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精编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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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
委员会)、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大坦沙污水处理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14年06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4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和运行效果的性能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18918
CJJ60
HJ/T212
HJ/T355
HJ/T372
HJ576
HJ577
HJ578
HJ579
HJ2006
HJ2008
HJ2009
HJ2010
HJ201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膜分离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污水过滤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生物滤池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城镇环保基础设施。
3.2运行管理operationandmanagement
指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其设施操作与维护的生产活动。
3.3污泥含水率themoisturecontentofsludge
污泥中所含水分的质量占污泥总质量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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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污泥处理率sludgetreatmentrate
指经过浓缩、脱水等处理的污泥质量占污泥产生总质量的百分比。
3.5污泥转移联单制度regulationsonsludgetransportationrecord
指为防止二次污染,对污水厂的污泥转移行为及其相关责任者所实行的特别管控制度,
要求污泥转移、运输和接收时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条件和要求,填报《污泥转移联单》并按
程序和期限留存和备查。
3.6设施installations
指城镇污水处理厂为实现污水、污泥和恶臭等污染治理所配备的机械、设备、装
置和建筑物与构筑物等的总称。
4总体要求
4.1一般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简称污水厂)的运行或运营,除了应符合本标准各项规定要求以外,
还应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的相关规定,切实保
障污水厂持续运行和稳定达标。
4.2运行管理要求
4.2.1所有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合格的运行管理技能,且运行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污水厂运
行管理需要;
4.2.2污水厂应设置专用化验室,具备污染物检测和全过程监控能力,按相关规定实施全过
程检测;
应制定化验分析质量控制标准,提高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定期检定和校验化验计量
设备;
4.2.3污水厂应具有完备的防火、防爆、防突发事件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措施,制定突发事
故环境应急预案,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4.2.4污水厂应结合实际健全运行管理体系,编制《污水处理运行管理手册》,建立岗位责任、
操作规程、运行巡检、安全生产、设备维护、人员考核培训、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
度。
4.3标识要求
4.3.1污水厂应对其设施设置明显标识。
包括:
进水口、出水口(排放口)、水污染物检测取
样点、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和废气恶臭处理的构筑物、全部运转设备、各类管道和电缆,以
及主要工艺节点处等。
4.3.2在潜在的落空、落水、窒息、中毒、触电、起火、绞伤、传染处应设置警示标识。
5污水处理的运行要求
5.1进水泵房的运行要求
5.1.1水泵的运行与进水水量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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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污水厂应按照设计要求或实际进水量运行污水提升泵,不得擅自停运或减少运行台
