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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摘要…………………………………………………………………………4

关键词……………………………………………………………………..4

引言........................................................4

一、简析网络犯罪...........................................4

二、技术对策................................................6

三、社会对策................................................6

四、法律对策................................................8

参考文献....................................................11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

浅析网络犯罪的防治对策

学员姓名:

教育层次:

专科

专业:

法学

学号:

00000000000

指导教师:

1.选题目的和意义: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显示,截止2014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了6.32亿,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推广,越来越多的人们会加入这个行列,这也使得“网民们的声音”更多更深入得

参与现实的社会活动中来。

在由上亿参与者组成的网络环境中,当前,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经过互联网来公布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其中不少观点和意见疾速扩散并形成网上言论,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

正由于我国网民的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使得这些言论和观点的传播的范围广。

然而,我国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权利义务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几乎处于无监管状态,这就使得我国的网络环境如同发酵罐一般,某些

违法、侵害人权的言论大肆传播,污染网络环境,带来诸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个别青少年,意志薄弱,毁了人生。

所以面对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的现状,如果放任自流的话,必将造成很多出轨的惨剧。

从法律的角度上,通过言论的问责机制来限制约束参与者,从而形成一个言论负责、井然有序、和谐健康、谨慎诚实的网络环境。

2.主要研究内容(含论文提纲):

本文试图从网络环境的背景和意义出发,构建一个虚拟非实名的言论环境,在这个环境中讨论参与者权利和义务。

通过对网络言论主体侵权责任认定和承担方式的研究,以此来分析网络活动各类主体活动,希望从中提出针对不同的主体采取的不同监督保护措施手段,以此来达到文首所说的选题意义和目的。

以下为论文提纲:

1、简析网络犯罪

二、技术对策

三、社会对策

四、法律对策

参考文献:

【1】王海立:

《浅议网络名誉权的保护》、《科技资讯》2005年

第25期。

【2】魏景霞:

《网络舆论要靠传统媒体引导吗?

》,

《新闻和传播研究》2011年1月。

【3】关梅:

《网络传媒中公众舆论地位的提升及问题分析》,

《东南论坛》2010年第九期。

【5】吴星、高海荣:

《国际互联网上的名誉侵权及其侵权责任主体》,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6】张力:

《论互联网上的人格与人格权》,

《理论月刊》2005年第1期。

【8】刘瑞霓:

《关于网络名誉权的几个问题》,

《科技与法律》2000年第4期。

【9】毛德胜:

《网络公众舆论的特征分析》,

《青年文学家》2000年第19期。

【10】徐玉芳:

《人肉搜索与公众舆论监督》,

《当代传播》2011年第01期。

【11】张新宝: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及其民事救济方式探讨》,

《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

【12】王利明等编著:

《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版

第113页。

浅析网络犯罪的防治对策

摘要:

二三十年来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在全世界发展异常迅速,在迎接信息社会来临的同时,人们也发现计算机犯罪现象正在急剧增加,它不仅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扰乱社会的经济秩序,对各国的国家安全、社会文化等构成威胁。

所以必须加强计算机犯罪预防,以适应新时代我们所面临的挑战,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计算机网络环境。

关键词:

网络犯罪、防治、对策

引言:

我国网络犯罪研究专家张越今对网络犯罪概念的阐述是“所谓网络犯罪,就是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或网络的技术上或管理上的部分安全漏洞,通过计算机或网络对受害者的计算机或网络系统进行非授权的操作,从而造成受害者在经济,名誉以及心理等方面损失的犯罪行为。

广义上讲,任何运用计算机或网络作为作案工具,把计算机或网络作为对象的犯罪都是“网络犯罪”。

  

一、简析网络犯罪

如今计算机网络诈骗每时每刻都在出现,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主要有四大类型:

类型一:

传播色情、暴力、恐怖等网络违法信息。

网络色情信息以其独特的表达方式和传播方式具有诱惑性、隐蔽性和挑逗性,由于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不成熟,自制能力和判断能力较弱,往往沉溺于色情信息的浏览,难以抵抗其诱惑,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类型二:

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等权利。

网络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

犯罪人在互联网上通过各种手段选择被害目标,进而伺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其中,以网友见面为幌子实施偷盗、抢劫、敲诈勒索、拐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行为,是传统犯罪向互联网延伸的最常见犯罪形式。

另外,青少年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行为的案件也屡有发生.

