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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非招标采购是指公司所规定的招标方式以外的其它方式采购。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的非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范围的物资采购:

(一)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物资;

(二)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但涉及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物资;

(三)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物资,经过两次招标,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的;

(四)经过两次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后,购买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或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第四条公司物资非招标采购活动按照集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要求,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组织,最大限度节约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采购计划外,施工现场急需物资的采购。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领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系统的非招标采购工作;负责公司非招标采购申请的跟踪工作;负责单项物资合同额在1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审定工作。

第七条物资部

物资部是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专责管理部门,负责非招标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以及公司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和完善公司系统非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配合公司实施集中非招标采购活动。

(三)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授权的小宗物资集中非招标采购活动。

第八条有关职能部门

(一)机械部:

参加非招标采购谈判活动,负责对谈判活动全过程监督;受理招投标工作中的投诉问题。

(二)综合部:

对非招标采购全过程提供法律保障,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财务部:

参加非招标采购谈判活动,主要负责商务谈判全程监督与议定,杜绝合同中财务漏洞。

第三章采购主体及范围

第九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由采购部和物资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条上级公司组织集中非招标采购范围

(一)由上级公司集中招标采购转为非招标采购的。

(二)属公司集中采购项目,经各单位申请,公司批复同意采用非招标采购的。

(三)工程现场急需物资,影响到正常工程进度的。

第十一条公司组织非招标采购范围

(一)不属于公司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

(二)属公司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经批准转为各部门自主采购的。

(三)项目特殊或集中招标失败,经上级公司批准由项目部门自主采购的。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系统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直接采购(含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网上采购、框架采购等。

第十三条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向两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谈判

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有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可供选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该方式:

(一)项目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技术标准不统一或采购前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等具体要求的。

(二)对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有特别要求的。

(三)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

(四)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程急需的。

(五)经过两次招标公告,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只有两家。

(六)开标时递交标书只有二家,经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转为竞争性谈判。

第十四条直接采购(含单一来源采购)

直接采购是指直接向一家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因特定原因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该方式:

(一)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或其它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扩建、技术改造、维修、零配件供应,为了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的范围内,因采购人要求少量技术或商务条件变化,引起合同调整,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或来不及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

(五)经过两次招标公告,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只有一家。

(六)开标时递交标书只有一家,经上级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转为直接谈判。

第十五条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供应商按询价文件要求报价,原则上按最低报价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经本单位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一)采购技术标准、规格型号统一、技术要求简单明确。

(二)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三家及以上,能够形成充分竞争。

(三)现货货源充足。

(四)所购货物价格相对稳定、透明,在一定时期内变化幅度不大。

第十六条网上采购

网上采购是指通过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向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

,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报价,原则上按最低报价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五章采购流程

 

第六章谈判

第十七条谈判工作应按照采购文件和谈判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如果时间或地点有改变,应提前通知谈判供应商。

第十八条谈判组织机构

谈判组织机构应在谈判前由物资管理部门拟订,报物资分管领导审批,重大项目报总经理批准。

谈判组织机构包括谈判工作组(商务、技术)、监督人员、会务组。

(一)谈判工作组

1.谈判工作组由物资管理人员、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谈判专家原则上应当是上级公司评标专家库中所列人员。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由物资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推荐。

3.选取的专家,应当在谈判前五个工作日内确定。

(二)监督人员

监督人员由监察部门派员担任,主要职责是对谈判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纠正谈判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会务组

由物资管理部门或代理机构指定人员组成,负责谈判期间的会务安排、后勤服务。

第十九条谈判开始前,物资部或代理机构负责接收并妥善保存应答文件,并按应答人递交应答文件的先后顺序登记、签名,核对文件箱数和外包装状况,登记造册,由应答人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在具体谈判活动中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相关文件及报价。

(二)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它信息。

(三)需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之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谈判工作应在谈判工作组的统一组织下,有序开展,原则上按先技术、商务,后价格的顺序进行。

(五)谈判工作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报价,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谈判工作组应要求所有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

第二十一条保密要求

谈判资料在谈判期间不应携带出现场,参与谈判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应答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应答文件的比较和评审,采购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谈判有关的其它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评判标准和方法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采购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施工、物资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确定成交候选人;技术方案复杂的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三条谈判程序

(一)谈判准备

1.组织召开谈判准备会,确定谈判人员名单,明确分工,宣布纪律。

2.介绍参加谈判的应答人和项目概况。

3.应答人进行抽签,确定谈判先后顺序。

(二)初谈

1.由监督人员和指定人员共同开启应答文件,检查文件密封是否良好。

2.分发应答文件。

3.按照采购文件必备条件要求,核实应答人。

4.审查应答文件是否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5.应答文件澄清。

(三)详谈

1.技术专家完成采购范围、货物型号规格或施工方案等内容谈判,完成技术问题澄清,完成技术评分表。

2.商务专家完成合同条款谈判、完成商务问题澄清、完成商务评分表。

3.应答文件中有不明确的问题,需应答人澄清的,由谈判专家草拟有关澄清问题,谈判组组长签字后送达应答人。

4.按照谈判要求,进行多轮报价,形成最终谈判价格表。

5.谈判成交金额原则上不允许超概算。

6.根据谈判结果,形成谈判报告。

(四)监督人员监督谈判全过程,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谈判工作结束后,谈判工作组向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采购领导小组汇报谈判情况,根据推荐候选人情况确定中选人,原则上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如确定非综合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需有充分理由并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确定中选人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最迟应在谈判有效期结束三十日前完成。

第二十六条确定中选人后,监督人员出具监督报告。

监督报告一式二份,分别由公司监察部门、物资部备案。

第七章合同签订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物资部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中选通知书,按照采购文件和应答文件规定的采购范围、技术条件、中选价格、工期等条款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应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物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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