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版 修改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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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16.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17.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

1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执行当地地方标准。

19.煤矿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20.煤矿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实施保密制度。

21.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23.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无权撤销原批准﹙×

24.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矿长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25.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26.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

属于国家人员的并依法给与处分;

构成违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

29.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30.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31.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

32.煤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33.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4.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35.国家对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3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37.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3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39.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40.设置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4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42.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43.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44.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45.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46.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47.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48.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49.煤矿企业应当以公司为单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5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5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52.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3.煤矿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张后,不的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54.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煤矿企业应当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56.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与煤矿企业的生产服务年限相同。

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与期满前6个月向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57.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煤矿企业

应当接受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58.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59.

60.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61.

62.职业危害申报以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

63.

64.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5.

66.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67.

68.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69.

70.煤矿企业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企业擅自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71.

72.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73.

74.发现煤矿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75.

7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物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77.

78.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井下电器、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79.

80.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需要审查基本条件。

81.

82.煤矿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83.

8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资格证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85.

86.煤矿矿长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87.

88.煤矿从事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89.

90.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91.

92.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中不包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93.

94.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95.

96.煤矿不需要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

97.

98.煤矿首次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岗位从业人员可以直接上岗作业。

99.

100.

101.

102.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职务,但可以继续担任其他煤矿的矿长。

103.

104.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105.

106.考核发证部门发现煤矿1个月内有3次或者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应当有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107.

108.《煤矿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109.

110.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11.

11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13.

114.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15.

116.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17.

118.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19.

120.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1.

12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3.

1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5.

12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7.

12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9.

130.矿井总风量不足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1.

132.

133.

134.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5.

136.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取未实现分区通风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7.

13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为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9.

140.有严重水患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1.

14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3.

144.

145.

146.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7.

148.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9.

150.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1.

15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3.

154.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5.

156.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7.

15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9.

160.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1.

16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属于重大全生产隐患。

163.

164.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5.

166.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7.

168.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9.

170.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1.

172.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3.

174.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5.

176.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7.

178.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9.

180.煤矿单回路供电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81.

182.煤矿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83.

18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85.

186.煤矿、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上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187.

188.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89.

190.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91.

192.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93.

194.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95.

196.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97.

198.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99.

200.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01.

202.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03.

204.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05.

206.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07.

208.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09.

210.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罚款。

211.

212.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

213.

214.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

215.

216.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217.

218.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19.

220.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221.

222.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

223.

224.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225.

226.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

227.

228.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229.

230.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31.

232.停产整顿的矿井验收合格经批准的,由验收组织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

233.

234.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对煤矿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35.

236.煤矿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予以关闭。

237.

238.发现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39.

240.关闭的煤矿,要拆除矿

241.

242.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

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243.

244.对决定关闭的煤矿,煤矿企业要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

245.

246.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进行拍卖的,应当按照新建矿井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47.

248.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249.

250.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

251.

252.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

253.

254.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55.

256.煤矿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257.

258.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259.

26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261.

262.煤矿带班下井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

263.

264.离到安全地点。

265.

266.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口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口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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