数,以收集并处理全部污水,实现满负荷运行;
b)污水厂应配备计量污水进水水量的计量装置,实现实时计量,统计日、月、年的计
量数值,并符合CJJ60标准的规定;
c)污水厂应对水量计量装置做好维护与保养,保持正常、稳定的运行,并定期由具有
资质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校验。
5.1.2进水水质检测
a)污水厂应按照HJ/T372和HJ/T355的规定,在进水口安装进水连续采样装置和水质
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b)污水厂应按GB18918规定的污染指标和采样化验频率检测进水水质。
5.1.3进水水量水质运行异常的控制要求
当进水水量或水质发生异常情况并影响稳定达标排放时,运行单位或运营企业应采取有
效控制措施,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运行参数,防止发生运行事故。
5.2生物反应池的运行要求
5.2.1一般要求
a)按照生物反应池系列池组的设置情况及运行方式,调节各池进水水量,均匀配水,
并保持均匀的曝气、推流和搅拌;
b)根据生物反应池的出水水质要求、不同工艺流程的运行工况变化,调整并控制反应
区的进水量、气水比、溶解氧(DO)和氧化还原电位(ORP)等工艺参数;
c)应确保潜水搅拌器、潜水推进器、鼓风机及曝气器或曝气机、回流污泥泵、剩余污
泥泵、刮吸泥机、膜分离装置及高压泵等污水处理关键设备按工艺设计要求保持正常运转;
d)各池面应保持无浮渣,池壁应无附着物,走台上应无泡沫和浮渣溢出。
5.2.2活性污泥反应池的运行要求
a)应根据不同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艺的运行要求,对生物反应池的溶解氧进行有效
控制;
b)活性污泥反应池应按工艺设计要求控制污泥负荷、污泥沉降比、混合液悬浮固体浓
度(MLSS)和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浓度(MLVSS)、污泥回流比等运行参数,并根据水
质水量、运行工况变化及环境影响等因素调整运行参数;
c)不同活性污泥法的生物反应池的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HJ576、HJ577、HJ578等相
应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5.2.3生物膜反应池的运行要求
a)生物膜反应池应重点控制进水水量和水质,使水力负荷与有机负荷相配合,维持生
物膜活性和生物膜厚度;
b)生物膜反应池应按工艺设计要求控制池内的溶解氧浓度,使其分别达到厌氧、缺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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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氧等运行工况;
c)生物膜反应池应按工艺设计要求控制水力停留时间、有机负荷、水力负荷和转盘转
速(生物转盘工艺)、滤床(BAF工艺)反冲洗周期和反冲洗水量等运行参数;
d)生物膜反应池的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HJ2009、HJ2010、HJ2014等相应工程技术
规范的规定。
5.3深度处理过程的运行要求
5.3.1混凝反应池应按工艺设计要求和运行工况,控制流速、水位和水力停留时间,且运行
参数控制应符合HJ2006的相关规定。
5.3.2过滤池应根据水头损失或过滤时间对滤床进行反冲洗,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HJ2008
的相关规定。
5.3.3膜分离装置应按工艺设计要求定期自动进行化学清洗或物理清洗,使其保持稳定运行,
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HJ579的相关规定。
5.3.4清水池运行时应设定运行水位的上、下限,并安装水位运行自动控制装置,清水池应
设置杀菌消毒设备和水质化验取水口。
5.3.5清水池应防止储存的清水被污染,池顶部应密闭,杀菌消毒后应保持规定的余氯浓度,
每天应进行水质检测化验。
5.4排放口的运行控制要求
5.4.1基本要求
a)污水厂排放口应规范化,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符合GB15562.1的相关规定;
b)排放口应安装污水厂出水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并符合HJ/T355的相关要求,运行记
录应归档和保存;
c)运行单位应建立排放口维护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护管理,保证设施
正常运转,运行记录齐全、真实;
d)污水厂应将在线连续监测装置产生的废液进行收集和处理,防止产生环境污染。
5.4.2水质检测化验的要求
a)排放口安装和运行的水质自动采样器应符合HJ/T372的相关规定;
b)污水厂应按照GB18918的规定进行污水厂出水的采样和水质检测。
5.5运行记录和数据统计
