产品产量死亡率即采用在一定数量的实物生产中发生的死亡事故人数计算出平均死亡率。
不同行业有所不同,常用的有百万吨煤死亡率、万吨钢死亡率、万辆汽车死亡率等,即:
产品产量死亡率=年事故死亡人数/年生产的实物量三、国外重要的事故统计指标英国、法国、加拿大等27个国家常使用千人负伤率作为事故频率统计指标,而德国、意大利、瑞士、荷兰等国则按300个工作日为一个工人数计算。
除了用“人/人模式”作为事故的最基本统计指标外,一些国家还常用如下指标:
1)百万工时伤害频率(失时工伤率losttimeinjuryfrequencyrate)表示某时期(年、季、月)内,平均每百万工时内,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害导致的损失工时数。
百万工时伤害率=工伤损失工日(时)数/实际总工日(时)X106实际总工时=统计时期内平均职工人数X该时期内实际工作天数X82)FAFR(亿时死亡率,FatalityAccidentfrequencyrate)指每年108工时(一亿工时)发生的事故死亡人数。
它相当于每人每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年4000人中有一人死亡。
3)亿客公里死亡率反映各类交通工具(道路、铁路、航运、民航)单位人员交通效率的事故死亡代价。
亿客公里死亡率=死亡人数/客公里数X108文章参考:
1)《事故分析预测与事故管理》,罗云、吕海燕、白福利著,P13页2)Http:
.//
4、近几年安全生产事故数据统计,图表和数据都可以,请大神赐教~
给你提供我们公司的《安全生产宣传栏》中,有关2013年全国49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仅供参考。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怎样填?
?
制定一个表格来,把排查出来的隐患一一填上
序号,排查日期,隐患内容,隐患等级(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源或措施,计划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实际完成时间,验zd收人,备注
我用的手机,没法画表了,你自己弄一个吧
6、中国历年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统计数据
目前只有2004至2015年的数据。
一、较大以上事故发生趋势
2004至2015年,全省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828起、死亡3240人。
其中:
重大事故16起、死亡232人,平均每年发生1.33起、平均每起事故死亡19.3人(详见附件1);
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一)按年度进行趋势分析。
2004至2015年,较大以上事故整体大幅下降,2015年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2004年分别下降69.0%和65.3%。
如图1.1所示,较大以上事故发生趋势可分为3个阶段。
(二)按行业领域进行趋势分析。
1.从较大以上事故占比看。
如图1.2,2004至2015年道路交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665起,占81%;
往后依次为建筑业、工商贸其它、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火灾、水上交通、铁路交通,分别占5%、4%、3%、3%、2%、1%、1%。
其中,从16起重大事故发生的行业看,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9起,占总事故起数的56.3%,占比最高;
其次是煤矿和长江水上交通各发生2起,分别占总起数的12.5%;
建筑业、工商贸其他(炸药生产爆炸)、火灾(液化气燃爆)各发生1起,分别占总起数的6.3%;
烟花爆竹、内河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渔业渔船、农业机械、农电等行业,12年来均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6)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扩展资料
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全面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作业现场带班制度,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巡查,做到对作业过程关键环节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要定期重点排查,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限的落实;
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和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对辨识出的风险要采取相应的预防和管控措施,对作业中的登高、临时用电、动火、有限空间等较大风险作业必须严格管控。
7、安全生产统计主要统计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专抄项统计是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实事求是做好统计报表,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是统计人员的责任和应该遵守的纪律。
统计是以国家和行业统一制定的表格为主要展示形式,按照统一制定的指袭标内容及报送程序和时间,由填报单位自下而上逐级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调查组织形式。
统计人员有调查权,即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
有报告权,即把调查的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有监督权,即检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检查和揭露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基本规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