类型三:

非法破坏或者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违法犯罪行为人利用黑客手段和制造网络病毒的技术,攻击互联网,非法侵入或者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部分青少年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法律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密码等信息,或者对他人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严重危及网络安全。

为了打击此类犯罪行为,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规定,惩罚网络“黑客”行为。

这表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刑法保护的范围扩大,保护计算机的各种文档、代码、用户的文件、银行帐号和其他即时通信账号、邮件账号、网络游戏账号、QQ等的账户和密码。

类型四:

基于网络的诱因实施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青少年受网络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影响,产生犯罪心理,实施盗窃、诈骗、抢劫和强奸等犯罪行为,还有些青少年网民为解决在网吧上网的费用,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而且使触法的青少年失足成为罪犯,影响了其以后的人生发展轨迹仅举一例说明之:

安徽省马鞍山市四少年出售网游装备诈骗钱财被判刑,4名少年痴迷网络游戏,在互联网上以出售网络游戏装备为名,数十次诈骗他人钱财。

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网络诈骗案,依法对4名被告人判刑。

4名少年痴迷网络游戏,在互联网上以出售网络游戏装备为名,数十次诈骗他人钱财。

近日,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网络诈骗案,依法对4名被告人判刑。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马某、周某、张某和陈某四人出生于上世纪80年代,都痴迷网络游戏。

因玩游戏花钱,四人商量利用网络骗钱。

随后,他们办理了假身份证,利用伪造证件在银行开设账户,购买手机卡。

同时,四人还在网上申请了网站,挂上了各种网络装备、金币的信息,以骗取被害人信任。

2008年4月,被告人在一款名为《诛仙》的网络游戏中,以255元低价出售网络装备。

受害人与被告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向被告人银行账户汇入255元。

但被告人以银行账户无法激活为借口,要求对方必须再汇款激活账户,激活后再将钱款退回,先后9次骗得受害人人民币15800多元。

2008年7月,被告人又在一款名为《魔兽世界》的网络游戏中,以低价代刷游戏装备为由,骗取受害人1100元,又以激活银行账户为由骗取对方16400多元。

四人先后实施诈骗20多次,诈骗总金额达6万多元。

2008年7月18日,4名被告人被抓获。

经公安机关查明,马某曾有网络诈骗前科,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1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其中,马某、周某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35000多元,数额巨大,张某和陈某诈骗金额26000多元,数额较大。

法院遂依法宣判。

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万元,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罚金2万元,其他两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二、技术对策

  

(1)计算机实体安全防范措施。

计算机中心地址的选择,要符合安全的要求:

中心建筑要达到防火、防水、防尘、抗地震的标准,电磁屏散热性能要好,建立防盗和监视系统;

计算机机房的关键出入口要设立多层次的电子保安门锁;

检查入门者持有的安全卡或全息卡片;

增强计算机防电子磁辐射和抗电磁干扰的能力,并要设置防静电措施和自己的空调系统;

要保证电流畅通,确保数据存储介质(磁盘、磁电、光盘等)的保存和运送安全。

  

(2)计算机数据处理功能的安全防范措施。

所谓计算机数据处理功能的安全防范措施,是指设计专门的安全控制计算机系统,以控制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完整和正确,并防止计算机病毒等犯罪程序。

包括对帐目和重要文件可才用读保护、写保护、读写保护或编码时间锁定,远程终端可采用密码通讯方式传送数据,一般用加密、用户鉴别和终端鉴别、口令字等保护数据不被侵害;

对拨号系统要防止直接访问或一次访问成功;

银行系统的数据和程序可分开存放,使犯罪不能通过单个帐号进行存取;