5.5.1污水厂应按照运行管理规定记录实时运行情况,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a)进水和出水的水量计量数据、污水提升泵的运行参数、污水超越管的阀门开启状态
等;
b)反应池、污泥回流泵的运行情况及进水水量、回流污泥量、供气量、污泥排放量、
水温、溶解氧、混合液沉降比、混合液悬浮固体浓度(MLSS)和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浓
度(MLVSS)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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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污水厂应统计全厂耗电量(月、年的统计平均数值),分析耗电量与污水处理量(月、
年的统计数值)的符合度。
5.5.3污水厂应按规定检测并记录进水和出水的水质指标,包括:
化学需氧量(COD)、五
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pH、氨氮(以N计)、总氮(以N计)、总磷(以P
计)和粪大肠菌群等。
6污泥处理处置的运行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步建设、同期运行。
6.1.2污水厂应收集污水处理产生的全部污泥,并实行稳定、减容、减量的有效处理。
6.1.3污水厂应加强污泥处理各个环节(收集、储存、浓缩、调节、脱水及外运等)的运行
管理,处理过程中应防止二次污染,对产生的清液、滤液和冲洗水等进行处理。
6.1.4污水厂应保持污泥处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和清运,应记录污
泥输出体积或质量,统计污泥出厂总量,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6.1.5外运污泥的含水率、转运要求和去向应符合《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
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的要求。
6.1.5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应采用合格的专用密闭容器,以防
止污泥外溢和撒落。
6.2污泥量的控制
6.2.1鼓励采用污水处理先进工艺,减少污泥产生量,实现源头和过程减排。
6.2.2污水厂产生的各类污泥(含栅渣、沉砂、初沉污泥和二沉池剩余污泥)应全部进行减
容减量的处理。
6.2.3以季度为时间单位计算的污泥产生总量应和污泥处理总量基本一致。
6.2.4污水厂污泥的理论产生量可参照附录A的经验公式进行估算。
6.3污泥处理设施的运行要求
6.3.1污泥处理的稳定、浓缩、调理、脱水等装置应保持正常运行工况,确保处理效果和运
行稳定,不得无故停机或超负荷运行。
6.3.2污泥处理过程中应控制药剂消耗量并保持加药装置运行精准。
6.4外运污泥的检测
6.4.1污水厂应检测每一批次(车)外运脱水污泥的各项污染控制指标,并符合GB18918
的相关要求。
6.4.2严格控制脱水污泥的含水率和含水率检测操作的可靠性,使之符合出厂外运标准。
6.5污泥的处置途径
污水厂污泥的最终处置应符合GB18918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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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恶臭气体处理的运行要求
7.1基本要求
7.1.1恶臭污染治理设施应符合建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提出的厂界环境保护要求,应与污水、
污泥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同期运行。
7.1.2污水厂应确保除臭装置排放的气体稳定、达标排放。
7.1.3厂界环境的臭气浓度应符合GB18918规定的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污染物最高允
许浓度,或地方标准的规定。
7.2恶臭气体处理过程的运行要求
7.2.1臭气收集输送系统的运行要求
a)风机和集气罩、集气与输气管道等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巡检和维护;
b)气体输送管道应保持密闭状态,记录管线压降;
c)集气管道和输气管道内的冷凝水应每班排放1次,管道的过流风量应达到设计要求。
7.2.2生物滴滤(生物滤池)除臭工艺的运行要求
a)生物滤床应按时检测恶臭气体的流量和污染物浓度,以及处理装置的温度、湿度、
压力、pH值等运行参数;
b)生物滤床应保持适宜的湿度,当出现生物膜脱膜、膨胀,生物滤床板结,土壤床出
现孔洞短流等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除,并记录备检。
7.2.3化学氧化法除臭工艺的运行要求
a)应根据臭气污染负荷及时调整加药量;
b)应根据填料塔的压降,及时对填料进行清洗或更换;
c)系统运行时应控制pH、臭气浓度、流量、温度、压力等运行参数。
7.2.4活性炭吸附法除臭工艺的运行要求
a)运行中应控制硫化氢、臭气流量、浓度、温度、湿度、压力、pH值等运行参数;
b)当系统的气体流量和压力等指标超出额定范围并确定为吸附饱和时,应及时更换活
