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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费用的特征及其确认条件
(一)费用的特征
费用是企业在E1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二)费用的确认条件
费用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与费用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出企业;
(2)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减少或者负债的增加;
(3)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
六、利润的特征及其确认条件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应当计人当期损益、最终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润的确认主要依赖于收入和费用以及利得和损失的确认,其金额的确定也主要取决于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七、会计要素计量属性
会计计量是为了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相关金额。
会计的计量反映的是会计要素金额的确定基础,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
第二章存货
[基本要求]
(一)掌握存货的确认条件
(二)掌握存货初始计量的核算
(三)掌握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
(四)掌握存货期末计量的核算
(五)熟悉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考试内容]
第一节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存货的确认条件
存货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二节存货的期末计量
一、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人当期损益。
其中,可变现净值是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二、存货期末计量方法
(一)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2.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3.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4.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的同一项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订购数量的,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金额。
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与转回
1.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企业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通常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
但是,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
企业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比较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
价准备,再与已提数进行比较,若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
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3.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
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第三章固定资产
[基本要求]
(一)掌握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二)掌握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核算
(三)掌握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核算
(四)掌握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
(五)熟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第一节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
固定资产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企业由于安全或环保的要求购入设备等,虽然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企业从其他相关资产的使用获得未来经济利益或者获得更多的未来经济利益,也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原则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
(二)不同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1.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此处的“相关税费”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外购固定资产分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两类。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
3.租人固定资产
租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经营租赁;
另一种是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参见本大纲第十一章的相关内容。
4.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1)接受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在办理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之后,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分别参见本大纲第七章、第十二章的相关内容。
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人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其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
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第三节固定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一、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二、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
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第四章投资性房地产
(一)掌握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和范围
(二)掌握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
(三)掌握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的核算
(四)掌握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的核算
(五)掌握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核算
(六)掌握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核算
(七)熟悉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核算
第一节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和范围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
投资性房地产是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具有以下特征:
(1)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经营性活动;
(2)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区别于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通常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
第二节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和初始计量
将某个项目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应当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其次要同时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两个确认条件: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二、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人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不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
第三节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取得的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当按照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减值测试后确定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前提条件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人当期损益。
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第四节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和处置
一、房地产的转换
(一)房地产的转换形式及转换日
房地产的转换是因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而对房地产进行的重新分类。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的用途发生改变,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转换日为房地产达到自用状态,企业开始将其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日期。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转换日为房地产的租赁期开始日。
3.自用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转换日为租赁期开始日。
4.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改用于资本增值。
转换日为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后,确定用于资本增值的日期。
5.房地产企业将用于经营出租的房地产重新开发用于对外销售,从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存货。
转换日为租赁期满,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重新开发用于对外销售的日期。
(二)房地产转换的会计处理
1.在成本模式下,房地产转换时,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3.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人当期损益;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人所有者权益。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即,将实际收到的处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所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计人其他业务成本。
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
(一)掌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
(二)掌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
(三)掌握以非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
(四)掌握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
(五)掌握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六)熟悉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核算
第一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本章涉及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权益性投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
二是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除以上两方面权益性投资以外,其他的权益性投资,包括为交易目的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相关原则,即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除企业合并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分别参照本大纲第七章、第十二章的相关内容。
三、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企业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时,对于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一、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范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企业持有的其能够实施控制的对子公司投资,在Et常核算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均按成本法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母公司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且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包括所有子公司。
除此之外,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应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取得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在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有迹象表明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应进行减值测试,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使用主要涉及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投资损益的确认、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超额亏损的确认和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会计处理。
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因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其核算需要由一种方法转换为另外的方法,具体包括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和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两种情况。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性投资,在按照准则规定进行核算确定的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其中对子公司、联营:
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执行。
六、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计人资本公积的金额,在处置时也应进行结转,将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企业(母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的控制权时,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即投资收益);
同时,对手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参见本书第十九章的相关内容。
第三节共同控制经营和共同控制资产
一、共同控褂经营
共同控制经营是企业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行某项经济活动(该经济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并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该项经济活动实施共同控制。
在共同控制经营的情况下,合营方应作如下处理:
一是确认其所控制的用于共同控制经营的资产及发生的负债;
二是确认与共同控制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及共同控制经营产生的收入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
二、共同控制资产
共同控制资产是企业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投入或出资购买一项或多项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有关的资产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
存在共同控制资产的情况下,作为合营方的企业应在自身的账簿及报表中确认共同控制的资产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同时确认发生的负债、费用,或与有