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抗误操作能力,采用数据安全加密技术以防止软件的失窃或修改。

(3)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防范网络犯罪的相关技术主要包括:

防火墙防火墙和防病毒技术、身份认证技术(数字签名、数字证书)、虚拟局域网技术、数据加密技术、IDS(网络入侵侦查系统)、漏洞扫描技术等等。

 

(1)计算机道德教育与安全教育。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广泛应用,计算机推动着人类活动的科学化、技术化、知识化,改变着人类的价值体系,从而为道德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物质基础和科技基础。

但是“人类现有的各种道德规范,是立足于原子(物质)世界构建的,因此它并不能完全满足电子(比特)世界的要求。

”原子社会的道德约束力在网络社会中被消解了。

因此,必须建立积极提倡网络道德,网络世界的道德规范体系:

一是加强网上内容建设,大力弘扬先进文化,为广大网民提供更加丰富的内容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是要深入开展行业自律,完善自律规范体系,扩大行业自律参与面,把各类网站都纳入到互联网行业自律体系中来,坚决抵制不文明、不道德网络行为。

三是要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充分发挥广大网民的监督作用,共建网络文明。

四是要依法查处网上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秩序。

  

(2)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机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如下的安全管理基本措施:

①建立健全安全组织;

②人事安全管理,即广泛开展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宣传,提高全员信息安全意识;

③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

④运行安全管理,即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切实整改安全隐患;

⑤安全技术保障,即加强重点保护,落实安全标准;

⑥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开展系统安全审核,积极改善安全措施。

目前,美国国会正在制定的对付计算机犯罪的联邦法律有三部:

一是《计算机病毒防治法》,该法将对病毒制造者采取严厉制裁措施,即使没有扩散,也要给予惩处;

二是《计算机保护法》,该法将对计算机硬件、软件的破坏者判处比目前更加重要的惩罚;

三是《计算机网络保护法》,该法把州际间的网络保护作为重点。

综合考虑国外的法律实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加强立法,从重、从严打击计算机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针对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还散见于《刑法》、《民法》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不够系统、集中,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

为更好地依法打击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网络安全,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办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由于互联网作为全球信息交流的纽带,正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许多信息库连接在网上,很大部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民财产安全,因此对于计算机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的处罚,从而提高犯罪行为的成本。

在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下列办法解决计算机犯罪定性处罚难的问题:

如修改《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被侵入的对象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扩大到经济建设、公共信息服务领域。

(2)加快“网络警察”队伍建设。

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使“网络警察”的出现成为必然。

网络警察的目标之一,是进行网上搜寻,以跟踪在数秒钟之内就能犯下的、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

这就要求“网络警察”必须具有较丰富的计算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紧跟新技术的发展,熟练掌握各种计算机技能。

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行为有时很难在国界上给以准确的划分,所以在反对电脑化犯罪的斗争中,警察的回应和相互配合的速度是最关键的。

例如西班牙国家网络警察这支新部队与欧洲其他类似的力量、特别是美国的联邦调查局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国家警察也与法国、德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和美国等其他调查信息犯罪的警察组织保持着密切的接触。

 (3)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

如今的信息网络使得全世界被连接到一起,构成了一个浑然一体的虚拟世界,计算机犯罪已是一种国际性的犯罪。

诸如国际间通过电话系统、微波系统、通讯卫星和电台系统进行数据的跨国传输,如果数据经过这些渠道时被窃走,或者在异国的计算机上直接偷装一个远程终端,将产生国家之间双边的或多边的计算机犯罪问题。

因此,必须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协作,制定一些国际间适用的法规条约、加强司法协助等措施来治理具有国际性的计算机犯罪问题。

  (4)加强计算机法制教育。

在完善计算机立法,加强执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1]康树华.犯罪学:

历史、现状、未来(M).北京:

群众出版社.1998,540

[2]康树华.犯罪学:

群众出版社.1998,543

[3]李文燕.计算机犯罪研究(M).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279

[4]冯树梁.中国预防犯罪方略(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4,563-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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