性炭(吸附剂);
c)应对饱和的吸附材料进行解吸再生,吸附材料废弃时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7.2.5污水厂全过程除臭工艺的运行要求
a)应定期对生物填料的运行情况及除臭效果进行观测;
b)应定期对活性污泥投加泵及污泥输送管道进行检查与维护;
c)应定期对微生物培养箱的供气系统进行巡检,保证气体供应;
d)应根据进水水质和水量,以及臭气强度等因素调节活性污泥的投加量。
8厂界环境噪声的控制要求
8.1污水厂的噪声振动污染控制设施、设备应与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同期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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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污水厂应采取措施控制主要设备发出的噪声振动,并控制厂界环境噪声不形成污染。
8.3污水厂的减振降噪措施、设施和设备的减振降噪效果、环境噪声控制效果应符合建厂环
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提出的要求。
8.4污水厂应定期检测并记录厂界环境噪声,并符合GB12348的相关要求。
9设备的运行管理要求
9.1污水厂应建立完备的设备台账和档案,设备台账应自设备移交时同步建立,并包括移交
时的资料数据和使用后的动态增减变化。
9.2污水厂应执行污水处理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对运转设备及安全方面的设施定期检查、保
养及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抢修,并做好记录。
9.3污水厂应建立设备运行记录,用日志、周报或月报的形式及时、真实、完整的记录和保
存设备运行和使用情况。
9.4污水厂所有设备应有足够的零配件、耗损材料的备件。
10中央控制系统的运行要求
10.1一般要求
10.1.1污水厂应设置功能完善的设施运行中央控制平台和大屏幕显示器,以全面记录并实时
反映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状况。
10.1.2污水厂的中央控制系统应具有数据显示、数据处理、数据记录和数据分析及自动生成
动态变化曲线图等功能,并符合附录B的规定。
10.1.3中央控制系统的监控规模应与设计一致,现场数据记录应与上位机数据记录保持一
致。
10.1.4中央控制系统的记录不得修改,既定关键数据的监控不得撤销,系统不得具有系统数
据修改和系统监控目标选择性撤销等功能。
10.1.5中央控制系统的数据记录应齐全,并及时按要求存档备检,所记录的数据至少要保存
一年。
10.1.6中央控制系统的数据传输应符合HJ/T212的相关规定。
10.2系统运行要求
10.2.1运行控制与显示
a)控制室上位机界面应准确、全面、清晰、实时地反映全厂工艺运行和设备运转情况,
显示越限报警(或紧急状态)、预报警、变量正常等不同状态;
b)计算机、模拟盘及可编过程控制器(PLC)的数据显示应与现场一致,不得有超出
工艺控制要求的延时;
c)控制设备开启时,继电器动作应与设定一致,不得有超出工艺控制要求的延时;
d)执行机构应正确执行控制室发出的指令,且无超出工艺控制要求的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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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上位机显示应规范,红色灯光表示越限报警或紧急状态;
黄色灯光表示预报警;
绿
色灯光表示设备或过程变量正常。
10.2.2水量水质监控的数据记录和显示
a)中控系统应实时记录污水厂的进、出水流量(含累计流量)和进、出水水质(COD、
氨氮等关键指标)等运行数据,并依据记录数据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
b)将进水和出水的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SS等作为选择性指标时,中控
系统可作相关记录并依据数据生成动态变化曲线;
c)污水厂应安装再生水流量计并记录和传送流量数据,应具有表征再生水水质的色度、
浊度等特征性指标的监测和数据记录,有明确用途的再生水应同时监测和记录其他选择性水
质指标。
10.2.3关键设备运行监控的数据记录和显示
a)中央控制系统应记录污水处理关键设备的运行数据,并依据数据自动生成动态变化
曲线;
b)中央控制系统应记录污水提升泵的运行数据,包括吸水池液位和提升泵的运行电流、
运行频率和运行时间等;
c)中央控制系统应记录曝气设备的运行数据,包括:
如为鼓风曝气,应记录鼓风机风
量、(总)电流;
如为机械曝气,应记录设备运行(总)电流;
曝气设备的运行时间、转速
或开启度等;
d)中央控制系统应记录污泥脱水设备的运行时间、运行电流和加药量等运行数据,并
宜作为选择性指标。
10.2.4关键运行参数的数据记录和显示
a)中央控制系统应实时记录和显示各生化池的溶解氧(DO)数据,并依据数据自动生
成动态变化曲线;
b)活性污泥法相关工艺应实时记录和显示各生化池的氧化还原电极电位(ORP)、活性
污泥浓度等数据,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