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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买卖房屋合同doc文档格式.docx

甲乙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捺印之日起7日内,乙方务必将首付款转入甲方帐户,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即生效。

乙方的首付房款确已进入甲方账户时,甲方及时确认并向乙方出具首付房款收据。

第二次付款:

余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万元),在甲方或乙方通知对方办理房产证及其它权证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同时前往办证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房产权及其它权证正式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日就将剩余壹拾伍万元整(¥15.00万元)转帐到甲方帐户。

(以转帐单和收据为凭证)

甲方或乙方通知对方办理过户手续时,对方不得借故推迟,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第三、关于房屋交付时间的约定

甲方收到乙方的首付款时,即交出房屋钥匙和房产证以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四、关于产权证及过户登记费用的约定

双方交易之房屋的过户登记的所有费用(含税等一切费用)由乙方缴纳。

第五、关于证件问题的约定:

甲乙双方不得提供虚假的证件。

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或其它虚假证明材料的一方,属欺诈、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向受损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总房价的10%。

第六、对其他事项的约定

1、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甲方有真实告知乙方该房屋有无质量问题和抵押债务的义务。

如该房屋交易前产生抵押债务,甲方应解除其抵押债务后,方可出售给乙方。

2、甲方交付房屋后,应协助乙方办理水、电等的开通过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保证乙方购房入住后至房产证和过户手续办理妥当期间无任何与房屋相关的纠纷发生,这一期间内若有与此套房屋相关的纠纷发生,将全部由甲方出面负责解决。

4、办理房产证和过户手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给予积极配合。

待房产证和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将不再与此套房屋有任何关系。

5、乙方在接收房屋后,该房屋如需增加其它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在使用房屋期间的一切水、电等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该房屋在乙方使用之前所产生的一切水、电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并及时付清。

7、乙方在未取得该合同的标的物(即房屋)所有权时,不得转卖他人,否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将收回房屋。

第七、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识表示,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捺印时生效,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合同。

如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其损失自负。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在乙方没违约情形下)或拒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致使合同解除),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总房价10%的违约金,并退还乙方已支付房款。

如乙方已装修,尚须赔偿乙方装修费损失。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在甲方没违约情形下)或不支付第二期房款及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再转卖他人,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总房价10%的违约金。

合同解除后,甲方自合同解除当日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否则,尚应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应退金额为基数,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合同解除后,乙方自合同解除当日退出房屋,如不搬出,乙方从合同解除之日起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按当时同地段租金价格给付。

延期支付租金,仍应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应付之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第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以道德、道义、良心、习俗为衡量标准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_________乙方(公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认定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

1、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合同法》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最常见的合同类型,当双方当事人出现恶意串通的情形时,当然也是无效的。

2、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确认无效。

因此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非法目的,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3、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共有人如果对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按份共有。

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此外,《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因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4、享受政府或单位优惠补贴构建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卖给原单位或侵犯原单位优先购买权的

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要注意房屋是否属于此类房屋。

(二)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是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此时合同就是无效的。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类主体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此时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

(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威迫和乘人之危

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候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比如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买受人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

(四)违反法定形式,如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这种情况下,合同不是当然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仍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

不过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但如果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五)合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其他的情形,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如果有认定为有效,就要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主要有哪些

1、《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更是明确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有关私人买卖房屋合同的相关内容,我们不仅要了解房屋买卖合同的草拟和签订的有关知识,我们还给您介绍了在我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认定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

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条件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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